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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風險管理

發布時間:2024-12-24 20:51:56

① 財金(2015)56號文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

文件如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一章,總則一條會推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商業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規范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經營行為資產公司合規經營穩健運行根據金融企業,

財務規則等相關規定製定本辦法,一二條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信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實施股份制改革後繼續試用第三條本辦法所稱。

非金融機構指出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的各類金融機構之外的境內企業法人也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喬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指非金融機構所有幹部能為其帶來經濟利益和帶來的經濟利益低於賬面價值,

已經發生價值貶損的資產,包括債權類不良資產,錢那不良資產實物類不良資產以及各類金融機構作為中間人受託管理其他法人和自然人財產形成的不良資產等,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不良資產,第五條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以下簡稱飛機業務。

以下基本原則依法合規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各類經營行為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商業化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和處置,由資產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決策自擔風險自負盈虧服務實體經濟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可採取多種經營手段,

做好問題項目和問題,企業的風險化解提升企業資產質量優化資源配置實體,經濟實現良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風險可控產公司應本著審慎經營的管理理念,建立健全風險管。

(1)非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管理體系有效控制業務風險實現健康可持續發展第二章范圍和條件調資產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方式,包括搜狗投資小託管理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方式,第七條資產公司管理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可採取多種手段,包括禽獸追償轉讓債務,

重組資產整合資產置換債權,轉股權追加投資公投資咨詢財務顧問以及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可的手段八條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應符合以下條件真實資產客觀存在且對應的基礎經濟行為真實發生相關要素明確,具體可和的。

可證實有效資產屬於國家法律法規允許轉讓的范圍街景,資產權屬關系能夠得到教益相關方的認可源權利,人已經履行完畢,約定給付義務,不存在履約糾紛,不存在不可轉讓,他優先受償權超過訴訟時效約束等權利瑕疵,

第九條存在下列情況的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資產公司不得收購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收購的資產,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資產,債務人和擔保人為國家機構的資產資產公司放棄追究擔保責任的除外,其他經監管部門認定不得收購的資產十條。

②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管理辦法

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特製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網路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其他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支付服務。網路支付包括但不限於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同時,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企業,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申請人需具備特定條件,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擁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符合要求的出資人、高級管理人員、反洗錢措施、支付業務設施、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風險管理措施、營業場所、安全保障措施等。


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申請人及其主要出資人需符合相關條件,如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連續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等受過處罰。


申請人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書面申請、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財務會計報告、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高級管理人員履歷材料、申請人及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申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公司注冊資本、股權結構、主要出資人名單、持股比例、財務狀況、擬申請的支付業務、營業場所、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等事項。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機構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主要出資人、合並或分立、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等事項,應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和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支付機構應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支付機構應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應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應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支付機構應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支付機構應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支付機構應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支付機構應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支付機構應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支付機構應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詢問、查閱、復制、檢查等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支付機構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業銀行有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等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支付機構有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等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支付機構有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等情形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2)非金融機構風險管理擴展閱讀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今日在網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全文,辦法規定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該方法已經2010年5月19日第7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③ 第三方支付新規的非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本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本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
第三條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
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條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託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託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
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經特別許可的除外。
第五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循安全、效率、誠信和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六條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反洗錢的有關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本辦法所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機構。
第八條《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為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三)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錢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業務設施;
(七)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第九條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千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本辦法所稱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包括申請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從事支付業務,或客戶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辦理支付業務的情形。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調整申請人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外商投資支付機構的業務范圍、境外出資人的資格條件和出資比例等,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十條申請人的主要出資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請日,連續為金融機構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或連續為電子商務活動提供信息處理支持服務2年以上;
(三)截至申請日,連續盈利2年以上;
(四)3年內未因利用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為違法犯罪活動辦理支付業務等受過處罰。
本辦法所稱主要出資人,包括擁有申請人實際控制權的出資人和持有申請人10%以上股權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書面申請,載明申請人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組織機構設置、擬申請支付業務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驗資證明;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支付業務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反洗錢措施驗收材料;
(八)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九)高級管理人員的履歷材料;
(十)申請人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資人的相關材料;
(十二)申請資料真實性聲明。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後按規定公告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的注冊資本及股權結構;
(二)主要出資人的名單、持股比例及其財務狀況;
(三)擬申請的支付業務;
(四)申請人的營業場所;
(五)支付業務設施的技術安全檢測認證證明。
第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項申請,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資料報送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審查批準的,依法頒發《支付業務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擬於《支付業務許可證》期滿後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中國人民銀行准予續展的,每次續展的有效期為5年。
第十四條支付機構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在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前報中國人民銀行同意:
(一)變更公司名稱、注冊資本或組織形式;
(二)變更主要出資人;
(三)合並或分立;
(四)調整業務類型或改變業務覆蓋范圍。
第十五條支付機構申請終止支付業務的,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書面申請,載明公司名稱、支付業務開展情況、擬終止支付業務及終止原因等;
(二)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支付業務許可證》復印件;
(四)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業務信息處理方案。
准予終止的,支付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批復完成終止工作,交回《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本章對許可程序未作規定的事項,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4〕第3號)。 第十七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支付業務許可證》核準的業務范圍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核准范圍之外的業務,不得將業務外包。
支付機構不得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十八條支付機構應當按照審慎經營的要求,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支付機構應當確定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
第二十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支付業務統計報表和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
第二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
支付機構應當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並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從事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及其分公司應當分別到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
支付機構的分公司終止支付業務的,比照前款辦理。
第二十三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時,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務費向客戶開具發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戶備付金金額開具發票。
第二十四條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
支付機構只能根據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轉移備付金。禁止支付機構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備付金。
第二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在客戶發起的支付指令中記載下列事項:
(一)付款人名稱;
(二)確定的金額;
(三)收款人名稱;
(四)付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五)收款人的開戶銀行名稱或支付機構名稱;
(六)支付指令的發起日期。
客戶通過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相應的銀行結算賬號。客戶通過非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支付的,支付機構還應當記載客戶有效身份證件上的名稱和號碼。
第二十六條支付機構接受客戶備付金的,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備付金。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支付機構只能選擇一家商業銀行作為備付金存管銀行,且在該商業銀行的一個分支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支付機構應當與商業銀行的法人機構或授權的分支機構簽訂備付金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支付機構應當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備付金存管協議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信息資料。
第二十七條支付機構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義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只能將接受的備付金存放在支付機構開立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十八條支付機構調整不同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由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對支付機構擬調整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余額情況進行復核,並將復核意見告知支付機構及有關備付金存管銀行。
支付機構應當持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出具的復核意見辦理有關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的頭寸調撥。
第二十九條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並按規定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
對支付機構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相關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備付金存管銀行應當予以拒絕;發現客戶備付金被違法使用或有其他異常情況的,應當立即向備付金存管銀行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及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支付機構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的比例,不得低於10%。
本辦法所稱客戶備付金日均余額,是指備付金存管銀行的法人機構根據90日內支付機構每日日終的客戶備付金總量計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文件,並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機構明知或應知客戶利用其支付業務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停止為其辦理支付業務。
第三十二條支付機構應當具備必要的技術手段,確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賴性,支付業務處理的及時性、准確性和支付業務的安全性;具備災難恢復處理能力和應急處理能力,確保支付業務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支付機構應當依法保守客戶的商業秘密,不得對外泄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支付機構應當按規定妥善保管客戶身份基本信息、支付業務信息、會計檔案等資料。
第三十五條支付機構應當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對支付機構的公司治理、業務活動、內部控制、風險狀況、反洗錢工作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發布)。
第三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採取下列措施對支付機構進行現場檢查:
(一)詢問支付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被檢查事項作出解釋、說明;
(二)查閱、復制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藏匿或毀損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三)檢查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及相關賬戶;
(四)檢查支付業務設施及相關設施。
第三十八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辦理部分或全部支付業務:
(一)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50%;
(二)有重大經營風險;
(三)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九條支付機構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四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審查批准《支付業務許可證》的申請、變更、終止等事項的;
(二)違反規定對支付機構進行檢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
(四)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商業銀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暫停或終止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
(一)未按規定報送客戶備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況等信息資料的;
(二)未按規定對支付機構調整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頭寸的行為進行復核的;
(三)未對支付機構違反規定使用客戶備付金的申請或指令予以拒絕的。
第四十二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給予警告或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建立有關制度辦法或風險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規定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
(三)未按規定公開披露相關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報送或保管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變更事項的;
(六)未按規定向客戶開具發票的;
(七)未按規定保守客戶商業秘密的。
第四十三條支付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一)轉讓、出租、出借《支付業務許可證》的;
(二)超出核准業務范圍或將業務外包的;
(三)未按規定存放或使用客戶備付金的;
(四)未遵守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備付金比例管理規定的;
(五)無正當理由中斷或終止支付業務的;
(六)拒絕或阻礙相關檢查監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機構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危害支付服務市場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十四條支付機構未按規定履行反洗錢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依據國家有關反洗錢法律法規等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中國人民銀行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五條支付機構超出《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限繼續從事支付業務的,或者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
第四十六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但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且已獲批準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支付業務,注銷其《支付業務許可證》;申請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不得再次申請或參與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支付業務的非金融機構,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1年內申請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
第四十九條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④ 什麼是非金融企業

前言:很多人對於金融這個詞彙一定不會感到陌生,也有很多大學畢業的學生想到金融機構上班,認為金融企業是一個非常具有前途的企業。那麼什麼是非金融企業呢?

三、結語

非金融機構和金融機構其實是兩個相對立的概念,不過兩者在社會和企業發展都是很重要的。不管是金融企業還是非金融企業都需要有一個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只有這樣才能夠讓企業在進行風險管理的時候規范風險給自己帶來的影響。

⑤ 財金(2015)56號文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

財金(2015)56號文規定了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管理辦法,旨在推動資產公司的商業化轉型和可持續發展,確保合規經營。該辦法適用於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家公司,以及實施股份制改革後的長城和東方。非金融機構是指監管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監管之外的企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良資產指的是這些機構的資產價值低於賬面價值且已發生貶損。資產公司收購和處置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簡稱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需遵循依法合規、商業化運作原則,由公司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同時需採取多種經營手段來優化資源配置,實現風險可控和經濟效益最大化。

該辦法要求資產公司在進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時,需確保資產真實存在、基礎經濟行為真實,且不存在法律限制、權屬糾紛等問題。同時,禁止收購國家禁止或涉及國家安全、敏感信息的資產,以及債務人和擔保人屬國家機構等特殊情況。通過建立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確保業務的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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