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機構要進行信息披露是哪個法律規定的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
㈡ 美國信息披露法和信息自由法是同一個法律嗎
1、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2、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
3、政府拒絕提供信息要負舉證責任。
4、法院具有重新審理的權力。
㈢ 金融機構信息披露需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進行信息披露所要遵循的原則大致相同,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及時性是信息披露基本的原則。
㈣ 美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
通常而言,中國公司進入美國的資本市場可以採取以下4種方式:
1.普通股的首次公開發行(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s)
上一世紀30年代初期的股市災難導致外國公司的股票在美國股市一落千丈,美國的投資人瞬間失去了數以億計的投資,這一歷史事件促使1933年的美國證券法正式實施。此後,美國證券法對境外公司在美國的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監管與本土公司別無二致。毫無例外,該公司必須進行注冊。根據公司的規模以及以前在美國的披露情況,美國證監會還制定了不同的表格,以供外國公司注冊使用。
基本上,境外公司與美國公司一樣,必須以同樣的格式向美國證券委員會(SEC)和投資人披露同等的信息。對於許多境外公司來說,美國證券市場的披露制度是令人深感不適的。美國的財務披露和會計准則比許多國家的更加詳細和嚴格,例如,其要求對公司的市場競爭性地位和管理階層對前景預測的強制性披露,便是一個令外國公司頭痛的例證,但是為了力爭在這個浩瀚的資本市場上擁有一個位置,境外公司也只能入鄉隨俗了。為了軟化此不適,美國證監會許可境外公司將其財務報表調節至符合美國的會計原則,並不一定要實際地按照美國標准來製作。
此外,境外公司的股票一旦公開交易,該公司還必須按照美國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定期向SEC報告。
2.美國存托股證掛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 ADRs)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2003年12月17日、18日分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YSE)和香港聯交所正式掛牌交易。作為第一家兩地同步上市的中國國有金融企業,其獲得了25倍的超額認購倍數,共發行65億股,募集資金35億美元,創該年度全球資本市場IPO籌資額最高記錄,取得了海外上市的成功。中國人壽保險就是中國企業通過ADR成功上市的例證。
美國證券業創造了這種將外國證券移植到美國的機制,存托股證交易提供了把境外證券轉換為易交易、以美元為支付手段的證券。迄今為止,還有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石化等公司通過此方式在美國上市。
典型的ADR是如此運作的:
(1)美國銀行與一境外公司簽訂協議,約定由這一美國銀行擔任境外公司證券的存託人。
(2)美國的存託人簽發存托股證給美國的投資人。每一張存托股證代表一定數目的境外公司的證券,該憑證可自由交易。
(3)美國存託人收購相應數量的境外公司的證券,一般該證券由境外的託管銀行保管。
(4)發行存托股證後,美國存托銀行作為該股證持有人的付款代理人。該銀行收取股利並轉化為美元,然後將其分配給股證持有人。
(5)存托銀行作為存托股證的轉讓代理人,對該股證在美國的投資人的交易進行記錄。該銀行也時刻准備著把該股證轉換為相應的境外證券。
美國證監會把ADR以及其所代表的境外證券區別對待。同時,ADR的發行也涉及到證券的公開發行。因此,發行ADR的美國銀行也需要注冊,而該境外公司則須履行定期報告的義務。
但是,履行全面的注冊和報告是特別昂貴和負累的。鑒於此,美國證監會根據境外公司在美國證券市場的狀況,制定了不同的ADR計劃和相應的不同披露要求:
一級ADR
SEC對一級ADR的監管是最輕的。美國銀行通過注冊F-6表格,並附具存托協議和ADR憑證,便可建立一級ADR。
如果境外公司每年向美國證監會提交其在自己的國家所披露和公開的資料清單,其在美國的定期報告義務可免除。一級ADR可以在代理商和批發商的粉紅單上報價,但是不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或納斯達克上報價。這一級ADR主要是為美國投資人提供對現成的境外公司的股票的通道,但是,不能用於籌集資金。
建立一級ADR的成本比較小,平均為25000美元,境外公司的獲益是很大的,通常股價會上升4-6%。
二級ADR
二級ADR可以在美國證券市場交易。美國銀行須利用F-6表格注冊,境外公司須定期報告。為能在證券交易市場或是納斯達克交易,境外公司還需要進行20-F表格注冊。但如一級ADR一樣,二級ADR不能作為籌集資金的手段。
適用二級ADR的境外公司無一例外地發現,美國證券交易法所要求的披露要求比自己國家的法律規定更細節、更深入。最重要的是,境外公司的財務必須符合美國的一般會計准則,例如:美國一般會計准則要求分類披露公司的運營情況,還有一些敏感(有時是令人尷尬)的資料,包括主要財產、任何重大的正在進行的訴訟或政府對公司的調查、10%股東的身份、管理層薪酬總和、公司及子公司或執行官之間的交易,等等。公司還必須每年更新20-F表格。
建立二級ADR的成本是巨大的,平均超過100萬美元。但是帶來的成效也是巨大的,其為境外發行公司所鋪設的通向美國投資人的通道以及以美國一般會計准則為標準的披露,通常會促使公司股價上升10-15%。
三級ADR
境外發行公司將自己的證券向美國投資人作公開發行。這一級ADR的注冊書必須本質上包括二級ADR的20-F年度報告所要求的內容。三級ADR是唯一的允許境外公司在美國融資的ADR形式,建立三級ADR必須按照類似於普通股首次公開發行的程序來進行。在美國的普通股公開發行一般成本超過150萬美元。但是對於許多需要大量資金的境外公司來說,即使成本很高,三級ADR也是值得一試的,因為美國的公眾資本市場提供了一個無可比擬的融資基地。
全球存托股證(GDR s)
境外發行人也可以通過發行以美元為計價單位、全球發行的存托股證來促進其證券的交易。全球存托股證與美國存托股證的原理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在於全球存托股證是部分或全部在美國以外的區域運作。不論冠之以全球存托股證或美國存托股證,適用在美國的部分的法律是一樣的。
3.私募資金和美國證券法144A條例
私募資金是一種避免美國證券法要求的注冊,而又能在美國出售證券的做法。但是,美國證券法規對於出售私募證券有很多限制。美國證監會1990年採納的144 A條例允許將某些符合條件的證券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而不需履行證券法的披露義務。但與144 A條例關聯的交易必須符合基本條件:(1)該證券必須只能出售給合格機構投資人;(2)證券發行時,該證券不能與在美國的任一證交所交易或是在如納斯達克的券商詢價系統報價的證券屬同一種類;(3)賣家和未來的買家必須有權利獲得發行公司的一些從公眾渠道尚未得知的信息;(4)賣家必須確認,買家知道賣家可以依據144 A條例來免除證券法的登記要求。144A條例還規定了合格機構投資人的條件。合格機構投資人通常包括美國銀行、信用社和注冊券商。
4.反向兼並
近年來,中國民營企業通過反向兼並(Reverse Merger)方式在美國上市方興未艾。反向兼並,也稱Reverse Takeover(RTO),俗稱借殼上市,是一種簡化快捷的上市方式,是指一家私人公司通過與一家沒有業務、資產和負債的上市公司合並,該私人公司反向並入該上市公司,該上市公司成為一個全新的實體。該上市公司也稱為殼公司。私人公司並入上市公司後持有多數股權(通常是90%)。
與IPO相比,反向收購具有上市成本明顯降低、所需時間少以及成功率高等優勢:一旦成為上市公司,公司的前景頗為可觀;上市公司的市場價值通常遠遠高於同等行業、同等結構的私人公司;上市公司更易於籌集資金,因為其股票有市場價值而且可以交易;可以利用股票收購,因為公開交易的股票通常視為購並的現金工具。
但是,反向兼並並非一蹴而就的獲取資金的捷徑,其只是募集資金的間接途徑。所以,這一方式僅適宜於那些對資金的需求並不是特別急切,將要經歷很長時間才能達到上市公司的規模和水平的公司,有助於其實現融資的長期目標。
㈤ 美國上市公司國內官司需要披露嗎
美國上市公司官司呢,國內記錄的話呢,是對投資者的的一種風險提示或者責任擔當。
㈥ 在美國上市的公司信息披露查詢
可去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查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報送上市公司注冊地證監局,並置備於公司住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信息披露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6)美國金融機構信息披露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十一條 發行人編制招股說明書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
公開發行證券的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發行人應當在證券發行前公告招股說明書。發行人的董事、監事,應當對招股說明書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
第十三條 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說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網站預先披露。
㈦ 美國sec採用的基於全新基礎架構的公共信息披露系統稱為什麼
按照SEC新規則,修改了證實儲量的定義。使用連續12個月月初第一天 的油價進行儲量評估,並同時使用這一油價計算"經貼現的未來凈現金流量 標准化度量及其變化(SMOG)"; (3)按照SEC新規則,增加和修改術語表中的定義; (4)要求按地理區域披露公司的儲量和財務信息,包括但不限於佔15%以上 證實儲量的地理區域應單獨披露,與SEC披露要求一致;
㈧ 美國如何監管P2P平台
確保消費者有足夠保護,是美國金融監管系統的主要目標之一。美國監管者努力採取措施解決借款者和投資者面對的信息劣勢,保證他們能夠得到足夠的信息以做出合適的決定,同時監督商業操作和銷售實踐以防止欺騙和濫用。
美國監管體制對於消費者保護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公平對待所有消費者(主要是投資者);第二,保護消費者的隱私(主要是借款人);第三,消費者意識和教育(借款人和投資者雙方)。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的注冊要求設立了很高的市場參與門檻,有效阻止了那些沒有優秀運營模式的新參與者加入。在接受SEC監管之後,P2P(個人網貸)平台每天都要至少一次或者多次向SEC提交報?告。
這個要求有些時候顯得過分,但是,全面的信息披露有很重要的意義。P2P平台需要將每天的貸款列表提交給SEC,保證當有消費者對P2P平台提起法律訴訟的時候,有存檔的記錄來證明是否存在錯誤信息誤導消費者。這個措施或許可以使消費者在申請貸款時,免於不實信息的誤導。
P2P平台的注冊文件和補充材料包含著廣泛的信息,例如經營狀況、潛在的風險因素、管理團隊的構成和薪酬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任何希望成為P2P平台借款人的消費者必須要嘗試盡可能多地了解P2P平台,理解P2P借貸內在的風險。消費者有各種途徑可以了解到P2P借貸,這有助於他們衡量自身的風險承受度、多樣化投資、理智而非盲目地將錢投入到P2P平台或其他貸款當中。
另外,美國實行按行為監管。
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很少對各種機構的性質進行區分,而是根據各機構的業務採取執法行動。例如,FTC(聯邦貿易委員會)對於銀行和P2P機構沒有明確的管轄權,但是銀行或者P2P機構如果採取了法律意義上的「不公平或者欺騙性行為」,FTC就可以採取執法行動。美國的監管機構認為,只要金融機構提供了全面、真實、無偏差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作為理性人的消費者經衡量後,就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做出正確的選擇。
㈨ 請問各位高手,哪裡可以查到美國上市公司的內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情況 最好是中國在美國上市的,英文也可以
英文雅虎的財經欄目里去搜索吧.
㈩ 美國次貸危機與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信息披露是否相關
有的
格林斯潘最近表示金融危機與他當時反對加強金融監管有「部分」關系,就是說實權者忽視甚至是掩蓋了很多危險,這與次貸危機的發生肯定有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