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非銀存款指什麼
非銀存款指的是非銀行機構吸收的存款。
詳細解釋如下:
一、非銀存款的概念
非銀存款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所吸收的存款。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託公司、基金公司等。這些機構在日常業務運營中,會通過各種方式吸引公眾存款,這些存款就構成了非銀存款。
二、非銀存款與非銀行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與銀行吸收的存款相比,非銀存款在某些方面存在明顯不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業務通常與其特定的業務領域或產品服務相關,例如保險公司的保險儲蓄產品,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等。此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產品往往具有更高的靈活性和多樣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需求。但與此同時,非銀存款也承擔著不同於銀行存款的風險特徵,如市場風險、信用風險等。因此投資者在選擇時應全面了解相關風險。
三、非銀存款的重要性
隨著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創新,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規模和影響力逐漸擴大。因此,非銀存款在金融體系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這些存款對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運營能力和風險管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同時,對於投資者而言,非銀存款提供了更多的投資選擇和渠道,滿足了多樣化的投資需求。
總的來說,非銀存款是指非銀行金融機構吸收的公眾存款,在金融市場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但同時也存在一定的風險。投資者在選擇時應全面了解相關風險和產品特性,做出明智的投資決策。
Ⅱ 非存款類金融機構是不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存款性金融機構和非存款性機構。\x0d\x0a1、存款性金融機構主要有儲蓄信貸協會、儲蓄互助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公司、運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x0d\x0a2、非存款性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公司,共同基金,養告檔老基金,保險公司,證旁友搏券公司等。\x0d\x0a所以你提問的答案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非存款類金融機構。
Ⅲ 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是否納入商業銀行一般存款核算
因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無權進行存款業務,只能在其他商業銀行開戶,而存入的資金,就屬於商業銀行的對公存款,商業銀行屬於人民銀行管理,其吸收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存款,納入一般存款核算。
Ⅳ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公布施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促進其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經營外匯信託存款、放款、投資、融資、租賃、擔保等業務的信託投資公司、信託咨詢公司、財務公司、金融公司、融資性租賃、公司等(以下統稱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三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簡稱外匯管理部門)是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的管理機關,負責對其外匯業務進行管理、監督、指導和檢查。第四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為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其經營外匯業務,應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其在本辦法規定的范圍內,自主作出的業務經營決策,應受到尊重和保障。第二章外匯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終止第五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經營外匯業務,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
二、確屬國家或地區經濟、金融貿易發展的需要;
三、具備經營外匯業務的能力,特別應具有一定數量和相當素質的經濟和金融人員,其中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應有三年以上經營金融、外匯業務的資歷和業務經驗;
四、具有下列規定的實收外匯資本金:
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一千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五百萬美元等值的外匯;
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少於二百萬美元值的外匯。第六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經營外匯業務,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證件、資料:
一、申請經營外匯業務的可行性報告;
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為金融機構的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組織章程;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五、主要負責人和外匯業務主管人員的名單及簡歷。第七條審批許可權和程序
一、全國性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經濟特區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三、省、自治區管轄的地區、市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由當地外匯管理分局報經省、自治區外匯管理分局核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
四、所有經批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頒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第八條獲准經營外匯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憑《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和《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第九條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或外匯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經營外匯業務時,應在當地外匯管理部門、稅務、工商和審計部門監督下,對其外匯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清理完畢,交回或者由外匯管理部門吊銷其《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非銀行金融機構申請停辦外匯業務,應在三十天以前向外匯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董事會簽署的停辦外匯業務申請書;
(二)近期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書、外匯頭寸表。第三章外匯業務范圍第十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外匯業務:
一、境內、外外匯信託存款;
二、境內、外外匯信託放款;
三、境內、外外匯信託投資;
四、境內、外外匯借款;
五、在境內、外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
六、買賣或代理買賣外幣有價證券;
七、以其自有資金進行外匯投資;
八、國際融資租賃;
九、外匯擔保和見證業務;
十、外匯投資、放款(包括信託投資、信託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配套人民幣業務;
十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可以申請兼營下列銀行業務:
(一)境內外匯放款;
(二)接受其外匯投資、放款、租賃、擔保項下的外匯存款;
十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業務。
以上有關向境外借款、 境外投資、發行和代理發行外幣有價證券,須按有關規定報批,未經批准,不得辦理。第十一條非銀行金融機構必須在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內經營外匯業務。第四章業務管理第十二條非銀行金融機構應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和經批準的業務范圍,制訂相應和業務制度、辦法(如存款、放款、投資、租賃等業務的具體辦法),報經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