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稅務局返回的三代手續費是否繳稅
是這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條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並可按所扣稅款的2%取得手續費。本文將對企業根據上述規定所取得的手續費所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分析,企業取得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主要涉及營業稅、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
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代理業屬於服務業稅目徵收范圍。因而,對於企業所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嚴格意義來講應按服務業中的代理業繳納營業稅,實務處理中卻常因該筆收入是從稅務機關取得而模糊了征稅概念。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但因該政策的適用主體是儲蓄機構,因而,實際操作中各地並沒有普遍對「三代」企業就此款項徵收營業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也有部分省市對此行為已經作出征稅規定,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於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納稅問題的函》(桂地稅函[2009]446號)明確規定,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取得手續費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從上述分析來看,企業取得代扣代繳手續費應該繳納營業稅。
個人所得稅
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對於返還手續費在發放給個人時是否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通常是將所有發放給個人的手續費都作為免徵個人所得稅進行處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上述規定足以說明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也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而如果公司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省市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如:《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2007]263號)規定,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其免稅范圍界定為: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擴大范圍發放的手續費獎勵,仍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B. 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代扣代繳義務人百分之二的手續費,是給單位還是個人
是給單位的,單位作為代扣代繳義務人,對於幫助稅務局徵收稅款起到了幫助的作用,版與此同時也佔用了一權定的企業資源,所以稅局才會拿出代扣代繳總額的2%作為手續費,獎勵給單位,以便彌補這部分佔用的資源。所以,這筆錢是獎勵給單位的。
C. 手續費返還,財稅如何處理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稅哪些稅要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內加強代扣代收代容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的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不繳納增值稅。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D. 稅務局給企業的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企業應該怎麼用
單位自由支配,可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第6條第6款之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拓展資料
個人所得稅(person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英國是開征個人所得稅最早的國家,1799年英國開始試行差別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到了1874年才成為英國一個固定的稅種。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既包括居民納稅義務人,也包括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完全納稅的義務,必須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國家對本國公民、居住在本國境內的個人的所得和境外個人來源於本國的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在有些國家,個人所得稅是主體稅種,在財政收入中占較大比重,對經濟亦有較大影響。
免徵額:
公眾對「起征點」存在誤解。正確的說法應該是「個人所得稅免徵額」。「起征點」與「免徵額」有著嚴格的區別:
所謂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征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征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征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征稅。
所謂免徵額是在征稅對象總額中免予征稅的數額。它是按照一定標准從征稅對象總額中預先減除的數額。免徵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徵額部分征稅。
E. 收到的個稅返還應計入什麼科目
收到是計入"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個稅返還是指付給的2%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發放給具體辦稅人員的手續費獎勵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計入營業外收入,不上營業稅。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代扣代收稅款手續費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2%比例執行;代征稅款手續費按照代征協議中規定的比例支付(最高不得超過5%)。各級國稅局機關財務部門應根據計征部門提供的《代征代扣稅款結報單》原件和代征稅款協議作為辦理付款手續的原始憑證,同時,財務部門還應據實填寫《代扣代收和代征稅款手續費領款單》。
F. 關於企業發放三代手續費的個稅問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內手續費管理的通》(容財行[2005]365號)第六條第(六)款規定,「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單位取得的代扣代繳手續費可用於獎勵相關工作人員。辦稅人員從事與代扣代繳稅款相關工作的,其取得的手續費獎勵款免徵個人所得稅。
需要特別提示的是,對於免徵個人所得稅的手續費,應僅指辦理代扣代繳手續的相關人員按規定所取得的扣繳手續費。如果企業將此款項作為獎金或者集體福利性質獎勵給非相關人員,則應並入該員工當期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G. 企業代扣代繳了增值稅稅款,可以申請手續費返還嗎
二樓說,「做個獎來金錶 財務人員源分,」這是可以的。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並且,發給個人還不必繳個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但是作為「其他應付款」稅務機關 是不認可的。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因而,對於企業取得的該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中,對於用於該項工作的支出也同時計入到支出中,參與企業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
H. 個人所得稅手續費返還的錢是給企業還是給財務人員阿有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阿請高手們給個網址鏈接。
沒有明確規定,以前返回現金都是歸財務人員的。但現在走公司帳上財務人員也不好弄啊。
不過看這個文件,理論上還是應該歸個人的。
對於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返還手續費的用途是有明確規定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規定,「三代」單位取得手續費收入應單獨核算並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稅發[1995]065號)規定,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這兩個規定明確了手續費返還收入應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或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對於返還手續費在發放給個人時是否應該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通常是將所有發放給個人的手續費都作為免徵個人所得稅進行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第二條規定,個人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 存款利息昕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I. 國稅發[1995]065號廢止後還有沒有個稅返還
有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六)『三代』單位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該單獨核算,計入本單位收入,用於『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 。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於企業取得代扣個人所得稅代手續費返還,從用途上講應該有兩種,一種是用於代扣代繳工作的管理性支出,另一種是用於獎勵有關工作人員。
關於個人取得該筆手續費的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二、下列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五)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二條規定「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
(9)財行365號金融機構手續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代扣代繳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征免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31號)第一條規定「根據《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的法規,儲蓄機構代扣代繳利息稅,可按所扣稅款時2%取得手續費。
對儲蓄機構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分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有關法規徵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