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獎勵與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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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富多彩的教育活動,方法的形式。在學校教育活動,獎勵和懲罰兩種控制方法是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工作者普遍使用。這種方法不僅可以讓教育家來控制學生的行為,更重要的是,它可以產生對學生的影響力深層次的心理層面對個體行為的信念的形成和進一步形成自己的行為結果之間的關系是負責任的模式。
獎勵方法是基於教育方法不同領域的教育者主導的普及,它屬於應用激勵。當受教育者學習,努力工作和自我管理的約束,沒有內在動機自發的,教育工作者常用的是使用贊揚,獎勵,或批評,譴責。
獎勵方法包括一般的贊美,贊美,和其他物質獎勵,懲罰的方法一般包括批評,更嚴重的懲處和罰款等。
獎勵作為一種積極強化的教育方法已被廣泛接受,並在教育活動中使用。卡內基美國著名教育家說,「贊美他人的人際潤滑經濟,情感與溝通需求,」這可以提高師生關系。心理學家詹姆斯說:「人性的深層本質是渴望人類的注意,」可見誘因的重要性。 「獎勵」是指學生正確理解和肯定或更高評級的行為。適當的激勵機制,使學生能得到精神上的滿足和愉悅,增強學生的學習動機,提高教育活動的氣氛。在學校教育中,經常會看到一些效果一般,甚至有些學生的缺點,因為拿到,以增強自信心,提高自我學習和探索的渴求認可,如正強化的教育方法知識,因為「皮格巴厘島翁效應」,真正成為榮譽的成功典範。
但是,獎勵,如果你想成為教育教學的慣用手段的一種有效方法,而不是,它應該是在藝術教育。在這個方法的實現教育應注意獎勵藝術性,包括下列要求:1獎勵點不僅是一個成功的結果,也是實現過程,即績效的動機,態度,學習風格,能力,意志過程。 2,適當的激勵頻率和程度。頻率是指當獎品獎勵。無原則的亂用激勵機制,使之成為降低效果的一種手段。指的獎勵和成績水平的程度應該是相當低的,過高或過低都會降低激勵獎勵有效性。 3,注意靈活運用激勵機制。應該指出的獎勵的時效性,針對性的鼓勵措施的最佳時機應以加深記憶中正確的行為,並提高療效很快得到執行。在獎勵對象,一些膽小的不鼓勵信心的學生有特殊需要,有些自尊的穩定性,驕,不躁學生的表現,太多的報酬,但對他們有害的。所以激勵的性質都已統一和公平,但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形式進一步激勵應從點頭批准,口頭表揚變化,與特定的形式(獎項,獎品,獎金等)予以獎勵要適度,靈活運用。 4,不管是什麼形式的優惠,在本質上,應該是精神上的鼓勵。作為鼓勵的符號可以是外在的獎品和獎金,但在學校教育中,除了謹慎之外物質激勵,我們要努力引導學生象徵性的獎勵,而不是象徵性的形式作為第一個。 5,獎勵應該盡可能面向全體學生,形成集體意見,由學生團體的支持,也是所有學生的有效性受到教育。 6,標准獎勵到中度。高回報的條件是不容易做到的,他們會失去信心的斗爭中,是沒有意義的獎勵,獎勵條件太容易,你可以很容易地得到的利益也並不高,效果不能持久的回報。對於不同的對象,如果有必要,分層,分級實施,使每個人都有機會取勝。
負面影響會產生一個獎勵,過度和不恰當的激勵措施將被轉移到目前的激勵機制發生的目的或目標,並在次要位置的學習目標,造成「獎被做「未來的沖擊」的價值觀,「一個集體,有激勵有競爭。競爭的結果是,只有少數人贏,獲勝自然會感到一時的興奮,特別是勤奮的努力可能會失敗,難免沮喪。此外,從實際產生的喜悅的內在動力。當然,該獎項不能作為亂用的唯一手段。
懲罰為負或負強化的辦法是更嚴厲的措施,造成了十分矛盾的態度操縱的人在教育活動。在一方面,如體罰和消極的懲罰被廣泛禁止,因為它不符合現代教育學生尊重基本的民主精神;另一方面,許多工人在教育理論的處罰和實踐也認識到教育。例如,在中國古代教育,教育的作用覺醒「敲響了警鍾」的人誰得到了強調。前蘇聯教育家馬卡連柯也正確地指出:「合理的懲罰制度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懲罰制度有助於學生形成堅強的性格,能培養學生的責任感和表現意識培養學生的意志和意識人的尊嚴,並培養學生克服誘惑,抵制誘惑的能力。「
所以,作為獎勵並不一定構成的教育方法,懲罰不一定錯過和教育。現在的問題是我們如何使用懲罰。正確使用懲罰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刑罰的目的是教育,不是為了懲罰而懲罰。必須讓學生了解問題,了解實際處罰點燃教師的愛,善良和尊重。並確定其中的錯誤已被公認為不應該從學生的懲罰屢犯。 2,懲罰必須了解的事實,它應該是公平,合理,准確,掌握一定的分寸,避免了那種情緒主觀隨意性處罰,但不極端。禁止體罰,因為這不僅傷害身體,也傷害了自尊心。
『貳』 公司的獎罰制度怎麼寫
公司的獎罰制度書寫:
第一條總則: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本著公平競爭,公正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工作流程、明確崗位職責,公司根據各部門之間協作事項與工作流程,特製定本獎懲制度。
第二條:公司獎懲制度本著「獎懲結合,有功必獎,有過必罰」的原則,與員工崗位職責掛鉤,與公司經濟效益相結合。
第三條:適用范圍:本獎懲制度,貫穿於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員工須自覺遵守並相互進行監督。
第四條:獎勵或處罰方式:
1、處罰方式:現金處罰(從當月工資中扣除並通報)。
2、獎勵方式:公司實行紅包獎勵制度,根據各部門的階段工作考核情況,隨時或年底發放。
拓展資料
1、簡介
獎懲制度,是國家行政機關對所屬機關和公務人員依法進行獎勵或懲罰,以強化人事行政的制度。包括實行獎懲的原則、條件、種類、方式、程序、手續,以及行使獎懲許可權的機關等內容。
2、來源
為了使懲罰更加慎重、公正,許多國家都規定公務人員如受到不當處分,可向專門機關提出申訴,如英國設有文官"申訴委員會",美國設有"功績制保護委員會"。中國1957年《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的懲罰方式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對於違法失職、瀆職人員可依法予以刑事處罰。
『叄』 有沒有關於公司獎罰管理制度
員工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強化員工遵紀守法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保證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執行,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製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企業所有員工。
第二章獎勵
第3條企業獎勵的方式分經濟獎勵、行政獎勵和特別貢獻獎三種。
第4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可獲得獎勵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有出色或超常表現。
(2)熱心服務,有顯著善行佳話。
(3)檢舉違規或損害企業利益的行為。
(4)發現職責以外的故障,予以上報或妥善處理。
(5)對經營業務或管理制度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納實施,並取得重大成果和顯著成績。
(6)為企業取得重大社會榮譽,或其他特殊貢獻,足為員工表率。
(7)忠於職守,積極負責,不斷改進工作,業績突出。
第5條企業設有「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傑出員工」、「先進員工」、「優秀管理者」等獎項,在每個工作年度結束後,人力資源部組織評選活動,對工作中表現優異的員工給予獎勵。
第6條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嘉獎並通報,頒發獎金____元,獎金隨當月工資發放。
(1)工作努力、業務純熟,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任務。
(2)品行端正,恪盡職守,堪為全體員工楷模。
(3)其他對企業或社會有益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
(4)全年滿勤,無遲到、早退、病假、事假。
第7條針對管理創新及合理化建議獎,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共五級獎勵,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8條優秀員工每名獎金為____元。
第9條對傑出員工獎項,企業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三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10條對「優秀管理者」獎項,企業設有金額為____~____元不等的兩個檔次,根據實際情況決定獎勵級數。
第三章懲罰
第11條懲罰包括批評、記過、罰款、降級或降職、辭退。
第12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批評
(1)工作時間未經批准離崗或竄崗、閑談。
(2)因個人過失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
(3)妨礙工作或企業秩序,情節輕微。
(4)不按規定著裝。
(5)在非吸煙區吸煙、工作時間吃零食以及在辦公區從事娛樂活動。
(6)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
(7)工作時間外出辦私事或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第13條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罰款、記過、降級或辭退處理
(1)遲到或早退 每次罰款____元;當月累計達三次及以上,罰款____元並警告一次。
(2)曠工一日,除扣發當日基本薪資的____%外,另罰款____元。
(3)代人打卡被查出者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並另罰款____元。
(4)委託他人打卡或塗改、故意損壞考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另每次罰款____元;三次(含)以上,通報批評並加罰____元。
(5)未按企業印信制度要求使用、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等視情節輕重處以____~____元罰款,並警告一次;情形特別嚴重者予以降級、降職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6)損毀公物除照價賠償外,另處罰金____元;如查實屬故意行為,視情節輕重加罰____~____元,並警告一次。
(7)利用職權、工作之便損公肥私,在對外交往中收受回扣或禮金,給企業聲譽帶來不良影響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8)其他違反企業制度和規定的行為,按相關制度或規定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14條員工獎懲的核實及手續辦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肆』 公司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各項制度有效執行,激勵員工敬業愛崗,保證公司目標實現,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是公司維護紀律、實施獎懲的基本依據,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各員工。
第三條:獎勵和處罰是維護紀律的重要手段,獎懲原則是:獎優罰劣,獎勤罰懶,鼓勵上進,鞭策落後。
第二章 獎 勵
第四條:獎勵的目的:旨在為關心集體、工作勤奮、追求進步者創造寬松的成長環境。
第五條:獎勵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受獎者功績、作用和影響的大小,全面衡量。
2、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
第六條:獎勵的項目
獎勵是成績的體現、進取的動力、激勵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獎的原則,鼓勵員工勤勞敬業,公司設立如下激勵項目:
1、最佳團隊獎:每年年終對各部門的管理、服務、紀律、任務完成、業務水平、部門內及與其他部門間的協作溝通等指標進行考核,全面達標的團隊,獲得最佳團隊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團隊800元獎金
2、優秀管理者獎:根據公司對各級管理人員的審核標准,參考績效考核成績,年終評出優秀管理者,予以獎勵。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3、優秀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工作業績、全年出勤狀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無糾紛,無事故,無投訴,貢獻突出者,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優秀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600元獎金。
4、月度明星員工獎:根據各崗位員工上月工作業績、上月出勤情況,完成各項指標等情況綜合評選,由部門負責人推薦至行政辦公室,經總經理會議審批後授予月度明星員工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個人100元獎金。
5、舉報獎:公司任何一個員工,都有權利有義務對公司內部嚴重失職、貪污盜竊、營私舞弊、泄漏公司機密、違法亂紀等行為向公司總經理舉報,凡屬核查無誤、情況屬實的有效舉報,頒發舉報獎。
獎勵方式:為保障舉報人的權益,此獎不公開授予,由總經理特別頒發給獲獎者一定數量的獎金。
6、特殊貢獻獎:為保衛公司財產、人身安全、忠於職守者;為公司解決排除社會上較大難題,避免和制止不良社會影響者由總經理授予特殊貢獻獎。
獎勵方式:通報表彰和頒發一定數量的獎金。
第三章 處 罰
第七條:處罰的目的:嚴明紀律,強化管理。
第八條:處罰應堅持以下原則:
1、依據事實,懲戒恰當。
2、批評教育為主,罰款為輔。
3、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第九條:處罰的項目
懲罰是對出錯員工的教育,公司奉行有錯必究的原則,實行罰款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公司設立如下處罰項目:
一、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100元罰款處罰:
1、對公司制度、規程、文件、精神、指示、通知等傳達不到位、不及時。
2、不服從上級領導工作分配、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和工作秩序。
3、對上級領導的指示或有限期的工作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如期完成。
4、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
5、利用公司設備從事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事項。
6、違反規定私自動用、放行公司商務車輛。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50元罰款處罰:
1、在工作時間上網聊天、串崗閑聊、干私活、嬉鬧、睡覺,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3、無事生非、挑撥離間、損害團隊及同事團結,在工作場所吵架。
4、長時間接打私人電話。
5、因服務態度問題導致客戶投訴,經查屬實。
6、在公司內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
7、知情不舉,隱瞞他人嚴重違紀行為。
三、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每次給予30元罰款處罰
1、上班時間儀容儀表不整,未按規定穿著工作服和佩戴工作牌。
2、不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違反操作規程或酒後上崗。
3、不按公司規定停放自用交通工具。
4、在工作場所或院內亂扔果皮、隨地吐痰、亂扔煙頭、紙屑或其他雜物。
5、在公司或客戶面前大聲喧嘩或指手畫腳。
6、庫房物品、個人物品、辦公用品碼放凌亂。
7、配電間、泵房、倉庫、食堂操作間等工作場所,無關人員隨意進入或當班人員不予制止。
8、下班不關閉工作區域內電燈、電視、電腦、飲水機,未切斷電源。
9、員工在客戶休息室內上網。
四、部門負責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視情節嚴重予以降職或撤職處罰:
1、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致使公司生產或經營受到重大損失。
2、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間接向合作單位索要財物、收受禮品、謀取私利。
3、因保管不善,致使公司重要文件、票據丟失,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利用職權欺上壓下、排斥他人、培植親信,拉幫結派。
5、工作不得力,致使所在部門人員管理混亂或累計連續三個月不能完成目標任務的60%。
6、濫用職權,利用處分員工進行打擊報復或者對應受處分的員工進行包庇,經調查屬實。
五: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給予辭退:
1、在工作場所打架斗毆,造成嚴重傷亡;聚眾鬧事妨礙正常工作秩序。
2、對客戶投訴未能及時妥善解決,致使矛盾激化,造成其它嚴重後果。
3、嚴重違反各種安全制度,導致重大人身或設備事故,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4、盜竊他人或公司財物。
5、蓄意破壞公司財物。
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被拘留、勞教、判刑者。
7、故意泄漏公司機密,散布對公司不利言論,或從事損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處罰的實施
處罰應根據違紀者所犯錯誤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影響,本人一貫表現和對錯誤的認識等情況,按照條例規定的處分項目、條件,慎重實施。對於一人同時犯兩種違紀行為的,應當合並處理,加重處罰。
1、 員工可以直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報告違紀行為。
2、 部門負責人對上述過失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紀情況做出處理決定,開具《違紀罰款單》,經行政辦公室核查後報總經理審批予以處罰。
3、總經理及行政辦公室發現違紀行為可以直接進行處罰,開具《違紀罰款單》。對第二次犯同樣錯誤的員工,直接主管和部門負責人按管理不力論處。
4、 凡主管和部門經理對違紀員工包庇、開脫的,處以受罰員工兩倍的處罰。
第十一條: 違紀罰款的繳納
對於員工違紀的處罰,相關部門負責人在開具《違紀罰款單》後,由被罰人簽字認可。《違紀罰款單》交至辦公室,罰款在次月發放工資時由財務部代扣。
第四章 申 訴
第十二條:申訴是員工的民主權利,其目的在於充分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的紀律。
第十三條:員工對違紀行為有權提出申訴。認為給自己的處分不當或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有權提出申訴。但申訴時應當忠於事實。
第十四條:被處罰員工在接到《違紀罰款單》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可以向總經理或行政辦公室提出申訴,否則視同認可該處罰決定。
第十五條:有關部門接到申訴後,必須及時查明情況。屬實的,應從速恰當處理。不合理或不屬實的,也應說明情況,澄清是非。對誣告或無理取鬧的,應給予追究。對於確屬處分錯誤的,應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各職能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員工執行制度的落實。
第十七條:員工遲到、早退、曠工等違紀行為按集團公司下發的《考勤與假期管理制度》、《離職管理制度》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伍』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基本內容
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懲處金融違法行為,維護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金融機構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的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處罰規定或者有關行政法規的處罰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照本辦法給予處罰。
本辦法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但是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決定。
本辦法規定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由所在金融機構或者上級金融機構決定。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開除的紀律處分的,終身不得在金融機構工作,由中國人民銀行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本辦法受到撤職的紀律處分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在任何金融機構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與原職務相當的職務,通知各金融機構不得任用,並在全國性報紙上公告。
本辦法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金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包括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行長、副行長、主任、副主任;信用合作社的理事長、副理事長、主任、副主任;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等。
第四條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離開該金融機構工作後,被發現在該金融機構工作期間違反國家有關金融管理規定的,仍然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金融機構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設立、合並、撤銷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六條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資本;
(三)變更機構所在地;
(四)更換高級管理人員;
(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變更、更換情形。
金融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四)項所列情形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金融機構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並應當按照規定經財政部門批准。
未經依法批准,金融機構擅自變更股東、轉讓股權或者調整股權結構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八條金融機構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
金融機構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吊銷該金融機構的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金融機構不得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
金融機構超出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業務范圍從事金融業務活動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不得經營金融業務。
金融機構的代表機構經營金融業務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該代表機構。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不得以下列方式從事賬外經營行為:
(一)辦理存款、貸款等業務不按照會計制度記賬、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存款與貸款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內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其他方式的賬外經營行為。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金融機構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
金融機構弄虛作假,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等金融票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不得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金融機構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貼現、付款或者保證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造成資金損失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對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三)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四)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五)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六)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三)違反規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採用其他不正當手段發放貸款;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貸款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從事拆借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拆借資金超過最高限額;
(二)拆借資金超過最長期限;
(三)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四)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路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五)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拆借行為。
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不得為證券、期貨或者其他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提供信貸資金或者擔保,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自用不動產、股權、實業等投資活動。
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構成非法經營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不得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允許單位或者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信用卡管理的規定,對持卡人透支或者幫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現金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
金融機構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不得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
金融機構占壓財政存款或者資金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海關辦理對納稅人存款的凍結、扣劃金融機構違反前款規定,造成稅款流失的,給予警告,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妨害公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遵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的,依照外匯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
(二)未按照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申報。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不得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商業銀行為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透支或者為新股申購透支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商業銀行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財務公司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超過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規模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吸收非集團成員單位存款或者向非集團成員單位發放貸款;
(三)違反規定向非集團成員單位提供金融服務;
(四)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行為。
財務公司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財務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責令該財務公司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信託投資公司不得以辦理委託、信託業務名義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委託、信託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違反前款規定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該信託投資公司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停止該項業務,對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繳納的罰款和被沒收的違法所得,不得列入該金融機構的成本、費用。
第三十條對中國人民銀行所屬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的金融違法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一條對證券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證券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對保險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國家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陸』 公司員工獎勵和處罰怎麼寫
企業(公司)員工獎勵與處罰細則提要:績獎勵。員工若有以下佳績者,得由部門主管報請總經理獎勵並作升職之參考。服務周到,態度良好,博得客戶普遍贊揚者。
『柒』 獎勵政策與處罰政策對公司所造成的影響
海關處罰對企業分類管理的影響
企業的分類,直接決定著企業的信用評級和是否享受到海關的通關便利措施,而海關處罰作為評級的一個重要評級依據,作為一個重視企業信用和長遠發展前途的企業必須予以了解和重視.那麼,作為企業管理人員,如何才能快速地判斷和了解海關處罰對企業評級的影響了。
首先,我們來向信用比較好的A、AA類企業看齊吧,這類企業在海關處罰上必須沒有記錄。A類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二)連續1年未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
A類報關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一)企業以及所屬執業報關員連續1年無走私罪、走私行為、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二)連續1年代理報關的貨物未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或者雖被沒收但對該貨物的知識產權狀況履行了合理審查義務;
但是,AA類或者A類企業涉嫌走私被立案偵查或者調查的,海關暫停其與管理類別相應的管理措施;暫停期內,按照B類企業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那麼,什麼樣的處罰會導致企業受到降級的牽連呢?一般企業是適用B類管理的,如果有下列處罰,會適用C類管理:(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且違規次數超過上一年度報關單及進出境備案清單總票數1‰的,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10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有2次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人民幣50萬元以下的。
如果有下列處罰,會適用D類管理:(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有3次以上因進出口侵犯知識產權貨物而被海關行政處罰的;
(四)拖欠應納稅款、應繳罰沒款項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C類管理:
(一)有走私行為的;
(二)1年內有3次以上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或者1年內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處罰款累計總額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2次且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
報關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適用D類管理:
(一)有走私罪的;
(二)1年內有2次以上走私行為的;
(三)1年內代理報關的貨物因侵犯知識產權而被海關沒收達3次以上且未盡合理審查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