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往來的規定
1.金融機構復從事再貼現、轉貼現業務取製得的收入,屬於金融機構往來,暫不徵收營業稅。(財稅字〔1997〕45號)
2.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取得的往來利息收入不征營業稅。(國稅發〔2002〕9號;財稅字〔2000〕191號)
Ⅱ 金融機構開展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Ⅲ 金融機構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計算增值稅
銷項稅:銀行的收入是含稅的,所以要用不含稅的金額乘以稅率,所以銀行應繳納版的銷項稅=(5000+3000)/1.06*0.06=452.83萬元
進項稅:因為取權得的進項50萬元是免稅項目,所以不能抵扣進項稅,所以進項稅額=(200-50)*0.17=25.5萬元
所以應繳增值稅=452.83-25.5=427.33萬元
Ⅳ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Ⅳ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金融機構往來收入不但不能征稅,而且就目前金融企業的狀況,國家還應調低銀行營業稅率。
融機構往來收入由四個方面組成 ,一是與央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包括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法定準 備金,存放中央銀行的備付金等款項,以及央行對一般金融機構貸款包括央行 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二是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所發生的資金賬 務往來業務即聯行往來;三是與其他銀行之間的資金往來即同業往來,包括同 業拆借,同業存放,結算過程相互佔用的資金;四是與其他金融機構的資金往 來,即與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之間的往來。
目前對金融機構往來收入征稅缺乏足夠法律依據。根據《營業稅目注釋》國稅發 〔1993〕149號解釋:金融業中僅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 業稅。既然金融機構按國家規定繳存央行的准備金和存放央行的備付金存款, 可視為《營業稅稅目注釋》中規定的存款,那麼金融機構存放本系統,存放同 業的用於保支付的款項同樣應視為存款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從19 99年12月1日開始徵收的居民儲蓄利息稅來看,也沒有對企事業單位、社 會團體存款利息收入征稅;而金融企業在系統內或同業間為保支付的存款利息 收入也應不征稅。因為營業稅既具有行業稅的特徵,更重要的是它還具有行為 稅的特徵。
Ⅵ 為什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經國務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建築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等全部營業稅納稅人,納入試點范圍,由繳納營業稅改為繳納增值稅。
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周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准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6)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擴展閱讀:
免徵增值稅要求規定:
1、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銷售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3、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徵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Ⅶ 金融機構哪些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可以包括存放同業的存款利息,也就是某銀行存放在別的銀行的存款生成的利息;還有同業拆借產生的利息費用。
Ⅷ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Ⅸ 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屬於表內或表外
一般認為貸款和存款涉及銀行資產和負債為表內業務,結算業務不涉及資產負債為表外業務。
所以,金融機構往來利息收入屬於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