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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

發布時間:2021-03-07 22:33:00

❶ 非金融機構開展外幣兌換業務,如何取得銀行授權

外匯局批准在京滬試點非金融機構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
2008年08月20日:51
新華網北京8月20日電(記者姚均芳、王宇)記者20日從國家外匯管理局獲悉,外匯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

據外匯局介紹,試點機構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可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根據國際經驗,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一般由銀行網點、特許外幣兌換商和一些特約商戶組成,針對不同客戶人群和客戶特點構成多層次的服務體系。

據介紹,試行非金融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有利於發揮經營機構營業時間長、兌換幣種多樣、經營機制靈活、專業化服務等優勢,同銀行的本外幣兌換業務形成互補,更好地服務於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需要。

外匯局指出,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應使用外匯局規定的統一兌換標識,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也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

❷ 境內個人在工行辦理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結匯業務時超過年度總額需提供的證明材料有什麼

您可憑有效身份證件,到指定網點(持卡或賬戶辦理需在開戶地)辦理人民幣版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權(即:結售匯業務)。超過年度總額(等值5萬美元),還需提供資金來源/用途憑證。
溫馨提示:
1.結匯和售匯的年度總額分別累計;
2.使用外幣現金辦理結匯,且金額>等值5千美元,還需提供海關申報單或外幣現鈔提取單據。

(作答時間:2020年8月7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❸ 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是怎麼操作的

經國家批准可以經營外匯兌換業務的各類商業銀行均可進行外幣兌換,如中內國銀行、工商銀容行、農業銀行和建設銀行等。
溫馨提示
匯率實時變動,請您在有效時間內做出兌換決定,一旦交易,不能撤銷。
辦理流程
客戶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填寫相關單據、交付現鈔即可辦理。有效身份證件包括:本人身份證(中國公民、戶口簿(十六歲以下中國公民)、軍人身份證件(中國人民解放軍)、武裝警察身份證件(中國人民武裝警察)、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港澳居民)、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台灣居民)、護照(外國公民)。

❹ 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個人兌換外幣有規定嗎

外匯額度:
介紹:
1、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業務指定由中國銀行統一辦理。居民在以下情況,可到中行各地分支機構購匯: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2000美元,或2000美元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則按照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的標准兌換外匯匯出;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以內,或10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或1000美元等值外匯;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准減半。以上換匯標准如超出應向外匯管理局申請。向銀行換匯時,需要帶齊有關材料,除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證明外,旅遊、探親、會親、留學、就醫的居民還必須帶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

❺ 關於個人兌換外幣的問題

一樓的回答太復雜,太專業化.
其實很簡單,之前個人兌換外幣都必須在銀行辦理,或者專在銀行開辦的屬外幣代兌點辦理,現在放開了,允許非金融機構開辦這個業務,叫做特許經營.開展試點.
從2007年起,個人可以在銀行兌換等值5萬美元以下的外幣(一人一年),僅需要身份證件就可以辦理.如果超過5萬美元,提供合理合法的用途證明材料,也可以辦理.2007年之前的標准為2萬美元.

❻ 如何申請外幣兌換業務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回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答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3)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

(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於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7)具備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

(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體條件;

(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❼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2〕2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自國家外匯管理局2009年11月擴大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業務)試點以來,各項工作進展順利,達到了預期效果。為進一步深化特許業務試點工作,促進個人本外幣兌換市場的發展,國家外匯管理局修訂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見附件1),現予以發布,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發布前已獲得特許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含分支機構及網點),應根據《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及第三、四章的規定,完善軟硬體設施及管理,並於2012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提交本機構符合上述要求(注冊資本、申請前業務量及網點家數除外)的報告,申領《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核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未能按時提交報告或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外匯分支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
二、上述具備法人資格的特許機構,注冊資本低於《試點辦法》第八條或第十八條要求的,應及時增加註冊資本,並於2013年5月1日前持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向所在地外匯分局提交注冊資本達標的報告。
未能按時提交達標報告的,外匯分局應責令其停業整頓直至終止其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三、《試點辦法》發布前已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可根據《試點辦法》及轄區內個人本外幣兌換實際需求狀況,注意適當把握節奏,自行決定增加轄內試點城市,避免機構和網點的盲目擴張。
四、《試點辦法》發布前未開展試點工作的外匯分局應根據轄內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業發展情況及有關機構的申請決定是否申請開展試點。擬開展試點的,應按照附件2和附件3要求的內容提交申請材料,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外匯分局的試點准備情況和當地市場的需求情況審核批復。外匯分局開展試點後,轄內其他城市滿足附件2相關條件的,外匯分局可自行決定是否增加其為試點地區。
五、外匯分局應按照《試點辦法》要求開展特許業務試點工作,加強試點工作的宣傳解釋,監督特許機構執行相關外匯管理規定,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試點情況。
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及特許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
附件:1.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2.外匯分局上報試點申請材料的主要內容(略)
3.申請試點經營機構情況表(略)
4.《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工作制度(略)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

❽ 個體工商戶如何兌換外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在試點地區,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昨日浦東新區啟動了此項試點,成為首批試點地區。 業內人士介紹,在上海率先拿到此項特許業務牌照的是由張江集團與世界上最大的小額外幣兌換公司之一的International Currency Ex-change(簡稱「ICE」)合資組建的上海張江艾西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另外,由上海陸家嘴(15.25,0.16,1.06%,吧)集團和陸家嘴股份共同出資設立、注冊資本為1000萬元的貨幣兌換公司「易兌行」也很快會被「放行」。在北京首家獲准試點的機構是世界最大的外匯兌換公司通濟隆(Travelex)設立的獨資公司。 上海張江艾西益商務咨詢有限公司目前在上海有三家營業網點,該公司總經理劉曉曦介紹,「我們已做好准備在浦東以外設置網點,年內應該可以見到,應該不止兩家。」 據央行上海總部介紹,這次試點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內機構,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出外幣現鈔的業務。二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機構,可使用自身品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可自行選擇合作銀行;可根據自身服務能力狀況選擇掛牌交易的貨幣種類,並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有關規定確定掛牌交易匯價。三是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須通過登錄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外匯局實行全過程監管。 有關人士表示,根據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都可以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這為商業性機構開辦此項業務掃清了法律障礙。此次試點先從獨資企業和合資企業開始,無疑具有象徵意義。此外,從宏觀層面來看,貨幣兌換公司的成立意味著我國外匯市場要開放,外匯市場的交易主體發生了變化。 以前外匯交易市場的主體是商業銀行,且主要是國有商業銀行。在交易過程中,銀行既是批發商又是零售商。幾年前成立的貨幣經紀公司可以看作是外匯市場的批發商,貨幣兌換公司則可以說是外匯市場的零售商。外匯交易的主體正由銀行擴至非銀行機構。 一般而言,貨幣兌換公司面對的是個人客戶,只要拿著現鈔,到貨幣兌換公司的櫃台就可以方便地進行貨幣兌換。貨幣兌換公司會儲備大量外匯,客戶一般不會像在商業銀行那樣,由於提取外匯金額比較大而不能在當天拿到現金。貨幣兌換公司還可以提供24小時服務。因此,今後貨幣兌換公司將憑借其外匯牌價、營業網路、服務時間等優勢,與銀行展開競爭。

❾ 外匯兌換店的成立,如何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批准在北京和上海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符合條件的境內非金融機構經批准,可以為個人提供本外幣兌換服務,在www.orbex.com/?ref_id=1676規定的年度總額內辦理境內個人結售匯業務和境外個人結匯業務,並可為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境內關外網點限額為1000美元)的人民幣兌回外幣現鈔的業務。
申請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資格;
(2)有適合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設施;
(3)注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
(4)具有外幣代兌機構資格一年以上;
(5)管理人員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幣兌換或相應業務經驗;
(6)每一個經營網點配備不少於2名熟悉外匯管理政策和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
(7)具備逐筆完整記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的條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及設施;
(8)具備外幣定價、本外幣現鈔調運、配鈔、存儲、保管、托收等條件;
(9)符合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接入的軟硬體條件;
(10)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❿ 兌換許可證,想請教去什麼部門辦理外匯兌換許可證,都需要什麼材料,謝謝

去當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特許機構首次申領兌換特許證時,外匯分局應審核並留存以下材料:
(一)批准經營特許業務的批復文件及其復印件;
(二)介紹信;
(三)領取兌換特許證人員的有效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資料。

境內非金融機構申請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外匯兌換特許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資本不少於5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二)企業資信狀況良好;
(三)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固定的適合經營特許業務的場所,安全防範措施以及相應的軟硬體設施;
(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
(七)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在申請經營特許業務資格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不少於1000筆、兌換金額不少於等值20萬美元,且期間未被外匯局處罰;
(八)滿足接入個人結售匯系統的技術條件;
(九)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條件。

擬在單一外匯分局所轄地區內經營特許業務的境內非金融機構,應持以下文件和資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申請;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合格後逐級報上級外匯分局批准。外匯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進入籌備期的書面決定:
(一)申請報告;
(二)籌備工作方案及相關人員名單、簡歷;
(三)營業執照副本(含網點)、組織機構代碼證及其復印件;
(四)上年度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五)不少於2名擬任職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
(六)每一網點不少於2名工作人員資歷的證明材料(從事貨幣兌換工作6個月以上,熟悉相關外匯管理政策);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系統(以下簡稱特許系統)的說明材料,特許系統應具備實時辦理兌換業務、備付金管理、會計核算、匯總統計、存儲相關記錄的功能,以及遵照個人結售匯相關規定對超限額及分拆等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的功能;
(八)適合從事特許業務的經營場所及其他軟硬體設施的說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基本情況,以醒目中英文雙語顯示方式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辦理特許業務所需電腦、資料庫設備及其他軟硬體設施,能夠完整記錄經營活動的高清錄像監控設備等;
(九)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的總結報告及在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達到最低兌換金額和兌換筆數標準的證明材料;
(十)相關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特許系統操作規程,個人結售匯系統操作規程,外幣兌換牌價管理、備付金管理、現鈔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告、風險及相應內控管理、憑證和檔案印章管理等制度;
(十一)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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