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 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第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第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第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第八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第十二條 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⑵ 銀行業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什麼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
你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將兌換的殘缺、污損人民幣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這是銀行業考試題,希望對你有幫助。
⑶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章金融機構反洗錢義務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金融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⑷ 發銀行詢證函的目的是什麼,不是很明白這個概念
銀行詢證函是向銀行發函詢證銀行存款、銀行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等情況,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銀行函證及回函,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後,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所收到的詢證函,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過程。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是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銀行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序之一,銀行函證回函對於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的基礎上,審慎考慮實施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靠。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切實防範風險、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4)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擴展閱讀
一、高度重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
銀行函證及回函,是注冊會計師在獲取被審計單位授權後,直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出詢證函,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所收到的詢證函,查詢、核對相關信息並直接提供書面回函的過程。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是夯實市場主體會計信息質量、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途徑。
銀行函證是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的核心程序之一,銀行函證回函對於注冊會計師在審計工作中識別財務報表錯誤與舞弊行為至關重要。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內部控制、防範風險。
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充分認識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重要性。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履行職責,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的基礎上,審慎考慮實施函證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可靠。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加強內部控制,切實防範風險、承擔社會責任、提升服務意識,高度重視並做好銀行函證的回函工作。
二、強化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管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的要求實施銀行函證程序。在實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具體業務的需要,從《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選擇適當的銀行詢證函格式,並嚴格按照操作指引的要求操作、填寫。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詢證函(包括回函)中所列信息嚴格保密,僅用於執業目的。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規范銀行函證回函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操作指引進行回函。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操作指引要求提供資金池等創新業務相關信息。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明確業務牽頭部門和各函證事項的業務主管部門,建立統一牽頭、分工負責的內部管理機制和工作流程,完善對函證回函工作的內部控制,對回函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有效實施授權和制衡機制,分離不相容的職責。
加強回函用章管理,明確回函用章,鼓勵使用有防偽功能的電子印章;按照操作指引要求,認真校驗詢證函印章;加強回函的復核控制,建立完備的回函操作記錄;進一步通過內部審計、內控評價等方式對回函工作進行內部監督和問責。
三、切實提升回函服務質效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提升服務意識,進一步改進函證回函工作質量和效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收到符合規定的詢證函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將回函直接回復會計師事務所或交付跟函注冊會計師。
在採用紙質方式回函的情況下,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銀行詢證函原件上確認、填寫相關信息並簽章。如銀行業金融機構因詢證函不符合規定拒絕回函,應當在收到詢證函3個工作日內通知會計師事務所,以保證回函效率。
會計師事務所對回函真實性有疑慮或回函內容不完整、回函不及時的,可向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反映,上級行或集中處理部門應及時督促被詢證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或直接予以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官方網站公布銀行函證受理部門、聯系方式及地址。
四、推動回函集中處理和數字化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函證回函工作,並於2023年1月1日前實現集中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逐步完善信息系統建設,爭取實現匯總提供企業在本機構的所有相關業務信息。鼓勵具備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第三方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基於安全、可靠、效率的原則推動函證數字化工作。
五、加強監督管理和行業自律
財政部門依法對注冊會計師的銀行函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銀行保險監管部門依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回函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回函工作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銀行保險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採取監管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注冊會計師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中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充分履行行業自律職責,定期組織研究、擬訂操作指引;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注冊會計師之間加強溝通交流,及時回應行業的問題與意見;研究推動函證數字化建設工作。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應當公示接受函證回函的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和聯系方式,並代表會計師事務所反映銀行函證方面的訴求。中國銀行業協會應當公示集中處理函證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名單、具體負責部門和聯系方式,加強函證業務的自律管理。
本通知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參照適用本通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收到資產評估機構等其他第三方機構依法獲取企業授權後發出的銀行詢證函,可以參照本通知要求辦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銀行詢證函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財政部 銀保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行函證及回函工作的通知
⑸ 故意損壞人民幣的處罰
故意毀損人民幣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無償為公眾兌換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挑剔殘缺、污損的人民幣,並將其交存當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支付給金融機構,金融機構不得將殘缺、污損的人民幣對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一)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製作、仿製、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