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
一、
為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借款人合法權益,我國制定並實施了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了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市場准入條件、風險控制機制、監督管理要求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內容。
二、
1. 經營范圍與市場准入條件:小額貸款公司的經營范圍主要是為中小企業、農戶、個體工商戶等提供小額貸款服務。管理辦法明確了公司設立的條件和程序,確保參與經營的公司具備相應的資本實力、專業團隊和管理能力。
2.風險控制機制:辦法強調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建立健全風險識別、評估、控制和處置機制。要求公司按照風險匹配的原則,合理確定貸款利率和貸款期限,避免過度借貸和不良貸款的發生。
3.監督管理要求:為加強監管,辦法規定了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責和權力,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和審計。同時,也鼓勵行業自律組織發揮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規范發展。
4.法律責任:管理辦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明確了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等。這為確保小額貸款公司的合規經營提供了法律保障。
總之,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的實施,旨在促進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發展,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
三、結論:
小額貸款公司管理辦法是我國金融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促進小額貸款行業的規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明確經營范圍、市場准入條件、風險控制機制和監督管理要求等,為小額貸款公司的健康運行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對違法行為的嚴厲打擊也警示了行業內外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相關規定,確保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和穩定。
Ⅱ 小額貸款公司如何做好風險控制
強化信貸風險管理意識.一般小額貸款公司借款流程是自上而下,先取得上級借款意向,再向下逐級辦理。這樣致使許多基層人員養成上級有貸款意向,遵照便利的習慣,這種逆程序操作會使一部分信貸管理人員單薄風險意識。更嚴重會出現虛假、謊報、瞞報第一手資料等虛假行為。所以小額貸款公司需完善信貸人員的金融制度學習、崗位技能培訓和素質、道德修養。並且制定考核懲罰機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從而有效防範和化解信貸風險。
加強內部風險控制力度.目前小額貸款公司還存在貨款不管不嚴、內控制度乏力等管理風險。貸前調查不夠深入,對借款人資料分析不準,重視不夠,只注重片面的第一手資料分析。另一方面,在對借款人的經營、資金使用情況不了解的情況下,就進行大額貸款發放。最後小額貸款公司內部審查人員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各崗位之間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制約,致使風險不能得到及時的發現和預防。
小額貸款公司應該加強信貸管理、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流程,組織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制度,加強跟蹤監管力度。
提高風險識別預測水平,完善信貸風險預測機制.目前部分評估受利益驅使,在對客戶進行資產評估時,未按其市場實際價值評估,而是根據客戶的要求進行評估,導致評估嚴重實時,最後造成嚴重的損失。所以小貸公司在對貸款的各種風險因素進行識別和測定時,必須要用定性和定量的分析方法,採取針對性的評估提供依據。另外小貸公司還要對政策風險進行明確的分析,是最後評估結果能真實反映信貸風險的狀況和成因
Ⅲ 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嗎
小貸公司不是金融機構,金融機構需為經人民銀行或銀監會批准成立、設立的公司,而小貸公司由市級金融辦批准設立的,並不由人民銀行及銀監會監管,而且小額貸款公司沒有獲得《金融許可證》,無法享受金融機構的一系列政策。
【拓展資料】一、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1]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申請程序簡單便捷,避免繁冗的評估、擔保手續,無須抵押任何資產憑證。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小額貸款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執行金融企業財務准則和會計制度,依法接受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小額貸款公司在中國發展以來,阻礙其發展的往往還是融資難問題,但長期以來資金飢渴的小額貸款公司正陸續迎來甘露。據相關公開資料粗略統計,包括浙江、廣東、重慶、廈門、海南等地區放寬了小額貸款公司的融資渠道,其中包括允許通過回購方式開展信貸資產轉讓業務。
三、貸款利率高於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低於民間貸款利率的平均水平。許多省、市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下限為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具體浮動幅度按照市場原則自主確定。從試點的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來看,其貸款利率根據不同客戶的風險情況、資金狀況、貸款期限、抵押品或信用等級實行差別利率,以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本地區農村信用社利率水平綜合確定。
Ⅳ 小額貸款風險數據排查的重點內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蘇省金融局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稱,為進一步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經營行為,防範行業風險,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根據全省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攻堅戰和金融領域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工作部署,結合前期全省小貸公司真實性抽查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問題,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省小貸公司監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強化風險排查處置 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小貸公司經營行為的日常監管,結合有江蘇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文件關工作部署深入開展違規違法經營專項風險排查整治,構建日常監管檢查與專項風險排查相結合的長效工作機制。對存在違規違法行為的小貸公司實施分類處置,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一)重點檢查排查內容 1. 審批管理。排查轄區內小貸公司是否存在未經批准(備案)擅自開展業務、設立分支機構,未經批准(備案)擅自變更股權結構、注冊資本金、營業場所、公司名稱等;已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是否按要求規范完成市場退出。 2. 股東資質。排查小貸公司的股東是否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核查股東是否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合法資金出資入股;是否委託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託持有股權;穿透審查股東及其關聯方是否未經許可開展金融業務。 3. 外部融資。排查小貸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直接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股東借款資金是否為股東自有合法資金;是否未經批准(備案)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資。 4. 實際利率。排查小貸公司實際貸款年化利率(實際利率= 小貸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與貸款相關的息費/所發放的貸款本金)是否超過相關規定;是否存在從貸款本金中預先扣除息費、保證金或者設置高額逾期利息、罰息等行為。實際利率、貸款額度、貸款期限、還款方式、逾期處理等關鍵信息是否事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並提示相關風險。 5. 貸款管理。排查小貸公司是否建立較為完備的風險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付能力、貸款用途等;是否誘導借款人超自身償付能力過度借貸;是否超出批准經營業務范圍或者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是否存在關聯貸款、拆分貸款、冒名貸款、現金收支、賬外收取息費、賬外經營、(變相)抽逃資本金等行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貸的個人或者單位發放貸款;是否涉及「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 6. 不良資產清收。排查小貸公司不良資產處置是否符合《關於規範金融業不良資產清收行為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9〕4號)有關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7. 業務合作。排查小貸公司開展第三方合作情況,是否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是否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是否將核心業務(簽訂合同、發放貸款、回收貸款、貸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無融資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增信或者變相增信服務;第三方機構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費。 8. 涉案涉訴。排查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情況,是否因「掃黑除惡」、「互金整治」、非法集資等被調查或立案審查。排查小貸公司法律訴訟情況,重點關注小貸公司作為被告案件情況,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訴訟;了解小貸公司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業務糾紛、處置不良資產等情況。 (二)分類處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處罰細則(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2〕58 號)、《關於建立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市場退出機制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4〕36 號)等文件要求,對存在違規違法經營的小貸公司開展分類處置。具體分類處置措施為: (1)整改類。存在違規經營行為,但未達到市場退出條件的;經營狀況持續惡化,已不具備經營基本條件,但股東願意充實資本金、改善經營狀況的。由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後驗收合格的,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後,保留經營資格,允許繼續經營;整改後驗收不合格的,納入退出類。 (2)退出類。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且股東不願或者無能力改善的;違規違法經營達到市場退出情形的;整改驗收不合格的。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終止經營資格,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置。各地要監督已經終止經營資格的小貸公司及時完成市場退出。對已被終止經營資格後,仍以原小貸公司名義經營相關業務的,要會同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嚴厲打擊,切實維護地方金融市場秩序。 二、引導合法合規經營 (一)堅持發展定位。小貸公司要圍繞服務「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的定位,堅持「小額、分散」的經營原則和「靈活、便捷」的業務特色,嚴守「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監管要求,進一步做優做精主營業務,更好地為「三農」、中小微企業和科技創新發展提供特色化、差異化的金融服務。 (二)合理確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小貸公司可與借款人自主協商合理確定利率水平,鼓勵小貸公司按照目標客戶差異實行差別化利率,優先向優質客戶發放低利率貸款。 (三)規范設立分支機構。農村小貸公司原則上僅限在注冊地設區市范圍內開展業務。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監管評級 AA級及以上、注冊資本金達到原注冊地和分支機構設立地綜合要求,分支機構設立地應具備新設小貸公司條件),經原注冊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地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批准,可跨區域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其所在地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原注冊地監管部門協助監管。 (四)規范經營行為。小貸公司要嚴格按照各項監管要求開展業務,全面、真實填報經營數據信息,及時向監管部門報送各類風險情況以及對公司經營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情況;不得違反《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103 號)相關規定進行融資、開展業務;不得超出批準的經營業務范圍和經營區域范圍開展業務;嚴格按照有關標准進行客戶分類,不得通過虛假 客戶分類方式提升相關業務佔比;規范開展各項創新業務,不得虛假、誇大宣傳誘導客戶;不得接受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個人或者單位委託發放貸款(股東自有合法資金委託貸款、政府部門以委託貸款方式託管的產業發展/引導基金等政府性資金、企業集團以委託貸款的方式開展的集團內部獨立法人之間的資金歸集和劃撥業務除外);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提供資金發放貸款;要充分了解貸款客戶償付能力,有效防範借款人過度借貸行為;嚴禁賬外向貸款客戶收取息費、保證金等;嚴禁涉及「高利貸」「現金貸」「首付貸」「套路貸」等違規違法經營行為;不良資產清收要依法合規,嚴禁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以暴力、恐嚇、侮辱、騷擾等非法方式催收貸款。 三、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一)明確監管職責。各設區市、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具體負責轄區內小貸公司的監管工作,審核股東和高管人員資格,審核轉報上級監管部門負責審批(備案)的申請事項,審核(備案)除銀行貸款外的融入資金,審批涉及公司名稱、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營業場所、組織章程、高管人員等變更事項,建立並落實舉報制度,組織開展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等工作。各地要將真實性、合規性檢查作為監管工作重點;突出防範行業外溢性風險,加強對有外部負債小貸公司的日常監管。縣(市、區)地方金融監管局(金融辦)的監管職責分工由各設區市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確定監管人員。各地要根據《省金融辦關於印發〈江蘇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員工作規則(試行)〉的通知》(蘇金融辦發〔2013〕74 號)要求,結合轄區內小貸公司發展情況合理配置監管力量,明確本單位小貸公司監管工作負責人和具體監管人員,每家小貸公司要明確一名主監管員和一名輔助監管員,監管人員(包括監管工作負責人、具體監管人員、主監管員、輔助監管員等)應簽訂監管責任書。小貸公司監管人員要勤勉盡責,按照監管員工作規則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定期通過業務監管系統開展非現場檢查,監測分析轄區內小貸公司經營狀況,有針對性地開展現場檢查。監管人員對所監管小貸公司監督檢查不力,對違規行為不予制止,對重大風險隱患知情不報,或者因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所監管小貸公司出現重大風險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三)及時處置風險。各地要加大日常監管頻度和現場檢查力度,防範化解風險隱患,對日常監管和專項風險排查中發現的各類違規違法行為及風險隱患,要及時處置化解,並將有關情況報告上級監管部門。各地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公安等單位溝通對接,了解小貸公司及其股東涉案涉訴情況,綜合研判分析小貸公司是否合法合規經營;加大與當地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的聯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轄區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協同處置違法違規機構。 (四)提升監管水平。各地要積極開展監管人員業務培訓,不斷提升監管人員業務能力。通過業務合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會計師事務所、信用評級公司、徵信公司等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作用,不斷提升行業監管水平;充分發揮行業協會職能,加強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積極輔助監管工作。不斷完善監管技術,積極藉助業務監管系統監測預警和統計分析功能輔助進行監管,提升行業監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