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救,非常急啊!關於外匯管理局網上服務平台的付匯銀行的指定的問題
排除法:
1、全形半形問題,如果你輸入的數字是粗的話,請改為半解或者英文輸入;
2、瀏覽器問題,請使用ie6以上版本;
常識:
對外付款申報號碼錄入規則
申報號碼由三部分組成,包括12位金融機構標識碼、收付匯日期和銀行業務流水碼。
1)金融機構標識碼由系統自動顯示並且不能修改。
2)收付匯日期的錄入信息必須符合日期規范。例如:2008年6月6日需要填寫080606。
3)銀行業務流水碼分為對公、對私兩大類。其中對公為A001—>A999—>B001—>……D999;對私為J001—>J999—>K001—>K999。申報號碼一經確定,基礎信息錄入頁面將自動選定收款人類型為對公(或對私),不可更改。
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在外匯業務工作中全面使用組織機構代碼標識的通知》(匯發〖2002〗24號)精神,切實完善外匯監管、提高國際收支統計監測數據質量,保證申報主體基本情況信息的全面性、准確性和標識的統一性,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委託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特殊機構代碼賦碼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以及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分局)負責代理轄內特殊機構代碼的申領、管理等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全國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和賦碼的協調工作,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統一負責特殊機構代碼的賦碼、防重查錯等工作,並負責安裝、維護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系統(以下簡稱賦碼系統)。
第三條 本規程所指的特殊機構是指按照有關規定,目前不屬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正式組織機構代碼范圍的、確因辦理收支業務需要統一標識的申報機構,包括部分境內機構(軍隊、武警等),以及在境內銀行有收支業務的境外機構(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以下簡稱境外機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等。
特殊機構代碼是指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向特殊機構統一賦予的、僅供該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申報時使用的專用代碼。該代碼不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對首次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機構,需查驗其《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簡稱代碼證),並核驗其有效性。
(一)如果該機構無代碼證,但屬於本規程第三條所規定的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或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應當按以下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該機構應當向銀行出具包含其准確、完整、規范名稱的有效證明或其主管部門的批文或證明,銀行於當日按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表1)的格式將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信息通知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或者已安裝賦碼系統的所在地外匯局支局。銀行應當審核該申領機構的名稱,確保該機構名稱與開戶檔案資料中的名稱或預留印鑒一致。銀行應當留存該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或批文的復印件24個月備查。
2.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申領表後,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
3.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4.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表2)和「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並通知相應的銀行。
5. 銀行收到外匯局分局/支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應留存「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同時應在本工作日內通知申領機構前來領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二)對於組織機構代碼證已經失效的境內機構、無組織機構代碼證且不屬於軍隊、武警的境內機構,應當按照以下業務操作流程辦理特殊機構代碼:
1.辦理涉外收付業務的銀行應填寫「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以下簡稱協辦單,見表3)中的「銀行填寫」欄,並要求該機構自行填寫「機構填寫」欄後前往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辦理代碼證。
2.如果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核實,該機構屬於其賦碼范圍,則該機構應按規定申領組織機構代碼;如果不屬於其賦碼范圍,則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於本工作日內填寫協辦單中的「代碼管理中心意見」欄,並通知該機構憑該協辦單前往所在地外匯局分局/支局辦理特殊機構代碼;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應留存協辦單的復印件,以便於日後籌辦機構轉為正式組織機構時進行核對。
3.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有關協辦單;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將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清單匯總並填寫「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表4)後,將該申領表遞交所屬的外匯局分局,並留存有關協辦單。
4.外匯局分局收到轄內支局提交的「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或代碼工作機構出具的「境內特殊機構協辦單」後,應於1個工作日內通過賦碼系統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領特殊機構代碼,並留存相應的申領表或協辦單。
5.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根據外匯局分局/支局提交的申領請求進行審核、查重後,通過賦碼系統實時賦予特殊機構代碼並返回相應的外匯局分局/支局。
6.外匯局分局/支局收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予的特殊機構代碼後,應於本工作日內列印出「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和「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表6),並通知申請機構或轄內相應外匯局支局。
7.未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支局收到外匯局分局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後,於本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機構前來領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表5)。
第五條 協辦單和申領表的留存期限為24個月。
第六條 對由特殊機構轉為符合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賦碼范圍的機構,應重新按照組織機構代碼的申領要求,到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代碼工作機構申領組織機構代碼。該類機構在申領組織機構代碼時應當向代碼工作機構出示其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以確保機構代碼的唯一性。
第七條 已安裝賦碼系統的外匯局分支局應當將賦碼信息製作備份並定期對賦碼信息和賦碼系統進行維護。
第八條 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將所辦理的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情況於月後5個工作日內反饋給國家外匯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在外匯局系統內部網上發布,供各分支局查詢,以減少重復申領特殊機構代碼的負擔。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應做好數據備份工作,並定期將特殊機構及其代碼情況提供給各地的代碼工作機構,便於其核對和管理組織機構代碼。
第九條 第九條 本規程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表1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
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規定,特申請以下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
名稱 所在國家或地區1 經濟
行業2 經濟
類型3 機構
地址 機構
聯系人 聯系
電話 郵政
編碼
銀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XX銀行(蓋業務章)
年 月 日
表2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按銀行)
說明:本特殊機構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僅供特殊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特殊機構代碼不得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XX銀行: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下列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如下表,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
機構名稱 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地址 機構
聯系人 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3
特殊機構代碼申領協辦單
銀 行 填 寫 (機構名稱)尚未領取組織機構代碼,鑒於辦理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的需要,請正確填寫「機構填寫」欄後前往所在地代碼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如果不屬於組織機構代碼賦碼范圍,請代碼中心在「代碼管理中心意見」欄簽章並請攜帶此單到外匯局申領特殊機構代碼。
銀行(蓋章)
年 月 日
機 構 填 寫 機構名稱:
機構地址:
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 [1]:
機構蓋章或負責人簽字
年 月 日
意 見
代 碼 管 理 中 心 經審核,該機構不屬於我中心組織結構代碼賦碼范圍。
特此證明。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蓋章)
年 月 日
輔 助 信 息 凡中央級單位到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德外裕民路裕中西里46號。 電話:62353355-314
凡 級單位到 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辦理。
地址: 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 分局/支局
地址: 電話
表4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申領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
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工作部門核實,以下機構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工作部門的賦碼范圍,因國際收支申報業務需要申領特殊機構代碼,請予辦理。
機構名稱 經濟行業 經濟
類型 機構地址 機構聯
系人 聯系電話 郵政
編碼
外匯局支局代碼:
支局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電話:
國家外匯管理局XX支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5
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單
說明:本特殊機構機構代碼賦碼通知僅供特殊機構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特殊機構代碼不得作為認可特殊機構為有效機構的證明。
(境內特殊機構名稱):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你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為____,僅在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時使用。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支局(外匯管理部)
(蓋章)
年 月 日
表6
境內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XX支局:
經向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申請,下列特殊機構的特殊機構代碼如下,請通知下列機構。
機構名稱 特殊機構代碼 機構地址 機構
聯系人 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局
(蓋章)
年 月 日
表7
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
代碼 經濟行業類別 說明
001 農、林、牧、漁業 包括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002 採掘業 包括煤炭采選業、石油和天然氣開采業、黑色金屬礦采選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業、非金屬礦采選業、其他礦采選業、木材及竹材采運業
003 製造業 包括食品加工業、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煙草加工業、紡織業、服裝及其他纖維製品製造業、皮革、毛皮、羽絨及其製品業、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及紙製品業、印刷業、記錄媒介的復制、文教體育用品製造業、石油加工及煉焦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製造業、醫葯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橡膠製品業、塑料製品業、非金屬礦物製品業、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金屬製品業、普通機械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武器彈葯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電子及通信設備製造業、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其他製造業
004 電力、煤氣及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包括電力、蒸汽、熱水的生產和供應業、煤氣生產和供應業、自來水的生產和供應業
005 建築業 包括土木工程建築業、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業、裝修裝飾業
006 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包括地質勘查業、水利管理業
007 交通運輸、倉儲及郵電通信業 包括鐵路運輸業、公路運輸業、管道運輸業、水上運輸業、航空運輸業、交通運輸輔助業、其他交通運輸業、倉儲業、郵電通信業
008 批發和零售貿易、餐飲業 包括食品、飲料、煙草和家庭用品批發業,能源、材料和機械電子設備批發業、其他批發業、零售業、商業經紀與代理業、餐飲業
009 金融、保險業 包括金融業、保險業
010 房地產業 房地產開發與經營業、房地產管理業、房地產經紀與代理業
011 社會服務業 包括公共設施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旅館業、租賃服務業、旅遊業、娛樂服務業、信息、咨詢服務業、計算機應用服務業、其他社會服務業
012 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業 包括衛生、體育和社會福利保障業
013 教育、文化藝術及廣播電影電視業 包括教育、文化藝術業、廣播電影電視業
014 科學研究和綜合技術服務業 包括科學研究業、綜合技術服務業
015 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 包括國家機關、政黨機關、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016 其他行業 其他行業
表8
經濟類型分類與代碼
代碼 經濟類型
20 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學校
21 國有企事業
22 集體企事業
23 中外合資企業
24 中外合作企業
25 外商獨資企業
26 境外法人駐華機構(不含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
27 其它
B.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的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條 境內銀行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自行印製《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表),並提供給機構申報主體使用。
第十一條 凡在境內銀行任何一家網點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等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明文件。申報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 境內銀行應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有誤的退回申報主體修改;核對無誤的於本工作日內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或通過銀行介面程序進行處理:
(一)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已經存在,並顯示為已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組織機構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為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住所/營業場所)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同時將《單位基本情況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對關鍵要素進行修改。
(二)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存在,但顯示為尚未經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將該申報主體的機構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號碼補充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鍵要素不一致的,經辦銀行應在核實後將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修改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三)對於該申報主體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中不存在的,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內將該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
第十三條 申請辦理涉外收入網上申報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在《單位基本情況表》「申報方式」中選擇「開通網上申報」。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開通該機構的網上申報,並將系統自動生成的管理員用戶名、用戶密碼和生效日期等信息告知給該機構。
該機構自開通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可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企業版)修改管理員密碼,並創建業務操作員用戶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該機構可向經辦銀行申請關閉涉外收入網上申報業務,經辦銀行應登錄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銀行版)關閉該機構的網上申報,自關閉網上申報的第二日起,該機構應通過紙質方式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
第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發生變更的機構申報主體,應及時通知其一家經辦銀行,並提交本操作規程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該經辦銀行對機構申報主體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申報主體提供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代碼賦碼通知》、《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證明文件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本工作日內將材料傳真或報送至銀行所在地外匯局,由銀行所在地外匯局轉至該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應於收到材料後的第二個工作日內進行修改。
第十五條 銀行所在地外匯局應於當日對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核查,發現待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要素有誤,應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直接進行修改。
外匯局發現已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關鍵要素有誤,應通知該機構申報主體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局進行修改。
第十六條 境內銀行和外匯局應及時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中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非關鍵要素的變更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機構申報主體因注銷、更換組織機構代碼而需要停用《單位基本情況表》時,經辦銀行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傳真或報送需停用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勾選「單位基本情況錶停用」。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含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將停用需求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為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在國際收支網上申報系統(外匯局版)中進行停用處理;對於外匯分局停用需求中住所/營業場所不在其轄內的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將該機構信息發至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確認,並根據住所/營業場所所在地外匯分局的意見進行停用或者不停用的處理。
第十八條 境內銀行和機構申報主體應妥善永久留存紙質《單位基本情況表》備查。
C. 因人民銀行原因不給發《機構信用代碼證》,對企業會有什麼不利影響嗎
沒影響,機構信用代碼就是18 位數字。
機構信用代碼是企業的「經濟身份證」。是中國人民銀行以金融業務為基礎,按照一定規則賦予每一個機構在全國范圍內唯一、不變的編碼。機構信用代碼以結算賬戶開戶許可證核准號為基礎編制,共18 位,包含有準入管理部門類別、機構類別、行政區劃代碼等內容。
它將成為金融系統及其他經濟領域機構客戶身份識別的重要手段,成為機構的「經濟身份證」。機構在人民銀行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業務時,出示機構信用代碼證,可以得到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務。
為進一步促進機構信用代碼推廣應用工作,推動北京地區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關於開展機構信用代碼專項宣傳活動」的統一部署,民生銀行總行營業部從2013年1月開始,全面啟動機構信用代碼宣傳工作。
(3)金融機構賦碼擴展閱讀:
機構信用代碼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1)是推動落實金融賬戶實名制。金融賬戶實名制是杜絕虛假開戶和各種違法經濟行為的重要手段。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證能夠為金融機構開展機構賬戶主體資格審查、身份核實、風險分析等工作提供有力支持,與個人身份證件互為補充。
(2)是提高金融服務水平。在辦理存、匯、貸款等業務時,金融機構識別機構身份的手續非常繁瑣。機構信用代碼建立以後,將大大提升金融服務效率,降低服務成本。
(3)是改進社會管理方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機構信用代碼不影響現有的各種代碼,通過建立機構信用代碼與現有代碼的對應關系,可以發揮機構信用代碼的查詢檢索功能,促進各部門、各行業的信息共享,提升社會管理水平。
D. 個人徵信報告中,貸款發放機構代碼是「KR」是哪家銀行
開戶銀行代碼為:AAABBCCCCDDD00
AAA 代表銀行名稱
BB 代表開戶省份
CCCC 代表城市編碼
DDD 代表網點編碼
00 應該是校驗碼之類的
個人信用報告中的開戶銀行代碼附件1 :支付系統銀行行別業務標准
支付系統銀行行別代碼採取類別編碼方法,實行3位定長數字,由類別代碼和順序編碼組成。其中第一位
為類別代碼,用於區分不同種類的銀行機構,便於金融統計數據的提取;第二、三位為順序編碼,用於
標識每一家銀行機構。
銀行行別代碼結構:
一、類別代碼:1位數字,0-9,標識銀行類別。0-中央銀行;1-國有獨資商業銀行;2-政策性銀行;3-
其他商業銀行;4-非銀行金融機構;5、6、7-外資銀行;9-特許參與者;8-待分配。
二、順序編碼:2位數字,01-99。
三、賦予以下銀行的行別代碼:
類別 行名 行別代碼
0、中央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會計營業部門 0 01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金庫 0 11
1、國有獨資商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1 02
中國農業銀行 1 03
中國銀行1 04
中國建設銀行1 05
2、政策性銀行
國家開發銀行2 01
中國進出口銀行2 02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 03
3、其他商業銀行
交通銀行3 01
中信實業銀行3 02
中國光大銀行3 03
華夏銀行3 04
中國民生銀行3 05
廣東發展銀行3
06
深圳發展銀行3 07
招商銀行3 08
興業銀行3 09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3 10
城市商業銀行3
13
農村商業銀行3 14
4、非銀行金融機構
城市信用社4 01
農村信用社4 02
郵政儲蓄 405
5、6、7、外資銀行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5 01
東亞銀行5 02
南洋商業銀行5 03
恆生銀行5 04
中銀香港5 05
集友銀行5
06
廖創興銀行5 07
亞洲商業銀行5 08
道亨銀行5 09
永亨銀行5 10
花旗銀行5 31
美國銀行5
32
摩根大通銀行5 33
建東銀行5 34
美一銀行5 35
紐約銀行5 36
東京三菱銀行5 61
日聯銀行5
62
三井住友銀行5 63
瑞穗實業銀行5 64
山口銀行5 65
韓國外換銀行5 91
朝興銀行5 92
友利銀行5
93
韓國產業銀行5 94
新韓銀行5 95
韓國中小企業銀行5 96
韓亞銀行5 97
馬來亞銀行6
11
首都銀行及信託公司6 16
華僑銀行6 21
大華銀行6 22
新加坡發展銀行6 23
盤古銀行6 31
泰京銀行6
32
泰華農民銀行6 33
奧地利中央合作銀行6 41
比利時聯合銀行6 51
比利時富通銀行6 52
荷蘭銀行6
61
荷蘭商業銀行6 62
荷蘭萬貝銀行6 63
渣打銀行6 71
法國興業銀行6 91
法國巴黎銀行6
92
東方匯理銀行6 93
法國里昂信貸銀行6 94
法國外貿銀行6 95
德累斯頓銀行7 11
德意志銀行7
12
德國商業銀行7 13
西德意志銀行7 14
巴伐利亞州銀行7 15
羅馬銀行7 31
義大利聯合商業銀行7
32
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銀行7 41
豐業銀行7 51
蒙特利爾銀行7 52
澳新銀行7 61
葡國儲蓄信貸銀行7
66
珠海南通銀行7 71
寧波國際銀行7 72
新聯商業銀行7 73
協和銀行7 74
德富泰銀行有限公司7
75
荷蘭合作銀行(中國)有限公司7 76
廈門國際銀行7 81
上海—巴黎國際銀行7 82
福建亞洲銀行7 83
浙江商業銀行7
84
華商銀行7 85
青島國際銀行7 86
華一銀行7 87
9、特許參與者
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9 01
中國人民銀行公開市場操作室9 02
中國銀行間外匯交易中心9 03
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9
04
附件2 :支付系統銀行行號業務標准
支付系統銀行行號為12位定長數字,由3位銀行行別代碼、4位地區代碼、4位分支機構序號和1位校驗碼
組成。
一、支付系統銀行行別代碼採取類別編碼方法,實行3位定長數字,由1位類別代碼和2位順序編碼組成。
銀行行別的具體業務標准參見附件1。
二、地區代碼
地區代碼為4位定長數字,標明該銀行機構所在地區。其編碼採用該行所在城市或縣的電子聯行全國清算
中心代碼(GB13497-92)。省會(首府)城市及其所轄縣內銀行機構使用省會(首府)城市的全國清算
中心代碼。地市級城市銀行機構使用該城市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地市級城市所轄縣內銀行機構使用該
縣的全國清算中心代碼。
581 廣州市
584 深圳市
337 紹興市
290 海口市
653 重慶市
三、分支機構序號
分支機構序號為4位定長數字,由各銀行對所在城市(縣)內分支機構從「0001」起順序編排;人民銀行
分支機構會計營業部門序號使用現行全國聯行行號後4位,已撤銷全國聯行行號的,仍使用原全國聯行行
號後4位;人民銀行國家金庫各分支庫序號由總行統一編排。
四、校驗碼
校驗碼為1位數字,使用模10、11雙模演算法得出。
E. 怎樣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網上業務
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回業務,應向所在地外答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的初始密碼。
需要: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申請書;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業務辦理確認書;企業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資企業批准證書。前兩樣可在網上下載到,後三樣要求原件加復印件。
F. 存在什麼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
一)風險相當原則。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內領域採取強容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G. 工商銀行中賬戶前邊加h,hnra nra是什麼意思
NRA人民幣賬戶全稱是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境外機構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合法注冊成立的機構。
其他情況請您聯系開戶網點核實咨詢,具體以工作人員告知為准。
(作答時間:2020年7月16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
H.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內「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容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I. 求:國際收支申報號碼的編制規則。
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業務操作規程
(試行)
第一章 基本規定
第一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是負責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管理部門。非銀行機構和個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應當按本操作規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第二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一制定、修改涉及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包括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以及境內匯款申請書、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銀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自行印製涉外收付相關憑證。[收付憑證的格式和內容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45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境內銀行涉外收付相關憑證印製工作的通知》(匯發[2004]65號)。]
第三條 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分為紙質申報和網上申報兩種方式。
第四條 辦理涉外收入款項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發出入賬通知書或到款通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涉外收入款項的申報。
第五條 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申報主體,應在提交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等文件的同時填寫相關對外付款申報信息。
第六條 申報號碼由收款行/付款行負責編制。涉外收入申報單中的「申報號碼」欄由收款人根據銀行到款通知書或入賬通知書進行填寫;對外付款申報單的「申報號碼」欄由銀行負責填寫。
第七條 銀行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數據介面規范,設計和開發介面程序,實現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之間的數據轉換。[數據介面規范見《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升級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5]48號)。]
第八條 凡以電子銀行等方式接受委託,辦理對外付款業務的銀行,應當按本操作規程確立的原則和要求調整自身計算機系統和業務操作規程,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後方能執行。
第九條 銀行及申報主體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各自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留存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條 銀行應於月後十個工作日內將上月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外匯局留存聯」按申報單種類分別裝訂成冊,並加具封面後送同級外匯局。封面應列明:申報單類別名稱、辦理機構名稱、月份、裝訂日期、經辦人員等。
第十一條 紙質申報單保存期限為2年。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的電子數據保存期限為3年。外匯局及銀行應將超過保存期限的數據移存至安全介質,永久保存。銀行和外匯局應逐日備份數據,保證數據安全。
第十二條 銀行應對申報主體的具體申報信息予以保密。外匯局國際收支統計人員到銀行及有關單位查閱申報單時,應持有並出示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制發的《國際收支申報核查證》,並在銀行及有關單位業務部門人員的陪同下進行查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他任何人員無權查閱、調用、復制留存備查的申報單。
第十三條 外匯局應當對轄內銀行報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進行核查,發現問題,應當日通知有關銀行。銀行應當在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個工作日內,按外匯局的要求反饋給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其申報信息。
第十四條 申報主體應於經辦銀行發出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經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反饋給銀行。銀行應於收到反饋信息的當日將經申報主體補充或修改的申報信息逐筆錄入/導入國際收支監測系統,並於第二個工作日營業開始前傳送至外匯局。
第十五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基礎信息有誤時,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銀行對基礎信息中的修改如涉及收付款人代碼、收付款幣種或收付款金額時,則必須通知申報主體重新申報。銀行刪除已上報數據(以網上申報方式報送信息的刪除見網上申報部分)須經外匯局核准。
第十六條 銀行發現所報送申報信息有誤時,可修改該信息。其中,以錄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修改;以介面導入方式報送的申報信息須在銀行自身計算機處理系統中修改後重新導入。
第十七條 外匯局對於申報主體未在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申報的,應於申報期到期之日將未申報主體的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其轄內所有銀行,並要求銀行按本操作規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 單位基本情況表
第十八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一式兩聯(見附件2.1),由銀行自行印製並提供給機構客戶使用。
第十九條 凡在任何一家銀行首次辦理涉外收付款業務的機構,均應前往業務經辦銀行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同時出示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代碼工作機構頒發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外匯局簽發的《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特殊機構代碼賦碼的規定見《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下發〈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中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業務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3]131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明確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特殊機構代碼賦碼有關事項的通知》(匯國發[2004]5號)。]
第二十條 銀行應對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該機構出示的 《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進行核對,核對無誤後於當日錄入到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
第二十一條 若該機構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已經存在,並已通過外匯局核查,且與該機構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包括組織機構代碼、名稱、經濟類型、行業屬性、國別、是否特殊經濟區企業、外方投資者國別)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該機構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補充錄入後發送至外匯局;基本要素如不一致,則經辦銀行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見附件2.2)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二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存在,但尚未通過外匯局核查,銀行應將機構客戶填寫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與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信息進行核對,如不一致,銀行應根據該機構客戶出示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將該機構客戶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三條 若該機構客戶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不存在,則經辦銀行應於本工作日結束前將該機構完整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錄入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並發送外匯局。
第二十四條 《單位基本情況表》的基本要素如有變更,機構客戶應重新填寫《單位基本情況表》,並出示《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 》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經辦銀行核對無誤後,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對該機構的信息統一進行修改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和銀行可按照各自的許可權對《單位基本情況表》進行相應的修改。外匯局分局若發現已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的《單位基本情況表》基本要素有誤,應將《單位基本情況變更申請表》、《組織機構代碼證》或《特殊機構賦碼通知書》以及《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傳真至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在國際收支統計監測系統中進行修改。
第二十六條 若該機構實行網上申報,外匯局應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查後的《單位基本情況表》信息發送到網上申報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