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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協助調取證據

發布時間:2021-03-19 00:38:35

① 法院調取銀行證據,銀行出具的證據沒有銀行的章,違反了哪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第五條
對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機構查詢或查閱的有關資料,包括被執行人開戶、存款情況以及會計憑證、帳簿、有關對帳單等資料(含電腦儲存資料),金融機構應當及時如實提供並加蓋印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抄錄、復制、照相,但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②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在哪能找到依據

法院凍結銀行帳戶需雙人雙證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由兩人以上共同進行。調查材料要由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金融機構協助執行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查詢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辦理查詢事宜,不需辦理簽字手續,對於查詢的情況,由經辦人簽字確認。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查詢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對查詢到的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需要凍結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凍結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法院扣劃裁定書和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還應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協助執行。對協助執行手續完備拒不協助扣劃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處理。

③ 監察機關調查處理政紀案件辦法的第三章 調 查

第十六條政紀案件立案後,應當制定調查方案。調查方案主要包括調查人員的組成;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七條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證據有以下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書;
(四)被調查人的陳述和辯解;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檢查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應當依法全面、客觀地收集證據。對於能夠證實被調查人有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無違法違紀行為,以及違法違紀行為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都應當收集。
嚴格禁止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調查取證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有關證明文件。調查取證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第二十條調查取證時,應當問明證人的身份、證人與被調查人之間的關系,並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以及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證據應負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必要時經證人同意可以錄音、錄像。
調查人員應當當場製作調查筆錄,也可由證人用鋼筆、毛筆書寫證言,沒有書寫能力的證人可由他人代為書寫,經核對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證人要求對原證作部分或全部更改時,可允許在註明更改原因的情況下另行作證,但不退還原證。
第二十二條收集證據應當取得原物、原件,如果不能收取原物、原件時,可以拍照、影響、復制,但應註明原物、原件的保存單位或者出處,並由提供原物、原件的單位或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三條現場勘驗、檢查情況,應製作筆錄或勘驗、檢查報告,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員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必要時可以拍照、錄像。
第二十四條對具有專業技術性的證據,可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技術的人員參加調取;需要進行鑒定的,由鑒定人寫出書面的結論,並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詢問被調查人,聽取其陳述和辯解。
第二十六條對有關機關提供、移送的證明材料,監察機關應當進行審查核實。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和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採取調查措施。
第二十八條須暫予扣留、封存可以證明違法違紀行為的文件、物品和非法所得的,應當出示監察通知書,並開列清單。
暫予扣留、封存的時間不得超過辦案期限。
第二十九條按照規定程序,查核被調查人以及與所查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出具查核通知書,並提供存款人的姓名和其他有關情況;暫停支付被調查人以及與所查案件有直接關系的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出具停止支付通知書,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經調查如果不需要繼續停止支付銀行存款的,應當出具解除停止支付通知書。
第三十條根據需要,責令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就有關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通知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持該書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接受詢問。
第三十一條責令被調查人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應當出具監察通知書,送達被調查人及其所在單位;必要時也可以同時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建議主管機關暫停有嚴重違法違紀嫌疑人員的公務活動或者職務的,應製作監察建議書送達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對調查事項涉及管轄范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漢予以協助。
對應當予以協助、又能夠協助而拒不協助的,監察機關可以建議其主管機關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在調查中,確需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時,按照《監察部、公安部關於監察機關在查辦案件中公安機關予以協助配合的問題的通知》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監察機關應當將認定的違法違紀事實形成書面材料與被調查人見面,並允許其申辯。必要時應當重新調查或者補充調查。對查證屬實的應當採納。
被調查人應當在見面材料上簽署意見並簽字或者蓋章,也可以另附書面意見。拒絕簽署意見或者拒絕簽字、蓋章的,由調查人員在見面材料上註明,並由被調查人所在單位負責人簽署意見
第三十六條調查終結後,應當製作案件調查報告。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包括:立案依據;違法違紀事實、性質;被調查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被調查人的態度和對見面材料的意見;被調查人所在單位的意見;處理意見;調查人員簽字或者蓋章;報告時間等。

④ 債務人可以提請法院查看債權人的支付寶和微信交易記錄嗎

如果發生經濟糾紛,被強制執行還清欠款,那麼會的,會查清欠款人所有的資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5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其收入轉為儲蓄存款的,應當責令其交出存單。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提取其存款的裁定,向金融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並附生效法律文書,由金融機構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交人民法院或存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且不配合,才會導致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前,一般會要求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情況。被執行人理論上是知悉法院即將強制執行的。法院扣劃,一般出現在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之後。

⑤ 公安機關持調取證據通知書和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到銀行查詢,有什麼不同

調取證據通知書的范圍較寬,但應當在相關文書內寫明具體需要調取的證據。
銀行方面有權拒絕未列明的證據調取請求。

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僅限作查詢相關人的存款使用。
銀行方面只要完成存款查詢就可以了。

⑥ 律師去銀行調閱復印匯款單,需要什麼資料可以去銀行調查取證。

律師到銀行取證,需要律師證、法院給予的調查證,具體要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是可以的。
2、但必須要在訴訟或執行程序中。
3、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證據。
4、必須是當事人自己無法調取的證據。

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是律師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是指律師在承辦刑事案件過程中,調取、收集、核實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等證據材料的權利。

⑦ 銀行可否受理公安局持(調取證據通知書)要求銀行復印傳票

應當受理並提供協助,這也屬於公民,法人,社會組織或相關機關的法定義務。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都有規定。
第二十五條……
需要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證據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被調取人拒絕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必要時,公安機關應當採用錄音、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
第二十七條 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復製件。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經與原件核實無誤或者經鑒定證明為真實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書證有更改或者更改跡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釋的,或者書證的副本、復製件不能反映書證原件及其內容的,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第二十八條 書證的副本、復製件,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復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應當附有關製作過程及原件、原物存放處的文字說明,並由製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單位有關人員簽名。
第二十九條 刑事案件轉為行政案件辦理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收集的證據材料,可以作為行政案件的證據使用。
第三十條凡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⑧ 法院要求的提現證明法律如何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的通知

(銀發 〔2002〕 1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國家郵政儲匯局、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

為規範金融機構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和扣劃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現發布《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請各金融機構遵照執行。 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將本通知翻印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財務公司。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金融機構協助查詢、凍結、扣劃工作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法協助有權機關查詢、凍結、扣劃單位或個人在金融機構存款的行為。 協助查詢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或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查詢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的金額、幣種以及其他存款信息告知有權機關的行為。 協助凍結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凍結的要求,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單位或個人提取其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為。 協助扣劃是指金融機構依照法律的規定以及有權機關扣劃的要求,將單位或個人存款賬戶內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資金劃撥到指定賬戶上的行為。

⑨ 法院如何調取網商銀行資金流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上述規定的目的是解決當事人搜集證據的局限性,最大限度還原客觀事實真相。但是在實務中,部分審判人員認為舉證是當事人的事情,法院無義務為當事人搜集證據,如果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相關事實,按照舉證不能處理。

考慮到目前審判實踐中人少案多的客觀情況,審判人員工作量較大,申請法院調取證據存在一定的難度。但是,最高院《民事判決書》(【2018】最高法民再28號)確定了法院調取民事證據的基本原則,即法院應當調取證據而未調取的,屬於程序違法。對於程序違法的案件,當事人有權申請再審。

(9)金融機構協助調取證據擴展閱讀

訴訟中常見的證據,也是非常重要的證據,能清楚的體現出款項的支出和收入情況。比如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出借人何時向借款人支付款項,支付了多少款項,借款人是否進行了償還等關鍵事實,都可通過銀行流水體現。

假設A向B轉賬當日,款項馬上從B的賬戶分多筆轉出,收款賬戶均和A有一定關聯,這種情況下,就需考慮A是否涉嫌虛構銀行流水來達到收取「砍頭息」的目的,甚至於是否涉嫌套路貸。

再假設A起訴B,當庭拿出了B的銀行流水,但A無法陳述如何取得該份證據,就需謹慎審查A和B是否涉嫌虛假訴訟或者證據是否系非法取得、是否具備證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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