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保險,它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是依靠什麼來區分的
金融機構,主要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它們各自具有獨特的功能和區分標志。首先,從監管角度來看,它們分別由不同的機構負責,保險由保險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保監會)管理,銀行業務則由銀行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監管,證券市場則由證券業監督和管理委員會(證監會)監督。
其次,社會角色上,保險扮演著穩定經濟、促進發展和風險管理的角色,是一種保障和理財工具,幫助個體和家庭抵禦風險。銀行則主要作為資金的匯聚和分配平台,是個人和企業的資金存儲和融資中心,提供的服務通常較為穩健,但收益相對較低。證券市場則聚焦於資本的流動和企業的直接融資,是高風險高收益的投資場所。
風險程度方面,保險是最為安全的,因為壽險公司不會破產,而銀行雖然理論上可能倒閉,但在現實中這種情況罕見。相比之下,證券的風險較高,包括公司倒閉的風險。
社會地位上,保險因其穩健性和重要性被賦予最高地位,銀行次之,證券則因其風險性而社會地位較低。在交易方式上,保險通過嚴謹的保險合同進行,銀行以存款和貸款為主要形式,而證券則是通過股票、基金等金融工具進行買賣,每種交易方式都有其法律保障。
總的來說,金融機構之間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監管機構、社會功能、風險特性以及交易方式等方面。理解這些差異有助於我們更好地理解和利用這些金融服務。
⑵ 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工作,促進金融機構審慎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有效管理和控制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相關風險,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機構。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適用本辦法。第四條金融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受託機構、信用增級機構、貸款服務機構、資金保管機構、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機構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和信貸資產證券化相關法律文件的約定,履行相應職責,並有效地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相關風險。第五條銀監會依法對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未經銀監會批准,金融機構不得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或者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活動。第二章市場准入管理第六條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是指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的金融機構。第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信貸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通過設立特定目的信託轉讓信貸資產,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
(三)對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具有合理的目標定位和明確的戰略規劃,並且符合其總體經營目標和發展戰略;
(四)具有適當的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選任標准和程序;
(五)具有開辦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六)最近三年內沒有從事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不良記錄;
(七)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是指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因承諾信託而負責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並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者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第九條信託投資公司擔任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
(三)自營業務資產狀況和流動性良好,符合有關監管要求;
(四)原有存款性負債業務全部清理完畢,沒有發生新的存款性負債或者以信託等業務名義辦理的變相負債業務;
(五)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和經營業績,到期信託項目全部按合同約定順利完成,沒有挪用信託財產的不良記錄,並且最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六)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信託業務操作流程、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
(七)具有履行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職責所需要的專業人員、業務處理系統、會計核算系統、管理信息系統以及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八)已按照規定披露公司年度報告;
(九)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十條信託投資公司申請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資格,應當向銀監會提出申請,並且報送下列文件和資料(一式三份):
(一)申請報告;
(二)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資本證明和重新登記完成三年以上的證明;
(三)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操作規程、會計核算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
(四)管理特定目的信託財產的業務主管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和履歷;
(五)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六)申請人自律承諾書;
(七)銀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