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遵循什麼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抄應遵循真實、及時、完整、有效和安全原則按規定管理消費者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全覆蓋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覆蓋數據的全生命周期,覆蓋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數據,覆蓋內部數據和外部數據,覆蓋監管數據,覆蓋所有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
(二)匹配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與管理模式、業務規模、風險狀況等相適應,並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調整。
(三)持續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持續開展,建立長效機制。
(四)有效性原則。數據治理應當推動數據真實准確客觀反映銀行業金融機構實際情況,並有效應用於經營管理。
對數據治理不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慎經營規則要求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相應措施:
(一)要求其制定整改方案,責令限期改正;
(二)與公司治理評價結果或監管評級掛鉤;
(三)依法採取監管措施及實施行政處罰。
Ⅱ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Ⅲ 銀行屬於哪個部門管
銀行是歸銀監會管理,如果銀行有違規的情況,你作為消費者,可以向銀監會進行投訴。
銀行業消費者維權途徑主要有哪些?
消費者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服務不滿意或其提供產品或服務時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項可進行投訴,主要有三條途徑:
一、向銀行業機構營業網點或其上級管理部門投訴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投訴?
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的產品或服務不滿意,首先應與業務發生的銀行網點聯系,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業務發生的銀行營業網點投訴,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快捷的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網點和官方網站醒目位置公布電話、網路、信函等投訴方式和投訴流程。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做好投訴登記工作,並通過有效方式告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時限和聯系方式。投訴處理時限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情況復雜或有特殊原因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限,但最長不得超過60個工作日,並應當以簡訊、電話、郵件或信函等方式告知消費者延長時限及理由。
如何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上級機構投訴?
消費者若對銀行網點處理投訴的結果感到不滿意,可通過信函、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其主管銀行反映情況。銀行網點都會公示投訴電話或其他投訴方式。以便消費者投訴得到及時的處理。
二、向金融監管部門投訴
如何向監管機構投訴?
消費者認為以上投訴未得到銀行業金融機構妥善處理或對處理不滿意的,按照屬地原則,可以向當地銀監局再次投訴。
向銀監局投訴一般應採用書面形式,並詳述投訴事件及性質,投訴事項要明確,事實要清楚,要提供投訴事項的可驗證的有關證據,投訴人姓名及聯絡方式。
銀監局(或銀監分局)接到投訴信件後進行審查,一般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投訴,將及時告知消費者。受理投訴後開展調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監管部門將在30個工作日內、最長不超過60日內回復投訴人。
三、向地方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主張權利或向法 院提起民事訴訟
投訴的一般線路是怎樣的?
投訴應按照「先基層後上級,先機構後監管」的原則,即首先應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網點和其上級機構投訴,然後再向投訴事項發生地監管機構投訴。任何環節均可以直接向法 院起訴。
Ⅳ 銀監會投訴方式
銀監會客服電話010-66279113。首先向銀行投訴在正常情況下若要投訴銀行的產品或服務,應先行與該銀行聯絡,這樣做可使銀行有機會及早解決投訴事項。各家商業銀行都有接受客戶投訴的渠道和處理流程,以便對客戶投訴展開全面及時的調查,並使投訴獲得完滿解決。銀行也應向客戶說明投訴的程序。
銀監局官網上上辦公廳電話010-66279754,大型銀行部010-66279592,政策銀行部010-66279354.
12363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咨詢投訴電話。跨銀行、證券、保險等多金融領域的消費者投訴電話。
開通12363電話旨在暢通金融消費者咨詢投訴渠道,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該投訴電話受理范圍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定職責范圍內的金融消費投訴,涉及跨市場、跨行業類交叉性金融產品和服務的金融消費投訴。
社會公眾在購買金融產品和接受金融服務時與金融機構發生糾紛的,原則上應先向金融機構投訴,如金融機構不予受理或在一定期限內不予處理,或對處理結果不滿意,可向12363電話投訴。
【拓展資料】
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銀行監管指政府對銀行的監督與管理,即政府或權力機構為保證銀行遵守各項規章、避免不謹慎的經營行為而通過法律和行政措施對銀行進行的監督與指導。
Ⅳ 向銀監會投訴的流程是什麼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群眾可通過互聯網金融舉報信息平台向監管機構、司法部門舉報違法、違規從業機構。該平台的建設為群眾舉報提供了一個便捷、直接的渠道,凝聚群眾力量。
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你對銀行的產品或服務提出投訴,應先與銀行聯系。這將給銀行一個機會來盡早解決投訴。各商業銀行都有受理客戶投訴的渠道和程序,可以對客戶投訴進行全面、及時的調查,得到滿意的解決方案。銀行還應該向客戶解釋投訴的程序。
如果你對你的銀行處理你的投訴的方式不滿意,或者你的銀行在收到你的投訴後沒有在約定的時間內給出最終答復,你可以向銀監會尋求幫助。向銀監會提出投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投訴事項、性質、信訪人姓名和聯系方式。銀監會不接受口頭或匿名投訴。
(5)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及時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銀監會要求設立投訴部門,處理銀行業的投訴。網點應有現場投訴處理程序,並在網點及官網公布投訴電話、網路等渠道。及時受理並登記投訴,受理後告知受理狀態。原則上,處理不應超過15個工作日。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和登記所有投訴,受理後通過簡訊、電話、電子郵件或信件等方式通知客戶受理情況、處理期限和聯系方式。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真調查核實客戶投訴,並及時將上述處理結果告知客戶。發現相關金融產品或服務存在問題的,應當立即採取糾正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給金融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合同的規定賠償或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