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4s店貸款服務費合法嗎
法律分析:4S店貸款服務費不合法。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是不合法的,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法律依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
第十四條 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貳』 為什麼貸款買車限定保險
為什麼貸款買車會限定保險?
貸款買車時,金融機構為降低風險,通常會要求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這樣做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一、風險控制
貸款購車的金融合同中,保險公司對於放貸方來說是風險控制的手段之一。放貸方希望通過購買特定保險來確保車輛的財產安全,減少因車輛損失或其他風險事件導致的損失。通過指定保險公司,放貸方可以更有效地管理和監控風險。
二、合作機制
金融機構與某些保險公司之間可能存在合作關系。這種合作模式使得金融機構能夠推薦客戶購買特定保險產品,從而獲取一定的經濟利益或優惠政策。此外,金融機構也更傾向於與其有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產品,因為它們可能更為可靠。
三、簡化流程
對於貸款購車的客戶來說,金融機構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貸款、保險等。這樣簡化了購車流程,方便了消費者。通過指定保險公司,金融機構可以簡化流程中的多個環節,提高服務效率。
詳細解釋:
貸款購車時,保險作為貸款條件的一部分,其目的是為了保障放貸方的權益。當消費者通過貸款方式購買車輛時,放貸方需要確保車輛的安全和價值得到保障。如果車輛發生意外事故或損失,保險公司將承擔相應責任,從而降低放貸方的風險。此外,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也是基於雙方互利的原則。金融機構通過推薦客戶購買特定保險產品,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或優惠政策支持;而保險公司則通過提供保險服務來獲取市場份額和利潤。對於消費者來說,雖然貸款購車時可能需要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車險,但這也帶來了流程上的便利。消費者無需自己再去尋找合適的保險公司和保險產品,而是可以直接通過金融機構的服務來一站式解決所有問題。這樣的服務模式對於繁忙的消費者來說是非常有吸引力的。
總之,貸款買車限定保險是為了保障放貸方的權益、簡化購車流程以及基於金融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合作模式而設定的。同時,消費者在選擇購買車輛時也應該了解相關條款和政策,選擇最適合自己的保險產品。
『叄』 奧迪汽車金融貸款需要手續費嗎
原則上不需要但是這是4s店公開的霸王條款,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交通出行團隊殷俊律師分析認為:金融服務費是具備資質的金融機構才能收取的費用,4S店作為車輛銷售以及售後服務的營業場所是沒有權利收取的,應該退還。
「這個不管4S店是不是提前明確告知了,都不能收,因為本身4S店就沒有資質收取這筆費用。」
2000塊錢的續保押金,殷俊律師認為,同樣也不能收取。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3)購車限定金融服務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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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認為,經銷商收取金融服務費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存在諸多違規問題。
中國汽車流通協會常務理事賈新光認為,金融服務費純屬經銷商巧立名目進行亂收費,不當得利應予退還。
「沒有事前明確告知要交納金融服務費,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有的是事前告知了,但其實也是一個霸王條款,消費者根本沒有選擇權,要辦理車貸只能選擇交服務費。
此外,這筆收費不開具發票,甚至直接進入了私人賬戶,這就涉及偷稅漏稅問題。」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紹平說。
『肆』 金融服務費合法嗎
金融服務費不合法。
汽車製造商金融公司在委託銷售公司向客戶推銷汽車金融貸款之中產生的各類成本。
具體如下:
1、境內銷售汽車的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建立完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體系,保證相應的配件供應,提供及時、有效的售後服務,嚴格遵守家用汽車產品三包召回等規定,確保消費者合法權益;
2、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3、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本企業網站或經營場所公示與其合作的售後服務商名單。
【法律法規】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 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准,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第十六條 供應商、經銷商應當在交付汽車的同時交付以下隨車憑證和文件,並保證車輛配置表述與實物配置相一致:
(一)國產汽車的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
(二)使用國產底盤改裝汽車的機動車底盤出廠合格證;
(三)進口汽車的貨物進口證明和進口機動車檢驗證明等材料;
(四)車輛一致性證書,或者進口汽車產品特殊認證模式檢驗報告;
(五)產品中文使用說明書;
(六)產品保修、維修保養手冊;
(七)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憑證。第二十四條 供應商可以要求經銷商為本企業品牌汽車設立單獨展區,滿足經營需要和維護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對經銷商實施下列行為:
(一)要求同時具備銷售、售後服務等功能;
(二)規定整車、配件庫存品種或數量,或者規定汽車銷售數量,但雙方在簽署授權合同或合同延期時就上述內容書面達成一致的除外;
(三)限制經營其他供應商商品;
(四)限制為其他供應商的汽車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後服務;
(五)要求承擔以汽車供應商名義實施的廣告、車展等宣傳推廣費用,或者限定廣告宣傳方式和媒體;
(六)限定不合理的經營場地面積、建築物結構以及有償設計單位、建築單位、建築材料、通用設備以及辦公設施的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搭售未訂購的汽車、配件及其他商品;
(八)干涉經銷商人力資源和財務管理以及其他屬於經銷商自主經營范圍內的活動;
(九)限制本企業汽車產品經銷商之間相互轉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