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征言 探索設置首席數據官
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徵求意見稿)》明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制度性探索,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首席數據官。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建立數據治理體系,制定和實施問責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首席數據官任職資格許可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要求。
近日,銀監會就銀行業如何充分發揮數據價值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治理指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指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治理,提高數據質量,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提升經營管理水平,全面向高質量發展轉變。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指引》明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制度性探索,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首席數據官。
加強數據治理推動高質量發展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數據已經成為銀行的重要資產和核心競爭力,充分發揮數據價值,用數據驅動銀行發展,提高銀行經營質效,具有重要意義。高質量數據是提升銀行經營管理效率、提升監管效能的重要基礎。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已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數據的基礎性戰略意義,要求深化數據在各行業的應用。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從國際上看,美國、歐盟以及一些國際組織正積極開展數據治理實踐。銀行業在我國經濟中扮演重要角色。開展數據治理,充分發揮數據價值,既是積極主動對接國家政策的需要,也是銀行業全面向高質量發展轉變的需要,將有助於更好地發揮銀行業在經濟中的作用。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指出,當前,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數據質量存在較多問題,主要表現為數據准確性和完整性欠缺,時效性和適應性不足。從目前情況看,數據質量問題一方面阻礙銀行業金融機構向高質量方向發展,另一方面影響了監管效率,數據治理亟待加強。
在此背景下,為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治理,充分發揮數據價值,全面向高質量發展轉變,銀監會起草了該《指引》。
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
《指引》著重從以下五方面引領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數據治理。一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數據治理納入公司治理范疇,並將數據治理情況與公司治理評價和監管評級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會應當制定數據戰略,審批與數據治理相關的重大事項,督促高級管理層提升數據治理有效性,對數據治理承擔最終責任。
二是明確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制度性探索,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首席數據官。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層負責建立數據治理體系,制定和實施問責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立首席數據官。首席數據官任職資格許可應符合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的相關要求。
三是明確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良好數據文化,樹立數據是銀行重要資產和數據應真實客觀的理念與准則,強化用數意識,遵循依規用數、科學用數的職業操守。業務部門應當負責本業務領域的數據治理,管理業務條線數據源,確保准確記錄和及時維護,落實數據質量控制機制,執行監管數據相關工作要求。
四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數據應用,發揮數據價值,實現數據驅動銀行發展,強調數據應當成為經營管理尤其是風險管理的重要依據。
五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適應大數據時代需要,強化數據安全意識,依法合規採集數據,防止過度採集、濫用數據,依法保護客戶隱私。
來源: 每日經濟新聞
B. 關於進一步做好<保險公司治理報告>報送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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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金融工作情況報告的意見和建議
對金融工作情況報告的意見和建議有積極應對國際金融風險;防範化解國內金融風險;進一步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加快金融法治建設。
1、積極應對國際金融風險。建議金融主管部門加強綜合研判,堅持底線思維,充分考慮各種可能情況。
2、防範化解國內金融風險。建議完善各金融主管部門協同監管的工作機制,健全綜合評估和專項審計;堅持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源頭監控,推進金融風險監管治理模式由事後風險應急處置向事前風險監測、監管、預防轉變,強化金融活動全過程監管。
3、進一步優化金融供給結構。建議加強政策指導,引導金融企業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宗旨,發展符合實體經濟需求的金融機構、金融產品、金融服務,加強民營企業、中小微企業融資政策保障,提高貸款貼息、保險補償等政策效能。
4、加快金融法治建設。建議加快金融立法步伐。盡快開展金融法律修法和涉金融規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推動構建全覆蓋、多層次、效用好的金融法律體系。
金融工作的重要性:
金融工作是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力量。金融穩定是經濟穩定的基礎,也是社會發展的保障。金融工作需要具備足夠的風險防範能力,以減少系統性風險和金融不穩定的發生。金融監管機構的設立和完善、風險管理和投資決策等方面的科學運用都需要有資深的金融從業人員的支持。
金融工作對於個人財富管理同樣具有重要的作用。個人財富管理的基礎是投資風險的控制和資產的增值。金融工作提供了投資理財、信用卡等金融產品和服務,讓個人可以更加科學地管理自己的財富,獲得更穩健的資產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