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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關於土地兩權流轉

發布時間:2021-03-15 05:12:32

A.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遵循的原則是什麼意思

從總體上看,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目前尚不具備大規模土地流轉的條件。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勞動力轉移的結果。只有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大多數農民轉到非農產業並有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的時候,才有可能出現較大范圍的土地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這將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因此,不能不顧客觀條件人為地通過土地流轉搞規模經營。
農村土地流轉要在長期穩定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進行。家庭承包經營不僅適合以傳統手工勞動為主的傳統農業,也適合現代農業,具有很強的適應性。不能將家庭承包經營與發展現代農業對立起來。搞土地流轉不能動搖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承包關系穩定,農民才敢流轉土地。土地流轉起來,解決了人地矛盾,家庭經營也才能穩定。因此,土地流轉必須在穩定承包關系的前提下進行,土地流轉的目的也是為了承包關系穩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必須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進行。農戶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這是農民擁有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體現。鄉村組織可以對農民的土地流轉進行協調和服務,但不能搞強迫命令、行政干預,強制農民流轉土地。
農村土地流轉主要應當在農戶之間進行。因此,一般不允許從事農業生產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參與農村土地流轉。一些發達國家、地區也普遍限制非農成分經營農地,如美國、日本有此類規定。主要原因有兩點:一是在農民還沒有大量轉移以前,避免大規模土地兼並,防止大資本排擠小農戶,出現嚴重的社會就業問題。二是避免土地不合理使用和掠奪式經營,造成土地質量下降和生態環境惡化。當前,一些工商企業投資開發農業的積極性較高,但是長期租賃和經營農民的承包地會帶來很多隱患,不宜提倡。工商企業投資農業主要應當從事產前、產後服務和「四荒」資源開發,採取多種形式,帶動農戶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要帶動農戶,不能替代農戶。
土地流轉必須依法進行,不得違法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土地流轉後的開發利用也必須依法進行,不得損害土地、從事掠奪式經營等,以實現農村土地利用的可持續發展。
土地流轉還必須堅持有償原則。農村土地的家庭承包戶有權從土地流轉中獲得合法收益,所獲得的收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B. 農村土地「兩權」抵貸和「三權」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權分置,是針對土地之前的兩權,即土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承包經營權屬於村民,在三權分置的情況下,即將承包經營權分置成為承包權金和經營權,承包權屬於村民,經營權成為了村民可以流轉的權屬。
兩權分置,是指在農村土地改革情況下,農民在擁有農村土地和宅基地情況下,擁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宅基地房屋財產權的情況下,可以將這兩個權屬進行抵押貸款。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C. 我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三個不得是什麼

第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D. 土地流轉的政策是什麼

土地流轉的政策是: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在堅持農戶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和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並長久不變的基礎上,遵循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

承包方承包土地後,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及其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利害關系人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規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工作。

(4)金融機構關於土地兩權流轉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機制的思路框架基本形成:將按照「土地確權、兩權(所有權和使用權)分離、價值顯化、市場運作、利益共享」方針,依據土地有償使用原則,對郊區農業用地和建設用地使用權實行有償有期限流轉制度。

農業用地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出讓經營權,鼓勵農民將承包的土地向專業大戶、合作農場和農業園區流轉,發展農業規模經營。

集體建設用地可通過土地使用權的合作、入股、聯營、轉換等方式進行流轉,鼓勵集體建設用地向城鎮和工業園區集中。

其要點是:在不改變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的基礎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設,建立以土地為主要內容的農村股份合作制,把農民承包的土地從實物形態變為價值形態,讓一部分農民獲得股權後安心從事二、三產業。

另一部分農民可以擴大土地經營規模,實現市郊農業由傳統向現代轉型。公有制與市場的深度融合,促進集體經濟的發展。

E. 最高法院關於土地經營權流轉後土地被徵用補償款歸誰的批復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6條規定,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通過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可見,荒山承包合同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荒山承包問題,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屬債權性質的合同。其作用有三:一是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便於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二是承包方通過簽訂合同,取得承包地的承包經營權;三是作為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2條規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目前,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性質,主要有債權說與物權說兩種對立的觀點。我們認為,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所確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對所承包的土地直接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因而是物權性質的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作用主要是保障承包人對發包人的土地進行使用和收益,因而應屬於他物權中的用益物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其內容不能由當事人通過承包合同任意創設。《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6條規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權利:(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2)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上述權利完全是物權性質的權利。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具有排他的支配性,其保護帶有明顯的物權特徵。《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擅自收回承包地、不得調整承包地,其保護帶有物權的性質,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都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該法第54條規定:「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2)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3)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4)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5)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6)將承包地收回折頂欠款;(7)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8)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從以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方式來看,我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完全具備了物權保護的特徵,具有明顯的物權屬性。 第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流轉,發包方不得干涉。《農村土地承包法》專節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該法第10條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願、有償地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49條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他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土地經營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題中應有之義,這說明,土地承包經營權已經具備了物權所具有的財產性和可轉讓性特徵,是物權性質的權利。三、甲村委解除合同構成權利濫用我們認為,雖然甲村委在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經村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且孟某將其承包經營的荒山出租並未取得甲村委的同意,孟某的轉租行為已構成違約,但該轉租行為並未導致甲村委與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因而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條件。甲村委以孟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已構成權利濫用,根據禁止權利濫用的民法原則,其訴訟請求依法不應得到支持。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指行使權利不得違背權利應有的社會目的,也不得超越權利應有的界限。按照該原則,一切私權的行使須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而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否則將構成權利濫用而遭禁止。學說認為,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是由判例發展而來,並被現代各國民事立法普遍接受。如《德國民法典》第226條規定:「權利行使不得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我國《民法通則》在文字上雖沒有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直接表現,但從其整個精神看,無疑也十分強調禁止權利濫用。關於權利濫用的認定標准,通說認為,是否構成權利濫用,應從主、客觀兩個方面加以考察。就主觀方面而言,權利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損害他人。判斷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應以社會一般觀念認定。從客觀上看,權利人的行為產生損人不利己的後果,或者權利人的行為損人很多,利己很少的,可認定濫用權利。本案中,甲村委在孟某投入巨額資金對所承包的荒山進行開發後,又以孟某違約擅自轉租土地為由要求解除承包合同,其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該承包合同的解除,使村委獲得的利益遠遠小與孟某由此造成的損失,並且與我國土地承包法的立法精神相悖,不利於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不利於保護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符合權利濫用的主客觀標准,因此,其行為已構成權利濫用,依法不應予以支持。四、法院裁決意見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甲村委作為發包方,對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權發包,故其與被告孟某通過公開協商方式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第9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在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中,盡管約定被告對所承包的山坡只能綠化、增建旅遊設施,未經村集體同意不得出租和轉賣,但並未約定如被告違反該約定,發包方有權解除該合同。現被告雖然在承包經營期間與他人簽訂荒山轉讓出租合同,將其承包的荒山轉租他人,但由於該荒山轉租合同未實際履行,從而並未致使原、被告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被告違約行為並不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的條件。而且被告承包荒山後,對該荒山進行了巨額投資,如果解除該合同將使被告遭受難以彌補的巨大經濟損失,有違民法公平原則,故原告要求解除該合同,理由不當,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則》第4條,《合同法》第94條,《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條第1款、第9條、第45條的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甲村委要求解除與被告孟某簽訂的荒山承包合同的訴訟請求。

F. 國土資源部關於土地流轉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農業行政部門,不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所以國土部門不會出台這方面的政策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涉及民生問題,黨中央非常重視,2015年中央「一號文件」《關於加大改革創新力度加快農業現代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出台了最新的政策,主要內容如下:
一、「三權分立,放活土地經營權」
2015年1號文件仍然堅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並保持長久不變,但是,隨著社會發展需求,在堅持和完善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前提下,開始賦予農民對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
這就要求要抓實農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農村承包地的改革核心即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穩定承包權(即土地的產權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放活經營權,賦予土地經營權流轉、抵押、擔保等原本不具備的屬性。毫無疑問,承包土地制度的改變為農業集約化經營和資本的快速進入打下了制度基礎。
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入市」
2015年1號文件中提出:引導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加快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流轉和增值收益分配製度。有關部門要盡快提出具體指導意見,並推動修訂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違法用地屢禁不止,這就表明農村建設用地隱形市場活躍,有著巨大的利益空間,但是這塊利益該如何分配,政府如何引導去建立起一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自由流轉市場非常重要,只有實現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城市國有建設用地「同地同價同權」要素市場平等化,才能真正的流轉。
農村集體土地的上市,顯然不會走政府拍賣的老路,會不會打破土地一級市場的壟斷為目標,並與政府土地拍賣形成分庭抗禮的競爭態勢,地價才有望不受操控。所以,想在農村土地入市上淘得真金的企業家們,還是壓看清楚政府引導的競爭機制及利益關系。
三、「農村宅基地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盤活農村宅基地財富
2015年1號文件提出: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完善農村宅基地分配政策,在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前提下,選擇若干試點,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有關部門要抓緊提出具體試點方案,各地不得自行其是、搶跑越線。完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G. 土地流轉的意義

從金融層面講,土地流轉至少涉及了三個問題:
第一,土地是否可作為各種債務的抵押品。比如說,土地使用權是否可以作為抵押貸款或其他債務的抵押品?當土地可以作為各種債務抵押品時,就可以進行價值評定,農民的積累就可以得到承認。

第二,既然土地使用權歸於農民,那麼農民可以把土地使用權作為入股的根據。

第三,無論是債務還是入股,都有定價問題。既然流轉中包含著有價的交易,那麼就會有一個市場可參照的定價根據。在制度的層面,市場機制在逐步形成。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實現,有利於在農民資金融通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同時,對於金融機構來說,意味著債權的保障程度得到提高,市場空間得以拓展。

目前,正在建設中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仍存不足。首先是總量不足,金融工具單一,農業保險面窄量小。其次是從制度性缺陷看,准入過嚴。參照現代商業銀行監管模式,監管要求偏高。還有就是,當前法律體系尚不健全;對商業性金融機構支農沒有系統規定;農業保險缺乏規范。最後就是,政策支持力度不夠。

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早已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多種方式流轉,十七屆三中全會又再次強調了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問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合理流轉,有利於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充分實現農民對承包土地各項權益。雖然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通過多種形式的流轉,但是不包括抵押。而即使法律上允許農地可以抵押,相當一部分農民是不願抵押的,因為怕失去土地,而金融機構也要看抵押物能否處置、變現,由於農民承包土地只能用作農業,不能改變用途,目前還難以處置變現,金融機構也不願接受農地作為抵押物。

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的健全,可能會擴大土地流轉規模,但目前來講,對解決農民擔保難問題還不可能有直接的、立竿見影的影響。但間接地看,隨著土地流轉市場的完善,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得以發展,一些有條件的地方發展起來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可能相對更容易獲得貸款支持,因為金融機構為較大規模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在維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長久不變前提下,可以通過適當流轉方式將土地向專業種養大戶集中、通過土地入股參與股份合作組織等方式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同時,還會有多種形式的農戶聯合和合作,比如,農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龍頭企業與農戶的訂單聯結機制等,金融機構可以利用這些組織化的聯合機制,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降低農村金融服務的成本和風險,從而擴大農村金融覆蓋面,也將促進土地進一步的流轉、農戶進一步合作、農業進一步組織化。

H. 允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可能帶來什麼問題

試著探討一下,說的不一定對4個問題總結起來分別可從權能層面、法律層面、權證層面和技術層面來展開探討,下面依次:

1、權能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項特殊的用益物權,起源於1978年安徽鳳陽小崗村搞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創造」,解決了中國的吃飯問題,當時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輪延包,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轉及抵押應不得超過該年限)。從權能來看,土地承包經營權(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不具備權屬性,從四項基本權能來看,應該是使用和,並沒有權,因為權歸集體。正因為沒有權,所以也沒有處置權。因其權為集體產權、且為用益物權的獨特性質,從狹義來說,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體的經營權為抵押物的融資方式。但是從廣義來說,還有水域灘塗養殖權、水利設施使用權等與其有一點類似,然而卻又不同。

2、法律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從法理上來說是站不住腳的。《物權法》、《擔保法》、《土地承包法》對耕地、自留地、集體機動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條款。明確的是《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這等於是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無效抵押物。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得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的路徹底封死了。但是: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意見》(銀發〔2008〕295號)提出:(二)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有效擔保品范圍。鼓勵金融機構根據試點地區農業發展情況和農村經濟特點,依照相關法律,進一步擴大農戶和農村企業申請貸款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積極規范和完善涉農擔保貸款業務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農貸款擔保財產的評估、管理、處置機制。按照因地制宜、靈活多樣的原則,探索發展大型農用生產設備、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抵押貸款,規范發展應收賬款、股權、倉單、存單等權利質押貸款。原則上,凡不違反現行法律規定、財產權益歸屬清晰、風險能夠有效控制、可用於貸款擔保的各類動產和不動產,都可以試點用於貸款擔保。積極推進和完善多元化的農村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鼓勵各類信貸擔保機構通過再擔保、聯合擔保以及擔保與保險相結合等多種方式,加大對農村的融資擔保服務。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貸結構調整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09〕92號)提出:穩步推進農村融資性擔保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有效完善農村信貸風險分擔機制,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大力開發符合農村實際特點的「信貸+保險」金融服務新產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對農業開發和農田水利等農村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信貸支持。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開辦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中國銀監會廳關於做好2013年農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監辦發〔2013〕51號)提出:探索擴大農戶、農民專業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借款人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創新各類符合法律規定和實際需要的農(副)產品訂單、保單、倉單等權利以及農用生產設備、機械、林權、水域灘塗使用權等財產抵(質)押貸款品種。支持在法律關系明確地區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農房等抵(質)押貸款業務。此外,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賦予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2014年一號文件也明確「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向金融機構抵押融資。」國務院廳《關於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4〕71號):現階段通過市場流轉交易的農村產權包括承包到戶的和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資源性資產、經營性資產等,以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集體林地經營權為主,不涉及農村集體土地權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體土地承包權,具有明顯的資產使用權租賃市場的特徵。2015年一號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貸款試點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處於一種法律有障礙和政策鼓勵的兩難之中。為什麼會鼓勵,我想是部分地區城鎮化進程導致農民數量減少導致土地拋荒,而細碎的家庭分散經營雖然曾在特定歷史時期做出過的貢獻,但是當下已然不適合現代農業發展要求。集約土地規模化經營和發展現代農業,這就需要資金支持即農村金融支撐,而從事農村經營的主體缺少融資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擔保物匱乏)的困境所致。為了解決法律障礙和政策鼓勵、現實需求三者間的困境,各方可謂絞盡腦汁:以上出現了幾種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經營權「二是銀監會提出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三是三中全會起草組提出的「農民對承包地承包經營權」四是一號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五是國辦(中農辦)不久前
獨辟蹊徑
提出的「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從權能上說,以上說的其實是一個東西,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除了銀監會比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規避與現有法律沖突的考慮。這個事情的發展大致就是這樣的,但是又有了新的發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廳、國務院廳印發《關於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意見》中正式明確提出
農村土地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前面說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個完整的詞彙,一個獨特的概念,一項特殊的權利是一項用益物權,但是由於土地流轉的現實,在實質上,對這項權利又進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權,流入方只有經營權。這個問題說到這里已經基本說清楚了。

3、權證問題。

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里要明確一個重要問題,即抵押的到底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還是流轉後「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即「三權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權還是經營權?前面已經說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沒改之前(改法後,後面說法就不成立了),現階段,將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抵押是違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轉後的經營權。問題中所提出的「用於抵押的權證」,和「《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 5 年內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嚴格來說,並不是同一個證。花開兩朵各表一枝,先說這個《關於加快發展現代農業
進一步增強農村發展活力的若干意見》提出的5年完成的這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這個證其實一直都有,網上隨便找個圖。日期是1998年,二輪延包的年份,這個證作為農戶承包土地的權屬證明,在全國大多數地方基本都確權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輪延包又沒有結束,那麼現在為什麼又要頒這個證呢?新頒的證和老證有什麼區別呢?這些問題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們可以找一個角度來管窺蠡測一下在《2009年國土資源公報》中,國土資源部曾解釋稱,「(2009年)耕地、建設用地等數據,待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全面完成後另行發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啟動於2007年,歷時三年,2009年底基本結束。但是,調查結果遲遲未公布。2012年12月,國土資源部曾發布通報稱,2011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18.2476億畝,全國耕地凈減勢頭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來,全國耕地保有量連續三年保持在18.24億畝以上。但是,該數據並未體現在《2011年中國國土資源公報》中。《2013中國國土資源公報》顯示,2012年中國耕地保有量為20.27億畝,2009年以來連續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億畝;而近年來,中國政府一直強調18億畝耕地紅線不能突破。(國土部:中國現有耕地超過20億畝來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來源於
財新網)。簡而言之就是家當沒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億畝耕地紅線,國土部一普查,發現不但沒減少,還「憑空」多了2億畝出來。18億畝我推斷就是根據上面紅本本的登記數據統計出來的,多出2億畝並不奇怪,仔細看紅本本上的內容就可以發現,一是測量技術先進了,國土部是拿衛星測的,原來農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沒算,誤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時候,地有好壞,好地一畝算一畝,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幹了,私下說好一畝半算一畝,兩畝算一畝;三是農業稅2006年才取消,沒取消之前是土地稅,實際佔有多,而少登記是可以少交稅的,以上種種,導致出入。回過頭我們來看看這個老證,四至不清(四至處為空白,且並未附四至圖),面積不準(長寬處為空白,面積數據度以現在的要求標准來看很可能是不夠的),過於簡陋。檯面上來說,這對於「不可逆城鎮化」調整土地涉及的問題、糧食保護耕地紅線問題、保護農民權益問題、土地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流轉等工作開展不利。檯面下來說,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資本流轉成本、農戶流租金收入等等,這些可都是真金白銀的問題啊,此外承包地幾十年歷史積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這個是馬蜂窩就不捅了。如果因為四至和面積都搞不清楚,進而產生爭議,總得拿個證明的東西出來吧,這時候這個本子就不夠用了。現階段的確權頒證,是的證,的具體標准我沒去查,四至都要到用GPS定位,要附圖,每塊地還有的編號。目前很多試點都已經開始搞,但是有難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確權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國土部門的技術手段來測,但是一畝要四五十元(國家只配套10元一畝地),還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費等等,隨便搞下就是千萬上億的成本,錢從哪來?二是農戶意願,有的實際佔有比老證上佔有面積大,這一測,會如何變動,心裡在打鼓。三是基層也畏難,入戶調查、戶籍台賬等,而且農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燒餅吃力不討好。進程方面,2014年山東、四川、安徽3個省和其他省區市的27個縣進行了整體試點,不少地方還結合實際擴大了試點范圍。截至2014年底,全國1988個縣(市、區)開展了試點工作,涉及1.3萬個鄉鎮、19.5萬個村,試點覆蓋面積3.3億畝。2015年又新增江蘇、江西、湖北、湖南、甘肅、寧夏、吉林、貴州、河南等9個整省試點,據悉有些試點已經探索出一些價格量又足的辦法來,既符合部里的規程標准,又能控製成本。所以考慮到事情的難度5年完成並不誇張。第二個證就是用於抵押的證,即使用權證,主要是農地流轉後,給流入方發一個證,證明他的使用權利,當然,如果沒流轉的也可能給農戶再發一個使用權證,這個證目前全國沒幾個地方發,個別地方在搞試點探索發了這個證(封閉試點網上沒找到圖),一般是政府發,僅處於探索階段。

4、操作層面的問題。

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融資過程中可能遇到什麼問題?三個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層面,二是技術層面,三是風險層面。政策法律層面主要是法律法規限制,金融機構開展起來有顧慮,而且直接影響申請強制處理抵押物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術層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價,抵押物值多少錢?現階段農村資產資源缺乏專業評估機構和人員,還未建立農業評估的行業標准,抵押物價值認定困難,現在很多地方都評估了,但是價值認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評的太低,農戶貸不到幾個錢,評的太高,銀行不認。還有就是登記部門和銀行是脫節的,比方一塊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證,種了樹後又去辦了個林權證,挖了個坑辦了水域灘塗養殖證,同一塊地理論上可以用不同的權證在不同銀行反復抵押,這就跟房地產市場不健全的時候開發商一房多賣類似。而這個地是否已經抵押過,銀行現階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風險;風險層面說到底是的問題,一是缺乏抵押擔保機構,誰願意來擔保,誰來兜底?況且擔保公司不是慈善企業,是要收費的,也會變相增加融資成本,如果成本過高,這個融資就會失去意義。因此如何擔保這個是核心問題。二是農業保險覆蓋太低,加大了銀行風險;三是抵押物處置難,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開有效的市場,這個抵押物的流動性太差,執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銀行需要獨立承擔風險,缺乏風險分散機制。

I. 什麼是「兩權」抵押貸款

「兩權」抵押貸款是指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抵押貸款,又稱「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國家銀行採用的一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為貸款的擔保,以保證貸款的到期償還。

抵押品一般為易於保存,不易損耗,容易變賣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房地產等。貸款期滿後,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償還貸款,銀行有權將抵押品拍賣,用拍賣所得款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的余額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清償貸款,由借款人繼續清償。

(9)金融機構關於土地兩權流轉擴展閱讀:

「兩權」抵押貸款的個人選擇:

辦理抵押消費業務也就成為一些消費者的必然選擇,鏈家地產副總裁林倩提醒消費者,除選擇普通的抵押消費貸款外,根據個人具體情況,可選擇不同特殊類型的貸款產品:

月還款能力較弱者:適合置換式房貸

置換式房貸可將貸款年限延長至30年,區別於普通抵押消費貸款20年的期限,分攤了月還款壓力,適合月還款能力較弱的年輕人。

償還拆借資金額度高者:適合凈值貸款

部分購房者臨時多了拆借籌措資金購房,因此償還的額度也較高,做抵押消費時,要求貸的額度較高才能有償還臨時拆借款的能力。這種情況適合選擇凈值貸款,這種產品貸款成數最高可達8成,要求抵押房產在五年以內90平方米以下。

月還款能力不穩定者:適合循環貸

由於抵押消費貸款更傾向於針對房產本身審核,因此對於部分月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不穩定的人群來說,循環貸是更好的選擇,即將住房抵押給銀行,就可獲一定的貸款額度,在房產抵押期內可分次提款,循環使用。這種方式,可以保證手裡有一定的「余錢」。

J. 關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中的稅費該如何繳納

金融機構抵債土地處置過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金融機構轉讓抵債土地使用權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抵債時該項土地使用權作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征營業稅。對於金融機構抵債土地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應由取得抵債土地的金融機構繳納。但對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對欠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有關情況未予明示並給予辦理抵押登記的,對欠繳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向原土地使用權人追繳,而不得向金融機構追繳或要求代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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