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銀行自願上崗承諾書範文
我鄭重承諾,本人自願遵守中國工商銀行《管理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管理人員廉潔從業承諾辦法》,嚴格執行廉潔從業各項規定,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股東、我行的利益以及員工合法權益。
一、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禮品、宴請、以及旅遊、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三)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託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以委託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託理財以及投資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
(六)利用知悉或掌握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我行知識產權以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謀取私利;
(七)違反規定多佔住房,或者違反規定買賣經濟適用房、租賃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八)將我行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業務營銷費用和禮品禮金,以及因我行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二、不私自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個人或借他人名義經商辦企業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二)在金融企業、我行關聯企業以及與我行有貸款融資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三)違反規定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
(四)未經批准兼任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准兼職的,違反規定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五)離職或者退休後三年內,在與原任職單位有業務關系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單位經營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三、不濫用職權,損害國家和出資人的利益。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程序和授權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二)違反規定辦理兼並、重組、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三)違反規定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託理財、處置或核銷資產、引進技術和設備、采購商品和購買服務、招標投標等;
(四)未經批准或者經批准後未辦理保全國有資產的法律手續,以個人或其他名義用我行資產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入股、購買金融產品、
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五)設立或者使用「小金庫」;
(六)未經董事會和上級人事主管部門授權或批准,決定本級行領導班子成員的薪酬待遇和其他現金收入;
(七)超越董事會、上級行授權許可權,或者違反決策程序,決定捐贈、贊助事項。
四、不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要求或者指使錄用、提拔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學習、培訓、旅遊等費用,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出國(境)定居、留學、探親等向個人或者機構索取資助;
(三)妨礙涉及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案件的調查處理;
(四)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五)默許、縱容、授意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以本人名義謀取私利;
(六)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或者管理人員之間利用職權相互為對方及上述人員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七)使我行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與本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我行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八)違反規定為本人、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發放貸款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九)按照規定應當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而沒有迴避。
五、不鋪張浪費、揮霍公款、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未經批准在公務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超過規定標準的接待,或者超過規定標准報銷招待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
(二)違反規定決定或者批准興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准配備、使用辦公用房、公務用車和辦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佔用客房供個人使用;
(四)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
(五)使用信用卡、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六)不按照規定公開職務消費情況;
(七)用公款旅遊或者變相用公款旅遊;
(八)私用因公獲取的各種形式的.俱樂部會員資格;
(九)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十)違反規定用公款購買商業保險,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
六、不脫離實際,弄虛作假,損害群眾利益和黨群干群關系。不從事下列行為:
(一)虛報工作業績以及隱瞞不報或者遲報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問題;
(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榮譽、職稱、學歷學位、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三)大辦婚喪喜慶事宜,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借機斂財;
(四)默許、縱容配偶、子女以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五)漠視員工正當要求,侵害員工合法權益;
(六)從事有悖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動。
七、不違反規定選拔任用管理人員。不從事《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檢查辦法(試行)》(工銀黨〔20xx〕81號)明確禁止的行為。
八、不從事違反廉潔從業規定的其他行為。
本人將恪守上述承諾,自覺接受組織和員工監督。如有違反,願意接受相關處理。
承諾人:xx
20xx年x月x日
Ⅱ 銀行幹部成長地迴避怎麼理解
任職迴避。
總體要求、履職迴避工作對象范圍、任職迴避、業務迴避、迴避程序、工作落實、迴避懲戒《指導意見》的核心內容:區分銀行保險機構員工中的關鍵人員和普通員工,分別明確其在任職和業務經營等環節的迴避方式和程序,並對相關制度機制建設、懲戒措施等作出規定。
Ⅲ 中國銀監會行政處罰辦法(2015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規范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行為,維護銀行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違法、違規行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辦法實施。
前款其他單位是指除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對銀監會批准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構以及前二款金融機構在境外實施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辦法。第四條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
違法、違規行為的認定應當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依據。第五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實行調查、審理和決定相分離的行政處罰制度:
(一)監督檢查部門負責立案、調查取證、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二)行政處罰委員會負責審議決定行政處罰案件、決定是否公開行政處罰相關信息;
(三)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理、組織聽證和行政處罰委員會審議會議,根據審議會議的決定製作、送達行政處罰文書、監督行政處罰的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立卷存檔。
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設在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法律部門。暫未設立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的,由法律部門履行其職責。第六條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
(四)責令停業整頓;
(五)吊銷金融許可證;
(六)取消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
(七)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既可適用於對機構的處罰,也可適用於對個人的處罰。
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是指實施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人員不得參與、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與業務等相關活動,不得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勞動或勞務關系。第七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時,應當依法對直接負責的董(理)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法律責任,區別不同情形給予行政處罰。第八條當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因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違法或不當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九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參與行政處罰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申請迴避。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權申請其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或本案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迴避應當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決定。銀監會派出機構行政處罰委員會主任委員是否迴避由其上一級機構決定。
迴避決定作出前,有關工作人員應當暫停對案件的調查處理,有特殊情況的除外。第十條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要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構及時糾正。第十一條銀監會建立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加強行政處罰統計分析工作。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有關行政處罰信息錄入行政處罰信息管理系統。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和機構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工作人員的處罰情況。
Ⅳ 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履職迴避辦法
法律分析:在地域迴避方面,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不得在本人成長地直接提任派出機構正職或紀委正職。在任職迴避方面,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的,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本人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5%以上(含)股份的,不得在直接監管該機構的崗位工作,並規定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辭去公職或退休後到直接監管過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任職或兼職的限制期限。在公務迴避方面,重點對銀監會系統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管評級、現場檢查、行政處罰和其他重要監管活動中存在親情及利害關系的情況進行了規范。另外,對長期在同一關鍵崗位及同一部門任職時間較長的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也作出了交流任職或崗位輪換的規定。
法律依據:《銀監會機關工作人員履職迴避實施細則》 第七條 職務迴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需要職務迴避的局級幹部,由本人向上一級主管領導提出迴避申請,由上一級主管領導審核,報會主席審批後,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二)需要職務迴避的處級以下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逐級報部門主要負責人,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向組織人事部門提出在本部門予以職務調整的意見,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在本部門職務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人事部門商其他部門調整安排。(三)本人未提出職務迴避申請的,由其上一級主管領導或部門主要負責人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按照人事任免程序辦理任免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