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稅法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自然人借款可比照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按此規定,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需要企業的自有資金解決。
(1)企業所得稅向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企業借款利息記賬
在新會計准則的要求下,在進行短期借款,以短期借款為例,來進行一下借款利息的記帳。比如,一家企業向工商銀行進行借款,款額是100萬,時間是三個月,利率是9%,財務人員進行做賬處理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當取得借款時,可以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同時,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0萬。當產生利息可以進行計提利息,也可以不做計提的利息,到期的直接支付款項有兩個方面。
一是如果不計提利息的話,在到期以後可以在直接支付時計入短期借款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二是如果要按月來進行計提利息時,在第一個月預提利息時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0.75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0.75萬,以第一個月為例,連續幾個會計分錄都是一樣;
當到期要進行歸還借款利息時,可以計入短期借款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100萬,計入應付利息或是預提費用會計科目的借方,金額是2.25萬,同時計入銀行存款會計科目的貸方,金額是102.25萬。
⑵ 企業所得稅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怎樣計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調增還是調減啊!求教會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⑶ 借款利息在計算企業所得稅的時候如何處理
根據稅法的規定:
1、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自然人個人取得的利息所得,應當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因此,企業向自然人股東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借款本金在企業注冊資本50%以內的部分,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超過規定利率計算的利息支出部分、以及超過規定借款本金而發生的利息支出部分,不得扣除。同時,企業應當就向自然人支付的利息支出(指實際支付的數額,包括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的部分和不得扣除的部分)按20%的稅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⑷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所以這個提法不正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可以扣除
⑸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企業所得稅扣除
,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 貸款利率 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公司向個人借款支付的利息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稅前扣除。值得提醒的時,公司向個人借氏此高款支付的利息時,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依照20%稅率計算繳納 個人所得稅 ,有支付利息的單位代扣代繳。. 1、個人和公司扒族簽定一個 借款協議 ,把借款額、時間期限、利息寫明。 2、所發生的利息支出可殲尺以進入財務費用。 3、超過企業所得稅 納稅標准 的部分,年底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⑹ 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前扣除項目有哪些,怎麼扣除
一、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具體項目,要在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在稅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
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或補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可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准備金。
企業壞賬準的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10)資產損失
(11)匯兌損益
(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3)住房公積金
(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5)研究開發費用。納稅人發生的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不論可否形成無形資產,不需要資本化。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的,可加計扣除實際發生額的50%。
(16)其他扣除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
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補充: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
、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
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准(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
費用超過或高於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⑺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7)企業所得稅向非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