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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機構借款股權質押

發布時間:2021-03-14 23:25:18

① 企業間的借款行為可以辦理股權質押嗎一定要是金融機構的才可以嗎

1、法律規定不限於金融機構,企業間借款仍可以辦理股權質押。
2、但是,由於長期以來民間接待較少,在操作中,往往登記機關不理解。

②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能否辦理房產抵押登記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間民間借貸,可以辦理房產抵押登記,因為擔保法沒有規定抵押權人不能是
非金融機構的企業。
《擔保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③ 一個公司(法人、非金融機構、沒有金融許可證)能否接受別的公司的股權質押謝謝。

不可以的

④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按照最新的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的規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為生產、經營需要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⑤ 什麼是非融資性股權質押

沒聽說過非融資性股權質押這種說法。股票質押融資是用股票等有價證券提供質押擔保獲得融通資金的一種方式。它主要是以取得現金為目的,公司通過股票質押融資取得的資金通常用來彌補流動資金不足,股票質押融資不是一種標准化產品,在本質上更體現了一種民事合同關系。

⑥ 非金融機構可以接受股權質押嗎

股股權質押新股優先認購權
權質押的標的物,就是股權。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並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註:孔祥俊:《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第280-281頁。)一種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滿足兩個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財產性,二是具有可轉讓性。股權兼具該兩種屬性,因而,在質押關系中,是一種適格的質。

⑦ 請問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以「股權出質」抵押的,工商局是否給予登記呢有沒有相關規定呀!

我國物權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非上市公司股權出質登記機關。
股權質押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自身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某公司(上市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為質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它是在融資擔保方式上的一種創新。

股權質押貸款的基本條件:1、申請質押的股權依法可以流通,即上市公司章程等內部規章、法律文件對公司股權的質押、轉讓未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規定。2、申請質押的股權在此次質押之前必須是未設立質押或有效質押已解除,即借款人對所質押的股權必須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與處分權。3、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行特別處理、限制轉讓或暫停上市。

我國《擔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公司股權進行質押區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規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責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法律專家對後者作出修改如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被質押股份所在公司的工商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00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貸款優勢表現在:第一,企業貸款成本低、時間快。以武漢某公司為例,公司若使用抵押房地產的方法貸款2500萬,房地產評估費、權證費及保險費用保守估計要花30萬以上,且需要2-3個月時間。而該公司此次股權質押貸款只花了數千元評估費用,登記和審批完全免費。算上前後籌備時間也只花了一個月時間。第二,銀行風險降低。從前基本沒有銀行會接受股權質押貸款,因為風險太大。企業還可以在抵押期間將股權轉讓,銀行如果找不到股東,將承受很大損失。而根據新《規定》,企業股權在質押期間,將被工商部門鎖定,無法進行轉讓,風險大大降低。

不過,單純股權質押貸款的風險也不容忽視。這主要是因為股權價值很難評估,且無法預料其保值性如何。一般來講,金融機構主要是根據企業的凈資產以及每股凈資產來確認企業股份的價值,然後按照一定的折扣率給予授信。所以銀行在開展業務的時候,仍需要選擇現金流充足、貸款期限較短、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的企業。商業銀行在開展股權質押貸款業務時,應注意兩點:首先要清醒認識到股權質押存在的風險。股權質押屬於權利質押,相對於實物質押,股權質押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股權變現時,其價值的實現取決於該權利對應的財產價值。股權質押的風險在於股權的價格很有可能因公司經營不善而下跌。當股權價格下跌後,轉讓股權所得的價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償債務。雖然《擔保法》規定變價收入不足抵償債務時,債務人需要就不足部分繼續進行償還。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債務人時常因缺少能力而使進一步償還成為泡影。因此,商業銀行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還要對企業資產加以鎖定,即限制企業某些經營行為,以免股權價值被掏空。其次在接受股權質押時,須對該股權質押情況及質押成立條件進行充分了解。《擔保法》對股份和股票設定質權採取不同的生效條件:以股份質押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票質押的,質押合同以出質人和質權人向證券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接受股權質押時,商業銀行一定要實際查看股東名冊或向證券登記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情況。

⑧ 抵押權人為非金融機構,其抵押借款行為依法應當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
內容提要: 高新技術產業是近年來各國增長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其貿易競爭力受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國內經濟的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對中國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的整體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研究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知識積累迅速增長的背景下,隨著中國其他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中國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產業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積累和人力資本的投入, 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關鍵詞: 高新技術產業 比較優勢 研究和開發 (R &D ) 外商直接投資 (FD I)
一. 技術產業貿易及提高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理論框架
關於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問題的基本理論和研究背景古典國際貿易理論認為, 各國使用的技術 (生產函數) 不同或者生產要素使用比例的差異而導致的生產成本不同決定了國際間生產和貿易的分工, 發展中國家有勞動力和資源的比較優勢, 發達國家有資本和技術豐富的比較優勢, 因此典型的國際分工模式是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出口資本密集型和技術密集型產品, 而從發展中國家進口勞動密集型產品, 自由貿易會使貿易的雙方福利都增加。然而古典貿易理論只是兩種產品兩種要素的簡單模型, 沒有考慮知識、人力資本以及科技創新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而信息經濟時代決定各國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鍵要素已經轉移到知識、人力資本等科技創新要素上, 由於以下四個方面的原因新古典國際貿易理論遇到了科技創新等因素越來越多的挑戰: (1) 傳統要素已細化為有形資本、一般勞動力、人力資本 (可細分為技能型人力資本和高素質人力資本) 等種類, 而智力要素成為決定當前各國比較優勢的最關鍵因素, 智力或知識密集型的高技術產業具有規模報酬遞增和外部經濟的特徵, 這是以假定規模報酬不變為前提的新古典經濟學所沒有考慮到的; (2) 高技術產業貿易更多的表現為使用相同生產要素的水平型或產業內國際分工, 使用相同生產要素比例的國家間發生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規模佔全球高技術產業貿易的主體; (3) 跨國公司推動的生產要素的跨國流動極大的促進了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的發展; (4) 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要求發展關鍵產業, 特別是在通訊信息、生物技術、計算機等高技術產業中佔有競爭優勢, 但新古典貿易理論不支持發展中國家從事不具有比較優勢的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生產, 因此發展中國家陷於兩難選擇, 要麼以犧牲靜態貿易利益為代價換取長期的動態比較優勢, 要麼放棄長期工業化努力。
動態貿易理論考慮到了科技等要素對比較優勢的影響, 並將落後國家的工業化戰略與國際貿易理論協調起來。同時新增長理論對動態貿易理論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超越索洛模型中已經系統的研究了研究和開發 (R &D ) 以及人力資本在經濟增長的作用, 決定經濟長期增長的因素是知識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觀點更符合目前國際貿易結構中高技術所佔比重不斷提高的事實 (羅默, 1999)。動態貿易理論認為比較優勢的變化關鍵在於要素的不平衡增長, 這意味著發展中國家只要保證經濟的快速增長就可以在自由貿易的條件下同時實現工業化利益和貿易利益, 發展中國家完全可以在不損失貿易利益的前提下實現產業結構的升級, 逐步改變在國際分工中的不利地位 (李榮林, 2000)。近年來戰略貿易理論對發展中國家發展關鍵產業特別是高技術產業也提供了理論支持, 通過技術引進、高科技投入以及貿易保護政策扶植本國戰略產業,能較快的提高產業的競爭力。
(二) 高新技術產業國際貿易的地位和影響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的因素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地位和作用有以下幾個方面:
1.技術產業貿易反映了動態國際貿易發展的趨勢, 有利於提升一個國家的貿易結構。動態貿易理論已成為近年來國際貿易理論的主流, 比較優勢不再囿於一個國家的稟賦的絕對擁有量和相對擁有量, 加大知識技術及人力資本等要素的投入, 使其增長速度快於實物資本及勞動力普通要素, 就會將該國的比較劣勢部門產業變成比較優勢產業, 進而提升其貿易結構。
2. 高新技術產業貿易已經成為中國產業升級和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形式。高技術產業成為中國推行工業化戰略中優先考慮發展的產業之一, 從理論上講一個國家的貿易優勢轉向高技術產業後, 國內圍繞該產業的相關行業的成長發展和市場的擴大, 加之要素積累都會更有利於其發展, 從而帶來產業發展的良性循環。
3. 高技術產業貿易是跨國公司企業內貿易的主要形式, 是經濟全球化的主要推動力。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全球利潤最大, 將處於不同國家的各個子公司的生產、銷售連為一體, 特別是通過加工貿易的國際分工形式, 將各個東道國參與到了跨國公司構造的國際分工體系中, 享受國際貿易和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利益。
4. 高技術產業貿易有技術外溢的作用, 有利於推動一個國家的技術水平的提高。高新技術產業是各國發展最為迅速也是支持力度最大的產業, 其貿易競爭力受各國貿易發展戰略、外資規模和結構、人力資本投入和知識積累及研發投入 (R &D )、國內工業增長速度和相關產業的支持等因素的影響。本文准備對發展中國家的整體高技術產業貿易的競爭力進行實證分析, 研究在當前科技創新和新技術革命條件下, 隨著發展中國家內部以及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之間貿易規模的急劇增加, 發展中國家貿易競爭力在高技術領域是否有所改善, 隨著知識要素的投入和人力資本的積累其比較優勢是否已經提高, 通過對比研究以期得到一些有價值的結論。
二、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實證分析
(一) (一) 以RCA指標衡量的中國高新技術產業競爭力
通常以進口數據為基礎的競爭力指標包括國際市場佔有率。凈出口。貿易分工指數和RCA指數等。由於RCA指標剔除了國家總量波動和世界總量波動的影響,能較好的反映該產品的相對優勢,因此,本文採用RCA指標來衡量我國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競爭力。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處於競爭優勢的商品主要集中在勞動密集型的紡織品和服裝鞋帽等商品很由外資占很大比重的辦公室及信息處理設備等商品上,這充分表明了現階段我國主要利用廉價勞動力優勢參與國際貿易的實現。在技術含量較高的化工產品和專用機械產品以及高端電子產品上,則處於全面的劣勢。外資企業不僅在發展中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佔有較高份額, 而且生產技術水平和出口商品檔次較高。根據一項對外資在中國投資的研究表明, 33 家著名跨國公司在華投資項目中, 有 17家企業填補了中國空白的技術。另有一項日本在中國 40 家企業的調研表明, 新技術、填補空白技術和先進技術三種類型企業有 39 家, 佔全部調查企業的 95% 以上 (江小涓, 1999)。 外商投資高技術企業和研發機構是跨國公司全球生產和研發體系的組成部分, 對中國具有很強的技術溢出效應。創新型研究的技術領先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較好, 與跨國公司研發體系的聯系密切, 但在使用東道國人才和產生技術溢出效應方面的作用相對較弱。適應型研發和專用技術型研發活動, 雖然技術先進性、技術全面性和技術共用性方面相對較差 , 但能夠更多地使用東道國當地人才, 產生較多的技術溢出效應(江小涓, 2000)。發展中國家高技術產業貿易與產業結構的升級。 高新技術產業關聯度高, 高新技術產品出口對國民經濟的帶動作用遠遠強於一般製成品貿易, 根據清華大學的一份研究報告, 高新技術及產品出口對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帶動度為 4. 76, 成套設備的帶動度為 3. 89, 輕紡產品為 2. 4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貿易會帶動很多產業的調整, 推動整個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 會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產業結構調整的強有力的工具。1980 年代末 1990 年代初以來, 亞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經濟中第三產業已佔據主導地位, 因其保持核心產業技術和占據高新技術產業關鍵生產環節而將附加值低勞動力成本高的環節轉移到中國和其他東亞國家, 其國內已經出現了從製造業撤出的跡象 (吳建偉, 1999)。

(二)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因素的經驗與實證
1 外商直接投資仍是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改善的重要原因。1990 年代以後, 跨國公司對發展中國家的直接投資規模劇增, 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 1980年中國的外國直接投資 (FD I) 凈流入額為 44億美元, 到 1990 年增加到 243 億美元, 10 年增長了 4倍, 1999 年又激增到 1854 億美元, 比 1990 年增長了近 7 倍, 2000 年 FD I 雖有所下降, 但凈流入仍高達 1780 億美元。外資在中國的產業分布大多集中在其具有傳統比較優勢的紡織、食品、機械、原材料加工業以及近年來發展極為迅速的電子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設備等資本技術密集型產業。智力型投入要素、貿易發展戰略、經濟增長等因素與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關系: 一項計量檢驗。正如前文所論述,中國在高技術產品貿易中的份額有逐漸上升的趨勢, 表明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決定中國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 除了跨國投資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條件下將中國納入到世界高技術產業國際分工體系中外, 投入要素的積累、國內經濟增長以及是否外向型的貿易戰略都會直接影響到高技術產業的貿易競爭力, 它是內外各種因素聚合和共同發揮作用的結果。新古典貿易理論一般認為, 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提高是國內生產要素積累狀況使要素價格變動導致各國產業劣勢的轉換和產業的升級, 按此推論, 近年來中國日益提高的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應該與其正在或已經積累起來的高技術產業最重要的投入要素——知識積累以及人力資本要素有很強的相關性。國內經濟增長代表了供給方面的因素對高技術產業的支持, 同時也是傳統資本要素積累的數量的反映, 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一定相關性, 外向型貿易戰略直接推動本國產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優勢, 也應該與高技術貿易競爭力有很強相關性。中國家在知識積累等高技術要素方面仍處於劣勢, 高技術產業競爭力的提高主要靠其他因素如外貿、國內工業的快速增長以及外資來推動,比較優勢仍在勞動密集型產品及部分資本密集型產品, 發展中國家近年來高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的改善主要靠政府的推動而非知識等智力型要素生產率大幅提高之帶動, 其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仍不能同發達國家抗衡。另外吳建偉 (1999) 對影響中國出口貿易因素作過計量模型分析, 他把勞動力分為普通勞動力、技能型勞動力和人力資本, 用受高等教育人數占同齡人比重代表各國人力資本儲備雖然不盡完美, 但回歸結果得出人力資本要素對出口的回歸系數為負數, 表明中國人力資本仍很匱乏, 對出口的正面影響較小, 這也符合要素稟賦決定的比較優勢理論。三、中國高新技術產業貿易競爭力狀況及政策主張1980 年代以來,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得到了很大的發展, 高技術產品出口也迅猛增長, 從而使中國的進出口貿易結構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是與國外相比, 中國高技術產業及高技術產品貿易仍存在很大差距, 中國不但與發達國家在高技術產業貿易中差距大, 而且也落後於有的發展中國家。與國外比較, 中國及主要的高新技術產品貿易的重點城市近年來在高技術貿易中存在的主要差距和問題是: (1) 高技術產品競爭力依然很弱。 (2) 完善的國家創新系統沒有建立起來對推動高技術貿易的持續發展作用有限。(3) 外商直接投資大規模流入與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的比重提高幅度緩慢形成了反差。(4) 近年來中國高技術產品貿易逆差有所擴大。高技術產業具有不完全競爭、戰略選擇的相互依存、動態的規模經濟和技術的外在性等特徵, 這為政府對高技術產業的干預提供了沃土 (羅拉, 1996) , 歐盟、日本、巴西以及亞洲「四小龍」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對本國高技術產業的大力扶植就是一例, 即發達國家對高技術工業也有貿易壁壘和國內貿易補償等手段。雖然自由貿易仍是當今國際貿易的主流, 對高技術貿易的保護主義仍存有不同意見, 但是不可否認的是, 放任自流的高技術產業會使本國貿易條件損失、損害國家安全、放棄帶動經濟良性增長的貢獻, 因此無一例外的是各個國家都對發展高技術產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扶植。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追趕發達國家及在關鍵產業中提高競爭力的任務, 重點支持高技術產業是發展中國家首選戰略之一。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一樣, 存在著知識等智力要素投入和積累不足、高技術產業發展主要靠跨國公司、外向型貿易戰略等外部因素推動的共同問題。為了縮短在高新技術產業及高新技術產品貿易方面的差距, 中國應該在政策扶植、提高國內配套率和出口產品附加值、鼓勵高新技術企業海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幫助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自主知識產權高技術產品出口等方面做好工作, 迎頭趕上。
參考文獻:
[1] 戴維·羅默《高級宏觀經濟學》(中譯本) , 商務印書館 2002 年版。
[2] 羅拉·D 安生·迪森:《鹿死誰手? —高技術產業中的貿易沖突》,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3年版。
[3] 江小涓:「利用外資與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管理世界》2003 年第 2 期。
[4] 江小涓:「跨國公司在華投資企業的研發行為」,《科技導報》2003年第 9 期。
[5] 吳建偉:《國際間產業競爭與市場容量》,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3 年版。
[6] 李榮林:《動態國際貿易理論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 2004 年版。

⑨ 非金融機構可以接受其他公司的股權質押嗎

當然可以 個人都可以

⑩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到底合法嗎

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合同無效。

有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確實沒有明文規定如何認定企業拆借合同的效力,但企業拆借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認定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

企業間借貸是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的行為。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一般不允許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借款。但針對當前經濟運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在現今的司法實踐中,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

如存在上下級關系、長期業務往來關系,對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性、個別的、不以收取高息為目的的短期借款,經審查不屬於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的違法行為的,結合其他情況可認定為該借款行為有效。

(10)非金融機構借款股權質押擴展閱讀:

1、在我國現行法律體系對企業拆借合同效力規定不甚明確的基礎上,必須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把握企業拆借行為的性質,對平時素有往來的企業確因資金周轉困難,臨時的、個別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短期借款,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拆借合同可認定為有效。

2、法院在對具體個案的審理中,應主要審查拆借合同以下幾個方面,

(1)出借人在實踐中是否以資金融通為常業,通過審查拆借合同約定的利息、違約金等認定出借人是否以營利為目的。

(2)貸款人對該款項的用途,是否確屬為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困難等情況。

(3)該借款行為是否屬於臨時拆借。法院只有在查明以上事實後,才能根據價值判斷企業拆借合同的性質,如屬於偶然的、個別的、互助性的借貸應認定為有效,如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金融業務,企業拆借合同則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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