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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社保的銀行金融服務方案

發布時間:2024-09-22 09:38:43

『壹』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貳』 機構:《新市民金融服務通知》有利於激發3億新市民中潛在合理購房需求

中華網財經3月10日訊:近日,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通知提到,合理確定符合購房條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的標准;對符合購房政策要求且具備購房能力、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合理滿足其購房信貸需求。

其中,《通知》明確新市民范圍。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當地戶籍不滿三年的各類群體,包括但不限於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等,目前約有三億人。由於新市民在各省市縣區分布很不均衡,具體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確服務新市民的范圍。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與之進一步的支持「優化住房金融服務,滿足新市民安居需求」條款明確:鼓勵商業銀行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多維度科學審慎評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對符合購房政策要求且具備購房能力、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合理滿足其購房信貸需求。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

對此,中指研究院陳文靜評論指出,該《通知》一方面,通過對新市民購房提供信貸支持,有利於減輕新市民的購房壓力,從而有利於解決新市民的住房問題;另一方面,3億新市民,意味著具有較大的潛在購房群體,該政策實施有利於激發3億新市民中潛在的合理購房需求。

這從政策調整的方向或從降低新市民的購房門檻和購房成本出發,讓大家有能力、有意願購房。針對新市民首套住房需求,或從合理降低首套房首付比例、降低貸款利率、靈活提取公積金等方面著手;針對改善需求,或從適當調整二套認定標准、降低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等方面著手。

當前,針對新市民購房提供信貸政策支持,有利於降低購房者購房門檻和資金成本,從而提高新市民購房積極性,有利於激發房地產市場活力,穩定市場預期,為當前市場釋放一批潛在購房需求,進一步促進房地產市場的平穩發展。需求端政策的持續發力,有利於打破當前地產僵局。

以下為《通知》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2〕4號

各銀保監局,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理財公司,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養老金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銀行業協會、保險業協會: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數以億計農村人口通過就業、就學等方式轉入城鎮,融入當地成為新市民。做好新市民金融服務,對暢通國民經濟循環、構建新發展格局、實現高質量發展、推進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具有重大意義,也是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嚮往、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必要舉措。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提高新市民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利性,切實增強新市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現就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原則

(一)堅持市場化運作。銀行保險機構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針對新市民在創業、就業、住房、教育、醫療、養老等重點領域的金融需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加強產品和服務創新,完善金融服務,高質量擴大金融供給,提升金融服務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二)充分發揮政府引導作用。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要加強與地方政府的溝通協調,支持配合地方政府有效發揮引導作用,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出台具體政策,細化支持措施,解決「瓶頸」制約,促進銀行保險機構不斷提高金融服務新市民水平。

二、明確新市民范圍,加強對重點區域和行業的金融支持

(三)明確新市民范圍。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鎮常住,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當地戶籍不滿三年的各類群體,包括但不限於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等,目前約有三億人。由於新市民在各省市縣區分布很不均衡,具體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政府政策,明確服務新市民的范圍。

(四)加強對吸納新市民較多區域和行業的金融支持。主動與新市民較為集中的城市、城鎮、創新創業基地、產業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對接,為新市民提供專業化、多元化的金融服務。聚焦製造業,建築業,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行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擴大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促進新市民創業就業

(五)加強對新市民創業的信貸支持。支持地方優化創業擔保貸款政策,將新市民納入創業擔保貸款扶持范圍,落實擔保、貼息等政策,簡化創業擔保貸款辦理流程,按規定免除反擔保相關要求。鼓勵商業銀行加強對新市民創業形態、收入特點、資金需求等因素的分析,充分運用信息技術,精準評估新市民信用狀況,優化新市民創業信貸產品。鼓勵商業銀行按市場化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通過降低貸款利率、減免服務收費、靈活設置還款期限等方式,降低新市民創業融資成本。

(六)加大對吸納新市民就業較多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動商業銀行加強小微企業「首貸戶」拓展和信用貸款投放,支持吸納較多新市民就業的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獲得信貸資金。鼓勵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健全完善與商業銀行合作的轉貸款業務模式,立足職能定位,加大對相關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鼓勵商業銀行根據企業吸納新市民就業情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助力企業更好發揮就業帶動作用。

(七)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的保險保障水平。對新市民較為集中的行業開展保險產品創新,加強與工傷保險政策相銜接,發展適合新市民職業特點的僱主責任險、意外險等業務,提高新市民創業就業保險保障水平。聚焦建築工人、快遞騎手、網約車司機等職業風險較為突出的新市民群體,擴大保險保障覆蓋面。

四、優化住房金融服務,滿足新市民安居需求

(八)助力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給。鼓勵銀行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對公租房、保障性租賃住房、共有產權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城鎮老舊小區改造工程的支持力度。支持商業銀行在保障性住房開發建設、購買、存量盤活、裝修改造、運營管理、配套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等環節,依法合規提供專業化、多元化金融服務。引導信託公司發揮自身優勢,依法合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運營。鼓勵發展工程質量保證保險。

(九)支持住房租賃市場健康發展。支持銀行保險機構通過參與保障性租賃住房試點、助力政府部門搭建住房租賃綜合服務平台等方式,推動增加長租房源供給,完善住房租賃市場供應體系。支持商業銀行依法合規為專業化、規模化的住房租賃企業提供信貸支持,降低住房租賃企業資金成本,助力緩解新市民住房壓力。鼓勵保險機構開展出租人責任險、承租人責任險等保險業務,支持長租市場發展。

(十)滿足新市民合理購房信貸需求。支持商業銀行認真貫徹國家有關政策,緊緊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因城施策執行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合理確定符合購房條件新市民首套住房按揭貸款的標准,提升借款和還款便利度。鼓勵商業銀行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多維度科學審慎評估新市民信用水平,對符合購房政策要求且具備購房能力、收入相對穩定的新市民,合理滿足其購房信貸需求

(十一)提升新市民住房公積金服務水平。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地方政府協作,加強住房公積金服務渠道建設,助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豐富住房公積金手機客戶端(APP)、小程序個人自願繳存功能,暢通新市民住房公積金繳存渠道。

(十二)優化新市民安居金融服務。針對新市民在進城、落戶過渡階段的差異化金融需求,為其購買傢具、家電等合理提供消費信貸產品。推廣家庭財產保險,增強新市民家庭抵禦財產損失風險能力。

五、落實相關政策要求,助力新市民培訓及子女教育

(十三)支持新市民更好獲得職業技能培訓。鼓勵商業銀行加強與政府合作,按照《「十四五」職業技能培訓規劃》等政策要求,優化產品和服務,探索通過地方政府補貼貸款利息等方式,依法合規對新市民職業技術教育、技能培訓等提供金融支持,促進新市民提高技術技能,增強創業就業能力。

(十四)優化新市民子女教育金融服務。鼓勵相關銀行機構落實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服務家庭經濟困難的新市民子女就學。鼓勵保險機構積極發展學幼險、子女升學補助金保險、實習責任保險、教育機構責任險等保險業務。

(十五)支持托育和學前教育發展。鼓勵銀行保險機構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服務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養老托育服務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政策要求,做好對新市民聚集區域托育機構的金融服務。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責任險和意外險業務,為新市民家庭學齡前兒童教育撫養解決後顧之憂。

六、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提高健康保險服務水平

(十六)充分發揮商業健康保險的補充作用。鼓勵保險機構加強與醫保部門合作,推動商業健康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有效銜接,開發不與戶籍掛鉤的普惠型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滿足新市民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保障需求,防止因病致貧返貧。

(十七)提升商業健康保險覆蓋面。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群體中短期工、臨時工較多的情況,加強保險產品創新,為新市民提供更加靈活的健康保險產品。鼓勵保險機構主動對接新市民所在企業,提供靈活、實惠、便利的團體健康保險產品。加強商業健康保險品牌建設,提高新市民對商業健康保險的接受度。

(十八)助力異地就醫直接結算。發揮渠道和科技優勢,助力醫保部門深入推進異地就醫直接結算,進一步便利新市民就近就地就醫。

七、豐富養老金融服務產品,加大新市民養老保障力度

(十九)合理滿足養老服務機構的融資需求。加強對養老行業的支持,助力培養一批發展可持續、運營規范、市場口碑良好的養老服務機構,推動增加養老服務供給,支持新市民在常住地就地養老。

(二十)完善新市民養老保障金融服務。配合地方政府推廣新市民長期護理保險,支持有條件的地區探索異地投保和快速理賠,滿足新市民差異化養老需求。

(二十一)積極參與養老保險第三支柱建設。引導理財公司研發符合長期養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特點的養老理財產品,拓寬新市民養老資金來源。支持保險機構針對新市民養老需求和特點,探索開發安全性高、保障性強、投保簡便、交費靈活、收益穩健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支持商業銀行研究養老儲蓄產品,探索開展養老儲蓄業務試點。

八、優化基礎金融服務,增強新市民獲得感

(二十二)提升基礎金融服務的便利性和可得性。鼓勵商業銀行針對新市民流動性強的特點,優化賬戶開立、工資發放等金融服務。支持商業銀行合理減免新市民個人借記卡工本費、年費、小額賬戶管理費、簡訊服務費等費用。推動銀行保險機構不斷完善服務設施,優化產品設計,更好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為新市民提供更多樣、更便捷的徵信查詢服務。

(二十三)助力保障新市民合法權益。鼓勵商業銀行充分發揮信息技術、數據和渠道優勢,配合政府部門完善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控預警平台。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探索開發農民工工資銀行保函等金融產品,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依法依規落實對民辦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等機構的資金監管要求,助力維護新市民合法權益。暢通消費投訴渠道,完善糾紛化解機制,維護新市民金融消費者權益。

(二十四)加強金融知識普及和宣傳。推動銀行保險機構根據新市民特點,在官方網站、手機客戶端(APP)、營業場所設立公益性金融知識普及和教育專區,宣傳講解金融知識,提高金融消費者金融素養,提升風險防範意識。開展防騙反詐、防範非法集資等宣傳教育,增強新市民金融反詐能力。

九、加強組織保障,推動工作措施落地實施

(二十五)因地制宜,做好組織推動。銀保監會派出機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結合總體工作要求,加強與政府部門對接,組織引導銀行保險機構根據地方實際優化產品和服務,提升新市民金融服務水平。銀行保險機構要細化工作方案,壓實工作責任,完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分支機構和工作人員服務新市民的積極性,推動相關工作盡快落地。

(二十六)加強協同,發揮政策合力。推動金融政策與財政、就業、住房、社保等新市民支持政策的有效銜接,引導銀行保險機構加強與政府部門合作,在新市民社保繳存和發放、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農民工工資發放、醫療保險繳存和結算等方面建立合作機制,用好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工具以及普惠性再貸款、再貼現等政策,有效滿足新市民金融需求。

(二十七)完善風險分擔機制,提高金融機構積極性。支持有條件的地方政府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結合實際研究建立風險補償基金,用於新市民創業以及吸納新市民就業的企業融資風險補償。加強銀保合作,發揮保證保險等險種為吸納新市民就業的小微企業提供融資增信的支持作用。研究創新擔保方式,鼓勵政府性融資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支持,加大增信力度。

(二十八)完善配套設施,推動信息共享。加強與政府部門的合作,推動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機制,加快新市民相關政務信息的開放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營造良好融資環境。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有效保護個人信息權益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大數據技術應用,綜合運用新市民社保、稅務、住房公積金等數據,優化機構內部新市民信用評價體系,提高金融服務效率。

中國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

2022年3月4日

(此件發送至銀保監分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地方法人銀行保險機構)

『叄』 社保自助終端 方案

社保終端為用戶提供一站式社保卡業務解決方案、社保金融服務、社保便民服務等等,其主要應用有:
1、社保類應用:
社會保險查詢、養老保險查詢、醫療保險查詢、待遇領取、社保繳費、社保列印等;
2、訪客登記、管理:
訪客證件信息的登記、管理;
3、旅客登記:
入住旅客信息的登記、管理;
4、社區網格化管理:
證件信息的採集;
5、信用卡、保險、證券開戶:
採集社保卡、身份證、名片、銀行卡等信息;
6、實名制登記:
採集社保卡、身份證信息;
7、體檢登記:
採集社保卡、身份證、名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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