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判決已下達,被告人以未收到判決為由,申請重審,可以嗎 判決是公告送達,庭審的時候被告到場。
公告送達是合法的,不屬於再審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㈡ 判決書是公告送達,執行有異議,可以申請在審嗎
找不到對方可以公告送達,公告期60天
申請在審,法律程序是有,但挺難申請下來,
上訴或申訴。
㈢ 公告送達後需要二次重審或是重新給被告寄送傳票嗎(被告借款的官司)
在立案時提供了被告身份證,其中一個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是過期的,然後公示送達,案件開庭審理了。在開庭審理後,法官要求原告補充夫妻關系證明與過期身份證被告的最新身份。現在提交了他們的夫妻關系證明與最新的身份信息,法官這樣操作是符合法律程序。這是對立案及一審的過錯的挽救。
㈣ 公告送達程序違法能否再審
不能,必須是辦案過程中的審判程序違法才符合再審的條件。
公告程序違法,則該公告內容對異議人無效。
㈤ 人民法院報公告送達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嗎
公告送達只是判決書送達的方式之一。只要對生效的判決不服,可以在6個月內向原審法院或其上級法院提出。
㈥ 判決書時不知被告在看守所,以公告送達,被告可否申請再審
你只要在去中院取得二審判決書以後才能申請再審你可以申請再審那是你的權力
㈦ 法院公告送達的傳票!現在判決下來了!我不服!我可以以我不知道開庭!來提出申訴嗎
以此為理由進行申請再審(而不是申訴)是否成立,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分析。
公告送達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合法的法院送達方式,但使用公告送達有前提,必是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才可以通過公告方式進行送達。
所以,如果當事人的情況符合公告送達的適用條件的,法院可以依法進行公告送達,並進行缺席審理和判決,法院的公告送達並判決的做法並沒有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當事人以「法院進行公告送達並判決、當事人不知道開庭」為由進行申請再審的理由不成立。
當然,如果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應該使用公告送達,但法院違法進行公告送達並判決的,這種情況下,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所規定的「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可以申請再審。
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如果是離婚案件,且法院准予離婚的判決已經生效的,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 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 收。
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訴訟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 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
第九十條 受送達人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轉交。
受送達人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通過其所在強制性教育機構轉交。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二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㈧ 民事訴訟法!有一個關於再審的問題!第十一條!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可以再審~這句話怎麼理解公告
法院開庭審理要通過傳票傳喚被告人到庭參加庭審。
未通過傳票傳喚這一個程序就直接開始缺席判決的屬於程序上的違法,所作缺席判決可以提出再審。
㈨ 案件公告送達還能就事實提再審嗎
只要有證據證明案件確有錯誤,就可以申請再審。
申請再審與案件是否公告送達沒有任何關系。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