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2. 商業銀行可否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答案是不能
3. 是不是只有國家金融機構才可以進行金融性投資,企業法人只能進行非金融性投資
投資本身就是金融活動,企業法人也能投資,不只是國家金融機構才可以,相反對於國家機構的投資范圍設定的還比較嚴格。
4. 中國不能經營哪些行業
其一,房地產發展過度阻礙了實體經濟發展。一定程度上,房地產是一個「吸金盤」,大量新增貨幣或貸款被吸入房地產業,是從實體經濟口中奪食,擠出了實體經濟的投資與信貸供應。同時,畸高的房價收入,使居民將更多收入用於支付所謂剛性需求的住房購置成本,不得不抑制其他消費需求,抑制了實體經濟內需的有效增長;房地產業的過度繁榮,相應帶來了房地產開發商財富的快速積累,提供了錯誤的財富積累示範效應;也誤導了地方政府的產業發展政策。房地產業的過度繁榮顯然已經綁架了地方政府,由於高房價有利於推高土地出讓金從而增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誘導地方政府熱衷於推動房地產業持續繁榮。
其二,實體經濟內生發展動能不足,制約實體經濟持續發展。基於技術上的巨大差距,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企業奉行的基本上都是模仿跟進策略。但長期以來的模仿策略引致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企業創新意願偏弱。由於創新成果得不到保護,大部分企業根本不願意投入資金進行原創性研發,而是指望繼續依靠模仿維持生存,研發投入少,企業創新能力不足。而有效需求不足,企業成長空間受限。內需疲軟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實體經濟發展的關鍵瓶頸之一,內需比率偏低嚴重製約了我國實體經濟的發展空間。
其三,國內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家精神,企業持續發展動力不足。
其四,社會氛圍欠缺,實體經濟未受應有重視,社會投機情緒彌漫。社會投機情緒的存在,嚴重阻礙了實體經濟的發展。與工業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企業總體上顯得比較浮躁,不願意腳踏實地經營實體企業,而更多夢想藉助投機一夜暴富。國有企業改革、股份制改革以及資本市場發展、房地產市場發展進程中的不規范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社會投機情緒。在較高的社會投機情緒推動下,實體經濟的經營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視,全社會幾乎整體陷入盲目發展虛擬經濟的狂熱之中。虛擬經濟在不斷侵蝕實體經濟利益的基礎上不斷加速發展,部分虛擬經濟環節甚至已經脫離了實體經濟這一必要基礎。
其五,金融體系扭曲,偏離服務實體經濟軌道。我國金融體系存在五大扭曲現象。一是金融服務價格扭曲。銀行利率管制與非銀行金融機構高收益之間不對稱,民間金融、影子銀行的融資價格與商業銀行的融資價格呈現雙軌制;二是需求與供給扭曲。公眾投資理財意識覺醒刺激金融產品需求蓬勃增長,但金融產品供應不夠豐富,投資理財工具選擇有限;三是金融資源分布扭曲。銀行業資產占金融市場總資產的近85%,而保險、基金、證券、租賃、信託等非銀金融機構的發展滯後;間接融資與直接融資的比例,以及金融資源在不同金融行業間的規模和服務水平,均顯不對稱;四是金融市場主體行為扭曲。部分資金需求方對資金的價格信號反應極其遲鈍;普遍存在實體企業脫實入虛、投資金融資產的現象;金融產品內容創新缺乏,形式創新卻大行其道;五是金融市場相對封閉發展。受嚴格的金融管制約束,我國金融體系不能藉助外部競爭機制來實現自我完善與發展,自我完善的壓力與動力不足;盡管國內融資成本高企,但實體經濟不能自主使用境外低成本金融資源。
其六,一些虛擬經濟侵蝕了實體經濟。如電子商務發展過快,但稅收、交易商品質量管理等不規范,無稅費、無房租、售假貨代價低等原因,取得了對實體店的競爭優勢,導致一批批實體店紛紛關門。
5. 金融機構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存在哪些問題
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各地銀行機構加大了對科技型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以某市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該市銀行業機構為150多家科技型企業授信130億元,佔全部授信的15%。然而,銀行在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影響到了科技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企業財務狀況或生產經營狀況無法滿足貸款條件大部分的科技企業為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不穩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發企業,獲取一個項目從研發到投入生產需要大概2年時間,期間客戶只預交少量訂金,研發成功即可獲的全部研發資金,如不成功則合同失效,企業自行承擔研發費用,企業因生產周期長、研發費用高、經營風險大,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條件。
(二)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少通常科技企業自有資產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少,缺乏有效擔保,如某市科創園區為近年來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但大部分科技企業為租用園區工廠,自有資產不足以提供抵押擔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技術性強、專業性高,難以評估作押。
(三)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能力和意識有待提升銀行專業化產品和服務差異化、特色化還不夠,對科技型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還不能完全得到滿足。目前,大部分銀行基於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貸款資金必須有符合條件的抵押,某市僅有商業銀行在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且信貸產品、信貸擔保、業務流程、風險評價等主要還是面向傳統產業客戶和傳統有形資產,未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建立有區別的信貸業務系統,也沒有相應提高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考核。
(四)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需完善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擔保機構能力偏弱,部分擔保機構對企業發展評估專業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業是否有擔保、抵押為評判標准,弱化了為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效果。
(五)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支持有限雖然有政府「兩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但這些資金在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中所佔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對一些好項目大項目提供有力支持。
(六)融資渠道單一調查顯示,銀行信貸仍是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占企業融資的80%以上。社會性的投融資渠道不暢、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會資本積淀,另一方面由於科技型企業投資風險大,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資產少,相應負債能力也比較低,風險較大,難以吸引投資者。企業獲取資金困難,致使一些好項目因缺少資金支持,難於做大做強,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和實現產業化。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實踐
(一)加強監管引導金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引導銀行加強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一是引導銀行建立完善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基層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三是在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信貸規模等方面爭取更多的政策傾斜;四是對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進行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五是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科技型企業融資產品、融資渠道、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需要。
(二)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緊緊抓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歷史機遇,積極搭建科技專營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銀行機構成立了科技專營支行,並配備了相關專業人才,在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機制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
(三)大力推動風險補償機制建設針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大的特點,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試點信貸融資業務風險補償暫行辦法》,實現了科技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對全面改善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辦法》通過對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數額的壞賬風險補償和獎勵促使銀行提高風險容忍度,降低貸款門檻,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入。
(四)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品種根據科技型企業市場狀況,各地銀行業機構及時開發出滿足科技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如某市商業銀行與市中小企業創新中心、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合作,推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並推出針對以企業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或貨權為抵質押擔保項下的「倉儲通」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推廣互助式會員制擔保貸款,為9家科技型企業授信5200萬元,累計投放資金3700萬元。
(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輔導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對有上市預期的科技型企業不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規劃與輔導,募集資金監管與使用,後期發展規劃等方面給予有效的智力支撐,幫助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以某市為例,在銀行的幫助下,該市有2家科技企業將於2年內實現上市,企業發展即將步入新階段。
(六)積極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某市為例,為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方式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2014年度由浦發銀行該市支行主承銷的1家科技企業的5億元中期票據成功發行,為企業拓展了低成本資金的來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
三、對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對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機制,開展好間接融資服務進一步推動科技專營支行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產品標准化、作業流程化、核算獨立化、風險分散化,指導科技專營支行堅持重點服務科技型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不變。探索科技支行「一行兩制」模式,堅持並完善科技支行「五個單獨」管理體制——單獨的客戶准入機制、單獨的信貸審批機制、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撥備政策和單獨的業務協同政策;推動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堅持信貸評估時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兼顧、重大項目的聯合評審、風險管理前移、團隊責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風險管理機制。
(二)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模式,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指導專營機構不斷探索和創新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處置方式;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綠色通道」;制定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和實施辦法;探索「評估+擔保+信評+輔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模式。建立「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貸工廠模式,推進聯合互保貸款;探索「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小額貸款模式。推進質押貸款創新,不斷創新保理融資模式。推進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能源貸款、應收租金保理、債權保險融資等方面的創新。
(三)完善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切實有效服務大力推進科技擔保機構的創新。推進科技擔保在擔保模式和反擔保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互助擔保、補貼資金貼現,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無形資產質押;推進科技擔保在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擔保、擔保換分紅和擔保換期權。探索貸款銀行、產業園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專項支撐資金、科技擔保機構共同擔保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聯合擔保平台」模式。
(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與機制統籌市縣(園區)兩級支持金融、科技等相關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聯動的風險共擔機制,重點用於信貸風險補償、創投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債務發展、引導基金資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設工作經費,發揮國有資本戰略導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體系發展。探索政府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及采購高科技企業產品的新模式;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探索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加科技投入。
(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依託當地區域優勢,積極引進全國性或區域性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機構和拓展業務;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組建產業重組基金,促進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提高和衰退期企業的整合重組。通過稅收優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辦公服務和項目對接等政策優惠,創造創業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為PE、VC等風投資本提供通道,拉動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跟進。完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系統,通過上市獎勵、土地優惠,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和提供中介橋梁、歷史遺留解決、協調服務等,促進科技企業上市。搭建技術產權交易平台,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有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和服務協調,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6.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
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銀監局:
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抓緊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債務
清理核實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是規范管理的前提。納入此次清理核實范圍的融資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包括各類綜合性投資公司,如建設投資公司、建設開發公司、投資開發公司、投資控股公司、投資發展公司、投資集團公司、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以及行業性投資公司,如交通投資公司等。
清理核實的債務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融資平台公司通過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
融資平台公司債務經清理核實後按以下原則分類: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項目本身有穩定經營性收入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非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舉借的債務。
《通知》中「公益性項目」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不以盈利為目的,且不能或不宜通過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府投資項目,如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礎設施項目,以及公共衛生、基礎科研、義務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設項目。
《通知》中「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舉借、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根據協議約定、項目性質或相關政策規定確定,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一般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收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外收入等財政性資金的債務。上述財政性資金暫不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因承擔政府公益性項目建設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返還、車輛通行費等專項收費收入。
《通知》中「在建項目」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並已開工建設的項目。為避免損失浪費,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應當妥善安排在建項目的後續資金。「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台公司融資」中的「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是指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國發〔2001〕15號)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融資的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核准或審批的重大項目,如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等,可暫繼續執行既定融資計劃。
《通知》中「信貸審慎管理規定」是指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的相關信貸政策與管理規定及銀行自身信貸管理要求,如《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1號)、《項目融資業務指引》(銀監發〔2009〕71號)等。
《通知》中「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地方政府要盡快進行清理,妥善處置」,是指地方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對相關項目採取整改、終止等措施,妥善處置。對於整改後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項目,銀行不得再發放新的貸款。如果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風險緩釋措施不到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足額追加抵質押等措施,否則銀行不能追加貸款。
《通知》中「逐包打開」是指要將貸款包內的每筆貸款一一對應到合格的項目,甄別貸款包的潛在風險,確實存在合規性問題和風險問題的,要採取相應保全措施。
《通知》中「逐筆核對」是指對融資平台公司貸款進行逐筆核實查對,從借款主體、擔保主體、貸款管理等方面查找貸款存在的風險和問題。
《通知》中「重新評估」是指重新評估貸款對應的項目的合規性和可行性,項目的效益性以及還款來源的充足性和持續性,項目資本金的可靠性,項目融資需求的合理性,項目資金使用的真實性等方面存在的風險和問題,確保項目債務水平與還款水平相匹配。
《通知》中「整改保全」是指針對自查發現的風險和問題,在制度建設、項目合規性、貸款管理、操作流程、還款來源、抵押擔保等方面採取的整改保全措施。按照「規范退出、保全分離」的原則,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穩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全額償還貸款本息且符合一般商業公司經營性質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將該類公司的貸款整體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進行管理;對於清理規范後自身具有一定的經營性現金流,能夠部分償還貸款本息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應採取補充完善合同手續、增加新的借款主體和擔保主體等整改保全措施,強化還款約束,將其中規范後滿足一般公司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從融資平台公司貸款中剝離,納入一般公司類貸款管理。
二、關於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清理規范時,對於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台公司,包括為政府投資項目(含公益性項目)融資而組建,不承擔具體項目建設、項目經營管理職能,且與下屬子公司僅是股權關系的國有資產運營公司、國有資本經營管理中心等類型的融資平台公司,也要按照規定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中「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是指融資平台公司因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舉借,且償債資金70%以上(含70%)來源於公司自身收益。融資平台公司自身收益除項目本身經營性收益外,還包括已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土地的出讓金收入和車輛通行費等其他經營性收入。
《通知》中「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台公司」的「今後」是指2010年7月1日以後(含7月1日);「公益性資產」,是指為社會公共利益服務,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能或不宜變現的資產,如學校、醫院、公園、廣場、黨政機關及經費補助事業單位辦公樓等,以及市政道路、水利設施、非收費管網設施等不能帶來經營性收入的基礎設施等。
三、關於加強對融資平台公司的融資管理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等的信貸管理
融資平台公司融資和擔保要嚴格執行《通知》中相關規定。經清理整合後保留的融資平台公司,其融資行為必須規范。《通知》中「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落實到項目,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的規定,是指貸款資金應用於項目本身,承貸主體應為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市場主體。《通知》中「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是指對於自身沒有穩定經營性現金流或者沒有可靠償債資金來源的融資平台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等不得發放貸款。
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項目貸款審查流程、程序、授權授信等要嚴格按照商業貸款審查標准,不得放鬆信貸管理條件。《通知》中「向融資平台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的「項目」是指要符合《通知》第一部分所要求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政策、環境保護政策、信貸審慎管理規定及宏觀調控政策等要求的項目」。
四、關於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
《通知》明確,地方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融資平台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實現融資平台公司債務風險內部化。自《通知》下發之日起,對於融資平台公司的新增債務,地方政府僅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全部債務,債權人也應承擔相應責任。
《通知》中「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提供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種形式:為融資平台公司融資行為出具擔保函;承諾在融資平台公司償債出現困難時,給予流動性支持,提供臨時性償債資金;承諾當融資平台公司不能償付債務時,承擔部分償債責任;承諾將融資平台公司的償債資金安排納入政府預算。
五、關於加強組織領導,確保工作落實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會派出機構等,抓緊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建立協調機制,配備專職人員,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監督。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要於2010年10月31日前將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報告報送財政部,抄送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和銀監會。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本次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工作的組織實施情況;債務核實情況(包括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通知》要求於2010年12月31日前上報國務院的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工作落實情況報告應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包括以下內容:組織實施情況;債務總量、分類、分級等情況;在建項目後續資金安排情況;規范管理的具體措施及效果;特殊事項及說明;問題及政策建議等。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 銀監會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7. 為什麼金融機構要為實體經濟服務
金融機構要為實體經濟服務原因如下:
1、是加快產業結構升級,完善產業鏈條,推進產業集群發展。從資本的逐利性角度來講,只有產業鏈完善了,產業集群形成了,對資本才有吸引力,建議對清遠傳統優勢支柱企業,如陶瓷、水泥、有色再生金屬等,採取聚集優勢企業,完善產業鏈,做大產業規模的方式,提升競爭力,以不斷增強產業對資本的吸引力。
2、是加大對引進金融機構的政策引導,健全激勵約束機制。對於近年來新進金融機構,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加大政策引導,引導其將資金投入到促進清遠經濟轉型升級,產業結構調整的領域,加大對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同時,政府相關部門要健全激勵約束機制,除鼓勵外來金融機構來清遠設立機構外,還要建立對應的約束機制,例如設定存貸比、小微企業貸款增速等年度考核指標,促進其加大對清遠經濟的支持力度,對於年度考核不達標的機構,限制其在清遠地區的後續設點。
3、是在「引進來」的同時,要積極鼓勵本土金融機構「走出去」,加大區域金融輻射,拓展資金。更多資訊來源炎黃財經。
8. 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投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公司,那是不是意味著不能購買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票和公司股票
你好,書上說的意思就是銀行是不能從事股票買賣的。銀行能持有的投資標的一般是固定收益類的(如債券等)。我是去年畢業的金融學碩士,有什麼需要咨詢的可以接著問,希望可以幫到你。
9. 把金融機構圈在當地真的能為實體經濟服務嗎
金融機構能盤活社會資金,降低企業融資成本,促進社會經濟發展!
10. 金融防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矛盾嗎
截至目前,我國宏觀杠桿率過快上升勢頭已得到初步遏制,結構性去杠桿也取得了積極進展,企業杠桿率有所下降。近日召開的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把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更好結合起來,堅定做好去杠桿工作,把握好力度和節奏,協調好各項政策出台時機。
事實上,金融防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本質上並不矛盾,從長期和全局看,兩者甚至是相輔相成的,金融防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之間應有機統一、動態平衡。去杠桿既需要控制債務增量,也需要企業、財政和居民收入的增長,後者要求金融更好地為實體經濟發展服務。如果金融不能服務好實體經濟,最終自身的風險也無法避免。美國當年次貸危機的教訓仍歷歷在目。值得欣喜的是,我國宏觀政策正朝著金融防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動態平衡的方向發展。
第四,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為進一步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近日人民銀行與銀保監會、證監會共同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明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有關事項的通知》。該《通知》明確公募產品在滿足期限匹配、限額管理、信息披露監管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適當投資非標資產,且過渡期內金融機構可以發行老產品投資新資產,優先滿足國家重點領域和重大工程建設續建項目以及中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此外,《通知》在支持非標回表方面也作出了相應安排,一是MPA考核時將合理調整有關參數,二是支持商業銀行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補充資本,解決佔用資本問題。
下一步,金融機構應認真落實相應的政策措施,監管部門應密切關注、跟進評估政策實施效果,努力實現金融防風險與服務實體經濟的有機統一和動態平衡。
雙方並不是很矛盾。
消息來自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