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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銷金融公司產品需遵守原則

發布時間:2024-10-19 19:18:08

1. 從事代銷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

從事代銷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的原則包括:勤勉盡職原則;誠實守信原則;公平對待投資者原則;專業勝任原則。
銷售理財產品有兩種形式,一是金融機構銷售自行開發的產品,二是非金融機構代銷理財產品。
兩種形式的銷售都要取得國家金融管理機構的授權和許可。
具體管理部門有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2. 代理銷售理財產品需要什麼公司

只要經過中國的金融管理機構授權的公司都可以代理銷售理財產品,比如支付寶、人人貸、陸金所、借貸寶、銀行等。

附註:

  1. 理財產品一般通過商業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購買,傳統渠道包括: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新興渠道包括:第三方理財機構、綜合理財服務機構。

  2. 中國的金融市場管理機構主要是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為主體的「一行三會一局」的金融監管體系。

  3.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3. 「銀行代銷的信託類產品」跟「信託公司直接購買的產品」有什麼不同

一、銀行的理財產品種類很多,而信託公司只有信託產品。一般來講銀行的理財產品收益率低,風險也低些。但是不絕對,特別是銀行5%收益的理財產品就是投資信託產品,而信託產品收益率一般都在8%以上,銀行賺走2%左右的利潤後再銷售給散戶。同一個產品,銀行給的收唯岩益有可能更低。

二、信託產品的風險是由信託公司整體風控能力、信託執行經理的業務經驗及信託公司大股東整體經營理念等因素共同決定的。銀行就是代理銷售,在法律上不會承擔任何責任。所以風險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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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託產品選購指南

(一)選擇信譽良好的信託公司。投資者要認真考量信託公司的誠信度、資金實力、資產狀況、風險管控力度,歷史業績和人員素質等各方面因素,從而決定某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產品是否值得購買。

(二)配局要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市場上的信託產品大多已在事先確定了信託資金的投向,因此投資者可以透過信託資金所投資項目的行業、現金流的穩定程度、未來一定時期的市場狀況等因素對項目的成功率加以預測,進而預估信託產品的盈利前景。

(三)要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如果融資方因經營出現問題而到期不能「還款付息」,預設的擔保措施能否有效地補償信託「本息」就成為決定投資者損失大小的關鍵。因此,在選擇信託理財產品的時候,不僅應選擇融資方實力雄厚的產品,而且應考察信託項目擔保方的實力。一般而言,銀行等金融機構擔保的信託理財產品雖然收益相對會低一些。

二、信託公司委託銀行代為推介信託計劃的,信託公司應當向銀行提供完整的信託文件,並對銀行推介人員開展推介培訓;銀行應向合格投資者推介,推介內容不應超出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誇大宣傳,並充分揭示信託計劃的風險,提示信託投資風險自擔原則。銀行接受信託公司委託代為推介信託計劃,不承擔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三、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培山讓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4. 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行為,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代銷金亮納讓融產品,是指接受金融產品發行人的委託,為其銷售金融產品或者介紹金融產品購買人的行為。第三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監會的規定,取得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
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按照證券公司增加常規業務種類的條件和程序,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業務資格申請進行審批。第四條證券公司可以代銷在境內發行,並經國家有關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批准或者備案的各類金融產品。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禁止代銷的除外。第五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和適當性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第六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建立委託人資格審查、金融產品盡職調查與風險評估、銷售適當性管理等制度。
證券公司應當對代銷金融產品業務實行集中統一管理,明確內設部門和分支機構在代銷金融產品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代銷金融產品。第七條接受代銷金融產品的委託前,證券公司應當對委託人進行資格審查。經審查,確認委託人依法設立並可以發行金融產品後,方可接受其委託。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審慎選擇代銷的金融產品,充分了解金融產品的發行依據、基本性質、投資安排、風險收益特徵、管理費用等信息。證券公司確認金融產品依法發行、有明確的投資安排和風險管控措施、風險收益特徵清晰且可以對其風險狀況做出合理判斷的,方可代銷。第九條證券公司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銷合同。代銷合同應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並明確約定以下事項:
(一)向客戶進行信息披露、風險揭示以及後續服務的相關安排;
(二)受理客戶咨詢、查詢、投訴的相關安排和後續處理機制;
(三)出現委託人對客戶違約情況下的處置預案和應急安排;
(四)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條證券公司應當在代銷合同簽署後5個工作日內,向證券公司住所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備金融產品說明書、宣傳推介材料和擬向客戶提供的其他文件、資料。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對所代銷茄巧金融產品的風險狀況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確定適合購買的客戶類別和范圍。第十二條證券公司向客戶推介金融產品,應當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和收入狀況、金融知識和投資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基本情況,評估其購買金融產品的適當性。
證券公司認為客戶購買金融產品不適當或者無法判斷適當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戶主動要求購買的,證券公司應當將判斷結論書面告知客戶,提示其審慎決策,並由客戶簽字確認。
委託人明確約定購買人范圍的,證券公司不得超出委託人確定的購買人范圍銷售金融產品。第十三條證券公司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向客戶披露委託人提供的金融產品合同當事人情況介紹、金融產品說明書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確地介紹金融產品有關信息,充分說明金敬局融產品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等主要風險特徵,並披露其與金融合同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代銷的金融產品流動性較低、透明度較低、損失可能超過購買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證券公司應當以簡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戶作出有針對性的書面說明,同時詳細披露金融產品的風險特徵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情況,並要求客戶簽字確認。
證券公司應當向客戶說明,因金融產品設計、運營和委託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而產生的責任由委託人承擔,證券公司不承擔任何擔保責任。第十四條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誇大宣傳、虛假宣傳等方式誤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二)採取抽獎、回扣、贈送實物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三)與客戶分享投資收益、分擔投資損失;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外的其他賬戶,代委託人接收客戶購買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委託人給予的財物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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