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貸款怎麼處理
貸款詐騙罪,是指借款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構成貸款詐騙罪的前提,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 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較之於詐騙手段本身,因沒有明確、具體的判定標准,而成為此類案件審理認定中的難點。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已經歸還的,因歸還貸款行為本身已能說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因而不能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對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後有能力歸還而拒不歸還的,因拒不歸還行為本身足以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應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金融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提出了明確的意見:「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同時強調,「在處理具體案件時,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貳』 冒名貸款的定罪量刑
冒名進行貸款的行為,在數額達到刑法規定情節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
根據《決定》第十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2)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貸款罪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借名冒名貸款是指實際需求貸款的人因各種原因,自己不能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取得所需貸款,從而採取假借他人的名義在信用社獲取非法貸款。
(借名和冒名貸款的區別就是假借他人名義知情和不知情,冒名貸款的性質更為嚴重)借名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部分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從事商業經營活動,當自己需要周轉資金時,往往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採取騙取或偽造貸戶身份證和貸款證,私刻假印章、模仿貸戶簽名以貸戶名義在信用社獲取貸款)。
2、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而又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假借他人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關系人貸款。
3、當前,信用社為加強信貸管理都嚴格控制貸款跨區,制定了嚴格的懲罰措施。因為跨區貸款較為明顯,客戶經理為逃避跨區貸款,將會採取假借轄區內他人名義的借名冒名貸款方式發放跨區貸款。
4、雖然借款人符合條件,但是以前已經辦理了貸款,按照規定不能再向其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客戶經理如果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事實上的壘大戶貸款(有的用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貸款給企業使用)。
5、當前,信用社都實行了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許可權內發放貸款,當超過自己許可權時,客戶經理要上報有權人審批。
當因為某種原因未能審批而客戶經理想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將可能採取借名冒名貸款的方式發放超許可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一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逃避監督,在同一時期用兩個人以上的名義冒名或借名辦理多筆貸款,由一人使用。
『叄』 貸款犯罪會怎麼判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 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肆』 違法發放貸款罪
個人認為本案中錢某的行為應認定為貸款詐騙罪。
貸款詐騙罪(刑法第193條),是指以非法出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1)貸款後攜帶貸款潛逃的;(2)未將貸款按用途使用而是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3)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於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5)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改變貸款用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6)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等等情形。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本案中雖然沒有直接說明錢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以某公司的名義拿到該貸款後用於個人賭博、還民間借貸高息,應理解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客觀要件: 信用社屬於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調整范圍,依據《商業銀行法》的有關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我想錢某不可能去銀行貸款的時候說「我要貸款,貸款用途是賭博還利息」吧?這樣銀行也不可能貸給他,他必然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信用社的信任。第二次後將原有貸款150萬元其中的80萬在貸款到期後變更為偽造的房產抵押並將80萬元從該信用社貸出的行為更加明顯。
3、客體要件: 詐騙貸款行為同時侵犯了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以及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錢某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的父親,不可能不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犯罪構成4要件都符合,故錢某構成貸款詐騙罪。金額為150萬元。
貸款詐騙的主體不包括單位,因此,單位是不能構成此罪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單位十分明顯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詐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以合同詐騙罪處罰。
第186條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關系人民放信用貸款或者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系人的范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關於信貸員冷某是否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根據案例分析不出來。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案例中沒有交代錢某是否有償還能力,能償還多少。而且機器設備拍賣不一定就能賣90萬。如果錢某有償還能力並且不能償還部分在50萬以下,那麼冷某就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
『伍』 .非法佔有金融機構資金意圖明顯,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3條及224條涉嫌貸款詐騙罪!
這絕對是詐騙的,千萬不要信。
防止被騙,最好的辦法就是多觀察,多了解,不要輕易下單。
如果分辨不清,可以向同行多了解。
必要時,也可以求助公安機關,讓他們給辨別一下。
『陸』 被起訴金融機構貸款詐騙罪後被立即逮捕嗎
貸款詐騙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會立即採取刑事拘留,並申請批捕專,檢察院批捕屬後,即行轉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柒』 騙取貸款罪的量刑標准
貸款詐騙的量刑標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2、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3、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4、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5、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謝謝!
騙取貸款罪量刑標准: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騙取貸款罪的認定標准:騙取貸款罪是指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捌』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的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
在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罪與騙取貸款罪及民事貸款糾紛往往容易混淆,如何准確地界定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是案件審理的關鍵。下面筆者就兩罪的區別談談自己的認識。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高利轉貸罪」之後新增加的罪名,是指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規定,涉及下列情形的應予立案追訴:「(一)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數額一百萬元以上的;(二)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雖未達到上述金額標准,但多次以欺騙手段取得貸款的;(四)其他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其法定刑量刑幅度是「數額較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並處罰金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而貸款詐騙罪 「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過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貸款詐騙2萬元以上應立案追訴。法定刑量刑幅度「數額較大」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從犯罪構成上看,兩罪較為接近,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別避免混淆:
(一)犯罪對象相同
都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
(二)主體要件相同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均構成,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該兩罪的行為人內外勾結,提供幫助,亦可成為共犯。
(三)客觀要件相同
兩罪的行為表現均可能是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經商辦企業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或者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
(四)客體要件相近
兩罪的客體均為復雜客體。騙取貸款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財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處分權)。貸款詐騙罪侵犯的主要客體是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所有權,其次侵犯的是國家金融管理制度。
因此,如何區分兩罪的關鍵在於主觀要件。雖然兩罪採取的手段相似,但主觀目的不同。騙取貸款罪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因在不符合貸款條件的情況下為取得貸款而採用了非法手段,有歸還的意願。而貸款詐騙罪的主觀意圖就是通過非法手段騙取貸款並非法佔有。
要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僅要看其取得貸款的手段,更要看其取得貸款後對貸款如何處理的客觀表現。如果行為人沒有按貸款用途使用貸款,而是將貸款用於非法活動或者用於高風險投資,大肆揮霍貸款,攜款逃匿,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後拒不歸還等等。就應認定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就構成貸款詐騙罪。反之,行為人沒有前述行為表現,僅是採取了非法手段取得貸款,如果達到法定的數額標准或者情節標准,就應認定為騙取貸款罪。
是否構成「非法佔有」,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1月21日頒布的《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52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關於金融詐騙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作了詳細的規定,根據司法實踐,對於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生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騙取貸款罪與貸款詐騙罪也可能相互轉化,甚至在案件性質上刑事可能轉化為民事,民事可能轉化為刑事。《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處罰。另要求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採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後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是因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當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如行為人最初的動意是為了非法佔有貸款,但在取得貸款以後將貸款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受到其他良好因素的影響,其當初的意圖發生了變化,貸款期滿即歸還貸款,這種情形達到追究刑事責任數額標准或情節標準的,構成騙取貸款罪,未到刑事責任數額標準的,屬民事欺詐性質。反之,行為人取得貸款之前沒有非法佔有的意圖,但在取得貸款後,客觀行為表現出其主觀上不願歸還貸款的情形,貸款期滿後不予歸還,達到數額較大的,也應認定構成貸款詐騙罪。
『玖』 違法發放貸款罪與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的犯罪客體相同嗎
1、違法發放貸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或者說金融管理制度,具體是國家的貸款管理制度。
2、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機構的財產所有權。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和個人實行雙罰。