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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

發布時間:2024-10-24 20:48:26

『壹』 外資金融的大量進入將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機構產生什麼樣的沖擊

是我國經濟受外部影響變大,甚至受控於他國。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現狀政策趨勢
一,中國金融業當前對外開放的進展
(一)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1,銀行業
從中國加入WTO以來,外資銀行在2002~2003兩年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呈下降趨勢,盈利情況不穩定,信貸風險突出,分支機構收縮.但其後在中國銀行業中的總資產佔比穩步提高盈利上升且不良貸款率穩步下降,營業性機構數量快速增長(圖1,圖2).
從整體上看,外資銀行呈現出穩健發展的態勢,業務經營較為活躍,盈利能力有所提高.在信貸市場上,人民幣和外匯存貸款增長速度均相對較快,市場份額在近兩年也逐漸增加,不良貸款率逐步降低.特別是在一些開放程度較高的城市如上海,外匯貸款佔比已達54.8%,人民幣業務資產總額5年增長253.6%.在業務開拓方面,外資銀行在規定的12項基本業務范圍內,經營的業務品種達到100多個,特別是在銀團貸款,貿易融資,零售業務,資金管理和衍生產品等業務方面的優勢進一步顯現.
2,保險業
從不同領域的比較看,中國的保險業則是中國金融行業中開放力度最大的一個行業.到2004年12月11日,中國保險業全面對外資開放,對外資的地域限制和業務范圍限製取消,中外資保險公司基本上處於同一平台進行競爭,因而保險業也成為在開放推動下競爭最為活躍的金融市場.
2005年,中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8.52%,而外資保險公司保費收入同比增長248.45%,增幅明顯高於同期中資保險公司的增長速度;從市場份額看,2005年外資保險公司的壽險保費和財產保險保費在全國保費收入中的佔比分別為8.9%和1.3%,各自比上年增加了6.3和0.1個百分點(參見圖5,圖6).在北京,上海等外資公司相對更為集中的區域保險市場中,外資保險公司的市場份額更高,例如在北京,上海,廣東地區,外資壽險的份額分別為51.86%,19.79%,12.24%.
3,證券
由於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人民幣在資本項目的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在證券業開放上的力度相對要謹慎一些.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與證券業的謹慎開放相比,合資基金公司的建立則成為證券市場上一大亮點.自2002年10月首家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國安基金管理公司獲准籌建以來,2年半的時間內,中國證監會先後批准了22家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遠遠超過了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合資基金公司利用其品牌優勢,技術能力,全球網路和資金實力,正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中的重要力量,共同推動了中國基金市場的快速成長(圖7).
另外,中國在2002年底正式推出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制度,提供了外資直接參與中國A股市場的機會.2003年7月9日,瑞士銀行完成QFII第一單,QFII正式進入中國A股市場.截至10月27目,共有51家境外機構獲得QFII資格,QFII總額度已經達到126億美元.
(二)外資金融機構參與中國金融業的形式趨向多元化
從投資形式來看,隨著金融業開放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外資參與國內市場的模式日益多樣化,除了設立分支機構以外,合資,獨資,參股等形式也日益為外資金融機構所採用.另一方面,早在2001年底,國內銀行業就曾掀起一場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中資銀行的浪潮,隨後在特定的市場環境和政策導引下,外資參股中資機構成為國外大型金融集團進入中國的首選方式,特別是2003年中國銀監會頒布了《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為外資參股創造了有利的監管環境,巨大的市場潛力吸引著眾多外資金融機構加入到這一特殊的並購市場中.
截至2006年6月底,26家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了中資18家銀行,入股的總金額為179億美元,外資參股的保險公司達到22家,並且建立了23家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和8家合資證券公司.(參見附表).外資金融機構對參股目標的選擇范圍擴大,除城市商業銀行和股份制商業銀行外,國有銀行也[FS:PAGE]隨著股改上市的完成而成為外資新的爭奪熱點,地域上也不僅限於東南沿海,開始涉足西部地區.
(三)對於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逐步與國際接軌
中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監管的監管模式,即由"一行三會"(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金融業.其中,銀監會統一監管全國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及其他存款類金融機構,證監會對全國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保監會統一監管全國保險市場.
在過渡期內,中國根據入世承諾和外資銀行的實際發展情況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體系進行多次的修改和補充.在銀行業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25日發布以來,已進行了兩次修改,特別是從2004年9月1日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在維持原框架下進一步突出了審慎監管的原則,簡化了審批程序,並按照國際慣例,使其盡可能與中資監管的要求相配合,因而,這一條例成為現階段中國對外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最主要依據.另外,《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外資銀行並表監管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6年起實施的《外資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共同構成了對外資銀行進行有效監管的法規體系.在證券業中,2002年發布並開始實行《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和《外資參股基金管理公司設立規則》,2006年9月開始實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以及新修訂的《證券法》成為對外資證券基金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主要依據.在保險業中,主要針對外資監管的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
同時,隨著開放的推進和監管對象的多元化,中國的監管技術標准不斷進步.入世後,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將由以前的過多強調的市場准入監管轉向市場運營的監管,尋求建立一整套符合國際標準的規范化的操作程序.比如在銀行業的監管方面,中國沿用國際慣例,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外資銀行實施並表監管,對外資銀行分行的業務進行風險和資本充足性管理.銀監會目前對各家外資銀行在華分行分別制定了ROCA評價體系和並表風險評價體系,對分行進行合並的考核評價,對其總行及其在全球的業務安全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外資銀行頒發3類不同的營業執照,在監管手段上包括了非現場檢查和現場檢查.同時,監管部門加強了溝通和協調,通過簽署備忘錄和監管聯席會議的方式加強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傳遞,此外,中國還重視國際協調在對外資銀行的監管中發揮的作用,加強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國際合作.
二,後過渡期各領域外資金融機構准入的政策取向
(一)銀行業
1,銀行業對外開放的承諾
根據WTO有關協議,中國將逐步取消對於涉及到外資銀行"商業存在"的保護性措施,即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地域限制,即由目前開放的25個城市擴展到全國;取消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對象限制,向外資銀行開放國內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取消現有的限制所有權,經營及外國金融機構法律形式的任何非審慎性措施.
2,政策焦點
(1)法人導向政策
中國正在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預計將在12月份正式頒布.該條例的初稿中明確指出,"適應外資銀行在華機構和業務發展需要,在允許外資銀行自由選擇在華商業形式的前提下,實施當地注冊法人銀行導向."該條例初稿中明確:對於法人銀行與外國銀行將實行差別政策.①允許法人銀行從事全面人民幣業務,外國銀行分行只允許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②允許法人銀行從事銀行卡業務,外國銀行分行由於非法人主體,不能發行信用卡;③法人銀行及其下設分行注冊資本和營運資金的要求[FS:PAGE]與中資銀行保持一致,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營運資金充足率繼續保持單家考核等.
雖然目前該條例仍然沒有正式頒布,但法人導向的監管政策已經成為中國銀行業在全面開放時代對於外資銀行監管的主基調.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設置獨立法人機構意味著必須接受與中資銀行同等嚴格的監管.按目前《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關於銀行運營的一些具體要求,例如存貸比率,外債額度,同業拆借金額,資本充足率,大客戶集中度比率等標准,外資銀行現有水平與之都有不同程度的差距,可能在一定階段會制約其業務發展.比如,按照國內監管要求,中資銀行的存貸比率不得高於75%,而外資行目前的存貸比平均水平是46%.另外,法人機構的設立將會增加外資金融機構一定的成本.按條例初稿的要求,法人注冊資本為10億元,下設分行運營資金為1億元,資本充足率本外幣合並考核.對於外資金融機構來說,增加資本等事宜是一個較為復雜的程序.
(2)人民幣業務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初稿中指出:根據承諾中國將在2006年底開放人民幣零售業務,但這並不意味著所有獲准經營中資企業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可自動獲得人民幣業務的許可.對法人銀行,允許其從事全面的人民幣業務,其總行初次獲得人民幣業務許可仍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對其下設的分行,可在總行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在滿足營業網點,專業人才配備,制度建設等審慎性條件後,經批准可經營人民幣業務;而對於外國銀行分行,開展人民幣業務除需滿足"開業三年,連續盈利兩年的條件",還需單家審批,另外,擴大外國銀行分行人民幣資金來源,允許其吸收中國居民個人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定期存款.
從目前的政策趨勢來看,外資金融機構大面積開展人民幣業務還需要做一段時間的准備,並將設定了一定的門檻.銀監會此前也提出要充分利用世貿規則和其允許的審慎原則,對向外資銀行開放中國居民個人人民幣業務設置審慎性條件,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安全.從國際情況來看,各個國家對於外國銀行開展零售業務都有相應的限制.例如在美國,大多數外國銀行分行只能吸收10萬美元以上的存款,從事批發業務,外國銀行要在美國從事零售業務,首先要加入聯邦存款保險,而加入聯邦存款保險必須是法人銀行.
在實施法人導向政策以前,外資銀行的實質風險往往都在母行,一旦成為本國獨立的法人機構後,母行除了可能提供注冊資本金外,沒有其他責任和義務,假如銀行遭遇經營危機,承擔後果的將是當地的存款人.在中國當前存款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的情況下,將外資銀行的存款門檻提高,有利於防範金融風險,這和中國的國情是相適應的,與對外開放的原則並不相悖.
(3)投資入股中資銀行股份比例限制
根據現行規定,單個外資機構在一家中資銀行持股比例不得超過20%,一家中資銀行的外資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25%.當然,25%的比例上限只是針對非上市銀行的,上市銀行不受此限.
由於入世承諾中並未對此做出規定,因而何時放開外資在非上市銀行中的持股比例上限,目前還沒有明確的說法.從目前的情況來看,中國政府將會堅定的保持對於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以及交通銀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絕對控股,對於其他類型商業銀行的持股比例做適當程度的放寬是可以承受的.但是參照國際經驗,中國政府可能仍然會對外資持股國內銀行比例上限做出規定,慎用自主開放政策.
(二)證券業
1,證券業對外開放承諾
根據有關協議,中國證券業的開放包括以下內容:(1)允許外國證券機構直接從事B股交易,加入後3年內,允許設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從事A股承銷,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債券的承銷和交易,外資比例不超過1/3.(2)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的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比例在加入時不超過33%,加入後3年內不超過49%.
2,政策焦點
(1)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中國目前不允許外資通過建立獨資證券經營機構進行經營,因而通[FS:PAGE]過建立中外合資證券公司成為外資進入證券業的主要方式.到目前為止,共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華歐國際,長江巴黎百富勤,海際大和,高盛高華以及瑞銀北證等7家中外合資證券公司獲准成立,但瑞銀重組北證的方案雖然在2005年9月獲批,但是目前為止仍然沒有開業.
從時間安排上可以看出,在中國證監會2005年7月開始實施證券公司綜合治理的政策以來,為了防止一些質量較差,風險較大的證券公司希望通過合資來躲避責任等行為,停止了批設新的證券公司以及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事宜.從目前形勢來看,2007年10月底證券公司綜合治理基本完成後,中國重新開啟合資證券公司的審批事項.但是,在後過渡期,中國證券業的開放的步伐仍然將視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進程,中國證券公司行業的治理與運行的狀況循序進行.中國證券市場仍然具有明顯的"新興加轉軌"的特徵,雖然股權分置改革接近完成,但諸多基礎制度的建設仍然在推進之中,規范化,市場化的進程要先於國際化,國際化的進程亦應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與資本市場的改革相伴而行,在一定時間內可能仍然會設置一些保護性條款.
(2)交易和買賣A股
中國尚未承諾開放A股市場,外資進入A股市場主要有三條路徑:一是QFII,即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二是允許外資直接以戰略投資者身份投資股權分置改革後的A股市場.可以看出,由於受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程度以及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的制約,中國A股市場開放仍將是個漸進的過程,這幾條路徑仍然一段時間內外資介入A股市場的主要渠道.

『貳』 [銀行業當前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銀行業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銀行業當前面臨的機遇與挑戰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金融市場全面開放,其中包括開放銀行業、允許外資銀行在我國各地設立分支機構、外資銀行與國內銀行享有同等待遇等。同時,根據對等原則,我國在引進外國金融機構的同時也可以走出去,向海外發展。因此,「入世」給我國銀行業帶來了沖擊和競爭的壓力,同時,也給我國銀行業提供了加快發展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良好機遇。

一、我國銀行業的現狀

從現狀看,我國的銀行體系由四部分構成:①國有商業銀行;②其他商業銀行;③城市商業銀行;④中央銀行。其中,其他商業銀行是指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是指按國務院批準的計劃由原城市信用社組建而成的為城市企業和個人提供金融服務的銀行。在上述四類銀行中,其他商業銀行沒有歷史包袱或歷史包袱較小;城市商業銀行資產在全部銀行資產中所佔比重很小很小可暫不討論;中央銀行則無論在現存狀態下還是在完全開放情形下,所面臨的只是監管內容和形式的轉變,因此,我們要分析我國銀行業,關鍵是分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因為工、農、中、建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全社會儲蓄、存款和信貸資產總量中佔有絕大比例。

與世界發達國家的銀行業相比,我國銀行業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盈利能力差。我國銀行業的人均利潤只有0.13萬美元,遠遠低於世界先進水平。美國是我國的41倍,德國是我國的45倍,英國是我國的40倍,而日本因為受到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銀行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處於嚴重虧損狀態,這點就不與其相提並論。

2、資本金不足,抗風險能力低。盡管四大商業銀行資本總額與總資產都相當可觀,但人均資本只有2.28萬美元,不足美國的12%,英國的15%,僅相當於德國的0.9%,日本的

2.2%。所有者權益與貸款的比值,1997年末只有4.2%,在發行了特別國債補充了資本金後也不足6.9%。

3、資產質量差。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率達25%,而這僅是保守的估計。而國外銀行這一指標一般不足8%。因此,盡管四大商業銀行的資產總量在持續增長,但由於大量的不良資產,利潤水平在逐步降低。

4、體制性弊病嚴重,人浮襪陵於事,結構設置重復,非生利資產比重過高。服務質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實。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中國,現有四大商業銀行的機構規模會被迫壓縮,銀行就業人員的下崗現象也會普遍化。四大商業銀行的平均員工人數是美國的3倍,日本的27倍,德國的9.5倍,英國的4.8倍。如此龐大的員工隊伍導致效率低下、人浮於事,人工成本居高不下。

5、從近些年的情況看,我國銀行業的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數字、虛報情況的現象在四大商業銀行中尤為嚴重,在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中,各種矛盾較容易掩蓋,但在外資銀行的業務份額達到一定比例其會計、報告、統計等制度就會向國際透明化,四大商業銀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強化內部制約監管機制,就可能積聚系統性金融風險,導致我國銀行業的全線崩潰。

二、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機遇

加入WTO後,我國經濟正快速與世界經濟融合在一起,給國內商業銀行發展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外資塵好孝銀行的進入和人民幣業務的開放,大大增加了中、外資銀行接洽、合作的機會,等等。所有這些方面,在給國有銀行帶來嚴峻挑戰的同時,也給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帶來了良好的機遇。

1、 從整個宏觀經濟的角度來看,能夠改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環境,產生更多金融業務需求

首先,我國加入WTO後,不僅銀行面臨著外資銀行的競爭,國內的所有企業特別是國有

企業,也都面臨著來自國外產品的挑戰。這種挑戰促使著這些企業加快改革步伐,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技術進步,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產品質量和市場競爭力。通過兼並、聯合、改制、改造、改組等措施,形成技術水平高、有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參與競爭,帶動目前一些經營困難派稿的企業走出困境。這樣,國有商業銀行經營狀況得到了較大的改善。其次,我國加入WTO後,國外企業來華建立獨資企業、合資企業的數量已大量增加,國有商業銀行以其國家信譽後盾和資金實力以及地緣優勢,同樣會受到一些外資企業的親睞,這為國有商業銀行選擇優良信貸客戶提供了較大的空間。第三,我國加入WTO後已不再有過去一直糾纏不休的最惠國待遇、紡織品配額、傾銷與反傾銷等問題,我國的紡織品、家電等方面的出口已呈現大幅度增長,而在汽車、電信、農產品等方面的進口也同時在增加。我國的國際貿易量因此而迅速增加,從而對銀行的國際結算、國際卡收單和信用證業務的需求也在大量增加,並在資金配套服務、外匯買賣、遠期結售匯、利率匯率保值等業務上提出更多的需求。這為國有商業銀行發展其國際業務提供了良好的機遇。

2、為拓展海外金融業務,實現國有商業銀行跨國經營提供了機遇。

首先,我國加入WTO後,WTO成員國賦予其他國家銀行的優惠條件,同樣要賦予我國的銀行。解決了我國商業銀行在國外開設分支機構所遇到的政策障礙和不平等的競爭待遇問題。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可以直接到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參與國外市場的競爭。其次,雖然我國加入WTO,外資銀行大量進入會使國內銀行讓出一塊市場,但是我國的跨國企業也因此能得到較快的發展,國內企業走出國門後,也需要國內金融金融機構走出去為它們服務,在國外市場爭奪業務。可以肯定,我國在加入WTO後,國有商業銀行的跨國經營步伐已在大大加快。

3、有利於國有商業銀行學習和借鑒外國銀行的先進管理經驗

外資銀行來我國設立分支機構,既存在業務上的競爭,同時也存在著人民幣配套業務、本外幣結算和大型項目實行銀團貸款等方面的合作。由於目前四大商業進行商業化改革時間比較短,在1995年前還是國家專業銀行,1995年《商業銀行法》頒布後,開始全面向商業銀行轉軌。雖然近幾年來,國有商業銀行努力推進商業化改革,但是我們不得不承認,國有商業銀行在組織體系、管理體制、管理方法、經營機制和業務創新等方面,與現代化規范化的商業銀行相比,還有很大差距。建立和完善中國商業銀行制度,仍在探索之中。外資銀行的進入,為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提供了參照物,我們可以足不出戶地學習國外銀行成熟的管理經驗,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和發展。同時,也有利於進一步促進我國金融體制的改革。

4、在強大的外資銀行的競爭壓力下,有利於促進國有商業銀行盡快轉換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雖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後設立了招商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等一批新興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但是這並沒有動搖四大商業銀行在商業金融中的地位。國有商業銀行之所以服務質量難以提高,創新動力不強,經營機制轉換很慢,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沒有遇到強有力的競爭對手。 加入WTO後,按照國民待遇原則,國有商業銀行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政策保護。因此,在外資銀行的挑戰下,國有商業銀行不得不面向市場、面向客戶,積極開展市場營銷,加快內部改革,提高競爭能力。否則,就要無情的市場競爭所淘汰。

三、我國銀行業面臨的挑戰

隨著中國加入WTO,面對實力雄厚的外資銀行,我國銀行業目前已感到了有很大的壓力。為了在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我國銀行業必須認清形勢,採取行之有效的應對措施,迎接挑戰,在競爭中發展。

從近期看,加入WTO後我國經濟和銀行業受到某種程度上的沖擊,是不可避免的。我們應當考慮到銀行業全面開放後的負面影響,其中值得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

1、業務范圍問題

8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強調金融自由化,銀行向全能銀行發展,即商業銀行存貸款業務和投資銀行發行、包銷和承兌證券業務的結合,已經是一個世界性的趨勢。包括銀行證券分業最嚴格的美國和日本,80年代以來都逐步以各種補充法規來放寬銀證兼營的范圍,直到最近美國通過了新的銀行法案,這是對全能銀行發展的全面肯定。我國的銀行法則堅持銀行、證券、信託、保險四業分管。當世界上的銀行家正在以全能銀行的模式進入改革開放的中國之時,而我國的銀行卻走著嚴格金融分工的美日模式的舊路,顯然同改革開放的大趨勢格格不入。在加入WTO之後,這個矛盾已變得更加突出。因為外國銀行會依仗全能銀行或其一系列子公司的業務優勢來爭奪客戶,而我們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不但束縛了自己的手腳,也妨礙了自己去積累全能銀行綜合服務的經驗。特別是信託業,這本來是銀行與證券業的一個中間地帶,業務范圍很寬,西方稱之為「金融百貨公司」,我國銀行不能兼營信託,又把信託業的機構作了很大收縮,管理上歸屬央行,而證券方面又對信託業作了諸多限制,比如不許介入證券的發行、經紀和承銷。加入WTO後,一旦國外信託公司介入我國,我國的信託業勢必會面臨滅頂之災。

2、自主經營問題

國外銀行有自主經營的優勢,中國國有商業銀行的自主經營則相對較弱。比如,外資銀行對存貸款利率市場化的掌握自主性較大,對呆賬准備金的提取額度和呆壞賬核銷的自主性也較大。而國內銀行則有諸多限制,特別是呆壞賬核銷還要有眾多行政部門的參與。加入WTO以後,這些分權式管理,得不到改革,實際上也已成為國內銀行參與競爭的障礙。

3、人才的爭奪

這實質上是一個勞動報酬即分配製度問題。外資銀行能夠以高薪挖人,而國內銀行卻是以平均主義為特徵的「大鍋飯」工資制。如果不能在勞動報酬分配製度上有重大突破,則很難留住人才。加入競爭之後,勢必會導致不少既有國外工作經驗、又熟悉國內客戶和我國體制背景的優秀人才的流失。這些優秀人才將使外資銀行的競爭如虎添翼。其實,金融的競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人才的競爭。

4、金融手段和金融創新方面的競爭

據美國單方面公布的信息,外國企業和外資銀行可以介入諸如汽車之類的消費信用領域。這里說明外國銀行將以某些國外已經成熟的而在我國尚未普遍推開的金融手段介入同國內銀行的競爭。我國的差距恰恰在於我們在建國後的幾十年計劃經濟體制下,取消商業信用和消費信用,禁止賒銷和預付,禁止商業票據,實行一切信用集中於銀行的原則,即使在改革開放後恢復了商業信用和商業票據,但仍然存在著商業信用不完全、商業票據和票據市場不完全(只有銀行承兌匯票,沒有開放商業本票,實際是由銀行信用承擔了本應由企業本票承擔的信用風險),消費信用沒有推開(沒有廠商賒銷和分期付款的消費信用,卻貿然推行消費品信貸),我國加入WTO後,外國企業和外資銀行來同我們競爭,很容易地利用我國信用方面的這塊空白,來做大消費信用、消費金融和消費信貸的文章。

四、面對機遇與挑戰我國銀行業的應對策略。

縱觀世界經濟和各國經濟發展的歷史,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沒有哪個國家能在封閉和自我循環的狀態下得到較好的發展,特別是在世界經濟發展日益趨於一體化的今天。我國加入WTO後,從總體和長遠來看,有利於我國在參與世界經濟的分工和協作中獲取比較利益,有利於我國銀行業的發展。而從近期來看,我國銀行業受到某種程度上的沖擊,將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須爭取時間,積極採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步伐,全力面對加入WTO後帶來的各種挑戰,把外資銀行的沖擊所造成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1.汲取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深刻教訓,科學設計我國金融對外開放的政策框架和步驟

需要解決的是以下三個問題:第一,要審慎的把握好開放我國金融業的力度和速度。從總體上講,我國金融業要對外開放是必然的。但是,由於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還不健全,包袱很重,金融法制建設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來,如果金融市場開放過快,將會對我國銀行體系產生難以承受的沖擊,甚至會造成大的金融危機。因此,在加入WTO談判的過程中,我國在承諾全面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同時,克服了急於求成的心態,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務協議(FSA)中對發展中國家開放金融市場的一些保護性條款,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使金融業的開放步伐與我國法制建設、中央銀行監管能力、國有企業和商業銀行的改革相適應。第二,制定引進外資銀行的規劃。外資銀行的引入時間、每年的引入量、引入的國家、引入後在國內的區域布局和中央銀行如何監管等方面,都應該制定出具體的規劃,避免出現盲目性。第三,嚴格市場准入條件。按照國際通行的准則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市場的條件,並嚴格進行審查。同時,隨著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將來也存在外資銀行市場退出問題,因此還應該抓緊出台和完善外資銀行退出方面的法規。

2、積極推進國有商業銀行的跨國經營

我國加入WTO後,必須發展我國的跨國銀行業。否則,不可能在國外金融市場上充分享受GATS和FSA賦予的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所帶來的利益。從國際經驗看,發展跨國銀行的途徑,主要有企業向金融性公司或銀行業滲透和現有的的國內銀行在國外設立分支機構,或向其他銀行參股、控股這兩種途徑。由於我國發展跨國銀行,一開始就面臨著跨國國際銀行強大的競爭壓力,這要求我國的跨國銀行要高起點、高標准。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可選擇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依託,在其現有業務范圍和經營實績的基礎上,充分發揮比較優勢,積極向國際金融領域拓展。如果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後,可以通過跨國企業

向銀行參股的形式,促使國有商業銀行跨國化發展。近幾年國際金融業發展的跡象表明,商業銀行間的國際聯合和並購成為一種新的趨勢,我國國有商業銀行在這方面也應該有所作為。

3、加快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

我國加入WTO後,我國金融業特別是人民幣業務對外開放,目前仍有一個緩沖的時間。在這期間,必須用只爭朝夕的精神,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改革。一是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的改革。無論是提高國有商業商業銀行管理水平、經營和競爭能力,還是促進我國國有商業銀行的的跨國經營,都有必要對國有商業銀行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在保證國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許大型企業集團和跨國公司參股,使國有商業銀行與這些企業建立利益相連的緊密型信用夥伴關系,為最終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創造體制條件。二是加快剝離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改善銀行資產結構。目前,國有商業銀行包袱較重,特別是不良貸款較多。這些問題主要是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不解決好這個問題,國有商業銀行很難與外資銀行競爭。目前國內已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專門處置不良資產,但今後更加重要的問題是,防止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貸款象菜園中的韭菜,「割了又長」,必須建立防範不良貸款產生的機制,把「韭菜根」拔掉。三是加快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重組步伐。按照199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按經濟區域設立金融機構,對現有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加快重組,特別是工、建、中行的縣級機構要迅速撤並,集中精力和財力,開發城市業務和國際業務。為此,人民銀行撤並各省人民銀行,在全國成立了九大分行。四是落實和維護國有商業銀行經營自主權。商業銀行按照《商業銀行法》、《擔保法》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開展經營活動,任何地方、任何部門特別是地方黨政部門不能幹預銀行的經營活動,更不能強迫銀行貸款或對外提供擔保。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實行真正意義上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監管,防止出現超負荷經營和流動性風險,讓商業銀行根據信貸資金的「三性」原則,自主決定資金的運用,自負盈虧。

4、從國有商業銀行內部來講,要積極採取措施,應對各種挑戰

一是強化員工「以客戶為中心」的服務理念,提高服務質量。與此同時,加快我國銀行業電子化建設進程。通過先進的計算機操縱系統,一方面提高業務的質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完善風險監控機制。二是借鑒、引進國外同業先進的經驗,加快金融創新,改變目前各國有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單一、類似和低層次競爭的局面,積極開發新的服務產品,滿足不同層次的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在遠期結售匯、外匯買賣、利率匯率保值方面不斷開發業務品種,適應市場的需求 。同時,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整體營銷機制,加大金融產品的市場營銷力度,主動向客戶推薦和出售自己的服務。三是要及時調整信貸投向,抓住新的增長點,積極發展優秀客戶。應系統分析銀行目前的主要客戶自我國加入WTO後受到的影響,重新評估客戶的資信狀況和行業風險,採取措施防範風險,提高資產質量。四是抓緊人才培養,盡快造就一支符合國際金融市場需求的專業人才。要十分珍惜現有人才,高薪延攬高級人才,積極引進國外智力,並積極為他們發揮作用創造條件。

5、建立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和兼並重組的保險機制

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和國內銀行業競爭的加劇,有些商業銀行將在競爭中破產倒閉,退出金融市場。因此,必須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國內商業銀行之間的合並和重組,已經是西方發達國家商業銀行發展的趨勢。近兩年來,美國、日本、英國等國家的商業銀行,紛紛進行合並,通過優勢互補,以增強其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和抵禦風險的能力。我國加入WTO後,商業銀行正面臨國外「超級銀行」的競爭,在這種壓力下,

我國商業銀行進行聯合和重組也將會出現。因此,國家要及早制定政策和法規,規范國內銀行業的兼並和重組行為。

6、中央銀行應加強對外資銀行的引導與監管

對外資銀行必須依法進行必要的科學監管,加強引導,健全監管機制,是外資銀行在國家的宏觀調控下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一,加強對外資銀行科學管理的法制建設,早日制定一部比較完整的全國性外資銀行管理法規。逐步建立遵照《巴塞爾協議》精神的對外資銀行的科學管理體系。第二,有條件、有步驟的開放我國銀行業務,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開放程序必須與我國境內的經濟發展條件相適應。在服務品種方面,銀行業可先開放國際結算、金融租賃、外匯及其派生業務、金融信息的提供與交換,後開放外幣存放款和利息工具交易。人民幣存放款業務、政府債券和人民幣A股的放開應慎重進行。第三,加強政府的有效保護。我國以發展中國家的身份加入WTO,要充分利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務協議(FSA)中的有關規定,保護我國銀行業的發展。另一方面,要借鑒其他國家加入WTO的經驗,合理地對外資銀行的業務范圍、利潤匯出等有關項目進行有效的限制。第四,要取消或逐步降低對外資銀行實行的諸多「超國民待遇」,為國內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科學監督管理,加強培訓工作,建立起一批業務素質強、作風正派、辦事負責的涉外金融監督管理隊伍。

我國加入WTO後,不可否認的是,在目前我國所處的經濟轉形時期內,我國銀行業依然與國外銀行業存在巨大的差距,外資銀行的進入不利於我國銀行業的生存。同時,入世對推動我國銀行業的徹底改造,引進外資、先進業務品種和管理經驗,強化競爭機制等方面是有利的。

總之,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國有商業銀行應當認清形勢,抓住契機,繼續深化改革,變壓力為動力,以全新的姿態面對加入WTO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

參考文獻:

[1]《國際金融研究》(2003.11):「我國金融產業規模化發展問題研究」 (熊德平)

[2]《金融與保險》(2000.1):「加入世貿組織後的中國銀行業」 (梁艷芬)

『叄』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電子銀行業務的風險管理,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法權益,促進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第三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以下通稱為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電子銀行業務。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開辦具有電子銀行性質的電子金融業務,適用本辦法對金融機構開展電子銀行業務的有關規定。第四條經中國銀監會批准,金融機構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居民等客戶提供電子銀行服務,也可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跨境電子銀行服務。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合理規劃、統一管理、保障系統安全運行的原則,開展電子銀行業務,保證電子銀行業務的健康、有序發展。第六條金融機構應根據電子銀行業務特性,建立健全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體系,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明確電子銀行業務管理的責任,有效地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第七條中國銀監會負責對電子銀行業務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申請與變更第八條金融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向中國銀監會申請或報告。第九條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正常,建立了較為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在申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的前一年內,金融機構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統和業務處理系統沒有發生過重大事故;
(二)制定了電子銀行業務的總體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電子銀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的組織體系和制度體系;
(三)按照電子銀行業務發展規劃和安全策略,建立了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的基礎設施和系統,並對相關設施和系統進行了必要的安全檢測和業務測試;
(四)對電子銀行業務風險管理情況和業務運營設施與系統等,進行了符合監管要求的安全評估;
(五)建立了明確的電子銀行業務管理部門,配備了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六)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條金融機構開辦以互聯網為媒介的網上銀行業務、手機銀行業務等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電子銀行基礎設施設備能夠保障電子銀行的正常運行;
(二)電子銀行系統具備必要的業務處理能力,能夠滿足客戶適時業務處理的需要;
(三)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擊偵測機制;
(四)中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五)外資金融機構的電子銀行業務運營系統和業務處理伺服器可以設置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置在境外時,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可以記錄和保存業務交易數據的設施設備,能夠滿足金融監管部門現場檢查的要求,在出現法律糾紛時,能夠滿足中國司法機構調查取證的要求。第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開辦電子銀行業務,除應具備第九條、第十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有營業性機構,其所在國家(地區)監管當局具備對電子銀行業務進行監管的法律框架和監管能力。

『肆』 立陶宛和英國的EMI電子貨幣機構牌照的區別

您好,很高興回答這個問題
在2017年,有68%的歐洲人使用移動支付和數字錢包。截至今年,歐洲移動支付的業務需求增長了近兩倍,從520億歐元增長到1,480億歐元,因此吸引許多外國金融公司紛紛進軍歐洲市場,搶食這塊市場大餅。在此當中,又以立陶宛和英國的EMI牌照最為搶手。
什麼是EMI牌照?
EMI : (Electronic Money Institution) 中文為電子貨幣機構牌照。主要功能為發行電子貨幣,並可在特定區域提供支付,預付卡和電子錢包等服務。
立陶宛EMI
立陶宛政府以吸引外資、創造就業、促進增長為施政方向,不斷改善投資環境。2017年擴大了自由經濟區稅收優惠力度;出台寬松政策,大力推動金融科技行業發展,簡化注冊金融科技企業注冊及獲得支付機構或電子貨幣機構許可證的相關程序,相較其他歐盟國,整體效率快將近3倍。
根據立陶宛中央銀行的官方數據顯示,至今2020年,共有71家公司持有EMI牌照。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EMI和支付行業所帶來的收入總共超過1700萬歐元。另外,立陶宛前幾大EMI公司諸如:Paysera, Perlas Finance, Secure Nordic, Lietuvos Paštas, ConnectPay, Wallter, Lietuvo等,占據大部分市場份額,同樣值得關注。
從立陶宛央行歷年的數據可以看出,外資對EMI的興趣是逐年增加。2017年,EMI共有29家,2018年上升到49家,直到2019年,再上升到67家。
從營業收入來看,也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2018年,EMI實現的收入為2869萬歐元;2019年,EMI收入上升到4337萬歐元,增長率高達51%。收入主要來源為電子貨幣的發行和支付服務。
英國EMI
英國的金融制度相當完善,各類的金融業務主要由金融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ct Authority (FCA)監管。英國在金融監管領域相當完善,歐洲各國在訂立相關法規經常會參照英國的制度。因此,英國的EMI牌照不僅含金量高,在獲取牌照之後,對公司本身的業務拓展和資質都會有相當大的提升。
截至2020年,英國的EMI公司一共有205家,其中授權的電子貨幣機構(AEMI)就有174家,小型電子貨幣機構有(SEMI)有31家,EMI公司數量居全歐洲之冠。
英國政府對金融業相當開放,目前大約有1600家金融科技公司和約200家孵化器在英國設立,且多數都設在倫敦。從數據中可以看出,2018年,科技金融產業在英國的投資額達到34.6億英鎊,2019年上半年更達到29.1億英鎊,突破以往的新高。憑借其完善的金融基礎設施和上下游產業鏈,近年對外資的吸引力與日俱增。
在歐洲所有EMI的持牌數量,英國FCA所授權的牌照數量比率占整個EEA市場的55%,遠高於立陶宛的佔比,可以看出英國EMI的熱度還是高於立陶宛。
EMI申請基本條件
00001. 本地公司
00002. 35萬歐元注冊資本證明
00003. 相關人背景調查資料
00004. 公司商業計劃書
00005. 公司治理和內控方案
00006. 風控及軟體系統方案
00007. AML/CTF機制方案
00008. 其他資料
總結:
立陶宛和英國的EMI具有類似的功能,申請條件也類似,但二國的牌照也各有優劣,可根據自身條件進行選擇。
對於新創公司或是初入歐洲市場的公司,立陶宛EMI的進入門檻較低,會是較佳的選擇。另外,如果考慮英國脫歐後的不確定性,先取得一張立陶宛的牌照也是比較穩妥的。
對於本身資質優良的公司,取得一張英國EMI,除了公司名聲上可以顯著提升之外,也能藉此運用英國上下游金融產業資源,達到業務整合的效果。
 

『伍』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條為加強對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並參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設立的各類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與管理。第四條本規定中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
(一)外資獨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行長、副行長;
(二)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行長、副行長、支行行長;
(三)上述機構的會計主管、首席精算師等參與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四)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總代表、首席代表、代表。第五條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具有經濟、金融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的學歷,熟悉中國金融管理法規,具有經營管理能力,品行良好,無不良記錄。第六條除第五條外,擔任相應的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職務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擔任具有法人資格的外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總經理、行長,應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經歷或15年以上的相關經濟工作經歷,並有5年以上擔任分行部門經理或相當於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
(二)擔任外資金融機構的副總經理、副行長、支行行長、會計主管和首席精算師,應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經歷和3年以上擔任分行部門經理或相當於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經歷。其中擔任會計主管和首席精算師職務,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擔任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總代表,應具有從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並在最近5年內從事2年以上管理中國業務的經歷;
(四)擔任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應具有5年以上從事金融或相關工作經歷;
(五)擔任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代表,應具有從事金融或相關工作3年以上經歷;
(六)擔任外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者,年齡必須在30至65歲之間;
(七)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限至少2年。第七條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的變更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第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查實行分級管理制度。
(一)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負責對下列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認定:
1.外資獨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行長;
2.外國金融機構在華分支機構的行長、總經理;
3.外資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總代表、首席代表;
資格審查材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審核合格後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負責對下列人員的資格審查和認定:
1.外資金融機構的副總經理、副行長、支行行長;
2.外資金融機構的會計主管、首席精算師等參與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員;
3.外國金融機構代表機構的代表;
當地分行審批後,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備案。第九條擬任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除按有關法規提供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書面材料:
(一)學歷證明、身份證或護照的影印件;
(二)會計師、精算師資格證書的影印件;
上述所有書面材料必須真實、可靠。對提交虛假材料的機構或個人,中國人民銀行將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罰。第十條任職資格的取消,參照《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一條其他規章中涉及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有關規定,若與本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第十二條本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解釋。第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四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應指定主報告行,負責其在中國境內各分行的並表工作。
第六十五條《條例》第二十四條所稱生息資產包括外匯生息資產和人民幣生息資產。
外國銀行分行外匯業務營運資金的百分之三十應以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外幣定期存款作為外匯生息資產;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的百分之三十應以人民幣國債或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人民幣定期存款作為人民幣生息資產。
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的本、外幣定期存款應存放中國境內經營穩健、具有一定實力的三家或三家以下中資商業銀行。生息資產中定期存款的利率由雙方依據有關規定確定。外國銀行分行應將生息資產的存放銀行和利率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未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動用以定期存款形式持有的生息資產。生息資產的存放銀行應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准文件辦理生息資產的變動事宜。
第六十六條《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稱資本是指注冊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重估儲備、五年期以上(包括五年期)長期次級債券之和扣除對不並表機構投資後的余額。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營運資金加准備金等之和是指營運資金、未分配利潤和一般貸款損失准備金之和。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風險資產是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加權風險資產的規定計算的表內、表外加權風險資產。
《條例》第二十五條所稱資本充足率的計算方法和考核辦法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資本充足率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例》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比例,按照外資金融機構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單個計算,每季按月末平均余額考核。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資法人機構的風險狀況,可以對其資本充足率提出特別要求。
第六十七條《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關聯企業是指一方企業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企業或對另一方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多方企業同受一方控制。
《條例》第二十六條所稱的授信余額包括表內及表外的項目。
第六十八條《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流動性資產是指現金、黃金、在中國人民銀行存款、存放同業、一個月內到期的拆放同業、境外聯行往來及附屬機構往來的資產方凈額、一個月內到期的貼現及其他買入票據、一個月內到期的其他應收款、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債券以及其他一個月內可變現的資產。上述各項資產中應扣除預計不可收回的部分。
《條例》第二十九條所稱流動性負債是指一個月內到期的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拆入款、一個月內到期的應付款、境外聯行往來及附屬機構往來的負債方凈額、其他一個月內到期的負債。
外資金融機構應每日按人民幣、外幣分別計算並保持《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流動性比例。中國人民銀行對外資法人機構的流動性比例實施並表考核,對外國銀行分行按單個機構考核。
第六十九條《條例》第三十條所稱從中國境內吸收的外匯存款包括外匯同業和非同業存款,「境內外匯總資產」的計算方法如下:
境內外匯總資產=外匯總資產-外匯境外聯行往來(資產)-外匯境外附屬機構往來(資產)-外匯境外貸款-外匯存放境外同業-外匯拆放境外同業-外匯境外投資。
下列外匯投資不列入外匯境外投資: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中國政府債券、中國金融機構的債券和中國非金融機構債券。
《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比例按單個機構月末余額考核。
第七十條外資金融機構由總行或聯行轉入信貸資產應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批准。
第七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分類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外資金融機構採用審慎會計制度。
第七十三條外資金融機構向關系人的授信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授信的條件。
本條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外資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經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三)外資法人機構的股東及其關聯企業。
第七十四條《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比例,按季末余額考核。
第七十五條《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中國注冊會計師」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和財政部審查、獲准從事金融相關審計業務會計師事務所的中國注冊會計師。
第七十六條外資法人機構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外國銀行申請變更在中國境內分行營運資金,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外資法人機構關於調整、轉讓注冊資本、變更股東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資法人機構外國投資方變動投資額或股權比例,應提供外國投資方董事會決議和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意見函;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十七條外國銀行因合並、分立等擬變更其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名稱的,可以分兩步或直接辦理正式更名手續。
外國銀行總行可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出初步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由外國銀行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的申請書;
(二)外國銀行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對其合並、分立等的認可函或批准書。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收到完整的申請資料後,以簽署信函的形式確認其更名申請。
外國銀行正式更名後,應在六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下列資料,辦理其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正式更名手續:
(一)由新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按規定填寫的中國人民銀行印發的申請表;
(三)新機構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的正式批准書;
(四)新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
(五)新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新機構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的稅務、債務的責任擔保書;
(六)新機構合並財務報表;
(七)新機構的章程;
(八)新機構董事會名單;
(九)新機構組織結構圖;
(十)新機構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行長或總經理簡歷、身份證明和學歷證明;
(十一)新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對中國境內分支機構行長或總經理的授權書。
外國銀行應將初步申請和正式申請資料復印件提交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分支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七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合並、分立後的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和業務范圍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重新核准。
第七十九條外資金融機構因其他原因申請更換名稱的,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提交由其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並將申請書復印件提交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十條外資金融機構於同一城市內變更營業場所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遞交下列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批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一)由外資法人機構的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或外國銀行分行的行長或總經理簽署的、致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申請信;
(二)中國人民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完成驗收工作。驗收合格的,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下發同意外資金融機構變更同城營業場所的批准文件。驗收不合格的,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下發驗收不合格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外資金融機構可以在接到驗收通知十日後向驗收機構申請復驗。
第八十一條外資金融機構獲准變更注冊資本或營運資金、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應在接到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注冊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將驗資證明提交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十二條外資法人機構申請變更章程,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資料,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後,逐級報至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審批: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
第八十三條發生《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事項或情況,需變更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在正式批准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辦理變更事宜。需要驗資的,外資金融機構持驗資證明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更換金融業務許可證。需要驗收的,外資金融機構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出具的驗收合格意見書向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更換金融業務許可證。外資金融機構持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營業執照。
外資金融機構出現《條例》第三十三條所列事項或情況,需變更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外資金融機構應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予以公告。公告應在新的營業執照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外資金融機構應將公告內容在公告日期三日前書面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十四條外資金融機構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時報告下列事項:
(一)外資金融機構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出現重大問題;
(二)外資金融機構經營策略的重大調整;
(三)外資法人機構的重要董事會決議;
(四)外資法人機構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以下的股東;
(五)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章程、注冊資本和注冊地址的變更;
(六)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合並、分立等重組以及董事長或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的變更;
(七)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投資方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活動出現重大問題;
(八)外國銀行分行的總行和外資法人機構外方投資方注冊地監管法規的重大變化;
(九)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外資金融機構在法定假日以外的日期暫停營業,應提前七個工作日報至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十) 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八十五條外資金融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後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外資法人機構和設立兩家及兩家以上分行的外國銀行,還應聘請中國人民銀行認可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該機構在中國境內所有營業性機構進行並表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報至外資法人機構總部或外國銀行主報告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在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及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第八十七條外資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以外客戶的人民幣業務,應在每季初五個工作日內將異地人民幣業務有關情況報至該外資金融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第八十八條外資金融機構資本金進行本外幣幣種轉換和將人民幣利潤兌換成外匯匯出境外等結售匯以及其他與外匯審批有關事宜,應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核准。
第八十九條外資金融機構所有涉及外匯管理的有關事宜,按照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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