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的區別是什麼
一、性質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二、產業劃分不同:
國家統計局下發《三次產業劃分規定》顯示,金融租賃屬於第三產業—J門:金融業—7120大類:金融租賃。融資租賃被劃分為第三產業—L門:租賃和商務服務業—7310大類:機械設備租賃。
三、監管機構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受銀監會批准以及監管,並且只有金融租賃公司才可以冠有「金融」二字,因此成立難度很大,要求很高。成立難度相對來說小一些,對法人股東的要求也相對小一些。但是融資租賃也屬於類金融企業,現在國家在大力整頓金融市場,融資租賃注冊要求也很嚴格了。
四、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五、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租賃更適合中小企業融資。介於融資租賃擁有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融資。
金融租賃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且將融資與融物緊密相連的一種信用形式,所以金融租賃方式大多適用於於大型成套設備的租賃。
(1)非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擴展閱讀:
功能介紹
1.融資功能 融資租賃從其本質上看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的,它是為解決企業資金不足的問題而產生的。需要添置設備的企業只須付少量資金就能使用到所需設備進行生產,相當於為企業提供了一筆中長期貸款。
2.促銷功能 融資租賃可以用「以租代銷」的形式,為生產企業提供金融服務。一可避免生產企業存貨太多,導致流通環節的不暢通,有利於社會總資金的加速周轉和國家整體效益的提高;二可擴大產品銷路,加強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的競爭能力。
3.投資功能 租賃業務也是一種投資行為。租賃公司對租賃項目具有選擇權,可以挑選一些風險較小、收益較高以及國家產業傾斜的項目給予資金支持。同時一些擁有閑散資金、閑散設備的企業也可以通過融資租賃使其資產增值。而融資租賃作為一種投資手段,使資金既有專用性,又改善了企業的資產質量,使中小企業實現技術、設備的更新改造。
4.資產管理功能 融資租賃將資金運動與實物運動聯系起來。因為租賃物的所有權在租賃公司,所以租賃公司有責任對租賃資產進行管理、監督,控制資產流向。
隨著融資租賃業務的不斷發展,還可利用設備生產者為設備的承租方提供維修、保養和產品升級換代等特別服務,使其經常能使用上先進的設備,降低使用成本和設備淘汰的風險,尤其是對於售價高、技術性強、無形損耗快或利用率不高的設備有較大好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融資租賃
❷ 你好 我想問問一下 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到底在哪些業務范圍上有區別
融資租賃又稱設備租賃或現代租賃
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金融租賃
指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請求,按雙方的事先合同約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賣人,購買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資產,在出租人擁有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為條件,將一個時期的該固定資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讓渡給承租人。
二者區別: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J門7120大類)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L門7310大類)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
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法律授權
銀監會對金融租賃公司的審批和監管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目前尚未見到人大通過的法律文件允許商務部對融資租賃公司的前置審批和監管進行授權。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引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均沒有授權過去的外經貿部或現在的商務部對融資租賃業進行監管和審批的法律條文。
六、監督管理方式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融資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不允許開辦金融業務的方式對租賃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要求租賃公司「不得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受託發放貸款等金融業務。未經相關部門批准,融資租賃企業不得從事同業拆借等業務。嚴禁融資租賃企業借融資租賃的名義開展非法集資活動。」監管部門並不能及時准確地掌握租賃公司的資產實際狀況和資金流動情況。租賃公司在金融機構批準的授信范圍內開展業務活動。
七、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八、風險管理指標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按照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進行風險控制的。依照《巴塞爾協議》資本充足率不能低於8%。融資租賃公司按照「風險資產不得超過凈資產總額的10倍。」的要求進行風險管理。實際運作中,這個指標由出資人按照市場風險來考慮,與政府監管無關。
九、對外開放程度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目前沒有外資企業或金融機構入股。融資租賃公司從引進中國那天就允許外資設立非金融機構的合資或獨資的融資租賃公司。
十、計提呆壞賬准備金不同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對金融租賃公司形成的「金融資產」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金融租賃公司是按照金融機構的標准,允許金融機構在沒有發生損失前也可以計提呆壞賬准備金。
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資產不屬於「金融資產」,不能稅前提取呆壞賬准備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解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公司的租賃物發生了損失才可以計提准備金,沒有發生損失就不能計提准備金。
十一、租賃資產登記
金融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在人行的《融資租賃登記公示系統》進行登記。融資租賃公司被監管部門要求將租賃資產每個季度向《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傳入經營數據,以此作為公示登記。
十二、海關監管不同
《海關免關稅進口申請程序》中規定:在辦理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時,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於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而金融機構僅限定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非金融機構的融資租賃公司不在此范圍內。
❸ 為什麼不允許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
作者:沙泉 中國的融資租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初,開始的目的就是利用外資,從成立租賃公司第一天起,就允許銀行參股融資租賃公司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所謂的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主要是外資銀行入股融資租賃公司,為了學習外國經驗和「陪綁」中國內資銀行也參與了經營。80年代中期,銀行就以信託投資公司的名義獨資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為什麼到後來中國又不允許境內銀行參股經營融資租賃,銀行本身也不允許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國外許多銀行也要退出中國融資租賃業? 融資租賃是貿易與金融結合的產業。按照社會分工,掌握社會資金的人不能做貿易,因為有錢不能胡作非為。同理做貿易的人不能經營資金。因此即使是銀行直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也要成立一個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剝離法律關系。這就是當時的分業經營概念。但是後來的經驗證明當時的做法是不成功的。 當時國家還處於計劃經濟體系的年代,對融資租賃的認識並不深刻,主要是急需國外的資金,又不想讓外資銀行進來,就採取融資租賃的方式變相從國外貸款。外資銀行認為融資租賃是突破中國金融管制的一個契機,是個前站哨,可以探聽中國金融改革動向的虛實。一旦成熟就以銀行的身份正式進入中國。為此他們拉中國的銀行一起入股,還不讓中國的銀行占控股地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外資銀行的股東貸款,融資租賃的業務主要是從事轉貸銀行業務。 利用國家信用,誰都不負責任,遇到改革變故,都說他人原因。 外資銀行對中國的國情不了解,以為中國是個強權國家,對政府比較信任。而當時的企業幾乎沒有私人企業和民營經濟,只要政府給擔保,要多少錢給多少錢。80年代中期,市場經濟的反應開始出現,一些「國家的企業」開始沒有能力還錢,當出資人憑借擔保找到政府時,政府才知道企業融資應該和政府分離。86年中國突然取消政府擔保,已有的擔保在經濟上沒有任何意義,讓外資企業措手不及。中國是個轉軌國家,許多舊體制隨時都會發生變化。不管是政府還是企業,當時都沒有認識到這點。 盡管後來向中央政府反映得到一些補償,但對今後的經營產生很大的影響——外資銀行也要按照中國的市場經濟規律承擔放款風險。由於大部分外資企業不了解中國,加上中國外部經濟環境惡化,融資租賃開始全行業崩潰。鑒於債權的原因,這些外資銀行想乾乾不了,想跑跑不成。 中資銀行獨資經營的融資租賃更加熱鬧。銀行一旦放開做貿易,當時的情況可想而知,許多不負責任的項目只要能出國、能拿好處,你不需要租賃我都來告訴你如何使用融資租賃,反正也不需要你出錢。這種做法約半年時間就被叫停。信託投資業務從銀行分離。已經入股租賃公司的銀行也撤不出來,外資租賃公司主要外國銀行出資銀行和租賃的關系就暫時凝結到這里。 97年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中國的金融體系,中國金融機構實行徹底的分業經營,銀行要撤出租賃公司。能撤的銀行都撤了,沒有撤的銀行不是不想撤,還想干,而是債權太大撤不了。加上眾多融資租賃公司拖欠銀行的資金,有錢沒錢都以各種理由不還貸款,從此銀行談「租」色變。 混沌的融資租賃業,發生了許多讓人不理解的事情。其實是體制問題,不管是出資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對資金的使用都沒有承擔應有的責任所造成的。 當租賃公司和銀行一同參加承租企業破產清算時,當法院宣布租賃物件不作為破產資產時,宣布破產清算結束,銀行和租賃公司得到的是一張償債率為「0」的法院判決書時,銀行愕然。同樣是貸款行為,叫法不同,一個全損,一個保全租賃資產。 當租賃公司帶著法院執行機構到銀行查封承租企業帳戶時,銀行以「為儲戶保密」為由拒絕法院執行。租賃公司愕然,難道租賃公司的錢不是從銀行貸款的嗎?當銀行抱怨租賃公司不還錢時,從來沒有考慮到自己的行為。 租賃公司盡管沒有資金來源,但通過催債也收回一些資金。這部分資金沒有還給銀行,卻用來經營高風險和租賃無關的項目。反正不是自己的資金,用別人的錢「玩」,真爽。真正受損害是銀行,銀行的資金又來源於民眾,損失最終轉嫁給民眾。融資租賃公司給人們的印象就是「圈錢」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和銀行的怪異關系導致資金來源被切斷,融資租賃業走入崩潰的邊緣。 進入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市場化,銀行商業化,租賃的法律法規基本健全。融資租賃公司經過火的洗禮,股權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民營資本的介入,解決了租賃公司歷史遺留的問題,融資租賃業又開始復甦,銀行又重新審視融資租賃。 首先銀行的商業化帶來放款責任化,銀行不會隨意,有個人目的地去放款。其次通過融資租賃放款可以達到抵押貸款不可相比的好處。一是借款放得不到資金,不會亂用資金;二是租賃的利率是市場化利率,不受金融監管;三是租賃物件不參與破產,不會全損;四是做法靈活,風險降低;五是規避了一些政策限制。將一些好項目和次好項目通過融資租賃,開拓了新的放款渠道,降低存差過大的風險,解決惜貸問題。租賃公司現在和銀行又是緊密的合作夥伴關系。 但是銀行還擔心一個問題,就是租賃公司收回租金是否還會像過去那樣,欠著不還,去經營其他高風險項目去。這是目前金融監管部門沒有監管,也無力監管的問題。與其那錢讓租賃公司玩,銀行為什麼自己不能經營呢? 於是銀行就開始疑問。既然說融資租賃業務是金融業務,為什麼不讓銀行經營!為什麼還需要經過租賃公司轉貸增加銀行風險和用戶的成本,為什麼不給銀行一個安全的資金出路。於是業內開始呼籲對銀行開放融資租賃業務。 其實,不管現在開放還是不開放,人大已經給融資租賃立法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融資租賃在5年(立法周期)以內,肯定要全面開放。銀行業早晚要享受到直接開展融資租賃的權利。只不過這5年的時間對於銀行的發展不是太過於漫長了嗎? 現在談論最多的是金融的混業問題。租賃業並不是金融業(國家已經有明確的產業分類),談不上什麼金融混業經營。融資租賃不過是一種交易方式,銀行使用這種交易方式比傳統的設備貸款更安全。 目前我國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是結構風險。即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的比例相差太懸殊。在發達國家一般在6:4,我國2003年底的統計數據是97.8:2.2,還不如一般發展中國家。這種結構的不合理,把投資風險都押在銀行和政府身上的做法應該結束了。 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權、責、利相統一的運行機制,徹底改變以往有人決策、有人投資而無人對投資後果負責的做法。 融資租賃是銀行開展直接融資的最好載體。目前信託投資公司把信託資金和融資租賃結合起來取得了很好的收益。銀行也可以把理財和融資租賃項目結合起來。既提高了出資人的收益,承擔了投資環節的風險,改善銀行存差過大的間接融資結構。於民、於銀行、於國家都有好處,為什麼不可以做呢? 監管部門唯一擔心的就是銀行以控制融資租賃交易中的貿易活動為目的,自由提供資金。實際上我國的法律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法》237條)」和「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合同法》244條)。」融資租賃交易中終究需要由承租人承擔償還責任,他們不會把這個權利交給銀行,銀行干預了承租人有權拒絕支付租金。 另一個問題就是融資租賃的品種問題。融資租賃是知識經濟,沒有專門的人才和機構運作,一般是不容易的。因此銀行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應該限定在簡單融資租賃的范疇,因為它的運作方式和設備貸款差別不大,只不過多一個設備所有權的名義轉移問題。銀行不能像專業租賃公司那樣還允許翻許多的花樣經營,那樣容易逃脫監管。 融資租賃是物流、資金流、信息流、信用流結合的產物,銀行只有資金優勢,沒有物資優勢(企業股東除外)因此融資租賃業務最好限定在設備租賃的范疇。並且選擇設備二手市場比較成熟的項目。有了物資的退出機制,銀行開展融資租賃大膽地往前走把。
❹ 請問一般的非金融機構的租賃公司的主要業務是什麼
不知道您主要向表達「金融租賃」還是「融資租賃」。若從業務操作的角度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沒有任何差別。但要從產業劃分和監管上看,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一、行業劃分不同
按照行業劃分,金融租賃公司屬於金融業其他金融活動中的金融租賃。融資租賃公司尚未見到明確的產業歸屬,只有在租賃和商務服務業中見到租賃業中的設備租賃。
二、產業差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企業。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融資租賃等非金融機構要嚴格界定業務范圍。……融資租賃公司要依託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不包括在影子銀行嫌疑之內。金融租賃公司的資金來源雖然多來自同業短期資金市場。因其已納入信貸規模管理,不是影子銀行,充其量屬於類銀行的金融業務。
三、監管部門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前置審批和監管,並出台了《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裡面有審批和監管事項。融資租賃公司由商務部進行前置審批和監管,因為法律授權問題,目前無法出台《融資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只能出台《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裡面只有監管,沒有審批事項。
四、存款業務
金融租賃公司除銀行系外,可以吸收股東存款。經營正常後可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融資租賃公司中外資企業,只能從股東處借款,不能吸收股東存款。也不能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
五、租賃標的物范圍不同
金融租賃公司的租賃標的物限定在「固定資產」。在實際監管中還有窗口指導,調整固定資產的經營范圍。融資租賃公司的標的物限定在「權屬清晰、真實存在且能夠產生收益權的租賃物為載體」標的物的靈活性與會計准則和稅收政策不符,容易產生行業的潛在風險。
❺ 金融租賃與融資租賃公司有什麼區別
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放款單位,融資租賃是非金融機構,借款單位。
1、經營范圍不同:經銀監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融資租賃業務;轉讓和受讓融資租賃資產;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業務;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吸收非銀行股東3個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業拆借;向金融機構借款;境外借款;租賃物變賣及處理業務;經濟咨詢。
融資租賃公司的經營定位應定位:服務於金融、貿易、產業的資產管理機構。是服務貿易中更多技術服務含量的服務。雖然也涉及資金,主線是為出資人服務,而不是把自有資金全部占壓、套牢在項目中的風險投資業務。
2、監管部門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由銀監會審批和監管,並規定只有他們審批設立的租賃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
租賃公司從金融市場拆借(短期)資金不涉及信貸規模問題,而但涉及公眾存款的資金或信用,因此租賃交易額(為了防止短期資金長用帶來的系統風險)要納入信貸規模嚴格管理。從而把租賃公司作為放款部門監管。
3、財稅政策不同:金融租賃公司屬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呆賬准備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
而融資租賃公司因為不是金融機構,不能享有上述待遇,「所有問題都自己扛」。要想獲得此待遇,還需單獨去稅務部門求批准。
4、性質不同:金融租賃公司是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非金融機構。前者是放款單位,後者則是借款單位。二者有著本質的區別。
雖然融資租賃公司總想往金融方面靠,但是被國家下發的相關條例給限制住了,目的是為了嚴防租賃公司從事影子銀行業務。
5、監督管理方式不同:金融租賃公司監管部門按照放款人監管。租賃公司在監管部門批準的信貸規模範圍內開展業務活動。租賃資產發生變化時,每日都要上報。監管部門對租賃公司的銀行賬戶有可靠的監控。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❻ 金融租賃公司 和經營租賃公司 哪種是非銀行金融機構
經營租賃公司
❼ 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是否可以對外投資
可以對外投資,沒有限制~!現在都在轉型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公司
如有疑惑,SI聊
❽ 非金融機構可以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么
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復牌照是很難得到的制。嚴格說來,只有營業執照中寫明「融資租賃」或者「經營租賃」的企業才能從事租賃業務,但實際上不少沒有這種經營范圍的公司也在從事這種活動,我估計他們可能會在合同上作一定修改,模糊合同內容,在表面上避開「融資租賃」的敏感字眼,但實際是從事資租賃活動。
❾ 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銀監會批准,以從事經營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這句話錯在哪裡啊
金融租賃公司(Financial leasing companies)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詳見《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未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租賃業務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實物租賃公司,一類是金融租賃公司。兩個的區別點主要在,前者最終只轉移使用權,後來最終要轉移所有權。
(9)非金融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擴展閱讀:
公司自擔風險的融資租賃業務包括典型的融資租賃業務(簡稱"直租")、轉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轉租賃")和售後回租式融資租賃業務(簡稱"回租")三個類別。
(1)直租是指金融租賃公司以收取租金為條件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具體要求、向該用戶企業指定的出賣人購買固定資產並出租給該用戶企業使用的業務。直租分直接購買式和委託購買式兩類。
(a)在直接購買式直租中,金融租賃公司以買受人的身份按照用戶企業確認的條件同出賣人訂立以用戶企業指定的貨物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同時,金融租賃公司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為承租人的用戶企業訂立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貨物為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
同融資租賃合同關聯的買賣合同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相關的買賣合同中應該考慮列入以下內容的條款:"出賣人知悉買受人的購買本合同貨物,是為了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出租";"出賣人同意。
本合同的貨物裝運單證及發票的正本在向買受人提交的同時,還應向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提交";"出賣人同意,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同買受人一樣,有在交付不符時向出賣人追索的權利。雙方約定,買受人與本合同貨物的最終用戶不得同時行使上述對出賣人的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