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擾亂社會金融秩序罪在刑法哪條
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⑵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中具體犯罪指什麼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破壞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的行為。本節原為24個罪名,1998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中,增加了騙購外匯罪,現共為25個罪名。
一、偽造貨幣罪(第170條)
(一)概念偽造貨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依照貨幣的式樣,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這里所說的貨幣既包括中國貨幣,也包括外國貨幣;
2、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貨幣的管理制度,依照貨幣的式樣,製造假貨幣冒充真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
(三)認定行為人偽造貨幣又有出售、持有、使用、運輸偽造的貨幣行為的,不能認定為數罪而適用並罰方式處理,仍然只定一個偽造貨幣罪,將出售、持有、使用、運輸的行為作為偽造貨幣罪的一個情節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二、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第171條第1款)
(一)概念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進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既偽造貨幣,又出售或運輸偽造的貨幣,不按數罪處理,而按偽造貨幣罪定罪並從重處罰。
(二)特徵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是指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進行運輸,數額較大的行為。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仍然出售、購買或者運輸。
三、持有、使用假幣罪(第172條)
(一)概念持有、使用假幣罪,是指違反貨幣管理法規,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持有、使用偽造的貨幣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故意持有或者使用。
四、變造貨幣罪(第173條)
(一)概念變造貨幣罪,是指對貨幣採用挖補、剪貼、塗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貨幣管理制度;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貨幣採用挖補、剪貼、塗改、拼湊等方法,使原貨幣加大數量或者改變面額,數額較大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自然人主體;
4、主觀方面是故意。
五、高利轉貸罪(第175條)
⑶ 怎樣才算擾亂金融秩序
第一步,才股市上操作。讓一個國家的股市變得動盪。
第一步,在銀行上操作。銀行是非常重要的金融機構,在存貸上下功夫。
⑷ 刑法中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犯罪的條款有哪些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條 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一百七十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七十三條 變造貨幣,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百七十四條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經營許可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的;
(二)偽造、變造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
(三)偽造、變造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的;
(四)偽造信用卡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八條 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變造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三條 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國有保險公司委派到非國有保險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六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以牟利為目的,採取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的方式,將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八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八十九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條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條 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或者金融票據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⑸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有哪些罪名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Crimes of Undermining the Order of Financial Management)是指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從事危害國家對貨幣、外匯、有價證券以及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管理的活動,破壞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構成特徵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作為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一類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即破壞我國的貨幣、外匯、有價證券管理制度以及對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和保險公司組織和行為的監督管理制度。
(二)這類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對金融市場的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
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的表現形式雖然多種多樣,但可以將其歸納為以下七種類型:
破壞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妨害金融機構的犯罪行為
破壞有價證券管理制度的行為
擾亂證券市場交易秩序的犯罪行為
破壞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破壞外匯管理制度的犯罪行為
特殊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這類犯罪都是以作為方式實施的,而且有些犯罪行為還與行為人的職務或身份有關。
(三)這類犯罪在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其中有的犯罪,法律規定必須具有「明知」或「故意」。過失不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以上是大連海大學 鄭偉律師提供。供參考。
⑹ 誰在擾亂金融秩序
根據《銀行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應該說,銀行作為金融部門,理應帶頭維護人民幣的尊嚴,無論面值大小,一律同等對待。問題是,一些商業銀行受利益驅動,對人民幣採取了「抓大放小」的經營策略,而歧視、拒收零幣,則成了行業「潛規則」,從而也誤導了消費市場,導致零幣在市場遭到冷遇,流通受阻。可見,歧視、拒收零幣的銀行,才是擾亂金融秩序。
⑺ 涉嫌擾亂金融機構秩序,一般會怎麼判
1、在我國《刑法》中,沒有擾亂金融秩序罪的規定。
2、《刑法》第三章第四節是關版於「破壞金融管權理秩序罪」的規定,但這只是一個犯罪類別,而非具體的犯罪罪名。
3、因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些罪名的最高刑為死刑。
例如《刑法》規定,構成偽造貨幣罪的,最高刑為死刑。
第一百七十條【偽造貨幣罪】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⑻ 銀行取自己的10億存款也會涉嫌擾亂金融秩序嗎
首先當地銀行基本沒有這么多的現金儲備
其次,大額支出應該通過轉賬操作
現金支出是脫離金融系統監管之外的
⑼ 擾亂金融秩序罪最多判多久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最高可以死刑。視犯罪種類和情節而定。與假BI有關的,會判得格外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