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金融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有
在涉案存款、匯款的凍結、劃撥方面,金融機構依法負有協助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實施強制的法定義務,如果不依法履行,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金融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
1. 違反市場准入規定的法律責任。
2. 違反經營管制規定的法律責任。
3. 違反誠實經營和審慎經營義務的法律責任。
4. 違反提交財務資料義務的法律責任。
5. 補充性制裁措施。
二、責任追究主體
根據《行政強製法》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金融機構的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在我國主要是指「一行三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三會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日常監管。
三、責任承擔主體及其責任形式
金融機構未依法協助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這里的處分是指金融機構的內部紀律處分,即由該機構對責任人員依據內部規章制度進行懲戒,如扣除工資、獎金、調離核心崗位等。
金融機構違法將執行款項劃入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由金融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其改正,並處以違法劃撥款項兩倍的罰款;對直接負責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由中國銀監會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銀監會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批准設立分支機構的;
(2)未經批准變更、終止的;
(3)違反規定從事未經批准或者未備案的業務活動的;
(4)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貸款利率的。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中國銀監會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2)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3)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4)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5)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6)拒絕執行本法第37條規定的強制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按照規定提供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所謂不按照規定提供實踐中包括拒絕提供、遲延提供、提供不完全和提供不真實等情形。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43條至第46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1)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2)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3)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❷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接受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四)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累計交易金額以客戶為單位,按資金收入或者支出單邊累計計算並報告。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需要可以調整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大額交易報告標准。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❸ 小貸公司是不是金融機構 利息超過多少不受法律保護
小貸公司是金融機構,利息超過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小貸公司屬性: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這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規定,並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和監管的。它們受國家相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利息保護范圍:
❹ 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的規定你了解嗎
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的規定確實存在,但具體執行和監管仍需完善。
一、基本法律框架
商業銀行:根據中國銀監會發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商業銀行需按照公平、公正原則確定利率水平和服務價格,這意味著商業銀行在制定手續費時要遵守市場化原則,不能任意提高。
證券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中國證監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原則確定服務價格。這是對證券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基本法律約束。
保險公司: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指出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約定價錢,但並未詳細界定何為「合理」的手續費標准,導致保險公司在收取手續費方面存在一定的自由度。
二、存在的問題
名目繁多:消費者普遍反映,銀行卡年費、賬戶管理費、交易手續費等各種名目繁多的收取項目給他們帶來了不小的經濟壓力。
標准不一:不同金融機構、不同地區甚至不同業務員之間的手續費標准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導致消費者難以判斷何為合理。
監管不足:盡管有相關法律法規存在,但由於具體可執行性較差以及監管力度不足,金融機構在收取手續費方面仍存在諸多漏洞與隱患。
三、建議與措施
完善法規: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提高法規的具體可執行性,以更好地約束和規範金融機構的行為。
加強監管:監管部門應加大對金融機構收取手續費的監管力度,確保金融機構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維護消費者權益。
行業自律:建立行業自律組織,鼓勵金融機構自覺遵守行業規范,提高服務質量,降低不合理手續費。
信息披露:強化信息披露機制,要求金融機構在收取手續費前充分告知消費者相關費用信息,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
四、消費者建議
作為普通投資人或用戶,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在選擇使用各種金融產品或服務時仔細審查合同內容、了解相關費用規定,並保留有效的投訴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