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
法律分析:1. 違反市場准入規定的法律責任。
2. 違反經營管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3. 違反誠實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
4. 違反提交財務資料義務的法律責任。
5. 補充性制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2)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6)拒絕執行本法第37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不按照規定提供實踐中包括拒絕提供、遲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實等情形。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2. 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
一、《中國人民銀行法》
商業銀行法是為了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規滲前范商業銀行的行為,提高信貸資產質量,加強監督管理,保障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維護金融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規。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