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何為農信社,與銀行有什麼差別
農信社和銀行的區別,可以從下方幾方面進行分析:
一,定義:
1,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銀行是依法成立的經營貨幣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按類型分為: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政策性銀行,世界銀行等。它們的職責各不相同。
(說明:這里主要講解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區別。)
二,區別:
1,組織結構不同①,農村信用合作社雖然是銀行類金融機構,但其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入股,在合作制的基礎上,吸收股份制運作機制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其業務經營是在民主選舉基礎上由社員指定人員管理經營,並對社員負責。其權利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負責具體事務的管理和業務經營的執行機構是理事會。
②,商業銀行是按照公司治理形式組建的股份制企業,其內部結構通常由決策、執行和監督等三個組織層次構成。2,目的不同
①,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原則是以支持農村經濟發展為最終目標的,它不是以商業化原則運作的,它要限度的保護合作社的成員也就是農民的利益,為農村的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支持。
②,商業銀行是一個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
3,功能不同
①,商業銀行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能向客戶提供多種金融服務的特殊的金融企業。
②,農村信用合作社功能比較單一,主要資金來源是合作社成員繳納的股金、留存的公積金和吸收的存款;貸款主要用於解決其成員的資金需求。
備註:
1,農村信用合作社起初主要在合作社員中進行存貸互助,後隨著經濟發展,漸漸擴寬經營渠道,現在與商業銀行沒有區別。
2,兩者還在資產規模,資產質量及資本充足率等指標上有區別。但是能夠達到監管當局相關要求的農村信用合作社可以申請升級為農村商業銀行。
『貳』 全國都有哪些銀行要全面
1、四大國有銀行為: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
2.商業股份制銀行。全國性的商有股份銀行為;交通銀行,招商銀行,光大銀行,中國民生銀行,興業銀行,華夏銀行,中信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3.地方銀行,其次是很多地方性質的銀行:例如廣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上海浦發銀行,……這些地方銀行是發展比較好的。其他的還有什麼青島銀行,成都銀行,漢口銀行,珠海商業銀行,吉林銀行,大連銀行,等等,很多很多,基本每一個省都會有自己的地方銀行(地方銀行主要負責扶持地方的產業的發展,促進地方的經濟,但是像浦發銀行那些就已經是面向全國了,地方辦大了,就慢慢辦成氣、全國性的商業銀行了),
4,國家政策性的。主要扶持國民經濟建設的銀行。中國商業銀行,中國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四大國有銀行也擔任一定的角色(但是四大國有銀行很大程度上是負責面向人民辦理業務,但也擔任一定得角色,其他那些是主要監督國家撥款)
5』外資銀行:渣打銀行,花旗銀行,東亞銀行就是那些國外的銀行在中國開設置的分行。
中國所有銀行歸中國人民銀行管理(外資銀行只是在一定程度接受央行的約束)。央行負責發行貨幣,調控國民經濟。監督管理中國所有銀行。它只是一個行政管理機構,並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的「銀行」
最後,說說,除了政策性銀行,都是商業銀行。只是誰是最大股東的問題,國有銀行最大的股東是人民政府,
在中國有一定影響力的銀行是:
中國銀行
建設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
交通銀行
中國農業銀行
中信銀行
興業銀行
招商銀行
浦發銀行
華夏銀行
廣東發展銀行
深圳發展銀行
中國光大銀行
中國民生銀行
南京銀行
江蘇銀行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上海銀行
寧波銀行
恆豐銀行
徽商銀行
『叄』 中國農業銀行是農村商業性金融機構嗎
以前農業銀行是專門針對農業那塊的政策性銀行,現在慢慢轉變為商業性銀行
而農業政策性銀行由農業銀行分出來的農業發展銀行代替
『肆』 農村信用社每個村都有網點嗎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主要面向農村,但網點沒有也不可能覆蓋到每個村,因為在考慮方便群眾的同時,也要考慮成本。
在鄉、鎮、離集鎮較遠的大的行政村,以及撤鄉(鎮)後為村的,設有營業網點。
『伍』 我國有哪些金融機構
我國金融機構按其地位和功能劃分大致有以下四類:①貨幣當局。又稱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沒有這個銀行,國家的貨幣運轉就會發生紊亂。中央銀行是發行貨幣的銀行,只有它能發行貨幣,它是銀行的銀行,當銀行沒有錢的時候,可以向中央銀行借錢,中央銀行是整個社會最終的支付者。②銀行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又分為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以及住房儲蓄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商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③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合作社及農村信用合作社、小額貸款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財務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④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僑資、中外合資的銀行、財務公司、保險機構等在我國境內設立的業務分支機構及駐華代表處。
『陸』 中國農業銀行主要面向三農嗎比如說農村小型企業
農行定位是「三農」,可以說是一種戰略行為,與其他大型銀行相比主要向三農,農業 農村 農民,與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有區別,農村信用合作社屬於地方集體股份性質銀行,服務對象為地方業務,就目前情況看,農村金融業務較多,農業發展銀行是國家政策性銀行,服務對象僅限於國家基礎農產品,糧 棉 油等等,同時還附帶監督調控能力,存、貸款品種也僅限於糧 棉 油等單位,不參與一般商業銀行業務。
『柒』 如何完善財政支持農村金融機構政策
一、近年來我國農村金融扶持主要政策執行中存在問題分析
(一)部分政策存在明顯的臨時性特徵,而且數額有限
如財政部關於呆賬核銷和貸款自主核銷政策,僅對金融機構(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發放並認定為不良的中小企業和涉農貸款有效,而此時間段內的新增貸款在近期形成呆賬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導致短期內該政策「優而不惠」的結果;銀行業監管收費政策實行的是三年一定的收費政策,現行政策2010年到期;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也是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執行;對農村信用社的稅收減免政策則分試點地區和進一步擴大試點地區,分別執行至2008年底和2009年底。
(二)部分政策尚在試點中或存在局限,受惠面有限
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2009年僅在黑龍江、山東、河南、湖南、新疆、雲南省等6個省(區)試點,2010年則擴大將江蘇、安徽、內蒙古3省(區)納入政策試點范圍。又如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針對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三類農村金融機構而言,顯然對服務農村且服務時間更長、遺留歷史問題更多的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不公平。
(三)部分政策缺乏細則與整合,影響了具體執行效果
一是對有關概念內涵與外延缺乏科學的界定容易造成執行的混亂。如關於涉農貸款,在涉農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政策中,特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發[2007]246號)統計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但在貸款增量獎勵政策中,涉農貸款特指縣域金融機構發放的,支持農業生產、農村建設和農民生產生活的貸款,具體統計口徑以《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規定為准。根據銀發[2007]246號文件,涉農貸款除了農村貸款(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外,還包括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二是現行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有些兌付、獎勵條件設置有些籠統;有些程序性規定不甚明了,猶欠細則與整合,特別是缺乏源於基層貸款主體的民主監督及匯總申報考核確認的制度建設;有些則審查、審批程序復雜,各級各部門理解不一致,反復較多,執行成本較高。以上這些都影響到農村金融業務的引導與激勵政策的有效實施。
(四)部分政策設置門檻太高,影響了農村金融機構的積極性
如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工作和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工作都強調遵循政府扶持、商業運作、風險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則,設置了一系列的條件,如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僅「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僅「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於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這兩個政策同時設計了與貸款增長、不良貸款率掛鉤兩個門檻,顯然由於農村金融成本高、效率低的特點,對金融機構支持三農發展和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質量、水平吸引不大,也不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
(四)針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政策扶持力度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是資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強。一方面,由於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信貸資產質量和統計數據不實,根據2002年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報表而計算的資不抵債金額並不是真實的損失數量;另一方面,對改革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的一半損失,短期內靠地方和信用社自身顯然是無法彌補的。二是資金支持方式有待完善。與支持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國家以賬面價格收購和剝離銀行不良資產以及用外匯儲備向銀行注資的方式不同,國家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在資金扶持上採取了「花錢買機制」的方式,力求促進改革措施的真正到位。但由於資金扶持條件的有限性和轉制期限的倉促性,致使「花錢買機制」短期內唯以實現預期的理論效果。
二、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實踐及經驗
為促進農村金融的發展,很多國家在農村金融扶持體系建設方面進行了長期的探索和實踐,積累了許多有益的經驗。考察國外農村金融扶持政策實線及經驗,對我國農村金融政策的建設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利用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對農村金融服務進行強制和引導
一是政府扶持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美國、法國、日本都由政府出資設立了專為「三農」發展服務的金融機構,並通過立法明確了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和市場地位。印度出台了《銀行國有化法案》,明確規定商業銀行必須在農村地區設立一定數量的分支機構。印度儲備銀行要求商業銀行在城市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必須同時在邊遠地區開設2-3家分支機構,否則將不予審批。二是對金融機構提供「三農」金融服務的責任進行強制或引導。如印度中央銀行規定要求所有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要有18%的貸款投入到優先領域,即主要與農業有關的領域。《美國社區再投資法》規定所有的金融機構要把貸款的15%投放到社區,政府對達到法律要求比例的金融機構進行獎勵。
(二)利用財稅優惠政策對農村金融的可持續發展進行鼓勵和引導
為提高農村金融服務「三農」的積極性,各國普遍採取在財政、稅收、監管等政策上給予適當優惠。一是財政補貼。日本在20世紀50年代就制定了農業改良資金補貼計劃,規定商業銀行從事低息農業貸款可以得到政府的利息補貼,因特殊呆賬而造成的損失還可以得到政府的補償。美國則以財政補貼為保障撬動涉農貸款,農場主可用尚未收獲的農產品作抵押,從農產品信貸公司取得9個月期限的「無追索權貸款」,當市場價格不利時,農場主以農產品現貨歸還貸款,貸款公司從政府取得損失補貼。二是稅收減免。這是各國普遍採用的一項優惠政策。泰國、荷蘭等國家對主要的涉農金融機構給予長期的免稅政策。美國的稅法規定凡農業貸款占貸款總額25%以上的商業銀行,可以在稅收方面享受優惠待遇。三是政府直接或間接撥款,擴大農村金融機構資金供給。如日本政府通過提供低利貸款和認購低息貸款,為涉農金融機構提供資金支持。美國聯邦土地銀行可向金融市場發行債券和票據籌集資金。
(三)把合作金融作為農業金融制度的基礎加以重點扶持
美國、德國、日本和法國等許多發達國家的實踐證明,合作經濟是組織個體農民、個體工商戶及中小企業發展經濟、參與市場競爭的有效組織形式。合作金融的參加者多是社會中低收入階層和貧困階層,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美國、日本、德國等一些經濟發達的國家明確信用社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公益法人,免徵稅收。如美國國會於1937年決定對信用社享受免徵聯邦收入所得稅的待遇,並在《聯邦信用社法案》中作了明確的規定。同時,美國信用社的資金來源主要為其社員的儲蓄性股份,作為一種長期負債,所有者權益由儲備、公積金和未分配的盈餘這三部分組成,並不包括儲蓄性股份,所以社員存放在信用社的資金名義上仍被稱為「股份」,其收益也即為「紅利」,而不是利息,從而免徵個人利息所得稅,這兩大免稅特點使信用社迅速成為最受歡迎的金融機構。日本在政府的扶持下,建立了全國聯網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紮根農村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村發揮著信貸主渠道的作用。
(四)通過完善農村金融市場環境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
在不斷通過各種政策強制、鼓勵和引導加大農村金融信貸投放的同時,各國政府也十分重視農業保險、擔保、農村公共信息服務體系等的建立和健全,以便促進農村金融的規范發展和規避風險。一是支持農業保險的發展。美國於1938年頒布了《聯邦農作物保險法》,並在此後進行了多次修正以對所有農作物進行保險。日本早在1929年就頒布了《家畜保險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目前,形成了《農業災害補償法》。法國政府於1960年7月通過法律規定實行農業保險,1964年建立了農業損害保障制度,拓展了保險范圍,並由國家農業災害委員會負責補償受災農民的損失。1982年又通過法律強制實行自然災害保險。法國農業保險體系基本上由私有保險公司組成,政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二是健全農村信用擔保體系。法國通過地方農業局對法國農業信貸銀行向農業合作社提供的農副產品收購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農林漁業信用基金協會和農林中央金庫則共同出資設立了農林漁業信用基金(日本政府佔83%),對農林中央金庫體系提供融資擔保,支持其發放涉農貸款。三是改善公共信息服務。德國建立了面向農村的公共信息服務體系、信用體系、土地抵押品登記制度等為農村金融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務。
三、借鑒外國經驗完善我國農村金融扶持政策的建議
國際經驗表明,給予農村金融政策扶持是推動農村金融改革發展必不可少的措施。因此,應充分借鑒外國經驗,建立完善符合我國實情的農村金融扶持政策,推動金融資源要素向「三農」有效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