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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售金融產品

發布時間:2021-03-09 02:49:07

⑴ 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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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領域非法集資的形式和手段主要包括以下三類:1.主導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險產品、保險合同或以保險公司名義實施集資詐騙。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虛構保險理財產品,或者在原有保險產品基礎上承諾額外利益,或者與消費者簽訂「代客理財協議」,吸收資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單,並在自購收據或公司作廢收據上加蓋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條騙取資金。2.參與型案件。指保險從業人員參與社會集資、民間借貸及代銷非保險金融產品。主要手段有:保險從業人員同時推介保險產品與非保險金融產品,混淆兩種產品;保險從業人員承諾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險公司信譽為擔保,保本且收益率較高;誘導保險消費者退保或進行保單質押,獲取現金購買非保險金融產品。3.被利用型案件。指不法機構假借保險公司信用,誤導欺騙投資者,進行非法集資。主要手段有:不法機構謊稱與保險公司聯合,虛構保險理財產品對外售賣,進行非法集資;將投保的險種偷換概念或誇大保險責任,宣稱投資項目(財產)或資金安全由保險公司保障,進行非法集資;偽造保險協議,對外謊稱保險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信用履約保證保險,同時以高息為誘餌開展P2P業務;假借保險名義,以籌建相互保險公司、獲取高額投資收益為名吸引社會公眾投資,或者以「互助計劃」、眾籌等為噱頭,藉助保險名義進行宣傳,涉嫌誘導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另外,消費者在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保監會、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回訪

⑵ 如何看待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

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⑶ 哪些是金融產品

金融產品指的是各種具有經濟價值,可進行公開交易或兌現的非實物資版產,也叫有價證券,如現權金、匯票、股票期貨、債券、保單等。比如:我們可以用現金購買任何商品,包括金融產品;我們可以到銀行承兌匯票(變成現金):我們可以在相應的金融市場任意買賣(交易)股票、期貨等;我們持有的債券、保單等到期可以兌現(變成現金)。
金融產品分類:
1、金融產品可分為基礎證券如股票、債券等,和衍生(高級)證券如期貨、期權等兩大類;
2、根據所有權屬性,金融產品又可分為產權產品如股票、期權、認股證等,和債權產品如國庫券、銀行信貸產品等兩大類。前者是產權關系,後者是債權關系。
3、根據預期收益判斷,金融產品又可分為非固定收益產品如股票、期權、基金等,和固定(也叫結構型)產品如各種債券和信貸產品。
4、根據時間長短,風險程度和交易場所等,金融產品又可分為短期產品、長期產品、低風險產品、高風險產品、貨幣(市場)產品和資本(市場)產品等很多類別。

⑷ 非保險的金融產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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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稱,近年來,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包括第三方理財產品在內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相關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一是進一步明確可銷售產品范圍。新規定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除外」,從而將無需審批和未經審批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列入禁止銷售的范圍。
二是進一步明確銷售人員資質要求。新規定要求,與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簽訂勞動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從事銷售活動的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必須符合相應的資質要求。
三是進一步強化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對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行為,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管理責任。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切實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並加強教育、督查、糾正、懲處,確保其銷售行為依法合規。
四是增加對互聯網渠道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符合相關規定,在藉助第三方網路平台銷售時要實施有效的風險隔離。五是強調了各保監局日常監管和風險處置的屬地責任。
所以保險銷售人員推薦或銷售非保險類金融理財產品的行為是違規的

⑸ 太平洋保險有哪些保險產品在售

太平洋保險公司針對客戶在生活、工作、旅遊、出國等各個方面均推出了相應的保險產品,主要歸納為:健康保險、意外保險、養老保險、少兒保險、旅遊/簽證保險、汽車保險、家庭保險等。當然不同保險產品有其對應的銷售渠道,如:上門當面銷售、電話銷售、網路銷售等。

⑹ 保險公司業務員不能銷售其他公司金融產品嗎

只要不銷售其他公司的保險產品就可以,至於銷售其他金融產品沒有限制

⑺ 銷售保險金融產品有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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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內容可概括為貨幣的發行與回籠,存款的吸收與付出,貸款的發放與回收,金銀、外匯的買賣,有價證券的發行與轉讓,保險、信託、國內、國際的貨幣結算等。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主要有銀行、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還有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投資信託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證券、金銀、外匯交易所

⑻ 保險產品是不是金融產品

當然不一樣。一般產品營銷可以通過讓客戶直觀了解產品的質量、性能、外觀等方面來促成交易。而金融服務性營銷在交易達成時或交易完成的短時期內是無法獲得直觀效益的,如基金、保險等更是如此。另一方面,一般產品的營銷對客戶來說風險很小甚至無風險,但金融類產品對客戶來說要承擔高風險。所以就營銷來講,金融服務性營銷和一般產品營銷在理論與實際操作上是有本質區別的。
首先,選擇第一種觀點。因為,金融類服務產品是以服務為主體,而實體類企業是以產品為主體,主體不同針對於這兩種主體的理論知道也不同。金融企業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具有服務的不可分割性。當一個金融企業向客戶提供其產品時也就提供了相應的服務。產品的提供在時間和地點上與服務具有同步性。因此,營銷金融服務組織面臨的最大挑戰之一,就是控制服務質量。而營銷方向也側重於對服務的營銷。反觀實體類企業的營銷方向主要是為了滿足消費者的使用需求,提升產品的使用價值。不斷滿足消費者的使用需求是企業的主要發展方向,在產品的營銷過程中主要以產品的自身價值為主體。
其次,消費者對金融服務和實體類產品的消費預期不同,消費者在對金融服務進行消費時主要是為了滿足金融服務所帶來的預期收益,是對未來收益進行消費,如:基金,股票。在消費過程中存在風險性,要求消費者在消費前期對金融服務的內容有詳盡的了解。而消費者對實體類產品的消費預期是為了滿足自身對產品使用價值的需求,在購買過程中可以直觀明確的了解產品的質量、性能、外觀等多方面信息。並通過對比,和衡量產品的使用價值來確定是否購買。所以針對消費者的消費預期心理,所制定的營銷指導理論也是不同的。

⑼ 為什麼說保險是復雜的金融產品

「大童發展模式是中國保險業未來營銷發展的模式借鑒與方向選擇,啟發了整個行業的思路。」這是2011年4月時任中國保監會主席助理的陳文輝在大童保險銷售調研時所言。
近期本刊特專訪了大童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副總裁蔣銘,采訪中,他就營銷體制改革提出了多個獨到觀點;如產銷合一導致銷售強迫性、滋生銷售誤導,中介專做銷售會引導保險產品走向等價交換,產銷分離對中小型的保險公司是機會,員工制與產銷分離的趨勢不沖突等。
產銷合一
是銷售誤導根本原因之一
《證券日報》:2008年7月您放棄在大型險企的優渥待遇並選擇加入全國性保險中介公司——大童開始創業。當時做出這樣的選擇,是看到了中介市場的希望,還是發現了行業營銷模式的某些問題?
蔣銘:這些年保險行業的參與各方普遍感覺困惑、不愉快、對前途比較迷茫。但因為對保險本身我是非常認可和熱愛的,所以一直堅持下來,並嘗試著能盡微薄之力做點什麼。
造成中國保險業目前狀況的原因是很復雜的,我個人認為其中很突出的一點是產業鏈沒有細分,它的直接表現就是產銷合一。產銷合一會導致廠商(保險公司)忽略客戶的感受和真實的需求,在此背景下以產品為導向是主流的銷售方式,而不是以客戶的需求為導向進行銷售。
產銷合一的弊端首先是銷售有強迫性,保險公司生產完就要銷售出去,老百姓不買也會想方設法讓他買。我覺得不需要你卻變著法兒的讓我買,那我肯定反感你、躲避你。
第二個是易滋生銷售誤導。銷售誤導根本原因之一就是產銷合一。老百姓提出的多樣需求他不可能完全滿足,但他又必須把產品賣出去,代理人只好把單一的產品誇大成多樣的功能。銷售誤導造成了後期理賠或退保等大量問題,保險公司和代理人實際上也是受害者。
第三個問題就是廠家沒有人制衡。一個成熟的市場應該是多元的市場,至少是三元的市場,不能是二元的。一個行業如果只有廠家和消費者,消費者一定是弱勢群體。成熟的市場至少應該由廠家、第三方、客戶組成,第三方就是廠家和客戶之間的橋梁。廠家和客戶是容易對立的,一個想多賺錢,一個想少花錢,保險較復雜客戶搞不懂,應該有人替客戶把關,第三方就能夠解決彼此信息不對稱,協調矛盾,第三方可以代表客戶去制約廠家。沒有了制衡,廠家獨大,客戶就會逐漸遠離這個市場。
所以基於以上的判斷我們意識到,中國保險業要轉型升級,產業鏈細分是必然的選擇,所以我們相信產銷分離、專業化分工的大潮中專業中介市場必將會隨之壯大起來。因此我考慮從保險公司出來,進入專業中介,希望能參與到產銷分離的大潮中。
中介銷售不會更貴
只會更符合等價交換
《證券日報》:那您有沒有考慮到這一點,很多人原本就不願意買保險,現在中介的進入豈不是讓保險的價格變得更高了?客戶會認為還要被多賺一筆錢?
蔣銘:我很理解你的這個說法,這是我們中國人的傳統觀念。
事實上很多廠家直銷的產品是不便宜的,作為零售客戶,專事生產的廠家是無暇顧及的,你跟他沒有談判的砝碼。我們經常發現,廠家賣的產品還沒有他的代理商賣的便宜,因為代理商大量采購使得他有談判權。
老百姓不是不願意買保險,不是不願意支付傭金,是覺得付了傭金卻沒有得到等值的服務。因為買保險給人感覺是不等價的交換,所以老百姓覺得排斥。
今天客戶花一筆錢,但沒有享受到相應的服務。保險營銷員簡單的甚至帶有強迫性質的推銷行為,會讓客戶感覺與自己所支付的傭金不相匹配。顯然,傳統的以產品為導向的保險推銷行為違反了等價交換的原則。客戶提供傭金,你必須能夠給他提供對等的服務,比如在售前、售中、售後幾個階段,提供相應的咨詢、需求分析、提供產品給客戶選擇、理賠等一系列的服務。我們做專業的中介公司,目的就是讓老百姓在不增加保費支出的前提下,能享受傭金所對應的專業咨詢、貨比三家以及售前、售中、售後的一攬子服務,從而讓保險買的放心、舒心和安心。
同時我認為,要改善老百姓對保險排斥,與提高營銷員門檻有很大關系。保監會已經公開徵求意見將營銷員學歷門檻提至大專,我非常支持這項規定盡快實施。當然實施的話,行業肯定會有陣痛,保費可能會短暫下滑、營銷員人數減少等。但如果什麼人都可以做保險,不加以要求的話,會產生「劣幣驅逐良幣」現象,導致營銷員這個職業的素質越來越低,終將惡性循環難以自拔。
實際上保險產品相比其他金融產品要復雜,但如果最復雜的產品恰恰是素質不太高的一群人在做,肯定是不行的。所以保險行業必須變革,產銷分離、專業化分工是重要的方向,保險公司專心做符合客戶需求的產品設計、售後的服務和投資,把銷售交給專業的中介來做,這樣保險行業才能更輕松、更高效、更健康。
剝離銷售後
小型險企更有機會
《證券日報》:中介來負責銷售,也就是行業實現專業化分工與產銷分離,保險公司要將銷售職能剝離出去,這對中小型險企是不是個噩耗?對保險整個行業到底意味著什麼?
蔣銘:首先我不認為這對小險企是壞事兒,我恰恰認為產銷分離對中小型的保險公司是個機會。因為市場份額大的保險公司一定在銷售隊伍數量、渠道分布方面優勢明顯,但並不一定在產品的設計、客戶服務、投資這些方面具有絕對優勢。而後來者在銷售隊伍建設、渠道擴張方面沒有絲毫優勢,所以保費規模小,但這並不代表他們服務客戶的能力差或產品設計的能力差。
按現在的運行模式,若不在渠道方面進行變革,中小險企很難有機會超越。產銷分離的環境下,整個市場的銷售渠道將開放共享,中小險企就能夠和大險企在同一起跑線上公平競爭,競爭的內容將由銷售隊伍建設轉向產品、服務和投資,此時,無論規模大小、創辦先後,誰都有機會,因此產銷分離對於大量的新興保險公司來說,反而是個非常大的機會。
長沙醫療保險規范的大型中介的逐步壯大將大大地改善中國保險業的銷售效率,同時有效推進專業化分工,保險公司將騰出更多精力用於產品、服務與投資。
《證券日報》:保險行業變革很重要的一部分是營銷員體制改革,有一種方案是業務員代理制要改為員工制,這與產銷分離的趨勢是否一致?
蔣銘: 員工制與產銷分離的趨勢並不沖突,產銷分離是方向,但涉及到中介的發展程度、保險公司的意識等因素,因而實現的過程會比較長。但保險代理人問題已經到了必須馬上解決的一個時點了。保險代理人處在法制的邊緣,對代理人很不公平,現在必須給200多萬代理人一個合法的身份。
員工制的阻力就在於保險公司成本的增加是定數,但成本增加後會不會帶來代理人生產效率的提高、生產力的解放卻是個未知數。
同時還有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保險公司與代理人之間的博弈。對於績效特別好的代理人,保險公司樂於將其轉為合同制員工,這樣關系就穩定了;而這些代理人又恰恰不願意轉為合同制,因為銷售傭金會受影響;而樂於轉為合同制員工的是那些績效不太好的代理人,但保險公司卻不樂意為其轉制。這一對天生的矛盾同樣阻礙著員工制的實施。
所以營銷體制改革是相當有難度的,因為有難度,所以我理解保監會在推行改革的時候是很謹慎的,擬採取試點的方式,佛山保險在小范圍內先看一看效果如何。日本採取合同制是由保險公司發起的變革,而我國現在保險公司變革的動力不足,所以需要保監會要從政策層面主導這個變革。
結語:相信大家讀完這篇文章以後,大家對於保險產品相比其他金融產品要復雜已經有很深的了解了。如果還有關於保險產品相比其他金融產品要復雜的疑問,可以在右上角寫下您的理財需求,金斧子將會給您最專業的答復。
來自:toulixi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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