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怎樣定義「不良資產」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也就是說,銀行發放的貸款不能按預先約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不良資產主要是指不良貸款, 包括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
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處理銀行不良資產
一、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為了最大程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 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
二、外債
另一個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外債".中國政府所借外債並不多,不構成問題,在討論中甚至都可以忽略不計。但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的教訓之一是,盡管許多外債是私人部門借的商業貸款,但到頭來也都變成國家負債,也要由國家或全體國民來承擔其後果。對中國來說,這個問題就更嚴重一點。因為中國的外債,即使不是政府借的,至少也是國有企業、國有金融公司借的,出了問題都要政府負責,都要全體國民承擔。因此,從國家金融、債務狀況的角度分析問題,我們不妨將中國的"全部外債"也都視為政府債務或國家債務來加以計算,以最大限度地估計金融風險。這種債務約佔中國GDP的14%左右。
當然,更加細致的分析方法是只算"短期外債",因為就風險而言,主要是短期債務起作用,引發支付危機。如果這樣算,中國面臨的風險似乎就更小一些,因為短期外債佔GDP的比重只有1.5%左右。即使再多算一些地方上沒有登記的短期外債(如"廣信"事件所揭示的那樣),最多也不超過3%,以此衡量的金融風險就會更低一些。
對於資本市場已開放的經濟來說,問題更復雜一些,因為還要計算那些流動性較強、能夠很快撤出市場的外國"證券投資".不過中國還不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不予討論。這一點請充分注意。本文提出的"國家綜合負債"和"國家綜合金融風險"的概念,只對我們這樣的資本市場尚未完全開放的經濟來說,是較為"綜合"、較為"全面"的,對於資本市場完全開放的經濟,則還要加進更多、更復雜的因素。我們後面所作的國際比較,也只是比較與中國有可比性的方面,而不包括其他一些方面。
三、"國家綜合負債率"
以上三項,即政府債務、銀行壞債和全部外債,可以說涵蓋了一個經濟中已經發生的可能導致金融危機的主要國民債務,其他一些潛在的、隱含的政府欠債,要麼可以歸結為以上三項中的一項(比如政府欠國企職工的"養老基金"債務,實際上正以企業壞債的形式發生著),要麼在經濟中有著其他一些對應物(比如政府對職工的"住房基金"欠帳,可以由住房私有化和拍賣一部分國有資產加以償還)。
將以上三項放在一起,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國家綜合負債率"的概念,它在數量上可以由以下的公式來表達:
這可以說是衡量一國金融狀況的一個綜合指數,它包含了在資本帳戶尚未開放的經濟中的一些主要的可能引起宏觀經濟波動和金融動盪的不利因素。
Ⅱ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運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處置不良資產
【手段】
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集中處置不良資產。
AMC的資產處置損失要由財政兜底並由國家承擔。
AMC可以通過幾種渠道籌措資金資本金由財政部核撥劃轉中國人民銀行發放給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部分再貸款發行金融債券。
AMC運營中可以減免稅費主要包括AMC免交在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
二、國有商業銀行對未剝離的不良資產的處理。
目前國有商業銀行自主性處置不良資產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幾種:
採取催收追討、訴訟等手段依法收貸。商業銀行建立資產保全部門指定專人對不良貸款組織催收。
利用呆賬准備金核銷一部分呆賬貸款本息。按照有關規定原來愈期兩年的貸款可掛賬停息此後相繼改為1年、6個月、3個月。
創造性地通過債務重組、剝離、轉化等手段減輕資產風險。商業銀行可以將一部分不良資產剝離給內部的專門機構進行專業化處置商業銀行試行對企業進行資產置換即企業以股權或實物資產置換銀行債權銀行對置換資產進行經營管理。
Ⅲ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是政府的什麼債務
金融機構不良資產 是 政府或有隱性債務
Ⅳ 有對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進行管理、投資和處置的公司嗎
中國長城資產管來理公司、自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在管理和處置資產時,可以從事追償債務、資產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等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管理和處置資產,在轉讓資產時,主要採取招標、拍賣、競價等方式。
Ⅳ 中國銀行不良資產責任認定涉及到民間借貸
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家為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服務而組建的進行金融業監管的特殊的金融機構,屬於行政管理部門,也是國務院的組成部門。
中國人民銀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合並組成的。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對金融機構乃至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一個由政府組建的機構,負責控制國家貨幣供給、信貸條,監管金融體系,特別是商業銀行和其他儲蓄機構。 為政府籌集資金;代表政府參加國際金融組織和各種國際金融活動。 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與其他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的根本區別在於,中央銀行所從事的業務不是為了營利,而是為實現國家宏觀經濟目標服務,這是由中央銀行所處的地位和性質決定的。
根據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正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完善有關金融機構運行規則;發布與履行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二)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三)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外匯市場、黃金市場。
(四)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穩定。
(五)確定人民幣匯率政策;維護合理的人民幣匯率水平;實施外匯管理;持有、管理和經營國家外匯儲備和黃金儲備。
(六)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七)經理國庫。
(八)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支付結算規則,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金融業綜合統計制度,負責數據匯總和宏觀經濟分析與預測。
(十)組織協調國家反洗錢工作,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承擔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職責。
(十一)管理信貸徵信業,推動建立社會信用體系。
(十二)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十三)按照有關規定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Ⅵ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是什麼啊
金融機復構是專門從事金制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Ⅶ 人民銀行總行,工商銀行的不良資產最終上報國家哪個部門審批
1、目前各二級分行(地市級行)都有投行部門,但一般與公司業務部合署公。一級分行(省級分行)一般都設有獨立的投資銀行部。2、投資銀行是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目前在中國,投資銀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等。3、由於原來銀行業出現混業經營,在中國80年代-90年代初,有些銀行成立了投資銀行,有的銀行也做證券業務,後學習歐美摩根、高盛等著名投資的從業經驗,經國家嚴格規定和限制,投資銀行、證券公司與銀行業務分離,也就是分業經營。
Ⅷ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存在哪些風險
一、關於轉讓合同效力問題
1、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明顯不合理低價向非金融機構轉讓不良資產,合同是否應認定無效問題。有觀點認為,該轉讓合同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但反對觀點認為,通過打包出售、拍賣、招標等方式轉讓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常見處置方式。這種方式可以動員社會資源參與不良資產處置,為國家政策所允許,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買受人購買的是不良資產,故其轉讓價格與原來的價格有較大差距屬正常商業行為,是風險投資,不能因買受人因此盈利就認為國有資產流失。不應認定轉讓合同無效。
2、關於未經金融主管部門許可,商業銀行將其借款合同項下的到期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轉讓合同的效力認定問題。第一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無效。理由是:第一,由貸款形成的債權及其他權利只能在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之間轉讓,否則,極有可能導致我國金融秩序的紊亂;第二,目前,我國法律仍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如果認可商業銀行將其債權隨意轉讓給非金融企業,就可能出現企業以此為合法形式掩蓋相互借貸的非法目的;第三,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文件對此有禁止性規定;第四,作為國有銀行的分支機構,在未經許可、未履行拍賣程序的情況下,將銀行債權轉讓他人,可能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第二種觀點認為,轉讓協議應認定有效。理由是:第一,我國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商業銀行不得將其借款合同項下債權轉讓給非金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第二,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相關禁止性文件不屬於法律法規;第三,受讓方受讓的債權為一般債權,其行使權利行為並不屬於經營商業銀行業務;第四,商業銀行將其債權等值轉讓給受讓方,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金融秩序的混亂。
二、關於債務人可否享有優先購買權問題
第一種觀點認為,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向社會轉讓不良資產時,應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這樣處理既可以挽救企業瀕於破產,促進社會穩定,又可以有效防止惡意串通侵吞國有資產,有利於案件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給原債務人優先購買權。原因在於:法律並未規定該種優先權形式,若賦予債務人優先購買權,無異於鼓勵其惡意逃債。
三、關於受讓主體是否享有相關實體和訴訟權利問題
有觀點認為,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因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轉讓給非金融機構的情況下,受讓方能否要求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問題,並無明文規定。司法實務中,應明確受讓方可否參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變更訴訟及執行主體,債權轉讓公告是否具有通知效力等問題。
四、關於轉讓程序問題
由於不良資產形成的債權的轉讓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亟須相關立法及行政法規對該債權的轉讓程序進行明確規定,如明確定價標准、評估程序等。
Ⅸ 怎麼在網上找不到《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
該份文件是不予公開的。
Ⅹ 請問籌辦不良資產交易平台需要什麼資質和准備哪些手續文件去哪裡可以找到有關申請的相關法律法規呢
一、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注冊要注意什麼
(一)哪一類型的營業執照;
資產管理有兩種執照。金融/非金融,金融類執照是有特殊的金融牌照可以從事證券,信託等業務,不多贅述。主
要講非金融資產執照,可以處置不良資產的執照民間資產管理公司參與購買和處置不良資產,不需要銀監會審批,
即不需要從事不良相關資質和審批,更多是符合投資公司相關監管要求即可。實操中,購買不良的公司可以是任何
行業主體,咨詢公司都可以購買處置不良資產,這里存在一個工商規章合規性的要求,沒多大的法律主體適合障
礙。由於我國對外資監管有一定的要求,外資設立的資產管理公司相應會多一些程序。
(二)什麼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中可以明確的寫出不良資產處置,也可以添加一下其他的催收債款,投資等范圍項目投資;資產管理,投
資管理,企業管理,受託資產管理;等等經營范圍,具體情況以工商局核定為准
二、不良資產處置需要哪些證件?
第一條為規范不良金融資產處置行為,明確不良金融資產處置工作盡職要求,防範道德風險,促進提高資產處置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以下統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本指引中的不良金融資產、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是指:
(一)不良金融資產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經營中形成、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貸資產和非信貸資產,如不良債權、股權和實物類資產等。
(二)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不良金融資產開展的資產處置前期調查、資產處置方式選擇、資產定價、資產處置方案制定、審核審批和執行等各項活動。與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的資產剝離(轉讓)、收購和管理等活動也適用本指引的相關規定。
(三)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與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的相關人員。
第四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置不良金融資產時,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等規定,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競爭、擇優的基礎上,努力實現處置凈回收現值最大化。
第五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全面規范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完善決策機制和操作程序,明確盡職要求。定期或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時,對不良金融資產處置業務規章制度進行評審和修訂。
第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熟悉並掌握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有關規定。
第七條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與剝離(轉讓)方、債務人、擔保人、持股企業、資產受讓(受託)方、受託中介機構存在直接或間接利益關系的,或經認定對不良金融資產形成有直接責任的,在不良金融資產處置中應當迴避。
不良金融資產工作人員不得同時從事資產評估(定價入資產處置和相關審核審批工作)。
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建立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盡職問責制,規定在不良金融資產剝離(轉讓)、收購、管理和處置過程中有關單位、部門和崗位的職責,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本指引規定的行為進行責任認定,並按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三、方法
1、訴訟追償
司法訴訟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維護國家金融債權的最後屏障,也是經濟活動中追索債務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喪失完全的還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經營收入還有一定的償債來源,但一些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歸還,利用各種手段逃債務。通過起訴追索債務,能加大對債務人履約的力度,同時也可以避開國有機構處置不良資產需要履行的煩瑣的報批手續。
2、資產重組
資產的重組包括債務重組,企業重組,資產轉換和並購等,其中債務重組包括以資抵債、債務更新、資產置換、商業性債轉股、折扣變現及協議轉讓等方式。其實質是對債務企業做出債務重新安排,有的在還款期限上延長,有的在利率上做出新的安排,有的可能在應收利息上做出折讓,有的也可以在本金上做出適當折讓。對債務人進行資產和債務重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中大量使用的一種方式。
3、債權轉股權
債權轉股權,指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的獨立評審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將銀行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對企業的債權轉為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階段性持股,並對所持股權進行經營管理。
4、多樣化出售
(1)公開拍賣
公開拍賣又稱公開競買,是一種通過特殊中介機構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和交易活動。不良資產採用公開拍賣處置方式,具有較高的市場透明度,符合公開、公正、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市場交易規則,能體現市場化原則,是當前銀行和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抵押資產中使用較多的方式。該處置方式主要適用於標的價值高、市場需求量大、通用性強的不良資產,如土地、房產、機械設備、車輛和材料物資等。
(2)協議轉讓
協議轉讓是指在通過市場公開詢價,經多渠道尋找買家,在無法找到兩個以上競買人,特別是在只有一個買主地情況下,通過雙方協商談判方式,確定不良資產轉讓價格進行轉讓地方式。它主要適用於:標的市場需求嚴重不足,合適地買主極少,沒有競爭對手,無法進行比較選擇地情況。
(3)招標轉讓
招標轉讓是指通過向社會公示轉讓信息和競投規則,投資者以密封投標方式,通過評標委員會在約定時間進行開標、評標,選擇出價最高、現金回收風險小的受讓者的處置方式。具體有公開招標轉讓和邀請招標轉讓兩種。該處置方式適用於標的價值大,通用性差,市場上具有競買實力的潛在客戶有限,但經一定渠道公開詢價後,至少找到三家以上的投資者。
(4)競價轉讓
競價轉讓是指通過一定渠道公開發布轉讓信息,根據競買人意向報價確定底價,在交付一定數量保證金後,在約定時間和地點向轉讓人提交出價標書和銀行匯票,由轉讓人當眾拆封,按價高者得的原則確定受讓人的處置方式。該處置方式適用於處置資產市場需求差,競買人很少,拍賣效果不佳或依法不能拍賣,又不適合招標轉讓的各類資產,包括債權、股權、抵債實物資產的轉讓出售。
(5)打包處置
打包處置是以市場需求為出發點,按照特定的標准(如地域、行業、集團等),將一定數量的債權、股權和實物等資產進行組合,形成具有某一特性的資產包,再將該資產包通過債務重組、轉讓、招標、拍賣、置換等手段進行處置的方式。它適用於難度大、處置周期長的資產。打包處置分為兩大類:一是債務重組類打包處置。二是公開市場類打包處置。
(6)分包
分包是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其所擁有的部分資產,以簽訂分包合同的形式委託給承包人,由承包人負責經營或代為追償債務的一種行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資產的數額巨大,不良貸款客戶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難以對所有不良資產進行及時地處置。為了減少處置成本,加快對不良資產進行處置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需藉助社會的力量,採取分包手段來實施對不良資產快速有效的處置。
5、資產置換
資產置換是指兩個市場主體之間為了各自的經營需要,在通過合法的評估程序對資產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簽訂置換協議,從而實現雙方無形或有形資產的互換或以債權換取實物資產及股權的行為。目前資產置換大都發生在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非上市公司通過與上市公司之間的資產置換,實現間接上市的目的,並通過上市公司所具有的連續融資的渠道來實現自身的發展。
6、租賃
租賃是指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出租者通過採取契約的形式所出租的財產按照一定的條件、期限交給承租者佔有、支配和使用承租者向出租者交納租金。租賃終止時,承租者將財產完整地返還給出租者。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的最終目的是收回現金,但在實際處置過程中,經常會收回一些非現金資產,其中包括機器設備等生產要素,也會出現取得企業所有權的情況。
7、破產清償
破產清償是指債務人依法破產,將債務人的資產進行清算變賣後按照償付順序,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得到的償付。企業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一些企業由於經營不善或不能適應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的需要,造成資不抵債,不能償付到期的債務,企業繼續經營無望,對這樣的企業進行破產有利於整個社會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然而對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來說,採取破產清償的辦法是不得已的辦法。
公司的設立是需要每一個合夥人的精心指導,因為它是所有人智慧結晶的表現和成果。以上就是法律快車小編的資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過閱讀以後可以更加清楚了解不良資產處置公司注冊要注意什麼。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法律快車網,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