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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農村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4-10-19 19:35:39

1. 農村資金互助社算不算金融機構

國務院發文「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

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經過近兩個月的修改,中國政府終於公布了支持民間投資的「新36條」,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意見)提出,要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意見強調了「非禁准入」原則,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

意見要求,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2005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即後來所稱的「非公經濟36條」、或「老36條」,希望能破除阻礙民間投資發展的種種門檻。幾年過去,雖然民營企業生存空間有所拓展,但羈絆民企發展的「玻璃門」「彈簧門」並未打破。

今年3月24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本次出台意見,是對國務院有關決定的落實。

意見提出要「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意見要求,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包括交通運輸、水利工程、電力、石油天然氣、電信建設以及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等。

此外,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提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

另一重要的政策是,意見提出「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等等。■

2.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3.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准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葯、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准,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准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准、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准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

4. 國務院辦公廳7月26日下發通知的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的新「36」號

、、、、、、、、、、、、、、、、當初不是我想的那麼單薄,、、、、、、、、、、、、、、、、

也不會有現在這個結局。

行業里有句話說的好,

三分看,七分悟

如果多想想多查閱資料多了解,

也不會盲目的加入行業

我們的確想翻身,

想找一個更好的適合自己的項目從事。--

畢竟現在的傳統項目不大賺錢了,打工累死累活最後一無所獲,上班就是一個月的一兩千元的工

資生活開支又大哪裡夠花銷啊

這個行業初衷是真善美加入是熱血澎湃深入是直冒冷汗;
全國大部分地區泛濫成災邀約如履薄冰;發展是硬道理講不通成為難民的比比皆是,不能與時俱進完善模式。
行業人付出的不僅僅是血肉之軀,
更有親情友情甚至愛情並不是人人都能成功上平台,
再到後來又知道上了平台也不一定能拿到幾百萬 更別說一千多萬也
許到時候下面還有幸能繼續發展的話也許能分個百八十萬但是與付出的時間和青春失去的親情、友情以及一生背負著慌言的負擔甚至擔心上面有人脅迫下 面有人報復的巨大心理壓力等等這些付出相比 區區這點錢又算得了什麼呢?
行業里有句話說得非常好:--
「面對新生事物時不要輕易的接受也
與你一起jiao...留:1,,5,,6,3,,9,,4,3,,3,,,,9,,君--富
你一起jiao...留:1,,5,,6,,3,,9,,4,3,,,3,,9,,君----富
有的人不考慮自己的實際情況,盲目從事。
借錢,甚至借從事。
辭去工作,不給自己留下後路。-------------------------------------------------------------
家裡人的勸說也不聽,弄的關系非常緊張有的因為從事這個行業,夫妻離婚父子不和。
不要總是聽說某某上總了。
上總只是達到了600份,這個過程比較漫長。
但也並不代表就賺錢了。
如果傘下不發展,照樣沒有一分錢可拿不要聽說有什麼保底工資,上總後有什麼六位數之類的話。
你沒加入前,一切都說的很好聽,等你加入後,完全是兩碼事。
而且人際市場非常容易被破壞,有不認可的回來,逢人便說你欺騙他。
一傳十,十傳百,你的親戚朋友很快就知道你在用謊言邀約別人。------------------
我們的人脈本來就少 ?如果再出現這樣的情況,人際市場基本就完了有的為了做高起點用。
結果不但本錢沒回來,還負債累累。
無法返回家鄉,無臉見親戚朋友,為了做高起點,把房子賣掉無家可歸夫妻反目為仇妻離子散。
適合自己的才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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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一起jiao...留:1,,5,,6,3,,9,,4,3,,3,,,,9,,君--富

你一起jiao...留:1,,5,,6,,3,,9,,4,3,,,3,,9,,君----富

異地經過十四的運作,模式存在太多的弊端--------

5. 劉光溪:《強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加快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強力推進金融體制改革創新
加快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雲南省金融辦黨組書記 主任 劉光溪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伴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和完善,我國實體經濟市場化水平大幅度提升,為向經濟大國轉變奠定了堅實基礎。金融體製作為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成效顯著。中央在橫向層面形成了多層次、多類別的金融組織體系和金融市場體系,經濟貨幣化程度保持較高水平,金融資產成為居民個人重要的持有資產,金融業全面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金融為我國實體經濟發展提供了流動性和風險分散機制,滿足了大規模長期性投資和大規模技術創新的需要,促進了市場專業化分工和交換。可以說,如果沒有金融體制改革取得的積極進步,就不可能有實體經濟的跨越式發展。
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我國金融業無論是管理體制還是業務運行機制,其市場化改革滯後於實體經濟,形成了大經濟小金融的發展現狀。在非公經濟對GDP貢獻占據主導地位的前提下,我國金融體制改革基本上延續了國有或者國有控股占據主導地位的發展思路,特別是嚴格限制民營資本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由此形成一系列的制度體制機制障礙,制約了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基礎性配置,對經濟體制轉軌、經濟結構轉型和經濟增長方式轉換構成層層的制度性約束。為此,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指出「民間借貸是正規金融的補充,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要通過完善法律、法規等制度框架,加強引導和教育,發揮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鼓勵創業投資機構和股權投資機構投資小型微型企業」。黨的十八大報告再次強調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2013年7月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這是全國第四次金融工作會議和黨的十八報告後,國家第一次明確提出試點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風險自擔的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2013年8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強調進一步豐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機構種類,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民營金融機構。
一、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是我國經濟社會大發展逼出來的結果
建國後,我國選擇了以公有制為基礎的社會主義發展道路,金融國有化成為強制性制度變遷的必然選擇。從1952年開始,我國對國民時期多元化、多層次的金融體系進行全面改造和整頓,各種金融機構由於官僚資本、私人資本等性質被接管、沒收、終止或兼並,成為國營或者公私合營金融機構。1959年起,全國各地金融機構陸續並入當地人民銀行,從而形成了大一統的金融體制。1978年,我國實行民生改革開放的興國戰略,從上至下對大一統金融體制進行改革,但基本上延續了人民銀行分支式組織結構的特點,國有銀行或者保險機構在全國各地設立了分支式的金融機構,快速有效地彌補了省、市、縣三級金融機構普遍缺乏的問題。
此次金融體制改革是在公有制為主體前提條件下進行漸進式的改革,政策性、商業性以及合作式金融機構都毫無疑問堅持了向國有或集體所有制靠攏,成為所謂正規、正統的國字型大小或准國字型大小的金融機構。這種國有式的金融制度安排基本上排斥各種內生性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對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則採取了卡壓限制甚至禁止等反復無常的態度。特別是面對民間金融蓬勃發展所出現的部分金融風險時,國家金融管理部門不是通過完善金融管理制度,合理引導民間金融發展,而是通過強制性行政手段全面取締、禁止各種民營金融活動。本世紀初,伴隨著四大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造在縣域一級留下了大量金融服務的空白,民營經濟、中小企業、三農經濟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這迫切地需要國家金融管理部門放寬金融市場准入限制,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重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金融機構,支持當地實體經濟的發展。
二、大力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重要性與緊迫性
30年的金融體制改革形成了金融資源高度集中、縣域正規金融高度壓抑以及民間金融高度脆弱的發展格局,導致金融資源供給與需求不一致。伴隨著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特別是中小微企業的蓬勃興起,這種大而不當的金融服務體系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新形勢,經濟與金融服務不協調、不匹配和不適當等問題充分暴露出來。
(一)金融資源高度集中導致民生與三農金融資源供給缺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大一統金融體制改革逐步形成了以銀行機構、保險機構、證券機構為主體,其它金融機構為補充的現代金融體系,並普遍採用分支式的組織結構。這種金融制度安排為農業反哺工業,集中有限資源推動我國現代化建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導致金融資源高度集中,這在銀行業方面特別突出。截至2012年末,我國17家主要商業銀行資產總額為84萬億元,占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63.07%。其中五大國有銀行佔全國銀行資產比重為44.93%,佔17家主要商業銀行比重為71.47%。17家主要商業銀行高度集中銀行資源,不僅形成「大而不倒」的發展格局,更為重要的是,加劇了縣市一級金融資源供給的缺失。我國主要商業銀行高度集中了銀行資源,不僅形成「大而不倒」的發展格局,更為重要的是,加劇了我國基層金融服務的缺失。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以及城市信用社等具有合作性質的地方性金融機構,成立的初衷是立足當地,服務三農經濟和中小微企業。然而,這些地方合作性金融機構不是農戶自願入股、具有合作性質的基層金融機構,主要是從上而下設立的,其改革基本上延續了向集體所有、國有靠攏的模式。地方政府成為實際的出資人,縣級分支機構基本上成為准分支機構,出現脫農進城發展傾向,背離了其成立時宗旨,基層金融缺乏現象並沒有得到有效緩解。
(二)區域正規金融分布嚴重不均需要大力培育發展民營金融機構
在大一統金融體制的演進過程中,國有金融機構主要經歷了商業化經營和股份制改造兩次大的市場化改革。改革的結果是國有金融機構憑借其分支式組織結構的便利,把金融資源從基層向省市集中,從中西部向東部地區集中,投向效率相對較高的省市和項目,尋求更多的利益空間和發展空間,卻加劇了金融資源省市一級的分布不均。
在銀行業,東部地區法人機構佔全國比重僅為27%,卻集中了60.2%的銀行資產,其中廣東、北京、上海、山東、浙江和江蘇六省市的銀行業資產總額佔全國比重超過50%。同時,全國17家主要商業銀行機構的總部全都分布在東部地區。在保險業,東部地區法人保險數量佔全國的比例高達86.4%。在證券業,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以及期貨公司的總部設立在東部地區的佔比分別為67.6%、97%、69.5%。金融機構總部分布不均為金融資源向東部地區集中提供了便利,東部地區的銀行貸款、債券融資、股票融資佔全國的比重分別為 53.2%、76%、67.6%。在我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中,48.4%銀行資產集中在東部10省市。
在金融政策、金融監管和金融調控等高度集中在國家層面的背景下,金融資源的過度向東部地區集中,必然導致國家金融政策和調控主要適用於東部發達地區,這從一定程度上剝奪了中西部地區、東北地區的金融發展權。在我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平衡的條件下,這無疑加劇了金融資源的地區分布不均,這不利於面積廣大和人口眾多的中西部和東北部地區資本的積累與經濟增長,很容易導致我國區域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經濟發展出現所謂的李嘉圖陷阱。這迫切需要發展自主內生型的、以民營資本為主體的民營金融機構,彌補正規金融省市分布不均所留下的空白。
(三)省市地方金融調控權、發展權嚴重缺失限制了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
我國現有分業垂直的金融管理體制是在大一統金融體制基礎上演化而來的,基本上秉承了其高度集中管理的特點。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不僅主導了全國金融立法權、監管權和調控權,還通過其分支式的組織機構對省市縣三級金融實施監管。分支式的金融監管模式存在金融監管鏈過長,不能及時反映基層的金融信息,金融監管滯後、監管弱化和監管真空在所難免。更為嚴重的是,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完全剝奪了省市一級地方金融的調控權、監管權和發展權,難以對貼近基層、貼近社區、貼近民生的民營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的管理。這種金融監管制度安排只是飲鴆止渴的權宜之計,並不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長久之策,只能加劇金融供需不平衡矛盾的積累與積攢。
面對眾多分散的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首先堅持了風險控制優先審慎監管原則,限制民營資本作為主發起人設立金融機構。在過去30年金融體制演進過程中,民營金融屢遭取締、禁止和打壓,只能走向地下、轉入灰色,然而卻表現出頑強的生命力,整治而不倒,在夾縫中迅速成長和膨脹起來,成為所謂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但同時也留下一定的金融風險,對經濟社會穩定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我國民營金融機構快速發展,由此形成一種倒逼機制,迫切需要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賦予省市一級地主政府金融發展權和管理權,規范和引導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
(四)縣域金融高度壓抑為民間金融機構發展留下了大量發展空間
我國縣域金融體系是強制性外生供給制度變遷的結果,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總部通過行政手段在縣城一級成立分支機構,解決了大一統金融體制下縣域金融機構嚴重缺失的狀況。這種金融制度一方面為縣域信用資金流出提供了便利化,導致縣級銀行機構的存貸比過於低下,存在嚴重的信貸配給現象,利率機制也難以發揮價格機製作用,調節金融市場實現供求平衡。另外一方面,全國對金融機構採用統一的市場准入標准,忽視了各個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存在巨大差異,從某種程度剝奪了基層金融發展權、監管權、調控權等方面話語權,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以及部分保險機構是縣域一級主要的金融服務機構,大多隻能提供比較單一的和傳統的存貸款業務,難以滿足民營經濟、三農經濟多樣化的資金需求,不利於經濟薄弱領域的資本積累和實體經濟的技術創新。
縣域金融制度演進必然導致縣域金融出現高度壓抑,為民間金融留下了大量發展空間,催生了民間借貸、農村合作基金、輪轉基金、民間天使基金、私人錢庄等形式多樣的民間金融機構。它們以白色、灰色或黑色的身份自由開展各種金融服務,解決農村地區和經濟薄弱領域資金不足的困難,但主要採用分散、隱蔽等方式從事經營活動,管理和借貸形式極不規范,留下了一定的風險隱患,地方政府往往成為金融穩定最後處置的直接責任者。
(五)民間金融機構非公開化經營隱藏巨大潛在的金融風險
民間金融作為游離於正規金融體制外的非正規金融,伴隨著非公經濟的快速發展,重新煥發了蓬勃的生機。這是一種由下而上的誘導性制度安排,是一種自發的、內生的、貼近市場的金融行為,其活動完全遵循市場運行規則,通過利率機制自動地調節市場供求,真正地體現了金融市場上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原則,是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最直接、最為徹底的領域。上世紀90年代,部分地區民間金融機構擴張過快,出現了一定的金融風險。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基於對金融風險控制的考慮,通過強制性手段關閉、取締了各種民間金融機構。民間金融並沒有因此而消失,而是由地上走向地下,由公開走向灰色、黑色領域,成為影子銀行。
游離於正規金融體制之外的影子銀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快速擴張,融資總規模約為30萬億元左右,略高於五大國有銀行貸款總規模。影子銀行快速擴張隱藏了潛在的信用危機,2011年8月以來,浙江溫州、河南鄭州、內蒙古鄂爾多斯等地先後爆發民間金融危機,最後在地方政府強力介入下才暫時得以穩定。面對民間金融危機,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推動銀行業築好與民間金融之間的防火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審慎開展與民營金融機構的合作。這種重防範、輕合理引導其規范發展的監管理念並沒有跳出傳統壓制、限制民營金融發展的思路。大量的民間資本只能繼續以灰色或黑色身份存在,這無疑加大了民間金融運行成本和風險,導致正規金融越壓抑,民間金融就越自由快速發展的局面。如果不改革和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彈簧門所導致的體制機制障礙,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銀行、保險、證券等民營金融機構,新一輪民間金融危機還將會爆發,對我國經濟金融穩定造成新一輪沖擊。
三、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的主要優勢與弱點
民營金融是相對於國有金融而言,但並不是國有金融機構中非國有持股部分,在這里,眾多分散的中小股東並不能對國有金融機構經營和管理發揮決策和主導作用。民營金融機構是由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其資本在機構中占據主導或主要控股地位,經營管理行為自主決定,風險自我承擔,優勢與弱點同樣明顯的一種原生態金融。
(一)原生態型
民營金融機構主要誕生在正規金融普遍缺乏區域,這些區域的貨幣化、商業化和市場化程度較低,實體經濟經營規模較小,信用信息分散且流動相對滯後,需要大量小額、分散、流動性較高的金融服務。正規金融機構在這些經濟薄弱領域設立分支機構,很難與零星、分散的客戶建立良好的長期合作關系,獲得相關信用信息需要支付大量的搜索、整理等方面的成本,不能充分發揮大型正規金融機構規模化經營的比較優勢。相比較而言,民營金融機構源於民間原始的、散發著自然濃厚鄉土氣息的信用融資需求,在其誕生的早期是一個過渡性、轉軌性和階段性的金融制度安排,主要對廣大農村地區、農戶和中小微企業等薄弱領域、薄弱地區提供服務,體現草根性、基層性和內生性的原生態型信用本質。
(二)機動靈活性
大型金融機構為大型企業大項目提供服務,小型金融機構為小型企業提供服務,這是世界各國金融機構演進過程中自然分工的結果,它是不同規模金融機構具有不同的經營特點和比較優勢所決定的。國有大型金融機構憑借自身較大的規模優勢、較高的管理能力和較強的資金運作能力,能夠承受較大經營風險,很容易獲得規模報酬,主要對大型企業大型項目提供服務。相比之下,我國目前現有民營金融機構是自發誕生的,所要求的市場准入的門檻相對較低,經營規模較小,所能承受的風險也較小,但具有經營機動靈活的特點,很容易與農戶、小微企業建立良好合作關系,提供小額、期限相對較短且流動性較高的信用資金,滿足其差異化的融資需求。
(三)無擔保性
金融機構是以經營資金為主要對象的特殊企業,對貸款發放有嚴格限制的標准條件,一般需要借款人提供抵押、質押或保證等擔保,為貸款償還提供保證。大型企業具有較大規模經營優勢,很容易滿足借款條件,獲得正規金融機構的資金支持。相比較而言,農戶主要分布於農村地區,由於地理位置限制,所擁有的財產價值較低,能夠提供的抵押能力有限。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微型企業普遍處於創業前期階段,經營風險較大,所擁有的資產價值較低,沒有規范經營的財務信息。正規金融機構基於成本和風險的考慮,只給予農戶和中小微企業較少的融資支持,這導致二者主要依賴於民營金融機構提供信用資金支持,這是一種基於信譽、血緣、地緣、友緣的無擔保關系型融資。民營金融經營比較靈活,很容易與農戶、中小微企業建立相互信任的長期合作關系,提供無抵押擔保信用融資,有效解決借貸市場由於借貸雙方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信貸配給,彌補大型金融機構所留下金融服務的空白。
(四)市場性
存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我國民間金融屢禁不止的原因是我國經濟薄弱領域金融服務普遍缺乏。面對廣大小額、分散、流動較高的資金需求,正規金融存在嚴重的供給不足,難以滿足薄弱領域正常的金融服務需求。這種狀況主要是我國高度集中統一的金融體制所造成的,正規金融機構數量有限,提供金融產品單一,存在嚴重利率管制,導致信貸市場存在嚴重的信貸配給。相比較而言,民營金融機構是由民間資本自由發起成立的,是一種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內生性金融機構,特別是灰色與黑色金融機構基本上不存在市場准入限制,它們的信用資金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由使用,以滿足不同經濟主體差異化的金融服務需求,其中利率成為調節資金供給與需求的主要價格機制,基本上體現了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的市場原則。民營金融因此成為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最直接、最徹底的領域。
(五)脆弱性
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是同一問題的兩面,發展必然伴隨著風險的出現。民營金融機構源自於民間自發性內生性的金融服務需求,其快速發展同樣滋長了脆弱性,特別是在國家監管部門任其自生自滅的條件下,民營金融機構的脆弱性更加突出明顯,這主要是兩個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一方面,大多數民營金融機構服務對象是風險較高的群體,高利貸成為普遍現象,這無疑加大農村地區的生活、生產成本和中小微企業經營成本,同時也加大了貸款收回的風險。伴隨著經濟周期變化導致經濟繁榮與衰退的交替,當經濟面臨不確定性加大時,容易滋生貸款對象的投機性、龐氏性的融資需求,這導致貸款回收存在較高不確定性。另外一方面,民營金融機構小微型、經營風險較高等特點,在籌資市場上很難與大型金融機構競爭,當面臨不確定性經營風險加大時,導致信用資金來源與運用的周期存在嚴重的不匹配。如果人民銀行和大型金融機構不對其提供流動性支持,民營金融機構是難以利用籌資市場解決所面臨的流動性困難,這容易導致民營金融機構因流動性不足而出現倒閉,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顯然,我國民營金融機構普遍存在脆弱性,是我國金融領域體制機制障礙所造成的,這加大了民間金融正常運行的風險,對經濟金融安全構成了一定的威脅。
四、加快發展民營金融機構的理論與實踐障礙
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經歷了鼓勵、禁止取締、再鼓勵的伏起宕跌演進歷程,這既有我國金融體制改革方面所造成的制度性障礙,也有我國金融實踐方面的困境,這導致我國民營金融機構長期以來在夾縫中尋求生存,難以通過陽光化、規范化的經營,逐步成長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多的支撐和服務保障。
(一)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理論障礙
建國後,我國社會主義改造在公有制思想的指導下,建立高度集中的大一統金融體制,這種金融體制把民營金融當作異類,完全剝奪了民營金融的基本生存權。改革開放後,伴隨著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開始向市場經濟轉軌過渡,我國對大一統金融體制進行改革,但這是在公有制為主體條件下進行漸近式的改革,對民間資本成立金融機構始終持有不確定、不明明朗的態度。每當部分地區出現金融風險的發展態勢時,民營金融機構往往成為最後的受害者。特別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溫州地區的民營金融機構獲得了蓬勃發展,其靈活的經營模式對正規金融機構經營構成了競爭威脅。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為了維護、保護國有金融機構的正常經營,對民間金融機構進行打壓限制,最後被迫關閉、被合並與兼並,逐步走向灰色區域。
在非公經濟蓬勃發展並對GDP貢獻占據主導地位的狀況下,金融領域由於經營的特殊性,存在更為嚴重的姓公姓私、姓國姓民的思想束縛和理論束縛,嚴格限制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民間資本只有走向地下、進入灰色區域繼續生存,從而構成了我國獨特、奇特的民間金融現象,這在世界各國的金融發展史也實屬罕見。
(二)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實踐障礙
我國金融機構分布主要與五級行政管理體制相匹配,自然形成層層分支式組織結構,這導致上下級之間存在層層委託代理,金融管理信息不對稱不可避免,造成金融管理信息滯後,這無疑加大金融運行的成本。特別是縣城以及鄉鎮一級金融發展普遍存在管理不足的現象,這不僅加大了基層金融服務的缺失,也導致基層金融風險加大,難以形成正常的金融危機風險預警機制和防範機制。面對基層金融風險出現時,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往往基於風險、監管成本、監管信息等方面的考慮,首先禁止和取締基層金融機構特別是民營金融機構的發展。上世紀80-90年代,國家金融監管部門就是採用這種方式限制各種民間金融機構的發展。
2006以來,伴隨四大國有銀行商業化經營和股份制改造,在縣域和落後地區留下大量金融服務空白,民營經濟、三農經濟、中小微企業存在巨大的資金需求缺口,只能求助於民間金融,由此形成的倒逼機制,要求國家金融監管部門解決民生領域金融服務缺失的困難。國家金融監管部門重新鼓勵民間資本參與設立村鎮銀行、小貸公司、資金互助社等小微型民營金融機構,表面上看民間資本受鼓勵進入金融業,但實際上通過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限制民間金融發展。其中,村鎮銀行要求大型銀行機構參與發起設立;小貸公司只貸不存,防止其規模擴張。截至2013年3月31日,全國成立村鎮銀行共有903家,小貸公司6555家,並且主要分布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對於全國37334個鄉鎮金融需求無疑於杯水車薪。其中,小微型金融機構貸款規模主要集中在發達地區,僅江蘇和浙江兩省小貸公司的貸款佔全國比重高達31.13%。
2012年,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出台了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實施細則,但相關政策的實質性內容並沒有突破姓公姓私、姓國姓民的體制性障礙,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並沒有從實質上得以解決。結果,現有民營金融機構只是局限在小貸、村鎮銀行、擔保公司、典當以及私募股權等幾類,在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租賃等主要金融領域基本上是國有金融機構一統天下,民營資本只能參與入股,而不是由其主發起設立金融機構,這導致金融市場化改革普遍存在困難。
五、加快推動我國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幾點建議
金融是現代經濟運行的核心,我國要推動實體經濟的轉型、轉軌,就必須以黨的十八大報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等為指導,加快推進金融市場化改革,消除體制機制障礙,合理規范引導民間資本成立形式多樣的民營金融機構,彌補正規金融所留下的金融服務空白,滿足不同實體經濟的融資需求,才能充分發揮金融資源對實體經濟的配置和引導作用,實現城鄉、區域一體化的統籌發展。
(一)要從觀念上改變金融機構須有國營、國有的經營觀念
金融風險的出現與所有制無關,我國金融體制改革要逐步打破國有與民營的分別界限,消除所有制認識誤區在金融領域的負面影響,統一為金融機構。要打破國有金融機構高度集中壟斷的現實狀況,合理地引導民間資本主發起設立民營金融機構,推動地方金融特別是基層金融、縣域金融市場化改革,消除其金融高度壓抑狀態。
(二)破除政策法律方面的體制機制隱性障礙
國家金融監管部門作為我國金融業的主要管理者,需要推動放權讓利的金融體制改革,降低民營金融機構市場准入門檻,特別是要消除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玻璃門與彈簧門現象,完善金融發展的差異化政策,加快金融管理制度建設,為民營資本主發起設立銀行、保險和證券等金融機構提供製度支持和保障。
(三)國家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調整與整合
人民銀行要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的職能,履行好法律賦予職能與職權,實施好貨幣政策宏觀調控職能,改變依賴信用資金計劃控制進行宏觀調控的計劃手段,為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留下合法的空間。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等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職能,探索建立統一規范的金融監管部門,代替目前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部門聯系會議,改變目前分業垂直的監管模式,實現金融監管信息共享,為民營金融機構發展提供務實有效的政策支持,推動我國金融市場化改革。
(四)賦予地方政府金融監管調控權
國家金融管理部門要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金融調控權、監管權和發展權,支持地方政府建立地方性金融管理部門,填補地方金融監管缺失,有效地對民營金融機構進行引導和管理,與國家監管部門形成監管合力,形成分層有序的金融管理體系,共同推動民營金融機構發展。強化和落實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金融風險和維護地方金融穩定的責任。
(五)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屬地管理優勢支持民營機構的發展
地方政府部門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整合金融信息資源,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推進地方信用體系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設。推動建立民營金融機構運行的監測預警機制,做好對民間融資動態跟蹤,確保民營金融機構穩定運行。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建立民營金融機構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完善稅收優惠政策,減輕民營金融機構經營負擔。合理引導民間資本支持地方特色產業和優勢產業的發展。制訂支持和鼓勵民營金融機構發展的指導性意見,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拓寬薄弱領域、薄弱地區的融資渠道,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對農村地區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提供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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