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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為金融機構誤收差錯的

發布時間:2021-03-09 00:46:26

1. 因金融機構清算而發生的存款類資產損失如何確認

企業存款類資產的原始憑證,金融機構破產,清算的法律文件,金融機構清算後剩餘資產分配情況資料,金融機構應清算而未清算超過三年的,企業可將該款項確認為資產損失,但應有法院或破產清算管理人出具的未完成清算證明

2. 對方給我們的企業詢證函實際上是錯誤的,我們蓋了公章,該怎麼辦

不會。詢證函不具有法律訴訟效力,不影響你們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詢證函上面一般都有寫這一條。

詢證作為審計中一種常用的程序和方法,它包括查詢和函證。查詢是審計人員對有關人員進行書面或口頭詢問以獲取審計證據的方法。函證是指審計人員為印證被審計單位會計記錄所載事項而向第三者發函詢證的一種方法。

企業詢證函:向被審計者的債權人和債務人發出的詢證函,用以檢查被審計者特定日期債權或債務的存在和權利或義務。企業詢證函通常包括雙方在截止於特定日期的往來款項余額。

拓展資料:

注意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

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帳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注意銀行詢證范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一截止時點有餘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帳戶。因為有可能存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帳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詢證程序要恰當。注冊會計師寫好詢證函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將詢證函寄出,不可將詢證函交給客戶,從客戶取得詢證函回函要評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詢證工作底稿要齊備。銀行詢證的名單、寄發詢證函的郵費單據復印件、到銀行實地詢證的工作記錄等工作底稿要齊備,附於銀行有關項目審定表下。正確運用銀行詢證函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銀行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詢證函 網路

3.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業務,誤付了20張假,100元可以以什麼處罰

使用假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罰款。






(3)確認為金融機構誤收差錯的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三萬元或者幣量在二百張(枚)以上不足三千張(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的總面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製造貨幣版樣或者與他人事前通謀,為他人偽造貨幣提供版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五條:明知是假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屬於「數額較大」;總面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總面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4. 誤收是指在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過程中,將假幣當做真幣付出的行為。()

錯的啊。誤收是金融機構辦理業務的時候沒有細心分辨真假幣,假幣當成真幣入庫了。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是為了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而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通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6.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根據什麼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人民

第一條 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 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 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 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 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 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 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 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 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 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 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 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 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 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 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 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 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 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 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 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 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 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十五條 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 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 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 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7. 朱葉《公司金融》並購題 由於是專碩考到了,在網上找了半天沒答案,我自己做的,幫我看看對不對,謝謝大家

這里用公式14-6更好,S=R*(1+g)/(k-g),k為投資者要求收益率,通常以加權平均資本成本表示,這里只有權益資本,所以就是權益資本成本RO,R為當年凈現金流量20*0.68萬元。
我拍的照片這么蹉樓主也用,真讓人不好意思

8. 會計確認不當形成的會計差錯具體表現有哪些

會計差錯是指在會計核算時,由於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
經濟事項或交易進入會計系統後,經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輸出對信息使用者有用的會計信息。在確認、計量、記錄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會產生差錯。會計差錯特別是重大差錯若不及時、正確地更正,不僅影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誤導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錯誤的決策或判斷。

會計差錯主要區別於會計估計變更。會計差錯的產生有諸多原因,以下是幾種常見的原因。

1、由於會計確認不當形成的會計差錯。

會計確認就是依據一定曲標准識別和確定發生的經濟業務是否可以作為會計要素進入會計系統和其數據應否列入會計報表的過程。它解決的是會計的定性問題,為會計計量確定空間范圍、時間范圍。根據會計確認標准對會計確認產生的影響,會計確認標准可以為基本確認和補充確認兩大類:與基本確認標准不符的會計差錯有:①與權責發生制確認時間不符的會計差錯,例如:提前或推遲確認收入或不確認實現的收入在期末應計項目與遞延項目未予時調整等人為舞弊、欺詐行為。②會計要素的定義和特徵不符的會計差錯,賬戶分類不當,資產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劃分的差錯等。與補充確認標准不符的會計差錯有:①與真實性不符的會計差錯如企業對某項建造合同本應按建造合同規定的方法確認營業收入,但該企業按確認商品銷售收人的方法確認收入。②與合法性不符的會計差錯,例如: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專門借款,企業將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後發生的借款費用,也計入該項固定資產的價值,予以資本化。

2、由於會計計量環節形成的會計差錯。

主要包括:①與實物數量不符的會計差錯:例如:對發出材料的計量不準確,導致期末存貨出現盤盈或盤虧現象,從而使會計報表發生錯報。②與計量屬性和計量單位不符的會計差錯,例如:接受捐贈或盤盈的固定資產,是以歷史成本計價還是以現行市價或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計價等。

3、由於會計記錄造成的會計差錯。

主要包括:①操作性錯誤,即財務人員操作不當出現的錯誤,如按錯計算器鍵、算盤誤計、眼誤或筆誤等。②技術性錯誤,即財務人員由於對財務工作的不熟練而造成的會計差錯,如:憑證填寫不準確,小數點錯記,紅筆運用不當等。③習慣性錯誤,如將數字「6」上面出頭部分寫的太短而被錯認為「0」等。④條件性錯誤,即由於客觀條件不好,如復寫紙質量低劣而造成的復寫下聯字跡不清,或紙質較差發生的字跡變形而造成的錯認。

4、其他原因造成的會計差錯。

對於經濟業務中不確定因素的會計估計差錯;由於管理薄弱、基礎工作差,有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范圍不明,而使財務人員犯的錯誤;由於財務人員責任心不強造成的會計差錯。

9. 注冊會計師對銀行審計

一、銀行審計的概念
審計即審查會計的意思。它是對經濟活動(包括財政、金融、財務活動)進行監督的一種方法。銀行審計,是依據國家的有關法規,由獨立於當事人之外的專業審計人員.對銀行的經營活動和會計工作,實行強制性的監督審查,作出評價,肯定成績,揭發弊端,以達到維護法紀,促進改善經營管理,提高效益的目的。通過審計,可以確定銀行經營管理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
二、銀行審計的程序
銀行審計的程序,是指從接受任務到最後完成任務的整個審計工作過程的步驟和次序。一般由准備、實施和終結三個階段組成。
(1)准備階段。審計前的准備工作是搞好審計的必要條件和基礎。只有做好充分准備,才能圓滿完成審計任務。這一階段包括組織准備(確定被審計單位和審計目的、范圍和內容,選派人員,布置審計任務)、收集資料(包括有關文件、帳表和資料)、制定審計方案和確定審計進程等、
(2)實施階段。這是執行審計工作方案的階段,對保證審計質量,獲得審計效果,完成審計任務起關鍵作用。這一階段搞不好,就不能對被審計單位提出正確結論和意見。審計組到達被審計單位後,根據審計方案,運用審計方法和技術,審查被審計部門和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資金財產,並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並對有關資料、數據進行整理、歸類、分析、鑒定,實事求是地肯定問題的性質、產生的原因及有關人員的責任。在審計過程中,凡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可由審計機關聘請技術人員和有關單位協助,鑒定結論由審計機關確定。
(3)終結階段。審計終了,審計人員對審計事項作出客觀、准確的評價,寫出審計報告。
三、銀行審計的內容
銀行宙計是全方位的、綜合性的審計。這里主要講銀行內部審計。其內容可從以下幾方面作些簡要介紹:即中央銀行審計;帳務、財務管理及聯行往來審計;信貸計劃和執行結果的審計;結算、信託相外匯業務審計。
1.中央銀行審計
中央銀行審計是金融審計最高審計機關,對其他金融機關來講,它具有權威性、客觀性和終端審計性質。但對國家審計來講,它仍是一個部門的內部審計,即對本系統所屬行處的審計。中央銀行審計的內容是:業務經營合法性,資本金的充足性,信貸規模的執行情況,資產質量,償還能力,經營管理狀況,盈利及其分配狀況和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等。
為了強化中央銀行的職能和自我約束機制,必須開展中央銀行內部審計。它的目標是,緊緊圍繞著金融中心任務,對人民銀行所屬各分支機構及企事業單位的金融業務活動、財務活動和經營管理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和保證中央銀行宏觀調控職能的正常發揮。
中央銀行內部審計的主要任務是:審計執行國家法律、法令、金融方針、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的精況『審計信貸計劃、會計核算、貨幣發行、經理國庫、財務收支、外匯管理、金銀管理等各項業務活動的真實性、合理性、安全性、准確性;審計短期信貸、專項貸款等流動資金的運用及效益;審計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有效;審計所月企業事業單位的經營管理情況;審計人民銀行領導、審計機關和上級金融審計部門交辦的其他審計工作等。
2.帳務、財務管理和聯行往來審計
(1)會計財務審計,主要包括憑證審計、帳簿審計、帳表審計、會計基本原則執行情況的審計、空白區要憑證管理與會計檔案管理的審計等。
憑證審計。憑證審計基本要求是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它包括沖正差錯憑證的審計,憑證傳遞的審計、憑證裝訂與保管的審計。
帳簿的審計,主要審計總帳、明細帳、帳簿記載內容是否完整,符合規則,是否做到了帳證相符、帳賬相符和帳款相符等。
報表的審計,主要審計月報、季招、半年報、年度決算報表以及應報附表的完整性和及時性,是否做到表帳相符、表表相符,表內各欄數字以及相關數字是否相符。
會計基本原則執行情況納審計,主要審計是否雙人臨拒,錢帳分管;保表憑證,是否換人復核;是否當時當帳,帳折見面;是否當日結帳,總分核對,並通過會計資料具體審計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基本原則的執行情況。
空白重要憑證管理與會計檔案管理的審計。對於空白重要憑證管理的審計,主要是檢查空白重要憑證是否建立了「空白重要憑證登記簿」,並通過表外科目進行核算;是否有專人保管,經常核對;是否堅持了空白重要憑證的領用、使用、銷號制度;銷戶單位的剩餘空白支票是否全部交回等。對於會計檔案管理的審計,主要審計會計檔案有無專人負責,是否建立「會計檔案登記簿」,是否設有專櫃,銷毀是否經過批淮等。
(2)財務管理審計,主要包括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利息收支的審計、業務收支和管理費用的審計、稅金審計、內部資金和財產管理審計等。
財務收支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核對務收支計劃完成的總情況.審計各項收支是否合規合法,是否真實有效,審計成本率和綜合費用率完成情況。利息收支的審計,主要審計計算利息的帳戶是否正確,計算利息的本金、時間、利率是否正確;審計加罰息制度執行情況;審計應收末收利息及應付末付利息的情況等。
業務收支的審計,主要審計業務收入,包括手續費收入、信託業務收入、租賃費收入、金銀業務收入、外匯買賣收益、出納欠款收入、結算罰款收入等是否合規合法、正確無誤;審計業務支出,包括倍托業務支出、出納短款支出等是否符合規定,經過批准。
管理費用的審計.主要審計個人費用(包括工資、補助工資、職工福利費)和公務經費(包括會議費、差旅費、公雜費、外事費、低值易耗品購置費、固定資產折舊費、房屋修塔費、房租費、水電取暖費、電子設備購置費、保險費等)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准,是否真實有效。
直接業務費用的審計,主要審計鈔幣印刷及運送費、金銀業務支出、外匯買賣損失、手續費支出、業務宣傳費、業務印刷費、業務用品費、郵電費、出納費、律師費、安全設施費、勞動保護用品費等是否符合規定的范圍和標准,有無虛假、截留、挪用等現象。
內部資金的審計,主要審計信貸基金是否按會計制度規定的科目進行核算;審查固定資產基金帳戶是否完整,帳實是否相符;審計利潤留成基金的預提數、提取致是否正確,利潤留成基金是否按規定建立了業務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能源交通基金,其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財產管理審計,主要審查財產帳戶是否健全,帳物是否相符,財產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等。
(3)發行、出納和金銀業務審計,主要包括發行業務審計、出納業務審計、金銀業務審計等。
發行業務審計,主要審查貨幣發行是否堅持統一性和計劃性;審查發行庫的發行基金鋪底數是否合理;對損傷票幣的處理是否符合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出納業務審計,主要審查出納制度的執行情況,如機構、人員、憑證、登記簿等是否按規定配備、完整;審查現金收付業務是否符合規定的操作程序,手續是否完備,營業終了現金收付是否相符,出納錯款是否按規定進行了處理;審查庫房管理是否安全,營業終了所有的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等是否全部入
庫;審查運送現金、金銀是否堅持雙人押運等制度等。。
金銀業務審計,主要審查辦理金銀收兌業務的手續是否完整清楚,帳證、實物是否相符,有無壓低成色,剋扣重量和走漏情況;審查金銀配售業務是否有計劃,經過審批指標是否突破;審查金銀管理是否按規定處理損耗等。
(4)聯行及同業往來業務審計,主要包括聯行制度執行信況審計、聯行往來帳務審計、聯行印、押、證管理審計、同業往來業務審計等。
聯行制度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計跨系統匯劃款項轉匯制度的執行情況,對帳制度的執行情況,查詢查復制度的執行情況等。
聯行往來帳務審計,首先是對聯行往來脹的審查,如各級聯行報單的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報單上的發報行、收報行的行名、行號、收付款單位帳號和名稱以及金額是否清楚等;其次審查聯行來帳報單的真實性、正確性和完整性,來輪分戶帳是否建立、是否健全等;另外還要審查聯行匯差清算的情況,如聯行匯差計算是否正確,是否及時進行清算等。
聯行印、押、證管理審計,主要包括對聯行專用章管理的審計,如印章的使用范圍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專人保管等;對聯行密押管理的審計,如各次密押代號表的啟用、廢止或變動等是否按有關規定辦理,寄送密押代號表是否按有關制度翅定辦理等;對空白聯行報單管理的審計,如是否登記,是否專人保管,是否嚴格領用等。
同業往來業務審計,主要包括專業銀行與人民銀行往來的審計、甭據交換的審計、同業資金拆借的審計等。
3.信貸計劃和執行結果的審計
這部分包括計劃管理的審計、存款業務的審計和貸款業務的審計等。
(1)計劃管理審計,主要包括信貸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現金計劃執行信況的審計信貸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和統計資料的審計等.
信貸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首先審查信貸計劃是否正確貫徹執行了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同時審查信貸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如計劃執行情況報告表的執行數字是否正碘,文字報告是否清楚,是否符合上級下達的指標和要求,執行進度是否符合需要等。
現金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現金計劃執行情況是否與信貸計劃執行情況相適應,現金管理是否認真執行了國家的現金管理條例等。
信貸資金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各行是否在上級行核準的信貸計劃和借款計劃范圍內及時合理地分配所轄各基層單位的資金計劃數字,是否經常檢查所轄備基層單位的資金運用悄況,進行所轄資金的靈活調度,是否執行了有頭寸、有指標,才能放款,有頭寸、無指標不能放款等規定查審資金調撥和專用資金管理辦法的執行情況等。
統計資料的審計,主要審計統計資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及時性和保密性等。
(2)存款業務的審計,主要包括單位存款的審計和儲蓄存款的審計。
單位存款的審什,首先審計對單位存款基本規定的執行情況,然後審計存款帳戶管理的情況,如基本帳戶開戶單位是否符合條件,專用帳戶的開設和存取是否符合規定,輔助帳戶和臨時存款戶是否符合規定,開戶手續是否完備,有無違法帳戶等。
儲蓄存款的審計,首先審計儲蓄原則的執行情況,吸儲單位是否堅持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原則;其次審計儲蓄政策的執行情況;最後審計儲蓄的服務質量。
(3)貸款業務的審計,包括工商業貸款的審計、基本建設貸款的審計和技術改造貸款的審計等。
工商業貸款的審計,首先要審計貸款制度及貸款原則的執行情況、如貸款的對象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貸款是否堅持了按計劃貸款、有相應的物資保證、如期償還三原則,貸款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貸款的使用是否按規定辦事;其次要審計工商貸款的經濟效益,包括銀行內部的經濟效益和企業的經濟效益。
基本建設的審計,首先要審計基本建設貸款的合理性,如貸款是否符合下列條件;①產品有銷路、生產工藝過關;⑧生產所需原材料、燃料、動力及運輸條件等已落實,:三皮」治理有可靠方案;②建設條件已具備,建設用地和設備、材料、施工力量已安排落實『④投資總額和投資回收期計算難確可靠,能按期還本付息,②引進國外技術設備的配套貸款,必須有中外雙方簽訂的正式合同協議,外匯資金必須落實。凡是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均不能提供貸款。其次要審計基本建設貸款計劃的執行情況,如貸款是否超計劃數、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等。最後審計基本建設貸款的經濟效益,通過貸款資金發放率、貸款資金利用串、貸款回收串、貸款利息計收串等考核銀行內部經濟效益;通過建設工期、新增固定資產、新增生產能力、達到設計能力所需年限、年產值、年利潤稅金、單位生產能力投資、投資回收期、貸款償還朗等考核貸款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
技術改造貸款的審計,主要包括對技術改造貸款發放程序及其使用的審計,對技術改造貸款計劃執行情況的審計,對技術改造貸款還款來源的審計,對技術改造貸款經濟效益的審計等。應注意貸款是否符合國家規定,是否支持了盲目改造、重復建設。
4.結算、信託和外匯業務審計
(1)結算業務審計,主要包括結算原則執行情況的審計和結算方式的審計。
結算原則執行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是否嚴格執行結算的三大原則:①是否「錢貨兩清」,有無拖欠;⑨是否「維護收付雙方正當權益」,對於拒付或逾期付款是否符合規定:③是否堅持「銀行不予貸款」的原則等。
結算方式的審計,首先審計異地結算情況,包括對異地托收承付結算的審計、對異地委託收款結算的審計、對匯兌結算的審計、對票匯結算的審計、對信用證結算的審計、對異地限額結算的審計等。其次審計同城結算情況,包括對支票結算的審計、對付款委託書結算的審計、對托收無承付結算的審計、對同城托收承付的審計等。第三,審計農副產品采購結算的情況,包括現金結算和轉帳結算的審計。
(2)金融信託業務的審計,主要包括信託存款及投資的審計、委託業務的審計、代理業務的審計、租賃和咨詢業務的審計等。
信託存貸款及投資的審計,對於存款主要審查資金來源是否符合規定,利率上浮是否符合規定、繳存的准備金是否符合要求等;對於貸款主要審查信託貸款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審查補償貿易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流動資金貸款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對於投資主要審查投資項目是否可行,是否經過批准,投資管理是否合理等。
委託業務的審計,主要審查各種委託業務,如委託貸款、委託投資、公益金委託、個人待約委託等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履行協議書的職責等。
代理業務的審計,包括對代理發行股票和債券業務約審計、對信用簽證業務的審計、對代辦清收欠款的審計、對代理收付業務的審計和代辦保險業務的審計等,主要審查各神代理業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貪污盜竊現象等。
租賃和咨詢業務的審計。對租賃業務主要審查承租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租賃設備審批手續是否齊備,是否履行了合同等;對咨詢業務主要審查收費是否合理。
(3)外匯業務審計,主要包括外匯存款業務審計、外匯貸款業務審計、國際結算業務審計等。
外匯存款業務的審計,主要審查外匯存款的合理性,外匯存款資金的來源和使用是否符合規定,外匯存款利率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外匯存款支付能力等。
外匯貸款業務的審計,主要審查外匯各項貸款的合理性及其投向的合理性,審查貸款期限和利率政策的執行情況,審查外匯貸款的經濟效益以及外匯貸款的質量等。
國際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是認出口貿易和進口貿易及其相應的出口收匯和進口付匯兩個方面進行。
出口貿易結算業務的審計,包括:一對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是審查信用證手續是否完備,單據是否完整等;二對出口托收結算業務的審計,主要是審查托收單據(開出的匯票)是否符合想定,買賣雙方合同的交款條件和收款要求是否明確等。
進口貿易結算業務的審計,包括:一對信用證結算業務的審計,著重審查信用證的開立和付款情況;二對進口托收結算業務的審計,著重審查進口托收的單據相匯票是否按規定程序辦理。
出口收匯業務的審計,主要審查銀行是否按規定將出口該收匯的及時結匯,是否對企事業有無存在境外和以收抵支問題進行檢查等。
進口付匯業務的審計,主要檢查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是否符合批準的用匯計劃和用途,檢查銀行辦理企事業單位進口開證時,是否堅持讓企事業單位提供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額度、用匯指標和配套人民幣等。
四、銀行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是審計終了審計人員對審計結果作出客觀評價所寫的書面報告,是審計結論的正式文件。
編寫串計報告,不僅要以簡潔的語言,系統、准確、明了地歸納和記載每一審計事項的最終結果,而且還要對每一審計結果作出客觀、准確的結論。同時,還要認真總結典型經驗,肯定成績,指明違背原則、違反政策的主要責任者,明確過失或犯罪人員,措以糾正錯誤,吸取教訓。因此,寫好一份審計報告具有重
要意義。
編制審計報告,—般包括以下幾個部分
①審計任務的說明。
②審計范圍和起止日期。
②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④審計結果的評價。
②有關情況說明。這是審計報告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不僅要闡述審計結果、審計記錄的內容、數據及同審計事項有關結論的情況,而且要證明審計報告中的評價或意見的正確性,由於在審計過程中取得的資料繁多,因此,必須有選擇、有針對性的寫好情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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