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大家好,我是新來滴,我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1、法人機構代碼:《金融機構編碼規范》編發的法人機構代碼
如果你說的是「金融機構代碼」那是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許可證號,有其編碼規則。
如果你說的是「組織機構代碼」,那是不一樣的,股份制商業銀行有。
B. 金融機構代碼查詢
填寫貸款給你的銀行或者一些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碼即可。
C. 金融機構代碼,比如銀行機構的代碼怎麼查
1、如果知道銀行總行的swift,可以直接上swift官網:swift.com查詢分行代碼,例如中國回銀行總行:BKCHCNBJ,則可在BIC欄內答輸入BKCHCNBJ,輸入相應國家(Country),城市(City),再點擊搜索(Search)。
2、如果不知道銀行代碼,也可以在Institution name欄內輸入銀行英文名,例如BANK OF CHINA,以及相應的信息點擊搜索。
3、如果既不知道銀行代碼,也不確定銀行英文名,推薦一家國內的網站,裡面的銀行代碼也很全面:swiftcode.cn ,只要選擇銀行,城市,分行就可以查詢到想知道的信息,相對來說比較容易。
4、如果在選項框里找不到想要的信息,也可以去新聞區查找。
D. 企業的金融機構代碼和組織機構代碼一樣么
金融機構代碼為銀行等金融機構專用,由境內銀行總行或境外銀行在境內開設的第一家分支機構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要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材料。普通企業是沒有金融機構代碼的。
E. 「機構信用代碼證」是每個企業需要辦理的嗎
是每個企業都需要辦抄理的。
辦理對象:
轄區所有已登記、注冊的機構,包括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非生產經營性的分支機構、事業法人、未登記的事業單位、已登記事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登記事業單位的分支機構。
機關法人、機關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下設機構、街道鄉鎮、街道鄉鎮的內設機構、機關的二級內設機構、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居委會、村委會、律師事務所、司法鑒定所、宗教機構、境外在境內成立的組織機構等。
(5)金融機構代碼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辦理機構信用代碼證的意義:
一、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金融賬戶實名制是杜絕虛假開戶和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
二、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在辦理存、匯、貸款等業務時,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的手續非常繁瑣。機構信用代碼建立以後,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
三、是改進社會管理方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機構信用代碼證
F. 14位金融機構編碼有證書嗎
有的,具有《金融機構代碼證》。
2009年以來,中國人民銀行陸續發布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規定》等標准和制度,為金融機構編碼體系建設工作開展提供有力指導。開發建設了金融業機構信息管理系統,為金融機構信息的注冊、查詢、驗證和管理提供了全國統一的信息處理平台,為發揮機構編碼信息金融機構「身份證」的作用奠定了堅實基礎。每年定期組織信息年度驗證,使數據質量不斷提升。
2014年,組織開展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碼證》發放工作,為不同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機構提供了快速身份識別、交易確認、共享信息的有效手段。通過制度體系、信息平台、有形載體及應用固化等手段,成功建立了金融機構編碼體系框架,形成了持續推進的專業化工作體制與機制。
(6)金融機構代碼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編碼》的相關要求規定:
1、覆蓋范圍不僅包括銀行、證券、保險等傳統金融行業機構的法人機構及其具有經營許可的境內外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同時還包括了貨幣當局、監管當局及其派出機構、交易結算類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等機構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適用於金融機構編碼管理的其他有關機構。
2、中國人民銀行牽頭開展了金融業機構信息標准化建設相關工作,以實現金融領域跨行業信息共享、提升監管水平、支持決策分析等為目標,對金融機構的編碼對象、機構分類標准、編碼規則實行標准化,並與國內目前已有的編碼體系實現對應、互為補充,共同發揮作用。
G. 企業徵信系統中的金融機構代碼有幾位
徵信中各銀行代碼都是隨機的,沒有固定的對應關系。
企業徵信查詢的具體內容內包括:企業的容工商注冊、變更基本信息;企業信貸、質押擔保、貿易融資等信息;司法判決、執行信息;稅務處罰、表彰信息;環保處罰、表彰信息;質監處罰、表彰信息;食葯局處罰、表彰信息。
人社處罰、表彰信息;電信、水電、燃氣等公共事業處罰、表彰信息;交通處罰、表彰信息;住建處罰、表彰信息;海關處罰、表彰信息;安全處罰、表彰信息等。
(7)金融機構代碼證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產生原因:
中國徵信業從無到有,逐步發展,作用日益顯現,徵信市場初具規模。但與信用經濟發展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要求還不相適應。
徵信經營活動還缺乏統一遵循的制度規范和監管依據,難以獲取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現象與不當採集和濫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現象並存,影響徵信業的健康發展。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徵信業發展,對徵信法制建設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規范徵信活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引導、促進徵信業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必要出台《徵信業管理條例》。
H. 金融機構代碼
金融機構代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號前12位)是唯一標識各金融機構或其下設機構的代碼,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國家和行業標准統一確定編制原則。
每個銀行的代碼是不一樣的
I. 銀行機構信用代碼證和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區別是
機構信用代碼是從信用的角度編制的用於識別機構身份的代碼標識,以中國人民銀行派發的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核准號為基礎編制。代碼由數字和字母組成,包含准入登記管理機構類別、機構類別、行政區劃、順序號、校驗碼共18位。
機構信用代碼證具有唯一性、廣覆蓋性、經濟性、實用性和不影響其它代碼功能運用范圍的兼容性,是各類機構的「經濟身份證」。
組織機構代碼是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根據國家標准編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依法登記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機構頒發在全國范圍內唯一的、始終不變的代碼標識,其作用相當於單位的身份證號。
J.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發生什麼應該銀監會寶貝
炎黃咨詢提醒您:
《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原有的金融許可證制度進行了相應修訂和完善,對金融許可證從頒發、申請、換領、管理、公告、公示等方面進行了規范,重點是簡化行政管理,減輕監管和被監管單位的負擔,提高監管透明度,促進公眾對金融機構的了解和監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03年第2號令頒布實施,根據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關於修改〈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金融機構的准入管理,促進金融機構依法經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許可證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依法頒發的特許金融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法律文件。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吊銷等由銀監會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行使上述職權。
第三條
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
第四條
銀監會對金融許可證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一)銀監會負責其直接監管的金融法人機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負責外國獨資銀行及其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其分行、外國銀行分行、外國獨資財務公司和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等外資金融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二)銀監局負責下列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1.本轄區內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分行(含異地支行);2.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3.城市商業銀行法人機構及其分支機構;4.外資銀行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機構;5.除銀監會直接監管外的信託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6.城市信用聯社、農村信用聯社(省級、地市級)、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法人機構;7.所在地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和所在地金融機構同城營業網點。
(三)銀監會地區(市、州)分局負責上述機構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金融許可證的頒發與管理。
第五條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決定需向金融機構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的,應當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換發金融許可證。
第六條
金融機構領取金融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批准文件;
(二)金融機構介紹信;
(三)領取許可證人員的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四)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金融許可證載明下列內容:
(一)機構編碼(金融機構實行全國統一編碼);
(二)機構名稱(農村信用合作機構以括弧註明法人機構或分支機構);
(三)依據的法律法規;
(四)機構批准成立日期;
(五)營業地址;
(六)頒發許可證日期;
(七)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公章。
第八條
發生下列情形,金融機構應當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換發金融許可證:
(一)機構更名;
(二)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
(三)許可證破損;
(四)許可證遺失;
(五)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為其他需要更換許可證的情形。
機構更名和營業地址變更應當將舊證繳回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材料換領金融許可證。
許可證破損應在重新申領許可證時繳回原證。
許可證遺失,金融機構應當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聲明原許可證作廢,重新申領許可證。
第九條
金融許可證實行機構編碼終身制原則。金融機構除發生更名、營業地址(僅限於清算代碼)變更、被撤銷等原因外,機構編碼一旦確定不再改變。
金融許可證如遺失或破損,再申請換領許可證時,原機構編碼繼續沿用。
金融許可證如被吊銷,該機構編碼自動作廢,不再使用。
第十條
金融機構行政許可被撤銷、被撤回,被吊銷金融許可證,或者金融機構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在收到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有關文件、法律文書或人民法院宣告破產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金融許可證繳回頒發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逾期不繳回的,由頒發金融許可證的銀行業監管機構在繳回期滿後5日內依法收繳。
第十一條
金融許可證頒發或更換時,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金融許可證被吊銷時,也應在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報紙上進行公告。
第十二條
公告的具體內容應當包括:機構名稱、營業地址、金融機構編碼、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第十三條
金融許可證應當在機構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
金融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以適當方式公示其業務范圍、主要負責人。業務范圍應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負責人姓名按金融機構上級部門的任命文件確定。金融機構在業務范圍或主要負責人發生變更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更換公示內容。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公示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金融許可證。金融機構不得出租、出借、轉讓金融許可證。
第十五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金融許可證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機構管理檔案系統,依法披露金融許可證的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一)不按規定換領金融許可證;
(二)損壞金融許可證;
(三)遺失金融許可證且不向銀監會報告;
(四)未在營業場所公示金融許可證。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出租、出借金融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八條
偽造、變造、轉讓金融許可證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金融許可證由銀監會統一印製和管理。銀監會按照金融許可證編碼方法列印金融許可證,頒發時加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單位印章方具有效。
金融許可證應作為重要憑證專門管理。許可證保管、列印、頒發等職能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同時建立金融許可證頒發、收繳、銷毀登記制度。
對於金融許可證頒發管理過程中產生的廢證、收回的舊證、依法繳回和吊銷的許可證,應加蓋「作廢」章,作為重要空白憑證專門收檔,定期銷毀。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沖突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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