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如何准備應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
檢查考核是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工作的關鍵環節,是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保證。幾年來,各級黨委、政府及其紀檢監察機關認真開展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促進了責任制的貫徹落實,推進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但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需要加以研究和解決。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是考核評價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首先,評價指標設置難統一。由於各單位所在行業及工作職能上的區別,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承擔的工作任務不一樣,導致責任制考核評價指標設置難以涵蓋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全部內容,一個考評細則也很難適合所有的被檢查考核單位。其次,評價指標量化難統一。比如,對信訪、查辦案件工作的考核評價,是案件查得多、處理信訪力度大得分就多,還是沒有群眾上訪、無違紀案件得分就多,在實際的檢查考核工作中不好把握。再次,評價指標結構難統一。在組織統一的檢查考核中,要拓寬考評的廣泛性,則組織評價、群眾評價、社會評價各占評價體系中的結構比重難以統一。此外,階段性工作、中心工作和特色工作等,在評價指標結構中如何確定,也需要研究和探討。
二是考評方式方法有待進一步改進。其一,檢查考核針對性不夠強。每年責任制檢查考核在年底進行,各地各單位年關工作十分繁多,責任制檢查考核組開展檢查和被檢查考核單位接受檢查,在時間安排和具體組織上都較為倉促,針對性的查找問題、解決問題方面做得還不夠到位。其二,檢查考核實效性不夠強。由於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覆蓋面大,涉及內容廣,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重形式、輕內容,看做法多、看效果少的現象,在工作的力度和考核的深度方面還有一定欠缺,有時流於形式。其三,民主考評面不夠寬。目前檢查考核雖然有民主測評的環節,但面不夠寬,特別是一些職能部門、行業性、專業性的考評結果在責任制檢查考核中體現不夠,與責任制檢查考核銜接不緊密。
三是考評結果運用有待進一步加強。目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評結果運用大多停留在每年通報情況、每屆表彰獎勵階段,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和對落實責任制不力的懲處都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尤其是能真正將責任制考核結果運用到幹部使用、責任追究上來的很少很難,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責任主體的積極性。同時,對檢查考核中整改提高等後續工作沒有及時跟上,難以發揮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的導向作用和督促作用。
二、對策思考
(一)要切實加強檢查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已成為一項經常性的工作,涉及到責任制這一「龍頭」工程作用的發揮。為體現檢查考核的高層次、高規格和權威性,檢查考核工作必須由黨委、政府來組織推動,檢查考核組必須由各級黨委常委、黨員政府副職掛帥,黨委會、黨政聯席會必須定期聽取下級黨政主要負責人關於責任制的情況匯報。考核結果要提交黨委研究確定,並向上級黨委報告、向下級黨委通報。要真正把抓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考核,同領導班子考核、幹部考核、總體目標考核等有機地結合起來,認真組織實施。
(二)要進一步完善檢查考核評價體系。要切實做好責任制檢查考核評價體系的完善提高工作,做到常抓常新,體現簡便性、科學性、真實性、公平性等特點。要建立科學的考核機制,細化考核內容,把承擔黨風廉政建設重點任務達標情況、責任制落實情況、廉潔自律規定執行情況、各地各單位熱點問題處理情況及群眾的評議意見作為重點內容,全面進行考核。優化考核辦法,做到「聽、看、查、議」相結合。要建立動態監督管理機制,實行領導幹部落實責任制定期匯報制度,把領導幹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黨委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實行檢查考核情況動態管理制度,將責任制檢查考核情況及時存入幹部個人廉政檔案,建成幹部廉情指數的綜合資料庫。要建立整改督查制度。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中發現的問題,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問題整改到位。
(三)要努力改進檢查考核的方式方法。要增強責任制檢查考核工作的針對性,突出重點。即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在黨風廉政建設中履行責任和落實廉潔自律規定的情況。同時,形勢在發展變化,不同時期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重點不同、具體要求不同,考核的具體內容也要因時而變,及時調整充實。要注重檢查考核方法的實效性,可根據各單位的實際和工作的需要,選擇開展日常檢查、執法監察、量化考核、交叉檢查等不同的檢查考核方法。在具體考核工作中,要堅持做到四個結合:即上級考核和本級考核相結合;組織考核和群眾監督評議相結合;定期考核同平時檢查考核相結合;定量考核與定性考核相結合。
(四)要高度重視檢查考核結果及結果運用。考核結果要力求體現廣泛性和系統性,既要查看被考核單位的台帳記錄、聽取情況匯報,還要通過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發放意見表、設立意見箱等多種手段途徑,廣泛收集本單位、上下級單位和服務對象等群眾的意見,確保考核結果的客觀公正。要充分運用好考核結果,真正把考核結果與領導幹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和評優評先直接掛鉤,該兌現的一定要兌現,該追究責任的一定要追究責任,真正體現責任追究的嚴肅性,確保責任追究落到實處。建議修訂出台檢查考核實施辦法,用制度的形式規范考核結果運用。
『貳』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的考核程序
考核指標評分<70分。
『叄』 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監督
檢查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檢查考核可以與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工作目標考核、年度考核、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檢查工作等結合進行,也可以組織專門檢查考核。
檢查考核情況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黨組)報告。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對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領導不力,以致職責范圍內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貫徹、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實,或者拒不辦理的;
(三)對本地區、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四)疏於監督管理,致使領導班子成員或者直接管轄的下屬發生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
(五)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放任、包庇、縱容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等法律法規,弄虛作假的;
(七)有其他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行為的。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給予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和降職等組織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進行掩蓋、袒護的;
(二)干擾、阻礙責任追究調查處理的。 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具有本規定第十九條所列情形,並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責任:
(一)對職責范圍內發生的問題及時如實報告並主動查處和糾正,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認真整改,成效明顯的。 實施責任追究,要實事求是,分清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追究集體責任時,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領導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而沒有被採納的,不承擔領導責任。
錯誤決策由領導幹部個人決定或者批準的,追究該領導幹部個人的責任。 受到責任追究的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1月發布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