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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金融機構入股商業銀行

發布時間:2024-08-27 21:40:15

❶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2006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適用操作流程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的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中資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中資商業銀行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第六條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為實繳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可兌換貨幣;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銀行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第七條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第八條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第九條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第十一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❷ 我國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信託投資和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嗎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一)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三)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本法施行前,商業銀行已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實施辦法。

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三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對中資商業銀行實施行政許可。第四條中資商業銀行以下事項須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許可:機構設立,機構變更,機構終止,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等。第五條申請人應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材料目錄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請材料。第二章機構設立第一節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第七條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能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
(三)地方政府不向銀行投資入股,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
(四)發起人股東中應當包括合格的境外戰略投資者;
(五)具有科學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擁有高素質的專業人才;
(六)具備有效的資本約束與資本補充機制;
(七)有助於化解現有金融機構風險,促進金融穩定。第八條設立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有符合條件的發起人,發起人包括:境內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境內非金融機構和銀監會認可的其他發起人。
前款所稱境外金融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金融機構。第十條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第十一條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第十二條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三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第十四條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設立須經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十五條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籌建,應當由發起人各方共同向銀監會提交籌建申請,由銀監會受理、審查並決定。銀監會自受理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

❹ 商業銀行是否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不可以,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❺ 有哪些銀行是金融控股公司

有交通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大、中國郵政集團、國開行、中信集團、光大集團、平安集團、招商局。
興業銀行、上海國際集團、長城賣慎豎資管、信達資管、華融資管,東方資管等。
(5)境內非金融機構入股商業銀行擴展閱讀
參照國際通行定義,明確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控股或實際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自身僅開展股權投資管理、不直接從事商業性經營活動的非金融企業。這里有兩點需要注意:
(1)《金融控股公司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主要針對境內非金融企業、自然人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包括金融機構跨業投資控股所形成的金融集團(會另行制定規則)。
(2)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六大類;
第一,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
第二,信託公司;
第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第四,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
第五,壽險公司、財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第六,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孝橘機構。
請注意這里沒有將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基金子公司等金融機構納入,主要是因為這些金融機構的股東大多被政策限定(如基金子公司100%被基金控股等)。
將金融控股公司納入監管范疇,明確金融控股公司名稱中應包含「金融控股」字樣。同時未取得金融控股公司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本辦法第六條所規定的金融控股公司業務,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團」等字樣。

❻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答案是不能

❼ 非銀行類金融機構有哪些與傳統上的商業銀行有什麼區別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指的是通過發行股票和債券、提供保險、接受信用委託等形式籌集資金,然後將籌集的資金用來進行長期投資金融機構,包括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六大類。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成立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批准。
二、區別:(1)資金來源不同。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而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依靠發行股票、債券等其他方式籌措資金。(2)資金運用不同。商業銀行的資金運用以發放貸款,特別是以短期貸款為主,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運用主要是以從事非貸款的某一項金融業務為主,如保險、信託、證券、租賃等金融業務。(3)不具有信用創造功能。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而非銀行金融機構由於不從事存款的劃轉即轉賬結算業務,因而不具備信用創造功能。
拓展資料
1.金融機構(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從事金融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 第一類,中央銀行,中國的中央銀行也就是指中國人民銀行。 咱們俗稱「央行」,央行屬於管理機構,是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2.中央銀行是發行的銀行,是指中央銀行壟斷貨幣發行權,是一國或某一貨幣聯盟唯一授權的貨幣發行機構,央行體現著統一控制、統一貨幣、統一管理的國家意志,中央銀行職能主要以制定、執行貨幣政策,對金融機構活動進行領導、管理和監督,是一個「管理金融活動的銀行」。 央行除了為政府、商業銀行服務職能外,重要的是行使監管職能,對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外,中央銀行以國家貨幣政策制定者和執行者的身份,通過金融手段,對全國的貨幣、信用活動進行有目的、有目標的調節和控制,進而影響國家宏觀經濟,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健康發展,實現其預期的貨幣政策目標。

❽ 《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 裡面關於商業銀行股東注冊資本變更的話 需要審查股東哪些方面麻煩資深人士

根據《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辦法》第六十五條,中資商業銀行變更注冊資本,需要審查股東:
其股東資格應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但境外金融機構作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其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第九條 境內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二)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三)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六)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條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1年年末總資產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元;
(二)銀監會認可的國際評級機構最近2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良好;
(三)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應達到其注冊地銀行業資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於8%;非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額不低於加權風險資產總額的10%;
(五)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六)注冊地金融機構監督管理制度完善;
(七)所在國(地區)經濟狀況良好;
(八)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股份制商業銀行應當遵循長期持股、優化治理、業務合作、競爭迴避的原則。
銀監會根據金融業風險狀況和監管需要,可以調整前款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的條件。
第十一條 單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中資商業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得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投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5%。
前款所稱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合並計算。
第十二條 境內非金融機構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發起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或有效的組織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能按期足額償還金融機構的貸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較長的發展期和穩定的經營狀況;
(五)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六)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七)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3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八)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本企業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九)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
(十)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得作為股份制商業銀行法人機構的發起人:
(一)公司治理結構與機制存在明顯缺陷;
(二)關聯企業眾多、股權關系復雜且不透明、關聯交易頻繁且異常;
(三)核心主業不突出且其經營范圍涉及行業過多;
(四)現金流量波動受經濟景氣影響較大;
(五)資產負債率、財務杠桿率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六)其他對銀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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