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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對賬戶資料的保存自銷戶之日起

發布時間:2021-03-09 05:43:49

❶ 如何理解反洗錢是金融機構的全員義務

  1.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在金融機構日常經營活動中,履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義務與履行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嫌犯罪線索的義務並不能相互代替。當發現大額或可疑資金交易活動涉嫌犯罪時,金融機構應當在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同時,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進行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

  2. 保存客戶資料和交易記錄。洗錢犯罪分子通過金融系統洗錢,其目的是掩蓋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因此,還原犯罪所得的性質和來源,是成功制裁洗錢犯罪分子的關鍵。《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明確,金融機構應當按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賬戶資料的保存期限是,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交易記錄的保存期限是,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所謂的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信息。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方式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3. 保密義務。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及其職員對有關反洗錢信息負有保密義務,不得將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4.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還規定,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❷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2)金融機構對賬戶資料的保存自銷戶之日起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❸ 銀行的對公帳戶銷戶後的資料保留時間

根據《人民幣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第六十一條規定: 第六十一條 銀行應明確專人負責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和撤銷的審查和管理,負責對存款人開戶申請資料的審查,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及時報送存款人開銷戶信息資料,建立健全開銷戶登記制度,建立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按會計檔案進行管理。 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檔案的保管期限為銀行結算賬戶撤銷後10年。

❹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4)金融機構對賬戶資料的保存自銷戶之日起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❺ 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❻ 銀行對已經銷戶了的銀行卡,原銀行卡客戶個人信息,會保存多長時間各家銀行保存時間是否有所不同

至少5年。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6)金融機構對賬戶資料的保存自銷戶之日起擴展閱讀

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❼ 中國人民銀行2008年考試試題及答案誰有啊幫幫忙

姓名:_________ 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 分數:________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44分。)
1、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領導和監督管理機關是________。
A、商業銀行總行; B、公安部;
C、中國人民銀行; D、銀監會。

2、我國________最先明確了洗錢罪的罪名和定罪。
A、修訂後的新憲法; B、修訂後的新刑法;
C、修訂後的新中國人民銀行法;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3、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的洗錢罪的上游犯罪有________種。( B )
A、3種; B、4種;
C、7種; D、8種。

4、我們通常說的反洗錢「一規定兩辦法」中的「規定」是指________。
A、《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B、《金融機構管理規定》;
C、《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5、金融機構反洗錢「一規定兩辦法」在________正式實施。
A、2003年3月1 日; B、2003年7月1日;
C、2004年2月1日; D、2004年4月1日。

6、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________的罰款。
A、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B、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C、30000元; D、1000元以下。

7、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________的有關規定處罰。
A、《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B、《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C、《商業銀行法》; D、《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8、________是金融機構反洗錢活動的基礎工作。
A、了解客戶; B、大額現金交易報告;
C、可疑交易的分析; D、與司法機關全面合作。

9、公檢法等部門查閱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相關資料,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公安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簽發的________。
A、《介紹信》; B、《辦案協查函》;
C、《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D、《查詢令》。

10、對於個人及來華人員超過等值________以上的大額外幣現鈔存取,應當向開戶銀行提供身份證或護照,開戶銀行應逐筆登記備案。
A、1萬元人民幣; B、1萬美元;
C、3萬元人民幣; D、3萬美元。

11、郵政儲蓄機構辦理銀行卡業務開立的賬戶納入________管理。
A、存款賬戶; B、儲蓄賬戶;
C、單位銀行結算賬戶;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2、居民個人一次出境攜帶總額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非居民個人一次出境攜帶總額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的,由銀行憑攜帶人護照、有效簽證等材料簽發________。
A、《通行證》; B、《攜帶外匯進出境許可證》;
C、《外匯交易許可證》; D、《信用證》。

13、一般存款賬戶不得辦理________。
A、現金繳存; B、現金支取;
C、資金收入轉賬; D、資金付出轉賬。

14、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劃兩條平行線的,為劃線支票,劃線支票________。
A、既可轉賬,又可取現; B、只能轉賬,不能取現;
C、只能取現,不能轉賬; D、不能取現,不能轉賬。

15、下列屬於可疑支付交易的是________。
A、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B、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C、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16、中國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的牽頭組織者是________。
A、公安部; B、國務院;
C、中國人民銀行; D、財政部。

17、我國具有FIU(金融情報中心)職能的機構是________。
A、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 B、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C、中國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 D、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

18、9.11事件後,美國為加強對恐怖主義的打擊,頒布了著名的________,涉及金融反恐,給金融機構賦予了額外的客戶識別、業務禁止、情報收集和報告等義務。
A、《美國銀行保密法》; B、《美國洗錢管製法》;
C、《愛國者法案》; D、《反恐宣言》。

19、專業反洗錢國際組織中,最具影響力的核心組織是FATF,它的中文簡稱是________。
A、艾格蒙特集團; B、金融情報中心;
C、沃爾夫斯堡集團; D、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20、2004年10月6日,一個區域性的專業反洗錢國際組織________在俄羅斯首都莫斯科正式成立,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若谷代表中國政府在成立宣言上簽字。中國與俄羅斯、哈薩克、塔吉克、吉爾吉斯斯坦、白俄羅斯共同成為該組織的創始成員國。
A、上海經合組織; B、歐亞反洗錢與反恐融資小組;
C、亞太反洗錢小組; D、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

21、2004年5月10日,________因涉嫌介入與美國制裁國家的交易,被美聯儲處以1億美元的罰款,這暗含美國金融監管當局在反洗錢和打擊恐怖主義融資政策方面新的調整,受到全球廣泛關注。
A、里昂銀行; B、巴林銀行;
C、瑞士聯合銀行; D、日本大和銀行。

22、2004年5月12日, ________中央銀行以涉嫌洗錢為由,吊銷了促進生意銀行的許可證,同時披露多家銀行有類似違規行為也會受到查處,一度引發其國民對銀行業的信任危機,全國出現兩個多月大規模的銀行流動性危機。
A、美國; B、英國;
C、日本; D、俄羅斯。

二、雙項選擇題:(每題2分,共26分,每題選擇全對才能得分。)
23、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哪些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
A、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B、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10年;
C、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D、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10年。

24、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時,應審查客戶身份,不得為客戶開立哪些賬戶?( )
A、實名賬戶; B、匿名賬戶;
C、真名賬戶; D、假名賬戶。

25、在下列與反洗錢有業務關聯的金融法規與規章中,屬於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有( )。
A、《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B、 《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C、《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D、《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26、存款人開立什麼賬戶實行核准制度,經中國人民銀行核准後由開戶銀行核發開戶許可證。( )
A、儲蓄存款賬戶; B、基本存款賬戶;
C、一般存款賬戶; D、臨時存款賬戶。

27、聯合國制定了哪兩個有關反洗錢的規定,世界各國應據此將洗錢行為規定為刑事犯罪?( )
A、四十條建議;
B、1988年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葯物公約;
C、2000年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D、反恐融資八條特別建議。

28、犯有法律規定的洗錢罪行為之一的,下列正確的表述是( )。
A、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B、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洗錢數額20%以上50%以下罰金;
C、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D、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100%的罰金。

29、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誰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
A、負責人; B、代理人;
C、被代理人; D、監護人。

30、金融機構為客戶開立外匯賬戶,在客戶身份認定上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
A、《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B、《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C、《個人結算賬戶管理規定》;D、《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31、按《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規定,短期內資金通過金融機構流轉具有下列什麼特點,有可能屬於可疑支付交易?( )
A、集中轉入、集中轉出; B、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C、分散轉入、集中轉出; D、分散轉入、分散轉出。

32、下列外匯交易屬於大額外匯資金交易的有( )。
A、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
B、當日存、取、結售匯外幣現金單筆或累計等值5千美元以上;
C、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 10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50萬美元以上;
D、外匯非現金資金收付交易:個人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 5萬美元以上,企業當天單筆或累計等值外匯20萬美元以上。

33、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和《大額現金支付管理通知》,對大額現金交易有所規范,取現必須事先預約的標准為( )。
A、個人提取3萬元以上的; B、個人提取5萬元以上的;
C、單位提取20萬元以上的; D、單位提取50萬元以上的。

34、我國嚴禁公款私存,任何單位不得將單位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不得將企業單位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套取現金,銀行不得為企事業單位辦理資金轉入個人儲蓄賬戶的轉賬結算,但以下哪些情況除外?( )
A、重大疾病的醫葯費; B、臨時差旅費借支款;
C、代發工資; D、小額個人勞務報酬。

35、開戶銀行對本行簽發的超過大額現金標准、註明「現金」字樣的哪些票據,應視同大額現金支付,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
A、銀行本票; B、支票;
C、銀行匯票; D、信用證。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3分,共30分;每題選擇全對才能得分。)
36、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原則包括:( )
A、合法審慎原則; B、保密原則;
C、封閉管理原則; D、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E、與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全面合作原則。

37、不能作為實名證件使用的有________。
A、臨時身份證; B、學生證; C、機動車駕駛證;
D、介紹信; E、法定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38、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規定,有下列哪些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罰款?( )
A、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B、未按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C、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D、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E、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F、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39、下列支付交易屬於大額支付交易的有( )。
A、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B、金額1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C、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及個人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1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D、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及個人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 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E、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

40、金融機構按規定應核查的外匯現金交易有( )。
A、外匯賬戶的支出金額與當日或前一日的現金存款額基本吻合;
B、外匯賬戶的現金存款總是只收入不支出;
C、將多筆外匯或人民幣現金分別存入他人外幣儲蓄賬戶,同一賬戶所有人同時收取相應數額的人民幣或外匯;
D、企業頻繁使用外匯現鈔兌換大量人民幣;
E、企業頻繁使用大量人民幣現鈔購匯。

41、典型洗錢交易過程經歷的三個階段通常指( )。
A、開戶; B、放置; C、轉賬;
D、離析; E、歸並。

42、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包括( )。
A、了解客戶義務; B、大額交易報告義務; C、可疑交易報告義務; D、制定反洗錢內控制度和設立組織機構義務; E、保存記錄義務。

43、根據有關存款實名證件的規定,下列哪些表述正確?( )
A、外國公民可將護照作為實名證件;
B、臨時身份證也是有效的實名證件;
C、不同年齡段的人都可用戶口簿作為實名證件;
D、國家公務員的工作證、司機的駕駛證可作實名證件;
E、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可作為實名證件。

44、下列屬於可疑外匯現金交易的有哪些?( )
A、居民張三當日單筆存入外幣現金3萬美元;
B、居民李四當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標准內4次存入英鎊;
C、居民王五當日單筆提取外幣現金5萬美元;
D、甲企業每逢雙日下午都會在外幣賬戶存入大量外幣現金,但很少提取;
E、某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到A地投資。

45、金融機構對下列外匯現金交易應進行核查,發現涉嫌洗錢的,應及時以紙質文件上報並附相關附件。( )
A、甲企業外匯賬戶10月20日存入 11萬美元,10月21日支取10.9 萬美元;
B、張三將5筆共4萬美元現金存入李四的外幣儲蓄賬戶,張三的賬戶同時收取人民幣約 33萬元;
C、李四當日單筆支取外幣現金5萬美元;
D、美籍華人遊客在個人信用卡單筆存入10萬美元;
E、乙企業連續5天用大量人民幣現鈔購入日元。

❽ 請問《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的全文

北京1月13日訊 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在其網站上公布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如下: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2003.01.1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❾ 根據《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對客戶的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保存幾年

《反洗錢法》第十九條規定: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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