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央行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和銀監會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有何不同
這是兩個部門監管和管理也范圍決定的。人行所說的金融機構是廣義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監會作為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他對銀行的監管職能是從人行分離出來的,他所面對的也就是銀行金融機構。
這個都是常規不需要什麼專門規定。
上面說的監管和管理范圍你可以看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
② 為什麼普通自然人不能設立金融機構
個人是不具備開設要求的,因為個人的風險很大。
我們國家是不允許個人開設銀行金融機構的。開設銀行金融機構的要求是很高的,個人往往是不具備開設要求的,而且個人的風險撒很大的。開設銀行金融機構必須是要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企業參與投資,並按照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來設立,要有完善的管理經營制度。
③ 國家為什麼嚴打金融
國家嚴打金融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一、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市場的穩定直接關繫到國家經濟的健康運行。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金融風險逐漸顯現,如非法金融活動、金融欺詐、惡意逃廢債等問題,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因此,國家通過嚴打金融,打擊各類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犯罪行為,維護金融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保障金融市場的穩定。
二、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融市場中的不規范行為往往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一些金融機構和個體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利益,導致消費者面臨巨大的金融風險。國家嚴打金融的目的之一是保護消費者權益,通過打擊金融欺詐、誤導銷售等行為,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防範金融風險
金融市場具有一定的風險性,如果風險積累到一定程度,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對國家經濟造成嚴重影響。國家通過嚴打金融,旨在及時發現和化解金融風險,防止風險擴散和傳染。通過打擊非法金融活動和金融犯罪,加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防範金融風險的積累和爆發。
綜上所述,國家嚴打金融是為了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權益,防範金融風險。這一舉措對於促進國家經濟的長期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④ 國家為什麼打擊民間金融機構
官方的說法是為了維護市場秩序,不過說實在話,國有銀行的操作也未必都規范,這一行利潤挺大的,那些利益集團恐怕不會放手
⑤ 國家對非金融機構不得進行資產管理工作的規定啥時候發啊
你好,這個央行發這個還是有很多需要待改進的,畢竟對資產管理工作的金融機構既不能一刀切,又不能不監管,畢竟市場有需求嘛。
現在也有許多的大型單位比如陸金所、宜人貸這樣的不知道算不算是金融機構的企業在從事這方面的資產管理業務。
畢竟在市場方面,老百姓也確實有金融投入的需求。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到你!
因為當前還處於徵求意見的范疇,還不是正式實施的措施
網際網路平台如果與金融機構合作,且資金流向是金融機構的話,應該算不上違規。
在824網貸監管細則出台後,細則明確規定,網貸機構不能代銷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所以不少平台陸續下架了金交所產品和一些資管產品。
但理財通、京東金融、360你財富、VB錢包-理財、涌金錢包、網信、聚寶匯這些互金平台,仍在發售資管產品,你能說它違規了,但你能忽視它的創新嗎?
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國家的規定是高於金融機構的利率的利息必須加回來
金融機構是指經營金融業務的經濟組織。金融機構將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轉移給貸款的企業和個人,是資本在市場上流通的重要中介。金融機構包括以下型別: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險公司、基金會或基金公司、信託機構、政策性金融機構等。
銀行是金融機構,是經營貨幣商品受信與授信業務;發行信用貨幣、管理貨幣流通、充當信用中介、調劑資金餘缺、辦理貨幣存貸與結算業務的金融機構。銀行是現代金融業的主體,是現代經濟執行的中樞。
非銀行金融機構? 所謂非銀行金融機構是指不經營一般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主要提供專門的金融服務和開展指定范圍內的業務,一般不具有創造信用的功能。
就是能提供融資的公司,如集團企業的財務公司。
根據公司具體的業務性質決定,如果涉及公開、非公開募集資金,必然需要牌照;如果不涉及,則不需要,也不是金融機構。
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檔案,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資產管理公司的叫法起源於央企,以前許多央企都成立了內部的資產管理公司,實際就是內部籌資融資機構。2000年左右,央行對這些公司進行了規范,現在都叫財務公司了,作用不變,但有銀監會的正式批文,算內部金融機構,不能對外營業,只能集團內籌融資,並按央行規定收取不高於央行規定的利息和手續費。還有一種資產管理公司是銀行資產剝離時成立的。1999年,受香港金融危機的影響,為了加入WTO和規范銀行經營,央行對旗下的四大國有銀行進行了不良資產的剝離,先後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如工商行的叫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銀行的叫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建行的叫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等等,其宗旨是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並進行後續管理與處置。這些公司均不屬於金融機構。.請各位高手幫個忙
財務公司是經營部分銀行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范圍大多是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提供分期付款形式的貸款和抵押貸款業務。在當代,西方國家的財務公司還兼營外匯、聯合貸款、包銷證券、財務及投資咨詢服務等。財務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間的借入資金。 從源頭上說,財務公司是某企業集團內部的為了資金結算和客戶大量產品的購買提供分期貸款而設立的,後來隨著業務的發展,經營范圍和服務物件逐漸增加,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受銀監會管轄。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
借貸,最高人民法院,企業,中國人民銀行,利息,商業銀行
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借貸的相關法律規定
1、《商業銀行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2、《商業銀行法》第十一條設立商業銀行,應當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3、《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1998年7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五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4、《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5、《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6月28日)第六十一條
「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6、1990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個問題第2條規定:
「名為聯營實為借貸,違反了有關金融法規,應當確定合同無效。除本金可以返還外。對出資方已經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另一方處以相當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罰款。」
7、1996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規定:
「對企業之間相互借貸的出借方或者名為聯營、實為借貸的出資方尚未取得的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依法向借款方收繳。」
8、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覆》規定:
「企業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屬無效合同。對於合同期限屆滿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1990」27號《關於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4條第(2)項的有關規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款利息未約定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借款人未按判決確定的期限歸還本金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3號)
「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一)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二)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三)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四)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⑥ 政府監管銀行金融機構的主要原因有哪些監管法規為什麼不能無限擴張
政府監管銀行金融機構的主要原因是
1 中國的國體決定,且在國際上也有規定要求央行的存在,而中國的銀行金融機構也是由央行監管的,但其中的一些措施和資本主義國家不同。
2.由於現代的經濟環境和中國的經濟發展並未達到發達國家,且中國的市場化並未真正有效,而資本市場並不發達,不完善。若不監管金融機構的話,風險較大。
3.由於我國的銀行大部分還是國有性質的,若不監管就代表著人民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監管法規若無限擴張就表明 監管的權力無限擴大,在市場之上, 而現在中國的經濟也是商品市場經濟,若在市場之上,必定會引起市場的波動,進而影響經濟、政治、社會穩定。
而且市場是一隻看不見的手,是可以較為有效對經濟進行反饋從而帶動經濟的進步,市場的作用也不容忽視。
大晚上的就想到這么多了-。-
⑦ 我果現在存不存在私人的金融機構,國家法律是否允許私企進入金融或者銀行業
第十二條 設立商業銀行,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設立商業銀行,還應當符合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十三條 設立全國性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設立城市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一億元人民幣,設立農村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五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應當是實繳資本。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審慎監管的要求可以調整注冊資本最低限額,但不得少於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四條 設立商業銀行,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的商業銀行的名稱、所在地、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五條 設立商業銀行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填寫正式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章程草案;
(二)擬任職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證明;
(三)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四)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份;
(五)持有注冊資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的資信證明和有關資料;
(六)經營方針和計劃;
(七)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的資料;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第十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商業銀行,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經營許可證,並憑該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