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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

發布時間:2024-08-29 00:50:34

①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關於違反案件報告制度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金融系統案件報告的各項規定,及時、准確、全面地掌握金融系統案件發生和查處情況,加強案件管理,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中的案件報告內容包括:
(一)紀檢、監察部門管理的案件;
(二)保衛部門管理的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
(三)業務和監管部門管理的案件。
紀檢、監察部門管理的案件,按《金融系統紀檢監察部門違法違紀案件統計管理辦法》(金紀[1996]16號)和《違法違紀案件統計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金紀[1997]15號)規定按隸屬關系和管理體制報告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保衛部門管理的案件按《中國人民銀行金融詐騙盜竊搶劫涉槍案件報告制度》的規定報送上級行、公司保衛部門;屬於業務、監管部門管理的案件,按有關規定報送上級行、公司業務、監管部門。第三條本規定適用范圍為金融系統各金融機構。第四條各級行、公司行長、總經理要在大案、要案報送材料上簽字,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其他案件報送材料由案件主管部門負責。上級行、公司對下級行、公司的案件報送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第五條金融機構報送案件要及時、准確,層層負責。各行、公司營業單位和分支機構發生案件或發現重大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後,要在24小時內以電話、電傳或行文方式向上級行、公司案件主管部門報告;各金融機構的縣級以上分支機構要在向上級行、公司報告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的案件主管部門報告。各金融機構不得不報或延遲報告。對於突發案件或金融系統以外的機關查處涉及金融幹部的案情尚不完全清楚的案件,也要將初步情況上報,然後根據案件進展情況補充報告。
案件報告內容包括:違法違紀人員、涉案嫌疑人自然情況、基本案情以及已採取的處置措施。第六條各行、公司發生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上案件,或發生雖不足100萬元,但職工傷亡2人以上的金融發行庫、金庫、營業網點特大搶劫、盜竊案件,發案的分行、分公司要直接組織查處;分行行長、分公司總經理要親自到上級行、公司報告查處情況。涉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案件,要由發案行、公司的總行行長、總公司總經理負責組織查處,並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報告。結案時,要有專題報告,內容包括:作案手段、教訓、損失、責任、對有關人員的處理結論以及改進措施。第七條對已經立案的或發現重大案件線索的單位,如隱瞞不向上級行、公司報告的,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給予記過(含記過)以下行政處分;上級行、公司瞞案不報的,要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對100萬元以上重大案件或重大案件線索隱瞞不報的,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因瞞案不報,貽誤辦案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加重處分。第八條逾期一個月報送案件的,對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因拖延報案時間,貽誤辦案時機,造成嚴重後果的,加重處分。第九條報告案件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記大過以下處分。第十條對報送案件進行阻撓的,對有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嚴格執行報案制度的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加重處分。第十一條由於瞞案不報、弄虛作假而獲得的各種榮譽、獎勵,一經發現,一律予以取消。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② 銀行案件分幾類具體怎麼分什麼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問」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③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

法律分析: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④ 銀行業案件分為哪三類

法律分析: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法律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第四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欺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⑤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三項制度

法律分析:銀監會機關相關部門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督導和稽查責任。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和案件稽查部門按照分工協作、各有側重的原則,指導和督促銀監局開展案件處置工作,必要時可以直接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的處置工作。銀監會機關相關部門通過召開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的方式,形成部門問的協調機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四條 商業銀行以安全性、流動性、效益性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

商業銀行依法開展業務,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商業銀行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條 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

⑥ 銀監會關於銀行業案件防控的六個環節是什麼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

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

(6)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擴展閱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為:

1、制定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的規章制度和辦法;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

2、審批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

3、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行現場和非現場監管,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4、審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5、負責統一編制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6、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提出存款類金融機構緊急風險處置的意見和建議。

7、負責國有重點銀行業金融機構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8、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⑦ 求: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全文

附件: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有效組織實施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形成協調有序、邊界清晰、責任明確的工作機制,實現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過程的規范和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銀監發〔2010〕111號)以及《上海市銀行業重大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滬銀監通〔2005〕23號)等有關規定以及上海銀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案件是指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所稱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包括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案件調查、案件審結和後續處置。
第四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案件處置工作負直接責任。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案件處置政策和制度,並有效落實和執行。
第五條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針對每個案件指定相應承辦部門和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必須參與案件處置的全過程,應當掌握案件的詳情。特殊情況需更換主辦人員,應寫明情況和原因,並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分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以下簡稱案件風險信息)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以下簡稱案件信息)o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是什麼

法律分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法律依據:銀保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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