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試分析金融機構脆弱性產生的內在和外在原因。我國金融機構是否存在脆弱性試述其表現。你應該如何防範
金融機構脆弱性產生的原因,除了三種主要的解釋,即企業角度(在明斯基看來,商業周期的存在將誘使企業進行高負債經營)、銀行角度(「安全邊界說」和信息不對稱性說)和金融市場角度(從價格波動的角度來研究)外,金融自由化的發展、金融活動的外在性、宏觀經濟的沖擊等也被認為是導致金融脆弱性的重要原因。
我國的金融機構存在脆弱性,主要體現在:
①銀行體系的問題:商業銀行是中國金融體系的主體,商業銀行所積累的不良資產是中國金融脆弱的最主要標志。
②證券市場的問題:資金黑洞龐大,部分券商已經到了崩潰邊緣
③其他金融機構問題:很多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歷史上的某一時期都進行過大量的違規違法經營,管理混亂,累積了大量壞帳。政策性金融機構也困難重重。保險業的問題在於:一是無序競爭,支付高額代理費;二是利率不斷調低,保單利差倒掛,存在巨大的資金黑洞。
④人民幣匯率問題:如果人民幣大幅度升值則有可能對外貿出口造成嚴重的消極影響,而且升值以後巨額套利資金的外流對中國的國際收支也可能會造成嚴重不利影響;而如果處理不好人民幣匯率問題則有可能引發中美之間的貿易戰,給經濟金融帶來嚴重後果。
⑤金融業開放問題:中國金融領域對國外資本的全面開放,可能對中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產生不利的影響,增加中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
相應的防範措施有:
①加快完善國內銀行的產權制度、治理結構及管理體制;
②加強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建立健全證券方面的法律制度。
㈡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
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形成原因分析
1.外部原因
(1)國有企業預算約束的軟化。首先,在企業登記注冊開始就存在預算約束軟化的問題。長期以來國家創辦企業沒有資本金注入或注入嚴重的不足。而且大多數國有企業缺乏資本金補償機制,隨著企業的發展,資本金比重越來越低。在我國實行不同項目差別利率的條件下,那些取得國家重點項目的國有企業就可以得到國家優惠貸款,使預算約束軟化。而這些國有企業又以重點項目為名拖延、抵賴和逃廢銀行貸款,銀行也沒有辦法。其次,在經營過程中國有企業受到各個方面的干預,無法成為獨立的法人,從而使得預算約束軟化。主要表現為產權主體缺位、企業承擔的社會保障責任過多、受到的政府幹預過大和過多地負擔了體制轉軌時期的改革成本。
(2)企業資本充足率嚴重不足。銀企之間有千絲萬縷的聯系,不良資產的債權人國有銀行和債務人國有企業都是「國有」的。國家可以指令國有銀行延期收款或追加貸款,致使效益不好的企業債務越滾越大。這時的企業主要靠信貸資金運營,這就在事實上造成了企業資本金的嚴重不足,同時造成國有銀行的信貸資金長期沉澱,從而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
(3)金融監管不力。由於監管體制缺陷和經驗不足等原因,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中國人民銀行側重於金融機構的發展和金融市場的培育,而在金融監管方面的力度則不夠。成立不久的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存在著只注重合規性的監管,不注重風險監管的傾向。
(4)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不良資產形成的重要原因。它主要體現在:法律不健全,使得作為社會經濟活動重要組成部分的銀行業務活動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據:「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指導思想,使得已有的法律規定無法具體實施;銀行與企業間的大量業務活動依照政策辦事,而政策與法律相矛盾,損害了法律的權威,為不良資產的形成埋下伏筆。
2.內部原因
(1)國有商業銀行在經營管理上認識不足。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沒有樹立起風險和效益意識,沒有把銀行看作自負盈虧的實體。對已經形成的不良資產認識不足,對一些負債累累的國有企業仍然給予貸款支持。對於某些企業利用改制、改組等機會逃廢銀行債務,沒有依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有效地阻止不良資產的發生。
(2)國有商業銀行的貸款管理制度不健全。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經營管理體制不盡合理,資金與規模脫節,信貸人員素質低,不利於風險防範。國有商業銀行的管理體制中缺乏一套有效的風險預警系統,短期貸款的長期化,增加了銀行貸款回收的風險。
(3)信貸投向缺乏科學定位國有商業銀行在選擇貸款客戶方面缺乏細致的市場調研,信貸投向缺乏前瞻性、主動性,導致一方面對市場前景好、業績優良、守信用企業的投放力度不夠,影響銀行的經營效益。另一方面又給業績不良、沒有發展前景的企業注入了資金,最終無法收回而形成不良資產。
(4)審貸分離不徹底。貸款的發放部門與評審部門在分工上是各有側重的,既互相協作,又相互制約。貸款發放部門主要是拓展客戶並對項目進行初評;審查部門則對貸款進行後續評審決策。但長期以來,銀行審貸合一,缺乏必要的內部制約機制。在審貸合一的情況下,政府指令授信使得執行暢通無阻,人情貸款,工作失誤與偏差屢見不鮮,極易造成銀行不良貸款。
(5)國有商業銀行沒有成為真正的獨立法人。缺乏真正的經營自主權,在貸款問題上不能自主,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預下造成大量貸款死滯。
3.體制原因
(1)體制改革對不良資產形成的影響。體制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二十多年的改革進程使得收入向個人傾斜,但是我國資本市場仍然欠發達,企業所需資金難以靠直接融資來取得,這樣就形成了一批幾乎完全靠貸款創辦和經營的國有企業,而絕大多數企業經營業績欠佳,從而造成銀行的不良資產。
(2)國有企業過低的固定資產折舊率對不良資產形成的影響。國有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率偏低,而且多數企業還未足額提取,這些過低的固定資產折舊率還被國家以各種形式全部或部分收繳,成為政府預算。自「撥改貸」以後,企業要擴大再生產只好靠向銀行借款來實現,隨著國有企業在「七五」、「八五」期間的大規模改造,多數企業變成了高負債經營,這就增加了其歸還貸款的難度,從而加劇了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形成。
4.制度原因
政府部門違背經濟規律,直接干預銀行和國有企業的經營活動,這些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經濟制度,對於銀行不良資產的產生和積累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國家政策的變動加大了投資的風險,經濟體制改革不到位,經濟運行忽冷忽熱,投資決策隨意性大,投資結構難以改善,投資效益低下,最終導致銀行資產的損失。
㈢ 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解決案例
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體水平為30%,各大城市商業銀行幾乎使出了渾身解數來解決這一難題,但收效甚微。未來5年內,全國城市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共需要2000億元左右的資金注入
本報記者 石朝格 北京報道 「我行已經把『倡議』報到了國家稅務總局,現在正在等消息,最近幾個月恐怕不會有太大的進展。因為這不僅僅關繫到商業銀行,還牽涉到其他性
質的銀行,問題應該比較復雜」,北京市城市商業銀行計財部負責人杜志紅日前對記者說。
今年9月, 104家城市商業銀行在天津集體簽署了「關於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籲書」。「呼籲書」認為目前商業銀行提出的呆帳准備金遠遠高於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所規定的金額,希望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最新進展
北京市城市商業銀行負責把「倡議」送交國家稅務總局,並與其交涉。該行有關人士說,「去年這個『倡議』剛一提出來,國家有關部門就立即表示不可能通過『免稅』的方式來幫助城市商業銀行業處置不良資產;目前,國家稅務總局雖沒有明確表態,但有跡象表明他們試圖找到一種更適合的方式來解決這一問題。比如,上海金交所為了稅收的問題推遲了一年多才開業,最後稅務總局採取了『即征即退』的征稅手段加以解決。」
這位人士透露,「倡議」中主要提出了兩個請求:一是要求提高城市商業銀行提取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從2003年起每年增加0.5%呆賬准備金稅前扣除的比例,至2005年止,城市商業銀行依據規定計提的呆賬准備,其按提取呆賬准備金資產期末余額2.5%計提的部分,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二是城市商業銀行收回的已核銷貸款本金不應納入應納營業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人士稱,「這顯然沒有道理,我們的稅收政策對銀行來說已經相當寬松,他們按到賬的收入交稅,應付未付的費用也允許在稅前扣除。像其他行業,都是按照權責發生制來確認收入,不管收入是否到賬都要交稅。這實際上是把他們自身的風險轉嫁給了國家。」
對城市商業銀行來說,處置不良資產現在成了他們最為頭痛的問題。如果一旦國家在政策上不給予扶持很可能導致一些城市商業銀行「破罐子破摔」,這對維護社會與金融市場的穩定極為不利。
對此,稅務總局這位人士表示,有松動的可能性,他們現在正認真核實,如果問題確實如城市商業銀行所說的那般嚴重,不但稅務總局會有所動作,而且他相信財政部也不會袖手旁觀。問題由來
「今天的這種局面是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事情要追溯到幾年以前。當時國有商業銀行要杜絕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不能再要求國有商業銀行提供政策性的貸款業務;但各地經濟都在飛速發展,各地方政府與企業都急需大額貸款;針對這一情況,央行開了一個『口子』,把城市信用社改組成商業銀行,它們都不是按照市場的自願方式組織起來的,這些信用社『良莠不齊』,有的情況很好,有的經營很糟;現在絕大多數城市商業銀行都是城市信用社轉化過來的。這就使得城市信用社的不良資產也大量被轉移過來,目前它在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中佔了很大比例。再加上城市信用社自身的經營不規范,管理混亂,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使得後來的城市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變得更加嚴重」,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何德旭告訴記者。
人大金融證券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一年以來,很多城市商業銀行由於管理與業務的不規范、自身的風險意識淡薄造成了一系列的不良貸款問題,其中政策性貸款占很大比例。但國家並沒有硬性規定他們必須做政策性貸款,應該說他們的自由度很大,城市商業銀行比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自由度還要大一些」。
據了解,目前城市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總體水平為30%,高於全國金融機構的平均水平,最高的達到50%以上?,有的甚至已資不抵債了。各大城市商業銀行幾乎使出了渾身解數來解決這一難題,但收效甚微。由於幾經壓縮和清收,沒有處置的不良資產處置難度反而越來越大。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一種惡性循環呢?某城市商業銀行的有關人士解釋說,一般地方政府都是城市商業銀行的最大股東,它們在經營中就不得不看政府的「臉色」,即使明知道是一個破產的企業,但礙於政府的情面也只能貸款給它。再者,國有四大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問題,財政部當時就撥了巨款,並成立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來專門負責此事,同樣是銀行,怎麼能厚此薄彼呢?
何德旭認為,「今天的這種局面是歷史遺留問題造成的,城市商業銀行提出這樣的要求有它一定的理由,國家的相關部門應給予考慮」。但他也表示出一種擔心:怕城市商業銀行就此養成一種慣性思維,以後經營出了問題,又要求國家出面解決。出路何在?
何德旭說,「地方政府出面解決此事再合適不過,因為它們本身就是銀行的最大股東,企業出了事,股東想辦法合情合理,最好不要讓中央有關部門陷進來(城市商業銀不交國稅)。地方政府可以通過地稅局減免其地稅來達到目的。如果中央有關部門出面,就怕銀行養成一種慣性思維,以後經營出了問題,都要求國家出面解決,這樣就會形成一個惡性循環。但要想從根本上達到目的,銀行就要從自身做文章,主要要靠提高銀行的經濟效益,決不能把希望寄託在外在因素上面。因為不良貸款的風險始終存在,銀行應該有一些風險防範措施,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增強實力,與外資合作,讓民間資本加入。」
趙錫軍認為一切都要由市場來說話,只有如此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城市商業銀行要想改變在市場競爭中的不利地位,有一個可行的辦法:通過資本或資產的聯合,實現資源的整合或者共享,如在一體化的地區,其所在的幾家城市商業銀行,可以採取聯合的方式,組成一家較有優勢的商業銀行,逐步做大做強。
背景鏈接
今年9月底召開的「全國城市商業銀行發展論壇」第三次會議上,全國111家城市商業銀行中的104家在天津簽署了一份《關於對城市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給予稅收政策支持的聯名呼籲書》。
在經濟利益受到直接沖擊的壓力下,目前全國城市商業銀行有望迎來不良資產處置的高峰。然而,處理數量龐大的不良資產離不開新增資金的輸血。按照業內權威人士的估計,未來的5年內,全國城市商業銀行處理不良資產共需要2000億元左右的資金注入
㈣ 海外不良資產如何處置 對我國有什麼經驗借鑒
海外不良資產出現較早,不良資產處置經驗也更豐富,因此,我國在不良資產處置問題上,多少會參考國外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這對於解決我國不良資產問題作用重大。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回收方法通常包括催繳還款、協商和解、法律訴訟、變賣抵押品和重組債務,除此以外,海外金融機構也會通過證券化、拍賣、委託專業機構、成立銀行子公司和債轉股等方式處置不良貸款。下文我們通過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介紹來給大家說說我國不良資產處置可以借鑒的經驗。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的主要特點
1、政府發揮主導作用
以美國為例,由於擁有不良貸款的儲貸機構已經倒閉並被聯邦儲蓄保險公司(FDIC)或處置信託公司接管,大部分的不良資產都由政府持有。
穩定的銀行體系對於國家的金融安全以及經濟安全至關重要,因此政府處於公共利益考慮有必要動用資源支持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處置。政府的支持是大規模不良資產處置的前提條件。
2、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3、多渠道融資多種手段並用
從美日韓三國的經驗看,三國政府在不良資產處置資金來源上一直堅持多渠道注入資金,一方面以政府注資為主,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資金。另外,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處置方式也是多種方式結合,都是根據自身的特點採取靈活處置的方式,以達到最佳的處置效果。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主要方式
1、成立專業的資產管理機構(AMC)
資產管理機構(AMC)向銀行收購處置不良資產進行集中處理,運用專業化的人才和運作模式,具有規模化效應。而銀行通過向AMC剝離不良資產,可以快速甩掉包袱,把精力更多地放在改善自身經營上。因此,成立專門的資產管理機構(AMC)成為國外國家處置不良資產時的首要選擇。
如美國在應對20世紀80年代儲貸危機導致銀行不良資產激增時建立了重組信託公司(RTC),在亞洲金融危機期間為應對銀行危機,日本在1999年成立整理回收機構(RCC),韓國在1997年成立韓國資產管理公司(KAMCO),這些AMC在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銀行內部處置
除了建立專門的AMC處置,部分大銀行可以依靠自身力量處置不良資產以擺脫困境。如美國採取了提取壞賬准備金、調整債權結構、法律手段和「好銀行+壞銀行」模式等,日本通過控制信貸規模、增加自有資本、運用多樣化和民間金融機構的資金聯合等處置方式消化不良資產,韓國採取了改革信貸管理體制、建立內部轉移價格和績效考核制度、靈活多樣的處置手段以及信貸責任追究制度等措施。
3、國家向銀行注資和國有化
國家通過向銀行注資,提高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和最後清償力,優化資產負債表,提高銀行的國有化程度,同時激勵銀行進行不良資產處置。
一方面,對於陷入危機的銀行,可以起到續命作用、避免破產,維持銀行的經營,使進一步的救助和處置不良資產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對於一般的問題銀行,注入的資金可以用來核銷壞賬,為銀行減輕負擔。日本和韓國都曾採用過相應的注資措施。
4、推動兼並重組
危機中,銀行業不可避免地存在破產,此時,兼並重組成為處理銀行不良資產的一個重要手段。
韓國是亞洲金融危機時期銀行業兼並重組最快的國家,銀行總數由1997年的33家降至2002年的19家。在1998年,韓國金融監管委員會履行對IMF的承諾,對銀行業進行重組,將5家面臨危機的全國性銀行停業整頓,在交易所摘牌。同年還將兩家地區銀行和全國性銀行合並。
5、政府直接購買
無論是通過AMC的外部處置、依靠自身力量的內部處置還是銀行之間的並購重組,都是更側重於不良資產的規范處置,雖大多都由危機觸發,但危機之後也都是可以長期存在的機制。除此之外,在重大金融危機中,也會有一些政府直接購買不良的反周期調節措施,一般都是為應對危機單獨成立的特別措施,危機後一般也就停止。
如2008年10月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2008年經濟緊急穩定法案》,該法案的核心是「不良資產救助計劃」(TroubledAsset Relief Program,TARP),財政部以發行債券等方式籌集資金,直接購買美國金融機構手中的不良資產,使不良資產脫表,同時補充流動性。
海外不良資產處置對中國的啟示
1、政府加強制度設計,做好協調處置和配套措施
不良資產處置是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銀行本身處置能力有限,政府應加大作為。在制度與規則設計方面,需完善法律、稅收和會計框架,調整不良資產核銷標准,加強對不良金融資產投資人的法律保護,明確對地方政府債務置換的細則,並針對目前「互聯網+」不良資產處置等新模式及時跟進,制定相應規則。
在協調處置方面,嚴厲打擊逃廢債行為,協調銀行與執法部門關系,優化不良資產法律執行環境;地方政府對於政府性債務應勇擔責任,從穩定大局出發,帶頭償債,支持經濟結構調整與升級。同時,政府做好配套,加大對不良資產處置的財政資金支持,加強對處置各環節的監督,防止資產賤賣和非法利益輸送,高度重視不良資產處置中企業關停並轉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做好人員安置分流補償,出台政策培育並扶持企業轉型,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我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要融資手段的國家,銀行不良資產規模大、分布廣,因此必須運用各種方式相互配合、綜合處置。
2、充分利用市場機制,提升處置效率和不良資產價值
美國成功的處置經驗表明,化解銀行不良資產必須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我國應充分發揮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行業經驗與專業優勢,逐步增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和競爭力,盡快開展不良資產證券化和不良資產收益權轉讓試點,加快培育和完善不良資產流轉市場投資主體。
探索在資產處置中撬動社會資本,引導證券、保險、信託、金融租賃、基金公司、金融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公司發揮功能優勢,提升價值管理空間。研究債轉股市場化運作的實施原則與條件,審慎推進。
3、多樣化手段
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應創新不良處置方式,提高多元化處置不良資產的能力,以確保資產的穩定可控性。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借鑒國外經驗,多種方法並用,針對不同情況靈活多樣地運用不同手段,提高資本利用率,促進資金回收,加快處置進程。
㈤ 我國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
我國不良資產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逾期貸款(貸款到期限未還的貸款)、呆滯貸款(逾期兩年以上的貸款)和呆賬貸款(需要核銷的收不回的貸款)三種情況。
其他還包括房地產等不動產組合。不良資產是不能參與企業正常資金周轉的資產,如債務單位長期拖欠的應收款項,企業購進或生產的呆滯積壓物資以及不良投資等。
企業的不良資產是指企業尚未處理的資產凈損失和潛虧(資金)掛帳,以及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應提未提資產減值准備的各類有問題資產預計損失金額。
銀行的不良資產也常稱為不良債權,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貸款,是指銀行顧客不能按期、按量歸還本息的貸款。
我國銀行對不良資產的劃分可分為兩個階段
一是在1998年以前,各銀行業按財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中的規定,即「四級分類」,俗稱「一逾兩呆」,也就是「逾期」、「呆滯」、「呆賬」。按這種方法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僅有普通呆賬准備金一種,為貸款總量的1%。
二是1998年以後,我國將資產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損失」,即「五級分類」。1999年7月,央行下發了《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全面推行貸款五級分類工作的通知》及《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試行)》。按照人民銀行的規定,現在通常提取的專項准備金比例為:關注2%、次級25%、可疑50%、損失100%。後三類為不良資產。
㈥ 國際經驗可以解決我國銀行哪些不良資產問題
日本銀行業的不良資產問題已久拖10年,至今不但未能得到有效解決,而且嚴重的通貨緊縮局面加劇了銀行業的不良資產。近年來,不但日本國內各個方面,就連一些國際組織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以及有關國家政府(如美國等),都對日本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表示關切,呼籲日本加快處置不良資產的速度,加大處置不良資產的力度,盡快使經濟恢復正常。日本首相並未拿出有實質性內容的措施.,說明要從更深的層次探討為什麼日本銀行業的不良資產遲遲得不到有效處置等問題。商業銀行不良資產1.影響了商業銀行發展及競爭2.影響了國家金融安全
㈦ 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是什麼啊
金融機復構是專門從事金制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㈧ 中國四大資產管理的不良資產賣給誰
您好,自成立以來,我國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分別對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進行了兩次剝離:
1999-2003年四大AMC收銀行6042億不良資產, 這一階段的收購完全由政府導向, 資金多由央行再貸款方式提供, 價格按賬面價值。1999年政府劃定不良資產的剝離范圍, 為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及國家開發銀行1.4萬億元不良資產。不良資產按照帳面值剝離,收購資金全部由政府安排,按照回收現金額的一定比例(信達、華融為 1%、東方、長城為 1.2%)給予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績效激勵。
從2003年起, 商業銀行改革加速,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的方式也轉為非行政審批的方式,通過公開招投標進行。收購價格是按市場價格,而非賬面價值。 政府加速國有商業銀行改革步伐,首先對建行、中行注資,推動建行和中行進行股份制改造並盡快上市。與第一次政策性剝離的區別是,第二次剝離不再採用按帳面值剝離的方式,而是採取商業化運作模式.由央行牽頭組織不良資產包招標,由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參加投標,從而自剝離之時起鎖定資產損失。
2004年6月,中行和建行再次剝離不良資產共2787億元(中行1498億元,建行1289億元),均為可疑類貸款,採取封閉式招標競價,信達以約31 %的高價奪標。這部分再貸款由信達負責償還,償還期限為五年。
2005年6月,工行將4590億元可疑類貸款打成35個資產包,面向四家AMC招標,平均轉讓價格為資產面值的26.38%。這次競價中,長城拿到 17個資產包,占該次拍賣資產量的56%,中標2570億元,東方、信達、華融分別中標1010億元、 571 億元、238億元。
另一方面,銀行仍然以定向的方式把不良資產交給對應資產管理處置, 在2005年工行把在2460億元損失類貸款直接交由華融處置。
市場化轉型
在未全面轉型商業化運作前,財政部給四大AMC設立了一定的考核辦法。2004年4月 ,財政部出台資產管理公司投資、委託代理、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為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運作創造條件。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新增三大內容:一是根據市場原則,商業化收購、管理和處置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二是接受委託從事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機構關閉清算業務;接受財政部、人民銀行和國有銀行及其他機構委託的不良資產管理與處置業務;三是運用資產公司現金資本金對所管理的政策性和商業化收購不良貸款的低債資產進行必要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經營范圍獲得重大突破。 四大AMC從其他銀行收購不良資產。2004年期間,信達收購交通銀行不良貸款、競價收購上海銀行、深圳商業銀行等十幾家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包上萬億元。
目前四大AMC已經轉型為市場化的資產管理為主的混業經營金融機構。2008年,財政部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鼓勵資產管理公司轉型, 探索可持續發展之路。在2009年之後,由於政策性任務逐漸完成,四大AMC在此後先後加強了商業化進程,雖然具體定位不同,但都在向金控集團方向發展。
2010 年6月信達率先股改,於2013 年12月在港交所上市; 2012年10月華融完成股改, 2013年2月下旬,財政部發函正式批復東方、長城兩家公司啟動股改方案研究及股改准備工作。股改使AMC由政策性機構向商業性機構的身份轉型,還將引進戰投、整體上市。股改的完成意味著獲得更多的市場准入,如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發行金融債券、放行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等,AMC已經進入利潤高增長期。
㈨ 商業銀行是怎樣管理不良資產的
一、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現狀、特點、及成因分析
㈩ 目前,我國銀行金融機構不良金融資產的轉讓方式有哪些
目前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有三大正規渠道:一是自行清收重組和減免,二是自主核銷,三是對外轉讓不良資產。商業銀行通過以上三種渠道處置不良資產的規模約各佔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