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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發布時間:2021-03-16 18:41:04

A. 中華人民 《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十條包括什麼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

1%是地方教育費附加費吧。企業都有交的。

B. 稅務機關如何查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存款賬戶和儲蓄存款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4條的規定,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必須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憑全國統一格式的「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方可進行;調查稅務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 (分局)局長批准,才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稅務機關查詢所獲得的資料,不得用於稅收以外的用途。通訊員:赫聰/錦州市國稅局。

C. 根據《稅收證管理法》的規定:罰款與事項是如何規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D. 判斷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

錯了,比如說個人是沒有稅務登記證件的。

E.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區別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區別:

1、定義不同

納稅人也稱「納稅義務人」、「課稅主體」,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是稅款的最終承擔者。

扣繳義務人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2、權利不同

納稅人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扣繳義務人只是代扣納稅人(注意為納稅人)稅款,然後向國庫繳納稅款,真正的納稅主體還是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3、主要內容不同

扣繳義務的內容主要包括扣留收取義務、申報義務、繳納義務和填發義務。

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進行稅務登記的義務;

2、依法設置賬簿、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以及依法開具、使用、取得和保管發票的義務;

3、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軟體備案的義務;

4、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

5、按時、如實申報的義務;

6、按時繳納稅款的義務;

7、接受依法檢查的義務;

8、及時提供信息的義務。

4、填發義務不一樣: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由此可見,在中國只有在納稅人主動索取扣稅憑單時,扣繳義務人才填發。如納稅義務人不主動索取,則扣繳義務人不必填發。

(5)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國稅法中涉及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主要有:

1.個人所得稅中,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中,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當繳納10%的所得稅。

3、增值稅中,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4、營業稅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5、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同時也是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人。

F.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採取哪些強制執行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 第四十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G. 企業財務人員不配合稅務檢查會有什麼樣的處罰措施

《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H. 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拒絕配合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九十二條規定:「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未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或者未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賬戶賬號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規定:「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正)第七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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