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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審批

發布時間:2024-10-12 08:42:24

Ⅰ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管,確保其規范行為和風險防範,促進健康發展,依據相關法規,制定了以下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依法持有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地方金融企業,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等。地方財政部門作為主要監管機構,負責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管理、風險控制體系、財務信息等進行監督和指導。


財務登記是首要環節,地方金融企業在工商注冊後30日內需向財政部門登記,提交相關文件和資料。企業如有變更,應在30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解散或撤銷的,應立即注銷財務登記。


財務監管涵蓋了風險預警、內部財務報告、主要財務指標分析、重要財務事項報告等多個方面。企業需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制度,定期編制並報告財務信息。任何可能導致實際控制權變化的重大事項,都需及時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地方財政部門還負責對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監管,包括年金方案審批、績效評價、國有資本收益管理等,確保其合規經營。同時,對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及時性進行嚴格要求,對違規行為進行嚴肅處理。


總的來說,本辦法旨在通過財政部門的有力監管,確保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健康和穩定,維護金融市場的秩序。




(1)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審批擴展閱讀

財政部關於印發《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現將《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地方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工作,合理安排人員和經費,積極發揮工作主動性,切實提高財務監督管理水平。 附件: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Ⅱ 央行批復首批金融控股牌照 河南能否落地金融控股集團

3月17日,人民銀行在官網發布公告稱,日前,人民銀行批准了中國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籌)(以下簡稱中信金控)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金控)的金融控股公司設立許可。下一步,人民銀行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依法依規開展已受理企業的審批工作,穩妥有序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

此前,人民銀行還受理了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許可申請。從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情況看,央企、地方國企、民營企業背景均有。

補齊監管制度短板 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

中國的綜合金融集團始於2002年,國務院批准光大集團、中信集團、平安集團作為綜合金融控股集團試點機構,隨後,綜合金融集團進入快速成長期,設立對象也由央企和大型國有集團擴展為民營企業、互聯網企業。

數據顯示,名稱中含有「金融控股」的企業從2005年的206家增長到2016年的3576家,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佔比約80%,足以體現這類企業擴張速度之快、業務規模之大,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資源整合和協同效應。但監管缺位下的盲目擴張也引發了關聯交易、監管套利、脫實向虛等風險,尤其部分民營金融集團亂象叢生、問題頻發,積累了大量的潛在風險。

為加強金融控股公司統籌監管,加快補齊監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實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決定》(以下簡稱《准入決定》),授權人民銀行對金融控股公司開展市場准入管理並組織實施監管。人民銀行會同相關部門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制定形成《金控辦法》。

《金控辦法》出台後,央行自2021年6月開始受理金融控股公司申請,目前共有5家公司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得到央行受理。分別為已獲批的中信金控、北京金控,以及尚在受理中的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中國萬向控股有限公司。

公開信息顯示,中信金控由中國中信有限公司100%控股,北京金控由北京國有資本運營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

中國銀行研究院鄭忱陽認為,不到一年時間落地首批兩家金融控股公司牌照,充分體現了監管對金融控股公司規范發展的重視,進一步補齊金融監管短板,有助於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獲批的中信金控和北京金控,二者分別是央企集團和地方金控公司的代表,經營規范、信譽較高,率先獲批符合漸進式、階段性的監管思路。

滿足一定條件 需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請設立,具有一定強制性。

《金控辦法》規定,設立金控公司有業務范圍、資產規模要求,實質控制兩類金融機構且資產規模達到監管規定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根據金融資產占集團並表總資產比例的確定設立模式,金融資產佔比達到或超過85%的企業可以選擇兩種方式申請,一種是母公司專門設立金控子公司,即「小金控」模式;另一種是母公司全部轉為金控公司,即「大金控」模式。金融資產佔比低於85%的只能採取「小金控」模式。

鄭忱陽表示,從已獲批的兩家公司來看,中信集團採用「小金控」模式,北京金控選取「大金控」模式,二者設立模式不同與其各自經營特徵和業務結構有關,中信集團非金融業務板塊營收和凈利潤貢獻度較高,2020年均在50%左右,「小金控」模式可以更好地隔離實業和金融板塊,在防範風險交叉傳染的基礎上增強非金融業務的靈活性與創新性;北京金控以金融板塊為主,有一定的基礎和條件整體轉變為金控公司,將所有業務板塊納入金控公司也符合金融嚴監管要求。

為了防止出現股權結構錯綜復雜的情況,《金控辦法》對於股權機構設置也給出明確規定。《金控辦法》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應當簡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層級合理,與自身資本規模、經營管理能力和風險管控水平相適應,其所控股機構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此外,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機構不得再成為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但金融機構控股與自身同類型的或者屬於業務延伸的金融機構並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的除外。

在《金控辦法》實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權結構不符合要求的企業集團,經金融管理部門認可後,在過渡期內降低組織架構復雜程度,簡化法人層級。

首批金控牌照獲批 河南是否有條件申請

從目前申請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背景來看,實力比較雄厚,涉及金融資產的規模較大。

從《金控辦法》的設立條件來看,非金融企業、自然人及經認可的法人實質控制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並符合相應資產規模要求的,應當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具體到河南,是否存在符合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

「具體到金融控股平台的申請,尤其是申請設立地方金融控股集團,區域內申請機構應具備較強的實力,同時持有多家金融機構股權,且有實質控制的能力,河南各類金融機構的發展水平從全國來看,並不突出,單獨設立一個平台整合區域內金融機構,目前似乎熱情不高。」上述人士表示。

鄭忱陽表示,獲得金融控股公司牌照意味著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應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在合規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平衡金融和實業的關系,打造對標國際、國內一流的金融控股平台,提升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同時,金控行業競爭格局或出現新變化,不符合設立要求的金控公司需進行股權轉讓、業務剝離、更換公司名稱等方面的整改;部分存在問題較大、危害金融秩序的民營類、互聯網類金融控股公司或面臨退出浪潮;央行表示正在穩妥有序推動其他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設金融控股公司,更多滿足要求的企業將積極主動申請金控牌照,並借鑒先行機構的經驗搭建經營管理框架、規范業務經營。

責編:史健 | 審核:李震 | 總監:萬軍偉

Ⅲ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辦法的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規范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防範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促進地方金融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非中央管理金融企業,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新型農村金融機構、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以下簡稱地方金融企業)適用本辦法。
非中央管理的金融控股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公司等從事金融性業務的其他企業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是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主管部門,對本級地方金融企業實施財務監督管理,指導下級財政部門開展財務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監督地方金融企業執行本辦法及其他財務管理規定;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體系,監測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風險及其運營狀況;監督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行為;加強地方金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監督地方金融企業接受社會審計和資產評估等。
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隸屬關系,原則上按照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的行政管理關系確定,注冊登記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為其財務主管部門。法人總部所在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的,由總部所在地的省級財政部門確定其財務主管部門。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授權的部門、機構、或其他投資主體直接或間接設立的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有金融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規范和加強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財務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各級財政部門應積極參與和支持地方金融企業改革發展,充分發揮財政監督管理職能,促進地方金融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第六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完成工商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按財務隸屬關系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財務登記。地方財政部門應建立登記檔案,作為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監督管理基礎資料,以及作為對其實施考核、評價、財政支持政策等的依據。
第七條地方金融企業首次申請辦理財務登記的,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出資人協議及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文件;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證明;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第八條地方金融企業下列情況發生變化時,從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變更財務登記:
(一)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變動;
(二)組織形式變動;
(三)分立或合並;
(四)控股股東變動;
(五)地方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地方金融企業發生以下情形,應辦理移交登記手續或注銷財務登記:
(一)地方金融企業法人機構工商注冊登記發生變更導致財務主管部門變化的,根據企業申請,應當辦理財務登記基礎資料移交手續;
(二)地方金融企業解散或被依法撤銷的,應自出資人協議生效或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注銷財務登記;
(三)地方金融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自法院裁定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辦理注銷財務登記。 第十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風險預警和控制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按金融監管部門要求建立健全涵蓋資本風險、支付風險、資產質量風險、市場風險、關聯交易風險、表外業務風險等在內的財務風險控制制度,並按審慎經營原則,及時准確全面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財務風險。
第十一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合理籌集資金、有效營運資產、控製成本費用、規范收益分配及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制定相應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和財務信息管理。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正式執行之日起30天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相關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分析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按財政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主要財務指標和金融監管指標執行情況。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上報信息,分析地方金融企業財務運行狀況,及時發現問題。年度終了,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將相關情況和分析逐級上報省級財政部門,由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分析後於每年5月15日前上報財政部。
第十三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重要財務事項報告制度。重要財務事項包括:改制、重組、上市、合並、分立、增資減資、引入戰略投資者、產權轉讓、設立子公司、關閉等,以及可能導致企業實際控制權發生變化的事項。地方金融企業應在上述事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地方財政部門報告,並按第八條和第九條規定辦理相關財務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與當地實際情況、行業水平以及企業自身經營情況相符合的薪酬管理制度和長期股權激勵制度。地方金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中,應對企業年度薪酬方案和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及實施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五條建立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報告制度。地方金融企業應於年度終了後,按照財政部門要求,根據年度會計報表資料,填報本企業各項財務指標值,並將績效評價基礎資料報送地方財政部門。市縣級財政部門應認真審核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材料有關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規性,並逐級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匯總分析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整體績效情況於每年5月15日前報財政部。
第十六條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凡購建固定資產,在規定限額以上的,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招投標。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應引入市場機制實行比價購建。省級財政部門負責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限額標准。
(二)地方金融企業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從事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40%,從事非銀行業務的最高不得超過50%。農村信用社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賬面價值之和占凈資產的比重,由省級財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50%。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處置限額以上的固定資產,地方金融企業應堅持公開、透明和評估作價的原則,引入市場機制進行處置。
第十七條抵債資產管理
(一)地方金融企業應建立健全抵債資產管理制度,控制接收抵債資產的范圍,嚴格接收標准。地方金融企業接收的用以抵債的固定資產原則上不準自用,應組織拍賣變現;確需自用的,應視同於新購固定資產並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購建審批手續。
(二)地方金融企業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範道德風險。抵債資產原則上應採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採用其他方式處置抵債資產的,應當引入競爭機制選擇抵債資產買受人。
(三)地方財政部門應加強對抵債資產接收、保管和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應及時進行制止和糾正。
第十八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處置不良資產。需批量處置不良資產的,應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金融企業處置不良資產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九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嚴格執行財政部有關金融企業呆賬核銷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規定。呆賬核銷必須嚴格認定條件,提供確鑿證據,嚴肅追究責任,逐級上報、審核和審批,對外保密,賬銷案存。
地方財政部門負責對地方金融企業呆賬核銷進行監督管理,每年檢查覆蓋面應達到本地區地方金融企業數量的一定比例。該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年金方案審批制度。根據《財政部關於國有金融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06]18號)、《財政部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金[2008]12號)等規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的年金方案應經地方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其中,報市縣級財政部門的年金方案,應逐級報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但依法取得相應授權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依據《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暫行辦法》(財金[2009]3號)和《金融類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績效評價實施細則》(財金[2009]169號)等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工作,對金融企業會計年度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產質量、償付能力等進行綜合評判。評價結果將作為考核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業績、加強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經營管理、確定企業負責人薪酬和獲得財政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建立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管理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部相關規定,制定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辦法,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施行。
第二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嚴格執行《金融類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財金[2006]82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47號)、《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轉讓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54號)規定,做好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資產評估和資產轉讓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出資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其重要財務事項、企業負責人薪酬、長期股權激勵方案、利潤分配方案等均應報相應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其中,股份制地方國有金融企業,財政部門應通過依法派出人員參加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方式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責。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所轄各級財政部門出資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授權財政部門管理的地方國有金融企業,確定上述事項的審批規程和審批許可權。
第二十五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督促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引入競爭機制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維護國家金融安全。地方國有金融企業應向地方財政部門報告所聘會計事務所名稱、聘任期限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地方金融企業應及時向地方財政部門報送季(月)度報告、年度財務決算和財務分析報告。地方金融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經具有相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報送財務信息的質量、准確性和及時性,將作為地方財政部門評價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和給予財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七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指導、督促地方金融企業按照《會計法》、《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組織會計核算,確保財務信息真實可靠。地方財政部門應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信息進行分類匯總、分析和評價,並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按財政部要求,及時報送各類財政金融信息,報送信息的質量和及時性將作為財政部考核、評價地方財政部門財務監管工作和給予財政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務登記情況、財務信息、企業績效評價結果等建立監測地方金融企業運營的指標庫,及時發現和消除風險隱患。對地方金融企業出現的重大風險問題,應向當地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報告,盡早採取化解措施,避免金融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
第三十條地方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各項規定,建立對地方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制度。地方財政部門應與金融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風險聯合評估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安排必要的金融風險防範資金,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穩定。
第三十一條地方財政部門應結合日常財務監管,有計劃、有重點、分步驟地對地方金融企業的財務執行情況等問題進行專項檢查。對地方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中違反國家規定的,地方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地方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
(一)不按規定提交設立、變更財務登記文件,不按規定開設和管理資金賬戶,不按規定列支經營成本、費用、確認經營收益、以及計提減值准備、提留准備金、分配利潤的;
(二)財務風險控制、籌集和運用資金、以及資產管理不符合規定要求;
(三)不按規定處理財政資金、國有資產,不按規定順序清償債務、處理財產的,以及不按規定處理職工社會保險費、經濟補償金的;
(四)超過核定標准發放企業負責人收入的;
(五)違反國有金融企業試行年金制度有關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金融企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地方金融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對金融企業及其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
(一)不按照規定建立內部財務管理制度的;
(二)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明顯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統一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相抵觸,且不按財政部門要求修改的;
(三)不按照規定提供財務信息的;
(四)拒絕、阻擾依法實施財務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地方金融企業違反本辦法,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地方財政部門在依法實施財務監督中,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違規事項,應依法移送相關管理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經監督檢查發現,不執行本辦法的地方金融企業以及出現違規行為並在限期內未整改完畢的地方金融企業,不得繼續享受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出台的各項優惠政策;未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地方財政部門,財政部將視情節輕重減少或停止對相應地方政策或資金的支持。
第三十六條地方財政部門工作人員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正確履行財務監督管理職能,保守企業商業秘密,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相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施行。

Ⅳ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有哪些

一、國外金融控股 公司設立 的主要方式。 在美日等國,金融控股公司在很長時間一直被禁止設立。20世紀末,金融控股公司在這些國家解禁之後,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障礙被解除了,但在市場准入、稅制以及設立手續上還有許多不便之處。於是在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方面為了減少這些不便及其帶來的設立成本,採取了許多不同於一般公司的設立方式。 1.股權交換設立方式。股權交換制度的法律定義是 控股公司以自己的股票或增發新股為代價,換取特定事業公司全體股東的全部股票,並使該特定事業公司成為自己完全 子公司 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這種設立方式比較簡單,易於操作,設立成本也比較低,是一般控股公司設立的首選方式。 2.股權轉移設立方式。股權轉移是設立純粹控股公司的方法,特別適用於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股權轉移的法律定義如下 股權轉移是特定事業公司的全體股東在得到股東大會確認的前提下,把其全部股份以實物出資的形式轉移給控股公司。 該控股公司則以發行新股設立的方式,接受該特定事業公司為完全子公司的一種股權交易制度。 3.脫殼設立方式。該方式是在不能實現100%收購的情況下,收購企業通過被收購企業設立子公司,並把被收購企業的營業全部讓渡給該子公司後,再與被並購公司進行合並的一種迂迴式的合並方式。由於這種合並方式使被收購的公司像脫殼一樣被 吸收合並 ,所以被稱作「脫殼設立」方式。 二、中國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現實與選擇 盡管目前我國金融業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我國法律也未明確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但從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就存在現實中的金融控股公司。按其產生的原因,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分為兩類 一類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如中信公司與光大集團,另一類是為了法律規避而產生的,像幾大商業銀行正在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投資主體的不同中國的金融控股公司又可以分為兩類:一類以金融企業為控股公司,目口母公司是經營金融業務的實體,由其發起設立子公司,或通過參股實現對其他金融業務的滲透。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無疑也做不到這一點,只有『脫殼設立方式」在國有商業銀行的金融實務中還有應用的餘地。目前我國幾大商業銀行組建金融控股公司也主要是通過在海外設立全資子公司或者設立合資公司進行運作。當然,我國其他的一些 股份制商業銀行,特別是上市銀行,以及其他一些投資主體在資源整合的方式上可以有較靈活的選擇。但對於我國將來組建金融控股公司最重要的主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來說,欲充分利用並購重組的力量至少需要解決以下兩個問題. 上文便是對 金融控股公司設立條件 有哪些這個問題的簡單介紹,通過上文的介紹相信大家對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的條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金融控股公司相對來說設立條件還是稍微嚴格一點的,所以想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朋友最好還是成立自己的 律師 團隊或者聘請有專業資質有相關經驗的律所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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