導航:首頁 > 投資金融 >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投資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投資

發布時間:2024-08-17 22:26:54

⑴ 農村合作銀行又上不了市,資格股又不給退,現在又不給分紅了,只是增股,我感覺合作銀行好像是騙取資金,

上市暫時不可能,應該是改現在農村信用社為商業銀行,要是改革成功,長期看入股好的農村信用社還是有保障的。農村信用社說的有些是對的,做的有些是不規范的。關於規范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
銀監發〔2004〕23號 2004年4月2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第四條 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第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第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第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第二章 入股條件

第八條 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第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第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第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第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第三章 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

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第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第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的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額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第四章 股金管理

第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己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第十八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三)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四)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八)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二)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三)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五)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六)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第二十二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的;

(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第二十三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辦理退股:

(一)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的;

(二)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的;

(三)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的;

(四)經理(董)事會同意的。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第二十四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第二十五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第五章 股金證管理

第二十六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二)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三)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四)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五)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第二十七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一)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二)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第二十八條 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第三十條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

⑵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急件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銀監發(2010)92號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的指導意見 各銀監局,各省級農村信用聯社,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寧夏黃河、深圳農村商業銀行:2003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方案》(國發〔2003〕15號)的要求,大力組織推進農村信用社產權改革,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當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產權關系和制度安排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股權類型復雜,股權結構不合理,流轉機制不建全,嚴重製約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完善法人治理,轉換經營機制等工作的深入推進。按照團中央關於加快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的要求,為加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改造工作,制定本意見。一、科學把握股權改造的目標和原則(一)總體目標:全面取消資格股,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有效規范股權管理,健全流轉機制,用三到五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總體改造為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為建立現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礎。(二)基本原則1、股份制主導。按照股份制方向,全面改造股權關系,明確資本屬性,強化股權約束。2、市場運作化。按照誠信、自願、公平、公開要求實施股權轉換,建全市場化的股權定價和流轉機制,促進股權有序合理流轉。3、實施分類指導。結合不同地區、不同機構的實際,採取分階段、差別化的工作措施,確保股權改造工作平穩有序推進。4、維護中小股東權益。在優化股權結構的前提下,完善中小股東利益保護制度,充分發揮中小股東的監督制約作用。二、認真做好資格股改造工作(一)資格股改造總體安排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制定股權改造工作方案,加快推進資格股改造工作,在2015年底前取消資格股。今後不再組建農村合作銀行,符合農村商業銀行准入條件的農村信用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應直接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暫不符合條件的,要盡快將資格股轉換為投資股,並改制組建股份制的農村信用社。(二)資格股改造工作方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進行增資擴股時,不得再新擴資格股。現有資格股應採取以下方式改造為投資股:股東自願轉換股份的,可將執有的資格股全部轉換為投資股;股東同意轉讓股份的,可在資格股轉讓時轉換為投資股;股東不願轉換或轉讓資格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加強宣傳,闡釋政策,引導其加快轉換。(三)資格股改造促進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專人或機構負責推進股權改造工作,建全股權轉換規章制度,實行有利於投資股的制度安排。全額持有投資股的股東在享受本機構提供的服務時應當享有優於資格股的股東權利;股東所持投資股的每一股份享有一個表決權,所持全部資格股只享有一個表決權;投資股的分紅比例應高於資格股的分紅比例。(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本指導意見明確的要求,在充分徵求股東意見的基礎上制定股權轉換方案,經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至少應經參加股東(代表)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並採取適當方式公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轉換方案應呈報屬地監管機構受理、審查並決定,報上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備案;以組建農村商業銀行和股份制農村信用聯社方式實施股權轉換的,按照現行審批許可權實施行政許可;農村合作銀行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具體事項由銀監會授權屬地銀監局審批。三、著力打造科學規范的股權結構(一)股權優化總體要求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東為主,具有一定數量主業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獨立的主要股東的股權結構。2015年底以前,地(市)及地區機構法人股平均比例應高於50%,縣域機構平均比例應高於35%,單家機構一般應有3至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要全面推行建立股權委託代理制度,防止大股東和內部人控制。(二)強化增資擴股管理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增資擴股時,要以法人股東為主,積極引進境內外戰略投資者,重點向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涉農企業傾斜。除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機構外,不得再增擴新的自然人股東。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適當提高股東最低入股起點,新增單一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不得低於增資擴股後資本總額的5‰,新增單一法人股東不得低於1%。(三)積極引導股權有序流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確立正向的股權流轉方向,促進股權適度向法人集中,重點引導優質法人股收購自然人股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提供股權轉讓意向信息服務,公布與股權相關的財務信息,製作統一書面股權轉讓協議格式文本;要對股權轉讓行為中的股權受讓方資格、股權轉讓後股權結構、股權轉讓手續和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要按規定將大額股權轉讓報銀行業監管機構審批或備案。(四)規范股東持股行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有關要求,逐步將職工合計持股比例降至股本總額的20%以下。農村商業銀行在公開發行新股後,單個職工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或50萬股(兩者按照孰低原則確定),職工合計持股比例應降至股本總額的10%以下。要堅持「遠離破產,資源充足,長期承諾」的原則,強化股東資質審查,確保股東入股動機合理、治理有效和具備持續的資本補充能力,堅決防止關聯股東控制。四、切實推進股權改造工作開展(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成立推進股權改造領導小組,督促省聯社和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成立領導小組,明確職責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在具體工作開展中,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加強政策指導,省聯社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各負其責,要密切配合,合力推進各項工作開展。(二)分類實施改造各銀監局要結合轄內機構的經營風險狀況和產權改革現狀,制定轄內機構整體股權改造工作規劃,報銀監會備案。對資本充足率在0以上的機構,應採取有效措施,按期完成資格股轉換工作;對資不抵債機構,應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資格股轉換;對確實有困難的機構,應藉助兼並重組等方式實施股權改造,並可給予一到兩年的寬限期。對地處經濟欠發達地區,法人股比例難以達到規定要求的機構,可酌情降低法人股最低持股比例要求。(三)強化監督考核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季向屬地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股權改造進展情況。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建立按季考核評價機制,對工作進展、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將考核結果與監管評級、高級管理人員履職評價,以及市場准入相掛鉤。對拖延或阻礙股權改造的,銀行業監管機構要約見省聯社和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督促加大股權改造工作力度。各銀監局考核評估報告應下季初上報銀監會。(四)平穩推進工作各級銀行業監管機構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做好公開宣傳,正確引導 論,努力營造良好的改革 圍。要正確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積極完善配套辦法,加強工作指導,協調引進優質股東,幫助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要嚴格依法合規操作,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意維護股東合法權益,防止機構簡單翻牌和股權強制轉換。要對資不抵債機構,分機構制定風險處置預案,堅決避免出現集中退股現象和引發金融風險。請各銀監局將本意見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⑶ 中國銀監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14)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決定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及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法人機構設立第一節農村商業銀行設立第六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有關規定的章程;
(二)在單家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在兩家及兩家以上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或農村信用社基礎上以新設合並方式設立;
(三)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還應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清晰的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成熟的農村金融商業模式;
(三)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各類風險;
(四)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建立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信息科技架構,具有支撐業務經營的必要、安全且合規的信息科技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科技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七)最近1年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和因內部管理問題導致的重大案件;
(八)主要監管指標符合審慎監管要求;
(九)所有者權益大於等於股本(即經過清產核資與整體資產評估,且考慮置換不良資產及歷年虧損掛賬等因素,擬改制機構合並計算所有者權益剔除股本後大於或等於零);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設立農村商業銀行應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內非金融機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銀行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本辦法所稱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第九條自然人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二)有良好的社會聲譽和誠信記錄,無犯罪記錄;
(三)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四)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單個自然人及其近親屬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職工自然人合計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農村商業銀行股本總額的20%。第十一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七)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八)年終分配後,凈資產不低於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權益性投資余額不得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含本次投資金額,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持股公司除外;
(十)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十一)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⑷ 農村信用社屬於什麼單位性質

農村信用社不是事業單位,也不屬於國有銀行和國有企業的行列。 嚴格來說,農村信用社是合作單位。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會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也可以理解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單位。
拓展資料
1.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ons,以下簡稱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會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從事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為會員提供金融服務。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他們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的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經營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置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按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組織和規范農村資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多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家庭成員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村信用社下設農村信用社、農村信用社國際金融部、正通農村信用社培訓學校、農村信用社信用部等部門,是銀監會和農村信用社雙重領導的部門。
2. 農村信用社是銀行業金融機構。所謂銀行業金融機構也稱為存款機構和存款貨幣銀行。它們的共同特點是以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賬結算為主要中介業務,並直接參與存款貨幣的創設過程。農村信用社也是信用合作機構。所謂信用合作機構,是以互助為主要目的,由個體集資共同組成的合作金融機構。他們簡稱為「信用合作社」。他們在會員之間開展存貸款業務,以互助互助為目的。信用社的成立直接關繫到自然經濟和小商品經濟的發展。由於農業生產者和小商品生產者的資金需求具有季節性、分散、數量少、規模小的特點,小生產者和農民很難得到銀行貸款的支持,但客觀上,流通必須解決資金不足的難題。因此,這種通過支付股份和存款建立的互助體系出現了自助式信用組織。

閱讀全文

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投資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近期匯率美元 瀏覽:404
地鐵項目投融資的特點 瀏覽:771
電子認證上市公司 瀏覽:248
1114韓幣匯率 瀏覽:193
非金融資產計量時考慮其 瀏覽:846
晚上拍照為啥有黑杠桿 瀏覽:847
信發集團股票 瀏覽:804
小桌子股票 瀏覽:41
股票出了利空 瀏覽:807
沈陽國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瀏覽:513
復興集團總裁陳 瀏覽:335
度小滿金融信貸服務有限公司 瀏覽:486
中如建工股票 瀏覽:52
特斯拉新浪股票 瀏覽:190
借貸名義從國外匯錢 瀏覽:196
惠州證券公司電話 瀏覽:184
生產電解錳上市公司 瀏覽:194
恆生金融財富公司 瀏覽:193
70年代英鎊兌港元匯率港 瀏覽:802
3000韓幣匯率多少人民幣多少人民幣 瀏覽: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