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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

發布時間:2021-03-12 18:10:49

⑴ 銀行使用額度有限,欲購從速用語是否違規

應該屬於「煽動性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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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合作不規范 風險提示不到位 銀監分局對違規銀行「亮紅燈」

2月初,家住南通市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愛國村的市民錢女士到某國有商業銀行存錢,由於受駐點保險推銷員的誤導,稀里糊塗地購買了一份保險。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月25日,南通銀監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重申對此類違規行為「零容忍」。目前,針對部分商業銀行在代理業務領域存在的問題,銀監部門已出台具體監管細則。

按照銀監會有關政策,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代理保險業務,但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產品、基金、銀行理財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這些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在售前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關鍵信息;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等。

事實上,一些所謂的銀保專員往往無視規定,片面誇大甚至混淆保險產品和銀行存款的區別。如「零風險、高收益」的分紅型儲蓄實際上就是保險;「高收益演示表」只是宣傳材料,合同里卻寫著「不作為保證的收益」;簽了合同後,猶豫期內錢已被扣,想要退保則損失慘重;保險公司要求客戶手抄風險提示語,銀行員工卻私自代抄……

從我市金融消費者投訴反映的情況看,當前銀保業務主要存在銀保合作不規范、風險提示不到位、對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了解不充分、客戶投訴處理渠道不暢通等問題。

南通銀監分局局長周洪生告訴記者,銀監會明確禁止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在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然而,個別銀行私下仍然允許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在宣傳推薦保險產品時,片面強調產品的收益,迴避保險產品與儲蓄產品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還有的銀行,存在著將期限長、復雜度高的保險產品銷售給不合適客戶的問題,如將10年甚至15年期的保險產品銷售給老年人。更難以容忍的是,一些銀行既沒有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也沒有在客戶向銀行投訴代理保險業務時主動幫助客戶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問題。

周洪生表示,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也存在類似問題,如風險提示不夠醒目或者使用「投資產品有風險」等比較籠統的表達方式,個別廣告甚至沒有進行風險提示。有的違規使用「預期收益率」,有的使用「額度有限,欲購從速」等煽動性用語。

針對近期保險、理財產品營銷中的問題,南通銀監分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組織力量對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營銷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中的存在問題進行專項核查,並要求各商業銀行進行自查。近期,還將根據自查、整改的情況,對問題相對集中的機構和領域,開展現場檢查。

春節後,南通銀監分局針對部分銀行向不合適客戶營銷不合適產品的行為,果斷予以叫停,並積極幫助受片面宣傳、錯誤營銷金融消費者進行維權。

南通銀監分局指出,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在保險產品銷售時明確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並明示投訴電話。凡因銀行工作人員風險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銷售行為不合規、不審慎引發客戶投訴的,要積極協調退保。
記者 管顥生

⑵ 廣告中「誇大宣傳」是怎樣定義的

廣告中「誇大宣傳」就是虛假宣傳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信息,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這就是法律規定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法律規定看,這種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分為:經營者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和經營者利用其他方法進行虛假宣傳。

(2)誇大或者片面宣傳金融服務或者金融產品擴展閱讀:

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信息,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⑶ 銀戶通是怎麼宣傳中小銀行的各大金融產品的服務的

在日常中通過微信、今日頭條、抖音、各大網站和公眾號、H5以及海報等多形式線上宣傳營銷,極大地幫助銀行線上獲客,同時還幫助用戶輕松享受銀行線上服務。

⑷ p2p新規出台後,限制了個人貸款數目,對於米月金融這類中小型投資平台是否有影響

主要的影響有以下幾點:

《暫行辦法》對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作出以下規定:

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不得從事自融,不得為出借人提供擔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將融資項目拆分,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券商管理、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等金融產品。

不得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業務。

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產池;網貸機構具體金額應當以小額為主。

《暫行辦法》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與保險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對網貸業務活動實行負面清單管理,不得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權轉讓等行為。另外,網貸機構應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資項目信息。

目前的14項禁令是:

(一)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台為自身或具有關聯關系的借款人融資;

(二)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出借人的資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四)向非實名制注冊用戶宣傳或推介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將融資項目的期限進行拆分;

(七)發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託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投資、代理銷售、推介、經紀等業務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代理;

(九)故意虛構、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瑕疵及風險,以歧義性語言或其他欺騙性手段等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促銷等,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為投資股票市場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十一)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十二)禁止原始債權打包類證券化以及混業經營和證券化;

(十三)禁止線下門店和線下宣傳,推介融資;

(十四)法律法規、網路借貸有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⑸ 保險行業使用額度有限,欲購從速用語是否違規

應該屬於「煽動性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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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合作不規范 風險提示不到位 銀監分局對違規銀行「亮紅燈」
2月初,家住南通市港閘區天生港鎮街道愛國村的市民錢女士到某國有商業銀行存錢,由於受駐點保險推銷員的誤導,稀里糊塗地購買了一份保險。此事經媒體報道後,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2月25日,南通銀監分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重申對此類違規行為「零容忍」。目前,針對部分商業銀行在代理業務領域存在的問題,銀監部門已出台具體監管細則。
按照銀監會有關政策,商業銀行可以從事代理保險業務,但應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產品、基金、銀行理財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這些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在售前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豫期、保險責任、電話回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關鍵信息;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等。
事實上,一些所謂的銀保專員往往無視規定,片面誇大甚至混淆保險產品和銀行存款的區別。如「零風險、高收益」的分紅型儲蓄實際上就是保險;「高收益演示表」只是宣傳材料,合同里卻寫著「不作為保證的收益」;簽了合同後,猶豫期內錢已被扣,想要退保則損失慘重;保險公司要求客戶手抄風險提示語,銀行員工卻私自代抄……
從我市金融消費者投訴反映的情況看,當前銀保業務主要存在銀保合作不規范、風險提示不到位、對客戶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了解不充分、客戶投訴處理渠道不暢通等問題。
南通銀監分局局長周洪生告訴記者,銀監會明確禁止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在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然而,個別銀行私下仍然允許保險公司人員駐點。部分銀行工作人員在宣傳推薦保險產品時,片面強調產品的收益,迴避保險產品與儲蓄產品的區別以及由此帶來的風險。還有的銀行,存在著將期限長、復雜度高的保險產品銷售給不合適客戶的問題,如將10年甚至15年期的保險產品銷售給老年人。更難以容忍的是,一些銀行既沒有在營銷保險產品時告知客戶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也沒有在客戶向銀行投訴代理保險業務時主動幫助客戶與保險公司協商解決問題。
周洪生表示,銀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也存在類似問題,如風險提示不夠醒目或者使用「投資產品有風險」等比較籠統的表達方式,個別廣告甚至沒有進行風險提示。有的違規使用「預期收益率」,有的使用「額度有限,欲購從速」等煽動性用語。
針對近期保險、理財產品營銷中的問題,南通銀監分局根據消費者提供的線索,組織力量對銀行代理保險產品營銷和理財產品廣告宣傳中的存在問題進行專項核查,並要求各商業銀行進行自查。近期,還將根據自查、整改的情況,對問題相對集中的機構和領域,開展現場檢查。
春節後,南通銀監分局針對部分銀行向不合適客戶營銷不合適產品的行為,果斷予以叫停,並積極幫助受片面宣傳、錯誤營銷金融消費者進行維權。
南通銀監分局指出,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在保險產品銷售時明確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並明示投訴電話。凡因銀行工作人員風險提示、信息披露不到位,銷售行為不合規、不審慎引發客戶投訴的,要積極協調退保。

⑹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分

可以從以下兩點區分這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⑺ 構成「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宣傳內容必須是虛假的

不對
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廣告的經營者和發布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如: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現場虛假的演示和說明,張貼、散發、郵寄虛假的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在經營場所對商品作虛假的文字標注、說明或解釋,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作宣傳報道,對商品的價格、質量、性能、用途、製作成份、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市場信息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

⑻ 銀行從業人員在銷售理財產品過程中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將損害消費者的什麼權利

沒有如實介紹產品情況
片面誇大產品收益忽視產品風險
損害的應該是消費者的知情權吧

⑼ 金融產品和金融服務,這兩個概念如何區別呢

可以從以下兩點來區分這自兩個概念:

1、兩者的定義不同:金融產品是指投資標的,即為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是指投資者參與整個投資所享受道德服務。

2、兩者的內涵不同:金融產品是指股票、期貨、外匯、現貨、貴金屬等投資項目。而金融服務,包括在做投資之前,給予投資者所需要投資的項目產品介紹,開戶,後期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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