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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公司金融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2025-03-30 21:34:04

㈠ 盤點銀行理財糾紛案例

案例1:民生銀行北京分行假理財案


2017年4月中旬,民生銀行北京航天橋支行被爆出“假理財”案,涉案金額約16.5億元。該案系航天橋支行行長張穎使用偽造的理財合同和銀行印章,騙取客戶的理財資金。張穎通過控制他人賬戶作為資金歸集賬戶,編造虛假投資理財產品和理財轉讓產品,其本人或指使支行個別員工尋找目標客戶,非法募集客戶資金用於個人支配,有一部分用於投資房產、文物、珠寶等領域,所募集資金未進入民生銀行賬務體系。



案例2:招商銀行代銷10億理財產品違約


2013年9月,招行售賣一款理財產品據宣稱投向聯想旗下基金項目,收益在11-13%左右。2016年9月到期未能退出,展期一年後2017年9月仍未兌付。


這款產品共投資了6個項目,其中,3個項目已經實現退出;但對融眾小貸(二期)、中聯重機、上海譽豐的投資,則未能實現退出,到2018年年初仍未退出,此事被各大媒體曝光後招商銀行稱不存在報道中提及的違約情況,他們在向投資者推介該產品時就產品的投資風險進行了充分的揭示,所有投資者對此亦進行了書面確認。


案例3:浦發銀行代銷理財產品違約


2018年10月,浦發銀行代銷的一款理財產品被曝違約。該產品源於2016年9月至11月飛馬投資先後發行的4期私募可交換債,票面利率3%,債券期限3年。西部利得基金隨之設立了“西部利得-飛馬分級資產管理計劃”1至5號基金專戶產品投資了其中三期可交換債,合計規模15億元,產品A級份額均由浦發銀行代銷,總代銷規模約為11.25億元。後該可交換債違約,西部利得基金設立的5個基金專戶產品踩雷,浦發銀行代銷部分違約規模超過6億元。有投資者表示,浦發銀行客戶經理在向其銷售時違規將之稱為保本產品。還有投資者稱,浦發銀行在銷售時並未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金融類產品銷售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簡稱“雙錄”),直到違約事件發生後才緊急補錄。”


以上就是關於銀行理財糾紛案例的相關分享,送給想要理財的小夥伴們,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哦!

㈡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國光大銀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戶經理部原客戶經理。胡某因自己經手的人民幣200萬元貸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達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軍(已判刑)催要未果,遂與王軍合謀騙取錢財用於歸還所欠貸款及個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銀行客戶部經理的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存款後交給王軍,王軍則提供虛假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再由胡某轉交存款單位的手段,多次共騙取人民幣近3000萬元,案發前歸還人民幣近1000萬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過他人介紹,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騙取蘇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將人民幣1000萬元存入光大銀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的身份取得該公司人民幣1000萬元本票一份交給王軍,並向蘇富特公司提供虛假的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和銀行進賬單。後王軍將該錢款以蘇富特公司的名義在廣東發展銀行南京城東支行開設通知存款,並偽造該公司的印鑒章,將錢款轉移。為掩蓋騙取存款的事實,胡某三次支付給蘇富特公司「利息」合計人民幣97萬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
裁判
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南京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胡某案發前已經以支付利息名義給付蘇富特公司人民幣97萬余元,不應計入犯罪數額,故其金融憑證詐騙犯罪數額應認定為人民幣1900餘萬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後自首,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胡某與王軍共謀,由王軍通過他人聯系存款單位並騙取其信任,胡某以銀行工作人員身份上門吸儲,取得被害單位開出的金融票證,並將票證交王軍,由王軍利用偽造的存款單位印章將款取出,同時,胡某將王軍偽造的光大銀行白下支行單位存款開戶證實書、銀行進賬單交存款單位,使存款單位誤認為存款已經存入本單位在光大銀行開設的賬戶。在整個詐騙過程中,雖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銀行工作人員,但其沒有向被害單位出具任何單位委託證明,被害單位僅憑中間人及其本人的介紹,誤認為其是代表銀行進行吸儲工作;亦未在其銀行的辦公地點接待過被害單位,或辦理過任何手續;犯罪所得錢款均未進入本單位,其給被害單位出具的相關銀行憑證也均系偽造。被告人胡某在實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銀行工作人員外,其所有的行為及後果均與光大銀行無關,光大銀行不應對其犯罪後果承擔責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為與其職務無必然聯系。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的行為。票據和銀行結算憑證是辦理支付結算的工具,是銀行、單位和個人憑以記載賬務的會計憑證,是記載經濟業務和明確經濟責任的一種書面證明。據中國人民銀行文件規定,單位定期存款開戶證實書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向存款單位開具的人民幣定期存款權利憑證,其性質上是一種金融憑證,它與存單同樣起到存款證明作用。中國工商銀行乙類轉賬支票、電匯憑證、進賬單和出口結匯憑證均屬銀行結算憑證。進賬單的第一聯收賬通知,是銀行為收款人收妥款項後,出具給收款人的證明款項已收入其賬戶的憑證,應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
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罪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訴。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認為,一審判決定性錯誤,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屬從犯;並提出胡某的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胡某退繳贓款12萬元,結合自首情節,希望二審對胡某減輕處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認為,上訴人胡某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假的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公共財物1900餘萬元,並且造成實際損失1700餘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且屬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予嚴懲。在共同犯罪中,上訴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後自首。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准確,審判程序合法。針對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實及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進賬單」屬其他銀行結算憑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認定胡某的行為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正確的。在金融憑證詐騙犯罪中,胡某主觀上對王軍利用偽造的銀行開戶證實書及銀行進賬單實施詐騙行為明知且態度積極、主動,客觀上利用其銀行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上門吸儲並以高息作誘餌,致使多次詐騙得逞,最終造成被害單位的巨額損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應屬主犯。原審判決根據胡某犯罪事實及自首情節,對其量刑適當。鑒於胡某親屬在二審期間主動為其退繳了所得贓款12萬元,依法可對其減輕處罰,對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辯護意見予以採納;上訴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有關規定,認定上訴人胡某犯金融憑證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公安機關已追繳的贓款人民幣144萬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親屬為其退繳的贓款人民幣12萬元發還被害人單位蘇富特軟體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㈢ 未來應收賬款登記鬧爭議!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管理辦法》「拯救」民生銀行

在未來應收賬款登記爭議中,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與廣州鋼鐵控股有限公司等各方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例,揭示了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業務的復雜性與法律問題。此案主要圍繞民生銀行對名信公司的應收賬款質押權,是否享有優先受償權進行探討。通過詳細分析法院觀點,展示了未來應收賬款登記的法律原則與實務操作。

案件中,民生銀行與名信公司簽訂了兩份應收賬款最高額質押合同,旨在為名信公司提供總額6000萬元的授信。質押的應收賬款涵蓋了廣鋼公司、金邦公司及陽光公司等債務人,期限為2013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盡管實際融資期限僅為6個月,民生銀行在操作中並未對質押應收賬款的債務人進行再次盡職調查,導致了法律爭議的發生。

法院判決認為,兩份質押合同並非新設質權,而是對原有質押內容的變更。這一判斷基於質押財產價值不變以及應收賬款的未來預期收益性質。即使在實際操作中出現了爭議,法院強調了登記錯誤的救濟途徑以及未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對質押登記效力的影響。法院最終駁回了廣州鋼鐵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確認了民生銀行對廣鋼公司應收賬款的優先受償權。

郭強律師團隊指出,為避免類似操作風險,未來應收賬款登記變更時應注重盡職調查,確保融資申請人出具變更申請書,並在登記系統中清晰描述變更登記與前登記的關系。同時,應明確未來應收賬款業務的不確定性邊界,包括基礎合同雙方簽署等待履行、合同要素明確的未來履行可能性以及特定化、明確化和可操作化的條件。

在此背景下,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正確維權流程、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的必要性以及應收賬款質押與所有權的區別等法律問題,成為關注焦點。未來應收賬款的允許業務不確定狀態,要求在特定化、明確化和可操作化的框架內進行操作。同時,正確處理質押登記錯誤、未通知債務人等情形,對於維護質權人的利益至關重要。

㈣ 巴林銀行倒閉案例分析

賬戶上的交易,因為自己兼任清查職權而可以隱瞞,但追加的保證金卻是無法隱藏的。

1995年1月18日,日本神戶大地震,其後數日,東京日經指數大幅度下跌,里森一方面遭受了更大的損失,另一方面購買更龐大數量的日經指數期貨合約,希望日經指數會上漲到理想的價格範圍。1月30日,里森以每天1000萬英鎊的速度從倫敦獲得資金,已買進了3萬份日經指數期貨,並賣空日本政府債券。

1995年2月23日,在巴林期貨的最後一日,里森對影響市場走向的努力徹底失敗。日經股價收盤降到17885點,而里森的日經期貨多頭風險部位已達6萬余份合約;其日本政府債券在價格一路上揚之際,其空頭風險部位亦已達26000份合約。里森為巴林所帶來的損失,在巴林的高級主管仍做著次日分紅的美夢時,終於達到了86000萬英鎊的高點,造成了世界上最老牌的巴林銀行終結的命運。

(4)銀行公司金融案例分析擴展閱讀:

巴林銀行倒閉的相關情況:

1、巴林銀行破產的直接原因是新加坡巴林公司期貨經理尼克·里森錯誤地判斷了日本股市的走向。1995年1月份,日本經濟呈現復甦勢頭,里森看好日本股市,分別在東京和大阪等地買進大量期貨合同,希望在日經指數上升時賺取大額利潤。

2、1995年1月17日突發的日本阪神地震打擊了日本股市的回升勢頭,股價持續下跌。巴林銀行因此損失金額高達14億美元,這幾乎是巴林銀行當時的所有資產,這座曾經輝煌的金融大廈就此倒塌。

3、巴林銀行集團破產的消息震動了國際金融市場,各地股市受到不同程度的沖擊,英鎊匯率急劇下跌,對馬克的匯率跌至歷史最低水平。巴林銀行事件對於歐美金融業的隱性影響不可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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