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上海市委辦公廳和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提出了19條具體措施,旨在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全文如下:
為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要求,堅持穩中求進的工作總基調,確保金融服務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上海將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的優勢,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些措施旨在確保民營企業獲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融資待遇,擴大融資規模,降低融資成本,緩解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激發民營經濟活力,推動民營經濟的發展壯大。
具體措施如下:
一、發揮貨幣信貸工具的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1. 實施定向降准和再貸款政策,支持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的民營企業。
2. 增加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簡化審核程序,提高辦理效率。
3. 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
4. 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降低融資成本。
二、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5. 落實公平信貸原則,取消對民營企業的歧視性要求,確保貸款利率和條件公平。
6. 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激勵商業銀行增加對民營企業的信貸。
7. 優化貸款期限和流程,提高民營企業融資效率。
8. 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
9. 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提高信用貸款比重。
三、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10. 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利用科創板等平台提供融資機會。
11. 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功能,為科技創新企業提供更多融資機會。
12. 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增加財政資金投入,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
四、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13. 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支持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創新信貸產品。
14. 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擴大政策性擔保規模,支持民營企業發展。
15. 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和多樣化支付方式。
16. 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紓困基金作用,支持私募基金參與風險化解。
17. 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加強信息披露,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
五、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18. 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
19. 加強監督檢查,確保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Ⅱ 如何讓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敢貸、願貸、能貸」
民營企業融資難一直存在,相比國企有政府的背書和兜底,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加市場化,融資難、成本高。這種情況很難在根本上改變,牽涉到更深層次的原因。但是也在積極尋求解決這種矛盾的方法。
這些政策出台以後,情況有多改觀,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貸款(包括單戶授信1000萬以下的小微企業貸款及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主經營性貸款)余額9.7萬億元,同比增長17.6%,增速比上年末高2.4個百分點。1月份增加2109億元,增量是上年同期的2.6倍;2019年1月,新發放的1000萬以下小微企業貸款利率平均水平為6.16%,環比下降0.12個百分點,比上年同期下降0.21個百分點;截至2019年1月末,普惠小微貸款支持小微經營主體2165萬戶,1月份增加26萬戶,同比多增7萬戶。可以看出,最近幾個月對小微企業的貸款金額有較大提升,利率也有所降低。主做股權設計、並購,業余股民,愛好搏擊更多好文,歡迎點贊關注
Ⅲ 金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措施
法律分析:中央出台了8個方面90項措施支持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渡過難關,起到了顯著效果。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又提出多項支持政策,特別是「強化穩企業的金融支持」,延期還本付息政策再延長至明年3月底,直接降低其固定支出。同時要求大型商業銀行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增速要高於40%。針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抵押物少、擔保不足的情況,特別提出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資擔保覆蓋面並明顯降低費率,進一步提高了民營中小微企業的貸款可得性,解決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的流動性不足問題,這些措施對他們生存下來至關重要,對民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 第三條 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
(七)從戰略高度抓緊抓好信息服務平台建設。依法開放相關信息資源,在確保信息安全前提下,推動數據共享。地方政府依託國家數據共享交換平台體系,抓緊構建完善金融、稅務、市場監管、社保、海關、司法等大數據服務平台,實現跨層級跨部門跨地域互聯互通。健全優化金融機構與民營企業信息對接機制,實現資金供需雙方線上高效對接,讓信息「多跑路」,讓企業「少跑腿」。發展各類信用服務機構,鼓勵信用服務產品開發和創新。支持徵信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利用公共信息為民營企業提供信用產品及服務。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
(八)採取多種方式健全地方增信體系。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引領作用,推動各地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建設和業務合作。政府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應堅持准公共定位,不以營利為目的,逐步減少反擔保等要求,對符合條件的可取消反擔保。對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規模增長快、戶數佔比高的商業銀行,可提高風險分擔比例和貸款合作額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民營企業和小微企業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引導基金或信用保證基金,重點為首貸、轉貸、續貸等提供增信服務。研究探索融資擔保公司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
(九)積極推動地方各類股權融資規范發展。積極培育投資於民營科創企業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持創投基金發展的稅收政策。規范發展區域性股權市場,構建多元融資、多層細分的股權融資市場。鼓勵地方政府大力開展民營企業股權融資輔導培訓。
Ⅳ 上海出台19條措施加強金融服務民企
6月11日下午,中共上海市委辦公廳、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了《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銀行上海分行、上海銀保監局、上海證監局關於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方案》。該《方案》共提出了19條工作措施,全文如下:
為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切實加強對上海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提出如下實施方案。
一、明確總體要求
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和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原則,按照上海加快建設「五個中心」、全力打響「四大品牌」和推動高質量發展要求,發揮金融市場齊全、金融機構集聚優勢,深入推進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多方合力,綜合施策,實現各類所有制企業在融資方面得到平等待遇,確保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服務得到切實改善,融資規模穩步擴大,融資效率明顯提升,融資成本逐步下降並穩定在合理水平,民營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得到有效緩解,充分激發上海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推動上海民營經濟不斷發展壯大。
二、發揮貨幣信貸工具導向支撐作用,引導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力度
(一)充分發揮定向降准、再貸款等定向調控功能。認真落實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將不少於100億元的再貸款額度聚焦用於科技創新、先進製造業等重點領域民營小微企業。商業銀行運用再貸款資金發放的民營企業貸款加權平均利率要低於運用其他資金發放的同期同檔次貸款加權平均利率。引導開發性、政策性銀行運用抵押補充貸款資金加大對科技創新和外貿領域民營企業的信貸投放力度,有效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二)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對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不設單張和總額限制,對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票據再貼現重點傾斜。力爭每年辦理民營企業和科技型小微企業再貼現超過150億元。依託上海票據交易所再貼現系統,進一步簡化審核程序,提高再貼現辦理效率,盤活存量,用好用足限額。
(三)強化對宏觀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依託宏觀審慎評估和信貸政策導向效果評估,強化對調控工具實施效果的考核,建立完善民營企業信貸專項評估指標,引導商業銀行加大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力度。對支持成效突出的商業銀行,在人民銀行金融機構評級中予以體現,在200億元常備借貸便利額度內優先給予流動性支持。
(四)提升民營企業跨境金融服務水平。商業銀行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依託自由貿易賬戶,為民營企業開展的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更加便捷的本外幣跨境結算服務。商業銀行要為有需求的民營企業提供多模式、更優惠的跨境貿易融資支持,降低民營企業資金成本。商業銀行可按照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海外引進人才開立境外個人自由貿易賬戶,並按照規定提供與其境內外就業和生活相關的各項金融服務。
三、推動商業銀行多措並舉,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
(五)落實民營企業公平信貸原則。商業銀行在貸款審批中,不得對民營企業設置歧視性要求。同等條件下,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貸款利率和貸款條件保持一致。金融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實施公平信貸專項考核,形成貸款戶數和金額並重的考核機制。明確民營企業貸款統計口徑,按季監測商業銀行民營企業貸款情況。商業銀行在新發放公司類貸款中,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貸款比重。研究出台新一輪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和獎勵政策,增強商業銀行對民營企業信貸投放積極性。
(六)完善績效考核機制和盡職免責制度。商業銀行要提高民營企業金融業務在全行的考核分值權重,加大正向激勵力度,將民營企業業務考核指標完成情況和監管政策落實情況納入監管考核評價體系。落實授信盡職免責制度,重點明確對分支機構和基層人員的盡職免責認定標准和免責條件,將授信流程涉及的人員全部納入盡職免責評價范疇。
(七)優化民營企業貸款期限和流程。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合理設置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研發適合中長期項目和購置固定資產用途的貸款產品。積極探索建立貸款全流程限時制度,按照業務類別,對民營企業貸款辦理時限做出明確承諾,精簡耗時環節。商業銀行要結合自身實際,將一定額度信貸業務審批權下放至分支機構。
(八)加大續貸政策落實力度。商業銀行要在守住風險底線基礎上,加強續貸產品開發和推廣,面向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推廣無還本續貸模式。合理提高續貸業務在民營企業貸款中的比重,簡化續貸辦理流程,支持正常經營的民營企業融資周轉「無縫銜接」。對貸款到期有續貸需求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提前主動對接。
(九)創新民營企業信用融資產品。落實「中小企業千家百億信用融資計劃」,未來3年內,為優質民營中小企業提供信用貸款和擔保貸款200億元。把主業突出、財務穩健、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信用良好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合理提高信用貸款比重。發揮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增信作用,不斷創新服務民營企業的貸款擔保產品,對民營中小微企業擔保貸款中信用貸款比重不低於90%。深化銀保合作機制,更好發揮保險對民營企業融資的增信分險功能。商業銀行要進一步加強金融科技應用,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數據和外部徵信數據資源,積極探索和推廣線上信用貸款業務模式。
四、發揮上海多層次資本市場優勢,拓寬民營企業直接融資渠道
(十)支持民營企業上市融資和債券融資。配合推進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注冊制,支持上海民營科創企業在科創板上市。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新三板上市掛牌、並購重組和再融資。開展上市掛牌培訓輔導和政策服務,建立市、區兩級擬上市掛牌企業資源庫,積極培育上市掛牌資源。支持民營企業發行公司債、企業債、創新創業債、私募可轉債等債務融資工具。支持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通過創設信用風險緩釋工具、擔保增信等方式,支持暫時遇到困難但有市場、有前景、技術有競爭力的民營企業發債融資。
(十一)提升區域性股權市場的功能。支持上海股權託管交易中心做精做強「科技創新板」,探索完善與上海證券交易所等多層次資本市場合作對接機制。研究設立「文化創意板」。充分利用上海自貿試驗區制度創新優勢,探索境外股權、債權等多種融資方式。
(十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民營企業。從2019年起,連續3年每年增加財政資金10億元,補充上海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加強對初創期民營企業的直接融資支持。實施差異化管理,逐步放鬆對創業投資機構注冊和更名的管制。壯大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實力,推動形成千億資金規模的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保險公司通過投資民營企業股權、債權、資產支持計劃等形式,為符合要求的民營企業提供長期低成本資金支持。鼓勵金融機構設立並購基金,支持民營企業並購重組,做大做強做優。進一步加強稅收政策宣傳,幫助符合條件的創投企業、有限合夥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和天使投資個人及時享受稅收優惠。
五、持續優化金融營商環境,提升民營企業金融服務可得性和便捷性
(十三)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應用。進一步優化上海銀稅互動信息服務平台功能,有序增加實時查詢納稅信用信息項目。加大市場監管、社保等公共信用信息對商業銀行的開放力度,向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開放實時查詢信息接入埠,加強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設,促進商業銀行利用有效整合信息加大信貸產品創新力度。加強對商業銀行合規使用信用信息的監管,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加大信貸投放力度的成效。持續推動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接入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加大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力度。支持浦東新區、嘉定區建設國家社會信用體系示範區。
(十四)健全地方增信體系。支持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與國家擔保基金和我市其他擔保機構開展再擔保業務合作,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形成國家、市、區三級政策性擔保體系,全方位支持民營企業發展。加快落實市中小微企業政策性融資擔保基金規模擴大至100億元,將民營大中型企業納入擔保業務范圍,不斷優化擔保業務流程,提高擔保風險容忍度,有效提升融資擔保規模。
(十五)提升支付結算服務能力。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開戶便利,開辟多元化電子渠道受理開戶預約,不斷提升民營企業開戶審核效率。商業銀行要為民營企業提供多樣化支付方式,提高資金周轉效率。支持有代收代付業務或集團公司業務需要的民營企業通過開戶銀行,以入網企業身份接入我市支付結算綜合業務系統,提高民營企業資金使用效率。鼓勵民營企業與金融機構在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數據挖掘等方面開展合作。
(十六)化解民營企業流動性風險。發揮100億元上市公司紓困基金作用,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選擇合適標的開展投資,視情逐步擴大基金規模。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通過金融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為符合經濟結構優化升級方向、有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提供流動性。對暫時遇到困難的民營企業,商業銀行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不盲目抽貸、斷貸。加快清理我市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嚴防新增拖欠。
(十七)推動民營企業合規經營。民營企業要依法合規經營,主動做好信息披露,積極改善信息不對稱問題。嚴格區分個人家庭收支與企業生產經營收支,規范會計核算制度。加強自身財務約束,科學安排融資結構,規范關聯交易管理,不逃廢金融債務。引導和支持商會建立誠信承諾制度和企業家信用檔案,指導幫助失信企業開展信用修復,為金融支持提供必要基礎條件。
六、加強部門協同,強化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組織保障
(十八)完善協同機制。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工作納入我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推進機制職責范圍,不定期召開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形成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和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合力。
(十九)加強監督檢查。國家在滬金融管理部門加強對轄內行業的指導和監督,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地方類金融機構服務民營企業進行引導和督促,地方國資管理部門指導市管金融機構落實服務民營企業的監管要求。加強統計監測和考核評估,適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我市金融服務民營企業政策落實情況評估。對貫徹執行不力的,依法依規予以嚴肅問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地實施。
Ⅳ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