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內傷業務的監管;容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Ⅱ 銀行關注影響什麼
銀行關注影響多方面因素。
一、經濟環境
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其運營和發展與經濟環境息息相關。銀行關注宏觀經濟形勢,如GDP增長率、通脹率、利率等,這些經濟指標的變化直接影響銀行的業務發展和盈利能力。例如,利率的變動會影響銀行的存貸業務,進而影響銀行的收益。
二、政策監管
銀行的運營受到政府政策和監管的影響。政策環境的變化指導著銀行的發展方向,監管要求則確保銀行業務的合規性。銀行關注貨幣政策、財政政策以及銀保監會等監管部門的動態,以便及時調整業務策略,滿足監管要求。
三、金融市場波動
金融市場是銀行經營的重要場所,金融市場的波動直接影響銀行的資產質量和收益。銀行關注股票、債券、外匯等金融市場的走勢,以及市場風險的變化,以制定合理的風險管理策略,保障銀行資產的安全。
四、客戶行為
銀行的主要業務對象是客戶,客戶的行為直接影響銀行的業務發展。銀行關注客戶的存款、貸款、投資等需求變化,以及客戶對銀行服務的滿意度和反饋,以便銀行提供更為精準的金融服務,提升客戶滿意度和忠誠度。
綜上所述,銀行關注影響包括經濟環境、政策監管、金融市場波動以及客戶行為等多方面因素。這些因素的變化直接影響銀行的業務發展和運營狀況,銀行需要密切關注並及時應對這些變化,以確保穩健運營和持續發展。
Ⅲ 當前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有哪些
一、我國金融監管的現狀分析
銀監會設立前,我國實行的是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對銀行業、證券業和保險業進行監管的分業監管模式,而中國人民銀行兼具監管銀行和制定貨幣政策的雙重任務。隨著金融形勢的發展,傳統的金融機構性監管模式(中央銀行監督銀行業、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監督證券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監督保險業,彼此相互分離和獨立)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以中央銀行對銀行業的監管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銀行監管銀行業面臨兩難選擇:一方面中央銀行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要密切關注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通貨膨脹指數;另一方面,中央銀行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具有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由於中央銀行的主要職責在於制定適當的貨幣政策,以保證幣值的穩定,因此客觀上存在著中央銀行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是如此.
二、我國金融監管的發展趨勢
(一)監管背景:金融混業經營的趨勢及影響
眾所周知,導致全球范圍內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創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術現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創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創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術現代化則為金融創新提供了強有力的技術支持。金融創新的浪潮集中體現在2世紀七八十年代,當時為了打破資產價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國的「Q條例」)、金融機構地理設置限制(如美國禁止跨州設立分行的法規)、金融機構具體行為限制(如美國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等,出現了許多逃避管制、防範風險、追求收益的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機構創新,這些創新涉及保險、證券和銀行業,它們在豐富居民和機構投資渠道的同時,也對傳統的金融體製造成了巨大的沖擊。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面前,金融機構為了開展創新業務、謀取利潤,紛紛想方設法繞過金融管制、拓展業務領域。
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特別是從我國金融發展的現狀來看,我國似乎逐漸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現象。一方面,隨著我國成功加入WTO,無論是金融產品的交易,還是金融組織、金融市場之間的合作與結合都將從廣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強。從業務合作到股權重組都將使我國金融與全球金融的聯系更加緊密,即金融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的影響日益深遠。與此同時,隨著我國金融與國外金融的聯系日漸緊密,國內分業經營與全球混業的趨勢、國外大型金融集團的合作使得監管的難度更加凸顯。另一方面,從國內的情況來看,盡管金融混業還沒有成為金融發展的主流,特別是還存在著一些金融混業法律上的障礙,但是,不同金融部門間的業務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團的發展等已經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團、光大集團,以及中國建設銀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國銀行組建中銀國際等;而銀證合作、銀行與基金的合作等這些不同金融機構在業務方面的相互結合更是勢不可擋。這既是金融機構本身發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滿足經濟發展需求的必然。
(二)監管要求與發展趨勢
監管者分別對不同對象進行監管、彼此間相互脫離的機制已經不再適合新的金融體制。原因在於:國際競爭和技術創新(主要是信息技術)越來越模糊金融機構之間的界限,金融機構往往同時經營多種業務。如銀行並購保險公司從事保險業務、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都是開展基金管理業務等等。這意味著單個金融機構業務的多元化將涉及多個獨立的監管者。在這一背景下,如果多個監管者同時對同一個單獨的金融機構實施監管,那麼將必然造成監管重復、監管低效和浪費成本。於是.功能性監管的思路和設想應運而生。
功能性監管是指中央銀行同其他功能監管者(包括證券交易委員會、商品交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商協會、保險委員會)相互配合,共同識別單個金融實體的風險以及整個金融持股公司的整體風險。功能性監管有兩大優勢:首先,在分業監管條件下,金融監管機構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的協調、溝通比較困難,監管效率不高,監管成本增加,隨著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變化,金融監管機構一體化(即統一監管)應比分業監管更為有效。其次,金融機構的混業經營現象已經越來越普遍、甚至成為一種趨勢,尤其是通過並購產生了眾多的金融集團,在這種背景下,建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能夠全面覆蓋各類金融機構,堵住金融監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在我國存在金融全球化與金融混業對統一監管的客觀要求,但由於全球化和混業的廣度與深度不夠,從而決定了目前我國實行統一監管還存在許多困難。一方面,我國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還不深。多年以來,我國的金融業可以說一直處於未開放的狀態;最近一些年,我國金融業盡管從業務合作到股權合資逐漸開放,但很顯然開放的規模和比例都還非常小,尤其是作為金融體系核心的銀行業(以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為主)更是如此。並且目前金融領域的國際合作也多限於一些小商業銀行、證券機構和基金公司的合作與合資。另一方面,我國金融「混業」的規模和比例還較小。就金融組織體系來說,無論是銀行業、保險業還是證券業,獨立的金融機構占絕大多數,還是一種主流。銀證合作、銀行代銷基金等也還僅僅是表層的業務合作,完全突破分業界限的分屬不同金融行業的業務交叉、股權交叉等也才剛剛開始。除此之外,法律也還沒有為混業金融提供暢通的途徑。這些都決定了金融統一監管短期內在我國還缺乏緊迫性、缺乏穩固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我國的金融全球化與「混業」經營還沒有到非進行金融統一監管不行的地步。這意味著,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金融發展階段,當前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關鍵在於群策群力、專心致志地做好銀行、證券、保險的分業監管工作,不斷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監管的專業化水平,並在此基礎上團結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強化金融監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運行的效率。必須明確,做好分業監管工作是實現金融統一監管的前提和基礎,切忌脫離實際、好高騖遠、盲目樂觀,急於從分業監管向統一監管過渡。
金融混業經營不僅導致金融監管體制的重大變化,而且也使金融監管的重心發生明顯的變化。其中的原因在於:金融機構實現混業經營的同時,其傳統的存、貸款業務也在逐步下降,創新業務所佔的比例則逐步增加。基於這一變化,金融體系面臨的風險也隨之加大。因此,金融監管的重心也應該相應地作出調整。
此外,金融監管體系將得到進一步完善。——方面,要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加大對違規機構及時發現、查處的力度;另一方面,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背景下,進一步強化監管機構之間已建立的高層定期會晤制度,經常就一些重大問題進行磋商、協調;再一方面,對業務交叉領域和從事混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機制。
最後,將加強跨境金融監管的合作。根據巴塞爾協議的相關規定,對於跨境銀行,母國監管當局和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進行合理的監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資本充足性、最終清償能力等實施監管,東道國監管當局負責對其所在地分支機構的資產質量、內部管理和流動性等實施監管。同時,兩國監管當局要就監管的目標、原則、標准、內容、方法以及實際監管中發現的問題進行協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條件下,為了有效監管本國商業銀行的境外業務以及外國銀行在本國的金融業務,進一步加強跨國間的監管合作已經變得越來越迫切和越來越重要。
Ⅳ 金融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方向
為了優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以適應金融業發展的需求,關鍵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理念。在金融全球化和集團化的趨勢下,傳統的監管模式需更新。應當從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的業務和行為轉向鼓勵競爭和混業經營,由反對金融機構合並轉向支持聯合。在此過程中,金融創新將不可避免,監管機構需提前做好准備,防患於未然。
其次,改革監管方式。動態監管成為重要方向,注重金融機構風險的實時監控、控制和風險化解。監管重心應從單純的合規轉向兼顧合規與風險,強調事前防範和持續風險控制。金融機構應強化內部控制,提高員工素質,掌握現代監管技術和方法,提升整體風險防範能力。同時,強化信息披露,通過市場約束金融機構的行為。
再者,完善金融監管體系。加強中央銀行與其他金融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的獨立性和協作,嚴查違規機構。在分業與混業監管的並存中,強化機構間溝通與協調,對於跨行業經營的金融集團實施聯合監管,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最後,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我國需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組織,與各國監管機構開展雙邊或多邊合作,借鑒國際先進的監管經驗和方法,以應對跨境金融的挑戰。
Ⅳ 金融監管應該朝哪個方向進行改革
金融監管改革應堅持「符合客觀實際、實現協同一致、促進高效有序、降低監管成本」等四個方向。
一、符合客觀實際,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既不能脫離我國金融業創新與發展現實、現有金融監管現狀與監管能力,更不能超越現有金融監管法律框架,盲目照搬國外金融監管模式。我國目前金融業創新正處於發展初期,混業經營也才剛剛起步;而且,現有銀行、證券、保險分業監管模式,主要存在信息分隔、功能分散、力量不足及監管手段乏力、方式落後等諸多現實問題。為此,下一步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圍繞金融業發展現狀和金融監管現狀做文章,不能脫離客觀金融現實,在選擇金融監管模式上,既不能因循守舊,更不能急躁冒進和好高騖遠;否則,不僅難以推動我國金融監管方式進步和監管水平提高,反而會引起金融監管新的「不適症」,會誘發新的金融監管紊亂。這是尤應引起中央高層和監管部門重視的問題。
二、實現協同一致,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協作互補、消除內部壁壘作為金融監管最大追求目標。我國目前分業監管最令人頭痛的問題就在於各監管主體各自為政,監管職能定位不準,存在重疊與交叉監管現象;且監管主體相互缺乏監管協調性,金融監管部級聯系機制亟待形成金融系統性監管優勢。尤其,各監管主體為充分顯示各自監管能量,容易導致信息「封鎖」等傾向,在監管上出現很多重復監管行為,加大了監管無效勞動,使被監管者叫苦不迭,敢怒而不敢言。因此,即將鋪開的金融監管改革應始終不能忘記推進協同監管這一核心改革理念,有效融合現有全部監管資源,實現監管資源科學、有效、合理配置,消除監管內在阻力,充分發揮整體監管優勢;消除監管盲區和禁區,提高金融監管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促進高效有序,就是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把實現監管高效運轉和有序進行作為金融監管改革宗旨和方向。我國當前金融分業監管模式,重要問題就在於各監管主體內部職能機構重疊過多,監管效率低下;加之各監管主體之間由於沒有很好的溝通協調機制,在金融機構發生問題時,存在「馬路警察」各管一段現象,甚至為了逃避監管責任存在相互扯皮或推諉現象發生,使本應得到及時處理的金融亂象久拖不治,最終釀成金融大患。比如今年場外配資活動,本屬典型的混業經營產物,但由於各監管當局「被動監管」,沒有實現協同監管,使其中問題得不到及時制止。因此,即將推行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抓住監管高效和監管有序運行兩個主題,把一切監管內容設計和方式都集中到這兩點關鍵環節,簡化監管程序,精幹監管力量,提高監管運行效率,推進金融創新活動有序運行,開辟金融業發展新氣象。
四、降低監管成本,就是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既要確保整體金融監管效能發揮,又應把降低監管成本作為始終不變的改革信條。應該說,當前我國分業監管雖然存在機構設置不合理、監管力量不足、整體監管效能差等問題,但監管成本依然較大。其中原因既有監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監管激勵機制不活、監管手段落後等問題,也有受制監管主體行政分割人為加大監管成本等問題。由此,即將推進的金融監管改革應把降低監管改革成本放在重要位置,正確處理好整體監管效能發揮和降低監管成本關系;依靠現有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避免再盲目增設新的監管機構,實現相互間有效融合,把監管資源和監管力量發揮到最佳狀態;同時,建立激勵機制,充分調動金融監管人員工作責任、積極性及創造性。
總之,無論採取哪一種金融監管模式,都要在不增加監管成本基礎上進行;如果不顧監管改革成本,任意增加監管機構,盲目追求「高大上」金融監管模式,到頭來都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