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介紹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總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5條。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② 按照《反洗錢》的規定,客戶身份證在業務辦理結束後,客戶的交易信息,金融機構應當保存多少年
5年,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 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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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核對身份證明的義務: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③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可以保存多少年
5年,基礎性資料可以永久性保存
④ 反洗錢單位系統保存的客戶記錄要素有哪些
包括客戶身份資料、交易記錄。
⑤ 客戶交易記錄包括哪些內容
交易記錄除了記載交易合約的名稱、月份、價格與數量外,還必須記載交易對手的經紀人及其結算會員的號碼,而原委託經紀人下單的客戶姓名則不用登記。
交易記錄一旦完成,即由經紀人和場內跑單員迅速的傳給結算所。結算所檢查無誤確認成交並清算出盈虧結果。成交價格由結算所立即發布到場內和場外,完成價格報告程序。
在現代計算機自動撮合的期貨交易中,交易記錄由計算機交易系統自動完成。計算機把每一個會員單位的成交情況詳細記錄,並在交易結束以後打出每個會員的交易清單,供會員單位進行核查與逐級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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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二十七條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客戶身份資料包括記載客戶身份信息、資料以及反映金融機構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工作情況的各種記錄和資料。
金融機構應當保存的交易記錄包括關於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以及有關規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業務憑證、單據、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金融機構應採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術措施,防止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的缺失、損毀,防止泄漏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金融機構應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便於反洗錢調查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客戶身份資料,自業務關系結束當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當年計起至少保存5年。
如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同一介質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的,應當按最長期限保存。同一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採用不同介質保存的,至少應當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1種介質的客戶身份資料或者交易記錄。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章對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有更長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規定。
⑥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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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記得採納啊
⑦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資料與交易記錄在調閱管理方面有哪些相關規定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分為:總則、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法律責任、附則,共5章35條。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