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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應當按最遲

發布時間:2024-08-26 03:11:42

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指引

第一條 為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政策性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是指由於某一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社會變化及事件,導致該國家或地區借款人或債務人沒有能力或者拒絕償付銀行業金融機構債務,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在該國家或地區的商業存在遭受損失,或使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其他損失的風險。
國別風險可能由一國或地區經濟狀況惡化、政治和社會動盪、資產被國有化或被徵用、政府拒付對外債務、外匯管制或貨幣貶值等情況引發。
轉移風險是國別風險的主要類型之一,是指借款人或債務人由於本國外匯儲備不足或外匯管制等原因,無法獲得所需外匯償還其境外債務的風險。
第四條 本指引所稱國家或地區,是指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國別風險管理時,應當視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和中國台灣為不同的司法管轄區或經濟體。
第五條 本指引所稱重大國別風險暴露,是指對單一國家或地區超過銀行業金融機構凈資本25%的風險暴露。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國別風險准備金,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為吸收國別風險導致的潛在損失計提的准備金。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在計提准備金時充分考慮國別風險。
第八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實施監督檢查,及時獲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信息,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將國別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與本機構戰略目標、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國別風險管理體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有效監控;
(二)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過程;
(四)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承擔監控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的最終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定期審核和批准國別風險管理戰略、政策、程序和限額;
(二)確保高級管理層採取必要措施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別風險;
(三)定期審閱高級管理層提交的國別風險報告,監控和評價國別風險管理有效性以及高級管理層對國別風險管理的履職情況;
(四)確定內部審計部門對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的監督職責。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執行董事會批準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定期審查和監督執行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操作規程;
(二)及時了解國別風險水平及管理狀況;
(三)明確界定各部門的國別風險管理職責以及國別風險報告的路徑、頻率、內容,督促各部門切實履行國別風險管理職責,確保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正常運行;
(四)確保具備適當的組織結構、管理信息系統以及足夠的資源來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項業務所承擔的國別風險。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合適的部門承擔國別風險管理職責,制定適用於本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
國別風險管理政策應當與本機構跨境業務性質、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主要內容包括:
(一)跨境業務戰略和主要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
(二)國別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許可權和責任;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製程序;
(四)國別風險的報告體系;
(五)國別風險的管理信息系統;
(六)國別風險的內部控制和審計;
(七)國別風險准備金政策和計提方法;
(八)應急預案和退出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識別業務經營中面臨的潛在國別風險,了解所承擔的國別風險類型,確保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識別風險。
國別風險存在於授信、國際資本市場業務、設立境外機構、代理行往來和由境外服務提供商提供的外包服務等經營活動中。
第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國際授信與國內授信適用同等原則,包括:嚴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對境外借款人進行充分的盡職調查,確保借款人有足夠的外幣資產或收入來源履行其外幣債務;認真核實借款人身份及最終所有權,避免風險過度集中;盡職核查資金實際用途,防止貸款挪用;審慎評估海外抵押品的合法性及其可被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建立完善的貸後管理制度。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交易對手盡職調查時,應當嚴格遵守反洗錢和反恐融資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聯合國安理會的有關決議,對涉及敏感國家或地區的業務及交易保持高度警惕,及時查詢包括聯合國制裁決議在內的與本機構經營相關的國際事件信息,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及時錄入、更新有關制裁名單和可疑交易客戶等信息,防止個別組織或個人利用本機構從事支持恐怖主義、洗錢或其他非法活動。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國別風險類型、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選擇適當的計量方法。計量方法應當至少滿足以下要求:能夠覆蓋所有重大風險暴露和不同類型的風險;能夠在單一和並表層面按國別計量風險;能夠根據有風險轉移及無風險轉移情況分別計量國別風險。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評估體系,對已經開展和計劃開展業務的國家或地區逐一進行風險評估。在評估國別風險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一個國家或地區經濟、政治和社會狀況的定性和定量因素。在國際金融中心開展業務或設有商業存在的機構,還應當充分考慮國際金融中心的固有風險因素。在特定國家或地區出現不穩定因素或可能發生危機的情況下,應當及時更新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制定業務發展戰略、審批授信、評估借款人還款能力、進行國別風險評級和設定國別風險限額時,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評估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正式的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反映國別風險評估結果。國別風險應當至少劃分為低、較低、中、較高、高五個等級,風險暴露較大的機構可以考慮建立更為復雜的評級體系。在存在極端風險事件情況下,銀監會可以統一指定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風險等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評級和貸款分類體系的對應關系,在設立國別風險限額和確定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水平時充分考慮風險評級結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合理利用內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在此基礎上做出獨立判斷。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評估和評級,但最終應當做出獨立判斷。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國別風險實行限額管理,在綜合考慮跨境業務發展戰略、國別風險評級和自身風險偏好等因素的基礎上,按國別合理設定覆蓋表內外項目的國別風險限額。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考慮在總限額下按業務類型、交易對手類型、國別風險類型和期限等設定分類限額。
國別風險限額應當經董事會或其授權委員會批准,並傳達到相關部門和人員。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至少每年對國別風險限額進行審查和批准,在特定國家或地區風險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情況下,提高審查和批准頻率。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國別風險限額監測、超限報告和審批程序,至少每月監測國別風險限額遵守情況,持有較多交易資產的機構應當提高監測頻率。超限額情況應當及時向相應級別的管理層或董事會報告,以獲得批准或採取糾正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管理信息系統應當能夠有效監測限額遵守情況。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相適應的監測機制,在單一和並表層面上按國別監測風險,監測信息應當妥善保存於國別風險評估檔案中。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狀況惡化時,應當提高監測頻率。必要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應當監測特定國際金融中心、某一區域或某組具有類似特徵國家的風險狀況和趨勢。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充分利用內外部資源實施監測,包括要求本機構的境外機構提供國別風險狀況報告,定期走訪相關國家或地區,從評級機構或其他外部機構獲取有關信息等。國別風險暴露較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主要利用外部資源開展國別風險監測。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與國別風險暴露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國別風險壓力測試方法和程序,定期測試不同假設情景對國別風險狀況的潛在影響,以識別早期潛在風險,並評估業務發展策略與戰略目標的一致性。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測試結果,根據測試結果制定國別風險管理應急預案,及時處理對陷入困境國家的風險暴露,明確在特定風險狀況下應當採取的風險緩釋措施,以及必要時應當採取的市場退出策略。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為國別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建立完備、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功能至少應當包括:
(一)幫助識別不適當的客戶及交易;
(二)支持不同業務領域、不同類型國別風險的計量;
(三)支持國別風險評估和風險評級;
(四)監測國別風險限額執行情況;
(五)為壓力測試提供有效支持;
(六)准確、及時、持續、完整地提供國別風險信息,滿足內部管理、監管報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國別風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國別風險暴露、風險評估和評級、風險限額遵守情況、超限額業務處理情況、壓力測試、准備金計提水平等。不同層次和種類的報告應當遵循規定的發送范圍、程序和頻率。重大風險暴露和高風險國家暴露應當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在風險暴露可能威脅到銀行盈利、資本和聲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報告。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國別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體系,確保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得到有效執行和遵守,相關職能適當分離,如業務經營職能和國別風險評估、風險評級、風險限額設定及監測職能應當保持獨立。
第二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部門應當定期對國別風險管理體系的有效性進行獨立審查,評估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限額執行情況,確保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獲取完整、准確的國別風險管理信息。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考慮國別風險對資產質量的影響,准確識別、合理評估、審慎預計因國別風險可能導致的資產損失。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書面的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政策,確保所計提的資產減值准備全面、真實反映國別風險。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計提的國別風險准備金應當作為資產減值准備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本指引對國別風險進行分類,並在考慮風險轉移和風險緩釋因素後,參照以下標准對具有國別風險的資產計提國別風險准備金:
低國別風險不低於0.5%;較低國別風險不低於1%;中等國別風險不低於15%;較高國別風險不低於25%;高國別風險不低於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如已建立國別風險內部評級體系,應當明確該評級體系與本指引規定的國別風險分類之間的對應關系。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對資產的國別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的跟蹤監測,並根據國別風險的變化動態調整國別風險准備金。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外部審計機構在對本機構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時,評估所計提資產減值准備考慮國別風險因素的充分性、合理性和審慎性,並發表審計意見。 第三十一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情況納入持續監管框架,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在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參股、收購境外機構的申請時,將國別風險管理狀況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第三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國別風險暴露和准備金計提情況,有重大國別風險暴露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季度報告。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報告內容進行審查,並可以根據審查結果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報告范圍和頻率、提供額外信息、實施壓力測試等。
在特定國家或地區發生重大經濟、政治、社會事件,並對本行國別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重大不利影響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對該國家或地區的風險暴露情況。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當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備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國別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國別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和執行情況;
(三)國別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國別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五)國別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國別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定期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的合理性和充分性,可以要求國別風險准備金計提不充分的商業銀行採取措施,減少國別風險暴露或者提高准備金水平。
第三十五條 對於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國別風險管理的問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導致重大損失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採取監管措施。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商業銀行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定期披露國別風險和國別風險管理情況。 第三十七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外國銀行分行等其他金融機構參照本指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最遲應當於2011年6月1日前達到本指引要求。
第四十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國別風險主要類型
2.國別風險評估因素
3.國別風險分類標准

Ⅱ 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共5篇

銀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及時充分掌握##金融業有關重大事項情況,切實履行人民銀行維護區域金融穩定職責,不斷提升人民銀行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水平,推動##金融業持續平穩健康發展,根據《江西省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試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金融業重大事項,是指金融機構發生的機構變更重大事件、業務經營重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以及本制度規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設立的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等金融機構。

第四條 ##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遵循及時性、真實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

及時性原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時限和途徑及時報告。

真實性原則。金融機構報告的重大事項,應當按本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報告,並確保報告事項的真實准確。

屬地管理原則。##內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縣(市)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銀行縣(市)支行報告,並

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設立金融服務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工作的領導、組織和協調。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構成以及職責另行規定。

各金融機構應將重大事項報告工作具體落實到相關職能部門,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具體人員名單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第二章 報告內容

第六條 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一)機構名稱或者地址變更; (二)機瞎臘構性質變更;

(三)正、副董事長或者正、副行長(總經理)變更; (四)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股權變更; (五)總股本5%(含)以上的重大對外投資; (六)重大重組改制活動; (七)新設立或者撤並分支機構;

(八)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機構變更重大事項。

第七條 業務經營重大事項:

(一)金融機構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情況;

(二)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主要指:

新開辦資金信貸產品、保函、交叉性金融工具和金融山森衍生工具等創新業務;

(三)##內企業上市輔導情況以及企業上市情況; (四)發生重大經營損失,包括經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責任事故損失人民幣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五)因管理層重大工作失誤、失(瀆)職行為或者內控管理不嚴,新發生或者新發現的違規經營、違規擔保、違規拆借情況;

(六)經營安全狀況,包括資本充足性指標、資產質量指標、流動性指標、盈利能力指標等異常變動情況逗神畝;

(七)本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可能嚴重影響自身在##正常營業的情況;

(八)開展針對防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其它系統性風險的壓力測試結果;

(九)違反個人金融信息保護工作規定的事件;

(十)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金融突發事件: (一)發生擠提事件,包括:

1.銀行業存款非正常大幅下降,頭寸不能滿足客戶正常要求;

2.證券業客戶保證金非正常大規模提取,頭寸不能滿足客戶兌付要求;

3.保險業被保險人非正常大規模退保理賠,或者出現非正常保單引發重大糾紛;

4.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擠提事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突然集體辭職、失蹤、發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期間發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事件;

(三)由於違規經營、高管辭職等原因被新聞媒體進行負面報道,可能對機構穩健經營帶來威脅的事件;

(四)客戶(群眾)到金融機構集體上訪、示威、請願、靜坐或者採取其他過激行為甚至沖擊圍攻事件;

(六)因風災、水災、火災、地震等自然災害,對金融機構的業務系統、賬冊、重要空白憑證、財產、人員等造成損害或者傷害的,以及保險業機構因此而造成承保財產賠付人民幣50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或者人身傷亡賠付人民幣250萬元(含)或者等值人民幣以上的。

第九條 各類金融案件:

(一)金融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貪污、賄賂、挪用、侵

占等)及資金風險案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案件;

(四)可能對金融穩定和社會穩定造成較大影響的其他金融案件。

第十條 其他報告事項,包括:

(一)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視察工作;

(二)金融機構主要負責人因學習、培訓等離開崗位10日以上的;

(四)金融機構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門行文報告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三章 報告途徑和要求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生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按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附件1)的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途徑。金融機構應區分報告事項內容,按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的規定分別向中國

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辦公室和貨幣信貸管理科進行報告。

第十三條 報告時限。實行事前報告、實時報告與定期報告相結合的辦法。總體要求: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規章及政策措施變動、金融創新和開展新的高風險金融業務情況等,應當在事前報告總體規劃(方案),季度後10日內報告規劃(方案)落實情況;

(二)業務經營重大事項中的重大經營虧損、違規經營、企業上市及輔導、主要經營指標異常變動、系統內機構(含境外母公司)出現危機情況以及開展風險壓力測試結果等,應當在季度後10日內報告;

(三)金融突發事件、各類金融案件,應當立即(最遲不超過2個小時)報告,事後還應當及時報告事件進展動態;其他臨時有關事項,也應當及時報告。

第十四條 報告方式。金融機構報告重大事項應當以《重大事項報告書》(附件2)形式進行報送。緊急情況應當在第一時間內電話報告,並應當在知曉事件發生後10小時內通過傳真、郵件、專人送達等形式補報書面材料。

第十五條

報告要素。

(一)機構變更重大事項:變更目的及意義、變更內容、變更依據、變更過程中發生的重大問題、擬(已)採取的方案或者措施等。

(三)金融突發事件:發生突發事件的金融機構名稱、地點、時間;突發事件的原因、性質、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突發事件的發展趨勢、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對突發事件擬(已)採取的應對措施及其效果等情況。

(四)各類金融案件:案件的「五何要素」(何時、何地、何人、何事、何因)、案發經過、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的損失、有關方面擬(已)採取的措施;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涉案資金追收情況及風險預測,案件發生機構已(擬)採取的措施和效果等詳細情況。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在向地方政府、司法部門和監管部

門行文報告有關重大事項時,應當同時抄報當地人民銀行。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上級行(部、公司)主要負責人及總行(部、公司)領導到##視察工作,相關金融機構應當事前報告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

第十八條 金融機構對屬於涉密事項的報告,應當註明保密級別,並嚴格遵守有關保密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轄內人民銀行各縣(市)支行應當按照本制度的相關要求並依照《##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一覽表》相關內容,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告其轄內金融業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接到金融業重大事項報告後,應當視情況及時向市政府和上級部門匯報。必要時報請有關部門啟動《##金融機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者《##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項未按本制度有關要求及時報告或者報告內容不真實,致使風險處理延誤或者處理不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社會影響的,人民銀行依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轄內各級人民銀行有關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重大事項管理職責,做到依法行政、依規管理、及時處理、保守秘密。因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

用職權等不作為或者亂作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按相關管理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金融機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報告的重大事項按外匯管理現行制度規定執行,其中涉及本制度第二章規定的報告內容應當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報備。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自##年3月1日起試行。

Ⅲ 金融機構分析識別,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後,認為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

正確的。

依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准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並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

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中蘆客戶身份特徵、交易特徵或行為特徵的分析過程。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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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金融機構應當按最遲擴展閱讀:

可疑交易報告的相關要求規定:

1、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毀培配

2、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纖指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准確地採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Ⅳ 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幾個工作日

5個工作日。《管理辦法》中將可疑交易報告時限規定為「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蘆戚內部操作規程確謹扮認為可疑交易後,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可疑交易報陪晌陵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Ⅳ 銀保監會「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來了!

1月6日,銀保監會就《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和《項目融資業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2月6日。該文件擬進行修訂,以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執行十餘年來,在提高商業銀行貸款管理規范化和精細化水平、防控信用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對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提出了新的要求,《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中的一些規定也表現出一定的局限性和滯後性,需要更新調整,以更加適應當前信貸業務的發展趨勢。

「銀保監會對《三個辦法一個規定》及相關政策在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進行修訂,有利於進一步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升信貸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務效率,更好服務實體經濟。」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稱。

央行發布的2022年三季度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余額210.76萬億元,本外幣企事業單位貸款余額137.08萬億元,本外幣住戶貸款余額74.52萬億元。

主要修訂六方面內容

據了解,《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在六個方面,包括:

一是根據信貸業務實際,適度拓寬流動資金貸款與固定資產貸款用途及對象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不同類型貸款的受託支付標准,優化受託支付管理要求,提高受託支付執行的有效性。

三是根據新型業務場景,調整業務辦理方式,支持應用大數據、非現場技術,開展貸款調查和管理。其中,對於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符合相關監管要求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小微企業包括通過供應鏈金融業務獲得貸款融資的小微企業。

四是提升貸款辦理的靈活性和便利性,進一步優化流動資金貸款測算要求,增加信用方式辦理固定資產貸款相關內容,更好契合融資實際。

五是明確貸款期限要求,引導商業銀行有效防範貸款期限錯配風險,優化貸款結構。

六是整合其他相關信貸管理制度,提高制度的系統性。

例如,在支付方面,《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貸款人原則上應在貸款發放五個工作日內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因借款人方面原因無法完成受託支付的,貸款人在與借款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最遲應於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外支付。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未規定支付時間。

「如果停留時間太長,就形成了借款人在銀行的存款,涉嫌以貸轉存,監管明確5個工作日必須完成支付,特殊情況下10個工作日,是防止銀行吃息差。」一位業內人士解讀稱。

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方面,《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為小微企業辦理的流動資金貸款,貸款人通過非現場調查手段可有效核實相關信息真實性,並可據此對借款人作出風險評價的,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貸款人應根據自身風險管理能力,按照小微企業流動資金貸款的區域、行業、品種等,審慎確定借款人可簡化或不再進行現場調查的貸款金額上限。而《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無相關規定。

「此調整主要是適應互聯網貸款的大趨勢,風控手段的變化,規則適時做出調整。」業內人士表示。

貸款期限方面,《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用於個人消費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5年;用於生產經營的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對於貸款用途對應的經營現金流回收周期較長的,可適當延長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無相關規定。此外,流動資金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固定資產貸款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0年,辦理期限超過10年貸款的,應由總行負責審批,其中經營范圍為全國的銀行,可授權一級分行審批。

強化貸款資金挪用行為防控

據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本次修訂的《三個辦法一個規定》也對防控貸款資金挪用行為提出一些要求:一是貸款人應在合同中與借款人約定,借款人出現未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等情形時,如個人經營貸被挪用於房地產領域等,借款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以及貸款人可採取的提前收回貸款、調整貸款支付方式、壓降授信額度、停止或中止貸款發放等措施,並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二是貸款人應健全貸款資金支付管控體系,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有效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相應措施進行管控。

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歸還貸款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而《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僅表示,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歸還貸款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而《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無相關規定。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流動資金貸款禁止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同時,貸款人應加強對借款人資金挪用行為的監控,發現借款人挪用貸款資金的,應按照合同約定採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或提前歸還貸款等相應措施進行管控。《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此外,對於當前商業銀行較為重視的互聯網貸款業務,《流動資金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個人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符合《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個人貸款,《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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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金融機構應當按最遲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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